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医改中的几个问题论文_沈镇文

浅淡医改中的几个问题论文_沈镇文

漳州卫生职业学院临床系 福建漳州 363000

【提 要】文章以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角度,探讨医改中若干热点问题,包括医师注册与转注册问题、医师职称评聘问题、医师医师待遇问题以及医师多点执业问题,剖析上述问题中存在的弊端及函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个人见解和解决方案,有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转注册;职称;待遇;多点执业

关于医改的探讨从未间断过,相关文章不计其数,笔者从一名一线医务工作者的视角看医改,试着探讨医改中的几个热点问题,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

一、医师注册与转注册问题:

1、现行注册制度的弊端:

A、注册和转注册限制多,不利人才合理流动:如医生转注册需单位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包括原用人单位同意迁出,卫生局同意,拟聘用单位同意,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迁入,其中任何一关过不了均无法转注册,严重限制卫生人才流动,不利于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造成人才布局不合理,卫生人才过度集中。一方面是大中城市垄断高级人才,人才拥挤,另一方面基层医院严重缺乏中高端卫生人才,同时也造成医师不能合理流动,不能到想去、能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医疗机构,造成一方面部分大医院不重视人才,浪费人才,另一方面,急需人才的医院要不到想要的人才。医师隶属于医院,不能自由流动,一嫁定终身,想来的不能来,想走的不能走。整个医疗市场死水一塘,死气沉沉。

B、卫生行政部门权限过大,审批过程容易滋生腐败:法规规定注册与转注册需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行政部门握有批与不批的生杀大权,又没规定批与不批的条件,或条件模糊,不透明,自由裁量权大,全在管理者一句话,推诿、扯皮、拖延,甚至刁难,久拖不决,当事人不得不在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来回跑。笔者身边不少同事从公立医院辞职到民营医院工作,当转注册一事就花了数月至数年不等的时间,费了九牛二虎之力,为获得批文不得不托人走关系,请客、送礼甚或行贿。这容易滋生腐败,助长不正之风或产生犯罪。

2、改革建议:改审批制为备案制,即注册与转注册均不需批准,只要有用人单位书面同意接收,出示聘用合同即可转注册,原用人单位无权阻拦,须无条件配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原用人单位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无权不批准,须在规定的一定时限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但应予备案。

二、医师职称评聘问题:

1、现行评聘制度弊端:

A、职称报考条件限制多:现行职称采用评聘分开制度,职称的取得需先通过职称考试,但职称考试报名却设置种种限制条件,尤其是对医学院校的临床专业教师的限制,不允许临床专业教师报考主治及主任职称。这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双师制的实行。再者,报考条件限制多,片面强调文凭与工作年限。职称考试作为一种能力考试,重在能力,只要有能力,何问出生,何问文凭。难道文凭高、工作年限长就代表能力强、看病水平高吗?起点低,无本科文凭的就代表水平低,永远都没机会升迁吗?

B、职称聘用限制多:现行体制有职数限制,这主要是涉及工资问题,政府财政压力大,不得不限制,致使部分医师即使考试通过,仍需排队等待职数,一等就是若干年甚至遥遥无期。这不利于人才培养,不利于人才脱颖而出。

2、改革举措:

A、放宽主治及主任医师报考条件:如缩短报考年限,降低报考文凭起点。如主治放宽至毕业后:硕士毕业一年即可报考主治。国家重点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毕业后3年即可,一般本科院校本科毕业生为毕业后4年,专升本仍维持毕业后五年,专科生毕业后7年,中专毕业10年,无论是否取得助理医师资格,这符合实际,体现能力至上原则,体现重点院校的价值,可鼓励学生报考重点院校。这给那些虽然文凭低,但临床经验丰富,靠自学成才者开启一扇门,而不是维文凭论。报考副主任条件也适当放开,主治通过后4年即可,不论其文凭大小。通过放宽文凭限制,让有能力,但文凭低的医师,经过多年工作经验积累,也有机会获得职称的晋升,这有利于医生将更多时间与精力花在钻研业务上,提高诊疗水平,造福于患者,而不是为了达到报考职称所规定的文凭条件,而去读函授、夜大,这种业余院校对修习者知识和经验的提高实际帮助不大,一定程度上存在浪费资源的情况。这也可以抑制医学院校为了片面追求效益,盲目扩大成人教育规模,降低成人教育办学质量,使得成人教育文凭有名无实,有利于鼓励学校把有限的办学资源用于全日制学生的培养,保证办学质量。

