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理论依据——兼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价值论论文,建设者论文,企业主论文,理论依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正确理解“剥削”的社会作用
说我国的私营企业主不是资本家而是社会主义建设者是有其深刻理论基础的。这就是“剥削有功论”和“剥削有限”。“剥削有功论”这个词的来源,据王光美同志说是“四人帮”为了打倒刘少奇,把他1949年在天津一次座谈会上的谈话概括为“剥削有功论”。添油加醋,加以歪曲和非议,对刘少奇进行攻击。刘少奇这段话是这样说的:“一位资本家这样问道:‘我现在开工厂,有剥削,是有罪的。我还准备多开几家,那不是罪更大了吗?要判刑,要杀头的’。少奇回答:‘你开的厂是有剥削,你用剥削来的资本再开几家厂。将来,交给国家的不是一家,而是两三家、八家工厂,这样的剥削是有功的。因为你会管工厂,你还是经理,是国家工厂的经理。你能干好,再加八家,一共十六家交给你办,你代表国家,是劳动人民的一员。’”(见王光美:《与君同舟风雨无悔》,《人民日报》1998.11.21)从这段话来看,在中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刘少奇为鼓励资本家为社会主义国家作贡献,提出了“剥削有功论”,丝毫也无损于这位中国的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的形象。恰恰相反,却证明了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彻底性和坚定性。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坚信人类社会的发展,最终必然消灭剥削,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但也并不认为剥削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是绝对的坏事,都是犯罪的。剥削,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所需要的,是这种发展和进步的强大动力。对社会发展和进步来说,是有功的。例如,历史上第一个剥削制度奴隶制度,其剥削是极其残酷的。对它,恩格斯评价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220页);没有哪个人能比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揭示得更深刻的了,但也正是他给予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很高的评价,马克思说:“资本主义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6页),在现今,我们还应加上一句:没有现今的资本主义,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企经济虽然有一定的剥削,但它的存在和发展却大大地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劳动人民就业的扩大,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即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上述种种都说明刘少奇的“剥削有功论”是正确的,科学的。而当这一理论构成私营企业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理论基础之一时,它就无意中从一个特定的角度捍卫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二、辩证理解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博大精深,可以说《资本论》一,二,三,四卷都是从不同的侧面来论述劳动价值论的。也许是因为劳动价值论的理论体系庞大,长时期内,我国出版的所有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或《资本论》的解说本对劳动价值论的论述都是片面的(前苏联也是如此),并由此带来了一些理论误区(后面具体谈),但是,我们纵观四卷《资本论》,对它的基本内容则可以准确地概括如下:在商品经济及其现代形态市场经济的社会里,创造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是活的抽象劳动,参与商品生产的资本或生产资料等物质要素,只是借助具体劳动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生产品中,它们本身即便是半个价值原子也不创造,因此它们的所有者凭其所有权所取得的收入,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收入,是剥削收入。劳动价值论的这一基本内容,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理论一样,具有真理的普遍性。即只要商品经济或其现代形态市场经济的社会存在,无论是资本主义时代抑或是社会主义时代,无论是革命时期抑或是建设时期,无论是工业经济时代抑或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运行离不开脑力劳动的驱动),这一基本内容都是适用的。我们常说“老祖宗”(指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能丢,而劳动价值论就是“老祖宗”。
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我国有越来越多的学者,试图对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进行修正和“发展”。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例如,上面说的长期以来,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而带来的理论误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未能从科学上加以认识;对私营企业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没有一个科学了解;等等。总之,都是由于一些认识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当然,也有个别学者,用歪曲劳动价值论的手法来否定劳动价值论,如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一个说明简单实物交换比例决定的法则”,意思是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是以商品经济或其现代形态市场经济社会存在为前提进行分析的,既然前提错了,分析的逻辑和结论就是错误的了。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歪曲。因为马克思给价值的定义就是以商品经济社会的特点为前提的定义,指出商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并说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页)试问,“简单实物交换比例”怎会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呢?其实,如果不抱偏见,顺着《资本论》的序列读下去,实事求是地按马克思的原意来理解劳动价值论,就会发现驳斥上述歪曲谬论的地方举不胜举。下面着重讨论一下上述认识上的原因。
上述几种认识之所以产生,我认为是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我们长期以来,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而带来的理论误区。例如,至今我国所有的教科书和《资本论》解说本在讲述劳动价值论时,都说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反比,即劳动生产率越高,商品价值量就越少,这当然是对的,是劳动价值论的组成部分。但是,仅仅这样来理解劳动价值论则是片在的。其实,按照劳动价值论的理论体系,马克思在相应的地方,也明确讲到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成正比。即劳动生产率越高,商品价值量越多。这是因为,由于商品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这种条件下,某个企业采用了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生产出了更多的商品,它的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或个别价值,就会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价值。但它的商品仍可以按同种商品的社会必要时间决定的价值即社会出卖,这样,它就是到一个超额价值(个别价值与社会之间的差额)。那么,这种超额价值的来源是什么呢?马克思明确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相同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要多。”(《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4页)马克思的这段话极其明确地告诉人们:科技水平高的技术工作者、工人和经营管理水平高的经营管理者的活的个别劳动是倍加的社会必要劳动,能够创造更多的商品价值,而不是科技本身能创造价值。
