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善、客观善与商业伦理--重读恩格斯1892年“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序言”_商业道德论文

主观善、客观善与商业伦理--重读恩格斯1892年“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序言”_商业道德论文

主观善、客观善与商业道德——重读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92年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恩格斯论文,工人阶级论文,英国论文,主观论文,客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恩格斯在1892年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德文第二版所写序中有如下一段话:

“这本书里所描写的情况,至少就英国而言,现在在很多方面都已成为过去。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愈是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波兰犹太人即欧洲商业发展最低阶段的代表的那些琐细的骗人伎俩,那些使他们在本国获得很多好处并为大家所通用的狡猾手段,只要一到汉堡或柏林,就会使他们陷入困境。同样,一个经纪人,犹太人也好,基督徒也好,如果从柏林或汉堡来到曼彻斯特交易所,他就会发现(至少在不久以前还是这样),要想廉价购入棉纱或布匹,最好还是放弃那一套固然已经稍加改进但到底还很低劣的手段和手腕,虽然这些手段和手腕在他本国对一个生意人来说被看做智慧的顶峰。但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德国的许多情况似乎也改变了……连那条规规矩矩的德国老原则也声誉扫地了,那条原则就是:先给人们送上一些好的样品,然后再把蹩脚的货物送去,他们只会感到称心满意!的确,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热狂,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271~272页。引文中字体变化为引者所为。)

于此,我们不仅能够强烈感受到恩格斯所表现出的直面现实、勇于反思、自我否定的理论品格与宽广胸怀之伟人精神,亦能够体悟到良好市场经济伦理秩序建立之基本路径。

根据恩格斯的看法,良好的商业道德与市场经济伦理秩序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一种随着现代社会发展而逐渐确立的现代性社会产物。恩格斯在世时,英国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19世纪上半叶曾广泛存在的工厂主与工人的尖锐对立关系,(注:关于此,恩格斯在上引序言的稍后部分有明确论述。)以及商业活动中的丑陋现象,到了世纪未有了明显改进。这种改进,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基于理性的文明进步,作为主体的活动则是基于客观社会交往关系及其秩序改进的主观认知与实践态度的提升。

恩格斯这里所讲的市场经济中的“商业道德”,究竟首先是指一种道德行为(德行),还是首先指一种道德品性(德性)?根据通常的认识,似乎应当是后者,应当指一种道德品性或德性,因为,人们习惯于以为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理性首先应当是一种道义精神、一种品质。然而,我以为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商业道德”首先是在一种道德行为即德行意义上而言,并在此基础之上指称一种经济活动伦理秩序。惟如此,方能把握恩格斯上述思想的精髓。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一方面,商业活动中的实践理性与道义精神首先并不是作为一种主观自觉的东西来到世间,而是作为一种客观的利益交换法则存在,当这种客观利益交换法则被人们自觉意识并成为一种内在自觉价值指导,由客观变为主观时,它才成为人们的内在道义精神。即,它首先是一种商业实践法则,当对这种商业实践法则自觉并愿意身体力行时,才成为主体的一种道义精神。另一方面,即使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主体在内心深处并不认同这种道德法则或道德精神,但是出于利益需要,在各种外在力量以各种形式强制之下不得不遵守这种商业活动法则。事实上,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存在着有德行未必有德性这一德性与德行相分离现象。不过,这并不妨碍人们对于德行的道义认肯,并不妨碍人们认为真实的德性必定是主客观统一的,必定通过德行表现于外。尽管就其根本而言,商业活动的稳定合道德性有赖于主体的内在德性,但是就商业活动本身而言,它并不介意活动主体内心深处究竟是何,它仅介意其现实行动本身。它所直接关心的是德行(即经济信用),而非德性。正是这种合道德的行为,构成了现象层面的经济交往秩序,并给人们提供判断经济道德状况的基本依据。更何况在经济活动中稳定的合道德行为状况可以为德性提供肥沃土壤。