B、关于职称聘用:废除职数限制,维能力论,把聘用权力下放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合理设置岗位,定岗定责,根据个人能力、工作态度、成绩等,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公平的选聘,可采取公开竞聘上岗,定期考核,设定任职期限,摒弃终身制,能上能下,让能者上,庸者下,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滋生腐败,从而也有助于抑制片面追求职称,避免出现众多职称虚高,只会考试,不会看病的主任、专家、教授。

三、关于医师待遇问题:

1、医师待遇现状:医生,在多数国家和地区,均是一个受人尊敬和羡慕的职业。受人尊敬,缘于医生职业的神圣,他是人类身体的工程师,负责人体的修理与维护,掌握人类的健康与生命,与教师一起成为最崇高的职业。受人羡慕,缘于医师在世界各国中是个中高收人人群,这体现出医师的劳动价值。因为医师的培养,需要的时间长,投入大,医师付出的时间和金钱多,理应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但奇怪的是,在我国,医师和教师的收入并不高,处中下水平,按日工资算,还比不上泥瓦匠,出现脑体倒挂的现象。有一组数字可以说明问题: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医师的月薪从3000至8000不等。75%医生的工资低于4000元,但67%的医生曾连续工资36小时以上。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国人均GDP是8000美元,约合51200人民币,折合成每月是4300元左右。医师收入处全社会平均水平,属中低收入水平。而英国2011-2012年度中,年收入超过15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96万元)的家庭医生有3620人,收入超过首相。美国薪酬调查机构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医生成为美国最高薪职业,神经外科医生年薪23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33万。2010年,加拿大医生的平均净收入为每年248113加元(约合140万人民币),是普通加拿大人的五倍之多。一水之隔的台湾,普通内科医生的月收入平均为10万人民币。在比我们还落后的印度,为穷人服务的医院内的医生月薪3000-4000人民币,大型医院集团中的医生月薪为1万至2万人民币。这是极不正常的,不仅体现不出医师的劳动价值,也使得医师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地位与尊重,使得优秀大学毕业生不愿报考医学院校,原有的医师不愿继续从事本职工作或无心工作,或为了生计从事第二职业。这不利于稳定医师队伍,不利后续人才的培养与储备,不利于医学的长远发展。

2、改革举措:大幅提高医师待遇: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如挂号费、诊疗费、医疗操作费、检查、化验费,规范药费,允许医师薪酬与业务量挂钩,按一定比例提成,变暗扣为明扣,作为阳关下的绩效工作发给医生,体现多老多得。但应加强监控与管理,严厉打击不合理的国度检查与国度医疗。关于药费问题,应理顺关系,既要反对药价虚高,又要防止不合理限价,规定低于成本的价格,导致药厂无利可图,停止生产。研制一个药品很不容易,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时间,而要消灭一个药品很简单,只要管理部门一拍脑门,一夜之间制定一条规定就行。故应提高决策者科学决策水平,兼顾医院、药厂、群众三分利益,合理规定药品形成机制,既要控制药价,又要使药厂和医院有合理利润。这就要改革原有药品招投标制度和流通体制,因为这是导致药品虚高的两大因素,应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公开决标的依据,防止暗箱操作,回归招投标的本意,让真正质优价廉的药品中标,摒弃价格畸高的药品,打击行贿受贿等不法行为,挤掉药品中的水分。另外,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减少收费尝试药品网上直销,即药厂网上公布价格,医疗机构网上订购,然后通过现代物流,将药品送到医疗机构。或在各省市省会或大中城市设立药品批发市场,有个医疗机构采购员直接采购或网购,这就减少流通环节,避免层层加价,出现零售价几倍甚至几十倍于出厂价的现象。剔除上述不合理加价后,允许医疗机构按合理比例加价,从药品销售中获得一定的利润,体现商品流通的本来规律。药品是特殊商品,但本身就是商品,既然是商品,其流通就要遵循固有的规律,买卖价格就有差额,必然要产生利润,以补偿流通者付出的劳动。医疗机构作为流通环节的一环,一买一卖之间必然要有的利润,否则药房工作人员的价值何以体现,药房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薪酬由谁支付?现行的制度是实行零差价,这本身就违背商品流通规律。然后规定由政府补偿医院损失,这于法无据,凭什么医院的损失要由纳税人负担。其实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都是百姓承担,何必多此一举。故应允许药品直接加价,但要限制一定比例,比如10%左右的利润率是比较合理的。这既体现医务工作者的劳动价值,又避免药品暴利,造成药品虚高,损害群众利益。