由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创造出的商品的超额价值,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被资本家所攫取,成为“超额剩余价值”,属于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范畴。就是说,凡是取得了额外剩余价值的资本家或企业,就在实际上相应地降低了其工作者的劳动力商品的价值。 因而也就改变了其工作者工作日的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即相对缩短了必要劳动时间和增加了剩余劳动时间,从而生产出更多的相对剩余价值。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章中举例做了详细说明(这里不重复了),并得出结论说:“商品的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反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这样,因为它是由商品价值决定的。相反,相对剩余价值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它随着生产力提高而提高,随着生产力降低而降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5页)
商品价值与劳动生产率之间的这种反比和正比是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即没有反比也就没有正比,而没有正比也就没有反比;反比增加了必然促进正比增加,而正比增加了又必然促进反比增加。这种辩证统一的关系,正是商品经济或其现代形态市场经济在其发展中具有强大生机和活力、比其他经济形式更能促进和包容生产力发展的原因所在,也是我们选择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的原因所在。
由于过去讲劳动价值论时,长期地只讲反比而不讲正比,造成了对劳动价值论的片面理解。这种片面理解使劳动价值论脱离了实际,特别是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的实际越来越远。于是,一些同志出于维护马克思的好意来“发展”劳动价值论。如有的同志说,科学技术本身能创造价值;有的同志说,科技活动不仅能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其劳动力的价值以及所能创造的新价值,同时也会成百倍的增加;有的同志说,劳动工具是知识力传承和积累的载体,本身能创造价值,是前人的知识,经验,智慧在帮助后人创造价值;有的同志说,物化劳动即死劳动也能创造价值;等等。这些“发展”意见有一个共同点,即认为参与商品生产的资本或生产资料等物质要素本身也能创造价值或称之为“要素价值论”。结果在客观上都违背了劳动价值论。其他两种认识上的原因也有这个特点:看到我们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就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应该统一起来。即认为资本或生产资料等也能创造价值,因而也应相应地分配价值。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经济过程,是不应该统一起来的;说私营企业主应该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就说他们的资本或生产资料等物质要素也能创造价值是不对的。
三、“要素价值论”缺乏科学依据
“要素价值论”最早是由法国经济学家萨伊提出来的。他认为商品价值是由三种收入构成,这三种收入与他的生产三要素论是相应的。即劳动产生工资,资本产生利润,土地产生地租。萨伊提出“要素价值论”,在一定意义上是有情可原的。因为在他那个时代,商品价值的来源还没有得到科学论证,处于模糊不清的阶段。例如,差不多是同时代(稍早于萨伊)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对商品价值来源的看法就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在谈商品价值时,他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普遍和唯一准确的尺度,而且认为一切生产领域的劳动都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在谈到商品价格时,他又把价格分为各种收入:工人的工资,资本家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后者是他的劳动价值论中的庸俗成分。而笃信斯密的萨伊却偏偏把他的庸俗成分继承下来,建立自己的“生产三要素论”和“要素价值论”。后来,经过马克思的科学论证,证明了“要素价值论”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是错误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上所述,至今我们有些同志还要坚持这种错误理论,就没有什么道理了。这是第一。
第二,从资本主义产生以来到现在,经过几百年的实践检验,“要素价值论”是错误的已是不争的事实,成为经济生活中的常识。试问,哪个资本家或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不知道他的生产资料如不和劳动相结合,就会变成一堆废物。不但不增值,而且因自然腐蚀和精神磨损会大大地赔钱,甚至破产。
第三,坚持“要素价值论”,解释不了我国和世界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实际的经济问题。例如,在我国,如果说“要素价值论”是正确的话,我们为什么还要化大力气执行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呢?仅仅依靠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等,经济不就是可以自动地增长了吗?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和我国一样,真正缺乏的是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力。
总之,依据劳动价值论,私营企业主客观上必然有一定的剥削,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真正的理论基础是“剥削有功论”,而不是“要素价值论”。前面说的“剥削有功论”构成私营企业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理论基础,无意中捍卫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但是,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理论基础,不仅是“剥削有功论”,还有业主的剥削有限。假如业主能像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家那样,剥削无限或能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那他就是资本家,而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
私营企业主之所以剥削有限,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管理下的私人企业,其生产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至少,可以说是四分之三的社会主义性质企业。这是因为,私企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是按“四马分肥”的办法进行分配的:一,按国有企业同等的税种、税率向国家交纳税收的部分;二,按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使用工人,并向工人支付工资的部分;三,因业主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而支付给他们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四,业主投入的资本收入的部分。在这四部分中,只有第四部分才体现了业主的剥削收入,只占企业总收入的25%。所以,剥削是有限度的。
仅就上述的有限剥削来看,如果以我们在土地改革中划分成分的标准作为参考系,即以“剥削量在25%以下的农户定为富裕中农,剥削量超过25%而自己又参与劳动的定为富农,以剥削为生自己不参与劳动的定为地主”(沈宝祥:《历史地辨证地看待剥削现象》,《理论前沿》2001年,第19期)作为标准的话,像刘少奇那样把私营企业主视为“劳动人民的一员”,也不是不可以的。因此,私营企业主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而不是资本家或资产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