在经济活动中的合道德行为,有两个关键性因素:一是行为者的理性态度,一是社会客观交往关系的正义秩序或社会交换正义的伸张。

市场经济的自身价值原则是利润、剩余价值。在自发的市场经济交往秩序中,经济活动主体的价值指向是利用一切可能信息,运用一切可能手段,不遗余力,获取最大可能的利润。即,自发的市场经济活动未必在道义上就是善的。这正是当年马克思恩格斯揭露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罪恶之所指,亦是当今社群主义反对绝对自由主义经济的一个基本缘由。

然而,根据韦伯的看法,逐利并不是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活动主体所特有。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活动不同于以往一切社会经济形态之处在于理性。这里的理性主要指经济活动主体以冷静的计虑与精明的算计权衡,通过交换而非掠夺的方式获得最大利益。(注:参见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刚中译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7-16页。)逐利是任何一个社会经济形态都存在的基本事实,但是以何种方式逐利,以及在这种逐利方式中所表达的逐利本身在全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地位如何,却是区分不同经济时代与经济秩序的基本标志。资本主义或市场经济是以理性冷静算计为特征的获利,因而,在这里它排斥了暴力掠夺,排斥了一切情感上的因素——除了对于利润本身的情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说资本主义撕去了既往罩在人们头上的温情脉脉面纱。资本所有者或市场经济活动者,当他作为一个资本所有者存在时,理性逐利是其全部规定。根据恩格斯的观察,英国大城市的资本家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其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原来存在的琐细的哄骗与欺诈已不再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恩格斯的这些发现并不意味着这些城市的资本家已不再逐利,起了善心,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了,而是意味着原来的这些雕虫小技手段已不再被认为是“智慧的顶峰”,相反,在已经变化了的社会中依据理性判断施展这些“狡猾手腕”“已经不合算了”,它们已成为带来财富的障碍。它们非但不是智慧,而是愚蠢。在这里,资本所有者的逐利本性并没有丝毫的改变,改变了的只是逐利的手段:在理性面前,既有的手段已不再能够带来最大的利益,必须换取一种能够带来最大利益的手段。

现在的问题是,究竟社会发生了何种变化,使过去的“智慧”变成了现在的“愚蠢”,使过去的“愚蠢”变成了现在的“智慧”,并使这些逐利人心甘情愿地放弃那些卑鄙手段,表现出富有“商业道德”?根据马克思所揭示的人是人的生活世界与生活环境的产物的思想,我们不应当从个体的主观方面寻求对此的基本解释,而应当深入个体的生活世界来寻求对此的基本说明。其中关键之处可能在于:市场经济自身运行体制与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以及由这种机制所带来的“信用”与对失信“惩罚”的财富效应。在一个较为健全的市场经济运作体制与机制中,信用就是财富,就是资本,失却信用不仅不能占到便宜,相反,还会受到来自社会强权机关的惩罚。如是,这就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就是对于获取财富有用的东西,在经济活动中遵循道德的要求就是获取财富的过程。这样,在客观上表现出商业道德秩序的地方,却是基于非道德的因素,道德的东西原本缘于非道德;人们形成这种商业道德秩序,并不是首先因为道德是美好的,而是因为道德是有用的。这样,我们对于恩格斯的另一个看法就能够合理把握与理解。

根据恩格斯在序言中的认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道德”会提高到一个较高水平,然而,这种提高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热狂”,而是出于现实的利益。即,根据恩格斯的这个看法,商业道德提高的基本缘由不是道义精神,而是实际利益。这样看来,商业道德首先就是一种客观经济秩序。具有这种商业道德实践首先并不表达经济活动主体自身的内在道义精神状况,而是表达经济活动主体对于这种客观经济秩序的遵守。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内在道义美德的商业道德精神,则是在这种客观经济秩序基础之上所养成的一种德性精神,且这种德性精神也只有在这种客观经济秩序基础之上才能获得稳固根基。这就向我们提示,对于商业道德或经济道德的建设,我们当然不能放弃对于经济活动主体的操守要求与陶冶,但是它首先应当是一种社会客观经济秩序的建设,首先应当是一种社会客观善(好),而非个体主观善(好)。正是在这种社会客观善(好)的经济秩序中,一方面内生着一种伦理价值精神,另一方面则为这种主观善(好)提供适宜的土壤。