四、关于医师多点执业问题:

1、多点执业现状:医师多点执业正伴随争议在各地起航。但全国各地具体执行政策各不相同,带有浓重的地方特色,显得有点混乱,不符合公开、公平原则。

2、应该由卫计委或医学会或两部门协同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多点执业。具体建议:

(1)执业地点限制:一名医师有几个执业地点较为合适?众说纷纭:允许2-3个地点执业,如甘肃省;允许行政辖区内任一地点执业,不受行政区域和医疗机构举办主体的限制如黑龙江、浙江。笔者认为,限制医师执业地点本身就存在问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经过严格考试,定期考核,取得两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证书理应在中国境内通用,不论何时、何地,不论在医疗机构内还是医疗机构外,不论在室内还是室外,不论在私人居住地还是公共场所,医师应该都有权开展合法的诊疗活动。而现有法律规定医师只能在所注册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该机构的范围,所有医疗行为均认定为非法,会触犯法律,即使该行为系救死扶伤也不例外。这就人为制造条条框框束缚住医师手脚,这也不能,那也不行,弄得医师在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上遇到生命垂危的病人不敢施救,生怕触犯法律,招来牢狱之灾,这完全违背医生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责任不在医生。

(2)申请主体:即什么样的医师才被允许多点执业:有的地方未加限制,只要是已注册的医师就行,有的规定需执业医师,排除了助理执业医师,有的规定需主治医师医师,宽严不一。笔者认为应有所限制,可规定五年以上执业医师或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且所在第一注册地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这可保证多点执业医师的水平不致过低,有助于减少医疗差错与医疗纠纷。

(3)审批机构及审批条件:部分省份要求多点执业须经原执业医院同意,并报卫计委批准,这实际操作很困难,很难获得批准,变相限制多点执业。应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规定多点执业无需原执业机构同意,也无需卫计委审批,仅需履行备案手续,只要对照法律条文,符合条文规定即应获得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反对与阻挠,增加可操作性。

(4)关于人事关系、继续教育、考核、晋升、待遇等问题。即使规定多点执业无需审批,但原执业地医疗机构仍有理由担心多点执业者会分流病人,瓜分医疗资源,影响原单位效益,故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阻挠多点执业。管理部门应未雨绸缪,细化规定,在关乎医师切身利益的人事关系、继续教育、考核、晋升、待遇等问题上,防止原执业医院做出过多限制,不利于多点执业。如以后不论医疗机构属公有或民营,人事档案均寄存于第一执业机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这有利于人才流动。规定继续教育、考核、报考上一级职称均在第一执业机构或其所在地进行,多点执业者可与原执业机构签订合同,就工作时间、待遇、福利等作出规定,以避免纠纷。

结论:

1、注册和转注册限制多,不利人才合理流动,卫生行政部门权限过大,审批过程容易滋生腐败,建议改革现行注册制度的弊端,改审批制为备案制

2、职称报考条件限制多,职称聘用限制多,建议放宽主治及主任医师报考条件,废除职数限制,维能力论,把聘用权力下放用人单位。

3、我国医生待遇差,应改革分配制度,大幅度提高医生待遇,高薪养廉。

4、全国各地关于医师多点执业具体执行政策各不相同,宽严不一,带有浓重的地方特色,不符合公开、公平原则,操作性差,应该由卫计委或医学会或两部门协同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度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扫除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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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逾3千名家庭医生收入超过首相》-《互联网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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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生都后悔学医,中国医疗怎么啦》-《互联网文档资源》

[5]《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理由和路径》管士寒-《云南大学学报》-2005.

作者简介:

沈镇文(1972-),男,福建诏安人,大学本科,卫生职业学院讲师,从事传染病学教学与临床工作。

论文作者:沈镇文

论文发表刊物:《航空军医》2016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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