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学习新刑事诉讼法体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刑事诉讼法论文,学习新论文,制度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正后重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 将于1997年1月1日施行。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下称原刑事诉讼法),不论从基本原则、侦查、起诉制度到审判制度,都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现就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制度改革、完善的十个方面,谈谈学习体会。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罪刑审判确定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罪刑审判确定原则。罪刑审判确定原则,指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都应当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来确定,未经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被告人有罪,不得处以被告人刑罚。这一原则是在总结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免予起诉规定的弊端,并废除了免予起诉规定之后确立的,使罪刑审判确定原则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正在侦查起诉的人员则不能称为被告人,更不能称为罪犯,故新刑事诉讼法将其改称为犯罪嫌疑人。
扩大了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两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将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扩大为三类,增加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将这类案件规定为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赋予了被害人更广泛的刑事自诉权,二是充分体现了审判终局这一法制原则,三是有利于打击犯罪,防止犯罪分子因某种原因而逍遥法外。
增加了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类型。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刑事诉讼法将增加这类指定辩护的案件类型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死刑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罚,党和国家历来要求适用死刑必须采取谨慎态度。这样做,一方面使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另一方面也能够让人民法院听到来自被告人角度的不同意见,从而正确地适用死刑这一刑罚。
改革了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新刑事诉讼法设立了简易程序,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设立改革了刑事案件一审程序,实行了轻罪重罪案件分流。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公诉人和辩护人的举证责任,将过去由审判人员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当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文书的责任,改为由公诉人和辩护人承担。只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对有疑问的证据调查核实,并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作出判决,使法官真正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
赋予被害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和抗诉的权利,原刑事诉讼法只分别赋予当事人(含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即使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既无权上诉也无权抗诉。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5日以内,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强化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被害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加强了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审判,防止轻纵罪犯。
强调二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原刑事诉讼法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而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二审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均系书面审理后径行作出判决。这样做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也不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的监督。针对上述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这一规定,今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强化开庭审理工作,自觉把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证案件的正确审判。
规定赃款赃物随案移送。赃款赃物随案移送问题,过去缺乏法律的强制性,所以不随案移送的现象经常出现。赃款赃物不随案移送,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难以解决:比如开庭审理无法出示、核对证据,判决没收的赃款赃物只能注明由查获单位上缴财政,执行情况无法检查落实,也无上缴财政的依据附卷;有的经审理查明不属赃款赃物,但因判决前已被查获单位处理,判决后无法发还当事人。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赃款赃物随案移送的规定,要求“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这一规定,对保障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审判案件和依法处理赃款赃物,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加强政法机关的廉政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规定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申诉案件范围。原刑事诉讼法只规定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申诉的权利,而对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范围没有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弥补了这一缺陷,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不仅使人民法院审查申诉,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有了法定条件,而且有利于指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正确行使申诉权。
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条款。原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问题没有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既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又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保护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强化了对执行审判程序的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的规定。”这是加强审判程序执行情况监督工作的新规定。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步骤和办法,只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办案,才能保障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犯罪,应否受刑罚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正确裁决,反之,违反了审判程序就容易办错案。新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审判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严肃执法,防止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