这样,我们就能够真正明白,为什么那些狡猾手腕在过去被视为智慧的顶峰,而现在却被视为雕虫小技,为什么它们过去可以带来最大利益,现在却不能带来最大利益了。这里的关键就在于:社会客观经济秩序得到了根本的改善,进而社会经济交往关系结构体系、以及这种经济交往关系体系所表达出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有了根本的改善。

社会经济秩序,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的秩序,它更是一种伦理秩序,它是特定伦理秩序在经济活动领域中的表达。这种经济秩序一方面是对善、正义的具体诠释,另一方面又通过对于社会福利财富分配方式及其内容的确认,对特定社会权利一义务关系的维护,来确认与伸张社会正义。正是在这种对于善、正义的具体诠释与伸张过程中,社会客观经济秩序事实上向人们表达了一种社会基本价值导向信息,并通过利益的方式明确表达了什么是应当做的,什么是不应当做的。人们从日常生活经验就可以明确判断其行为选择方向。这正是黑格尔所揭示的基本思想。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是活的善,个人的伦理性造诣就是德;一个人应当做些什么,只要在他的伦理共同体中就可以判断得很清楚;一个人只要做在他的环境中所明确指出且他所熟知的事即可。(注: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64、168页。)

确实,人们的道德价值精神对于其行为具有内在导向规范性作用。然而,应当注意的是:道德是活的生命体,而非僵死的固有存在。人们已经形成的道德价值精神必须受社会日常生活的不断滋养,并从日常经验生活中不断汲取新的内容。除了那些道德修养造诣极深、道德意志力极强、有着坚定不移道德信仰者以外,人们对于善、正义等的具体理解,都是从其所赖以存在的伦理实体、伦理环境中获得。正是由于此,正义的伸张对于正义秩序的维护不可或缺。人们从正义的伸张中感受社会正义秩序,体悟社会正义价值精神,并在道义与利益双重驱动下,实践并维护正义。

哈耶克曾提出“自然演进”之思想,并用以为自由主义经济辩护。他的本意是想说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内在的演进规律,市场经济亦不例外,应当排除对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人为干预。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现实经济活动是无法排除包括政府干预在内的人为影响的。因为政府及其对于经济活动的宏观干预,本身就是市场经济自然演进之产物,由政府干预所表达的市场经济运行制度体制机制及其规范,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得以存在的不可或缺的现实内容。没有政府对于市场自发交往中的规范性干预与制度性安排,没有政府对于市场交换的正义性维护与伸张,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建立与健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交换中的正义维护与伸张,就是市场经济内在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

市场交换中的正义维护与伸张,既是市场经济内在的伦理关系及其秩序,又以客观的方式向社会成员表达了这个社会事实上所倡导的价值方向与正义内容。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会从理性出发,并根据获利之指向与可能,权衡选择具体的行为。如果人们根据理性判断觉得遵守与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规范要求,不仅在道义上是正义的,而且在现实上是获利风险最小的,那么,人们就会选择合道德的行为,并有可能形成一种习惯。如果人们觉得这个社会经济活动环境中没有正义可言,对于正义伸张极其失望,那么,在理性的利益计虑之下,有倾向于选择不义行为的可能。

经济活动主体的内在道义操守是重要的,但并不能将希望首先寄托在个体的主观操守上。这是因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它首先关注的是要在经济活动中形成那样一种客观正义关系及其秩序,并在这个基础之上,哺育出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之德性。这可能正是恩格斯所讲商业道德“不是出于伦理的热狂”给予我们的最重要启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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