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研究及其对中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研究及其对中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杨华[1]2001年在《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研究及其对中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文中认为21世纪,中国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的诸多挑战,如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以及沉重的人口负担等。要迎接这些挑战,都将有赖于科技创新能力的加强和人口素质的普遍提高。而这些又与教育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着。教育在21世纪中国的发展中处于战略性地位。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尤其是中国加入WTO日期的日渐临近,中国教育面临着如何与国际接轨等诸多问题。中国教育只有继续改革,增强活力,才能担负起历史重任。 教育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中教育体制改革是其重要内容。教育体制改革必将涉及教育行政体制改革。中国教育行政体制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是,中国教育行政体制仍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在教育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国应该顺应国际潮流,学习别国先进经验。 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的研究,为我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找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本文首先追溯了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的演变历史。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大致经历了基层教育行政未分化阶段,基层教育行政机构专门化阶段和执行人员专业化阶段,最后形成目前这种由决策机构,即学区教育委员会,执行机构,即学区教育局长及其中心办公室组成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决策者与执行者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基层教育行政体制。其次,本文概括总结了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的特点,即基层教育行政独立于地方普通行政并高度自治,基层教育行政实行横向分权,外行管理与内行管理相结合和注重民众参与等。然后,本文从政治、历史和文化角度对以上特点的#驴私栏教厚厅助垃渝M夕地算万中街基侍敦育万政”秽业汐革肘尸小成因进行了分析,认为美国实行的联邦制、先有州政府后有联邦政府的历史事实以及美国人民反对权威、惯于自我管理,崇尚地方自治的文化传统是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之特点的形成原因。 本文通过对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进行的上述研究,为我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改革提出了几点启示。例如,撤销现在的基层教育行政机构乡(镇)教育委员会,把基层教育行政机构设在县里;使县级教育行政机构的事权和财权统一起来,并给予它更大的人事权,进一步明确其权责范围:改革现行教育局长的任命方式,提高其任职资格要求:在教育的业务管理方面,上级教育行政机构应给县教育行政机构更多的伸缩余地,以便适应我国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促进教育形成地方特色;在县级教育行政上,多注重群众参与并建立和完善群众监督机制。 本文最后指出,我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在实践中不但要受到政治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和人事体制改革等多方面的制约,而且还要受到文化传统、国民性格等因素的影响。因此,这将是个漫长而艰难的历程。但无论怎样,顺应世界潮流,与国际接轨是必然趋势。

冯乐坤[2]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胡建华[3]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李树陈[4]2016年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政策研究》文中提出职业教育政策是国家公共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解决公共职业教育问题、满足公共教育利益为目的。从政治学视角来分析职业教育政策的演变规律,是公共政策研究方法及其内容在职业教育领域的运用和拓展,能够提高政策形成的科学性,提升政策执行的实效性,满足广大民众的利益诉求,服务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大局。职业教育在我国当下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承担着为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职责和使命。在国家不断突出职业教育战略地位的顶层设计框架下,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的政策环境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经费不足、技术技能人才未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和认同等。在国家“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下,如何克服存在的问题,调动政府、市场、企业、行业、学校、民众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积极性,实现利益共享,形成办好职业教育的合力和持久动力,实现职业教育公共治理现代化,成为职业教育政策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公共政策涉及到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调整与分配。职业教育政策是公共政策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的具体表现,牵涉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分配,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职业教育政策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与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密切相关,影响到我国政治稳定、经济转型、社会和谐与文化繁荣,它是助推经济社会走向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对职业教育政策的研究,需要对有关概念进行明晰界定。对治理、公共政策、公共产品、利益相关者理论、国家治理体系和职业教育政策及其体系等概念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为研究职业教育政策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出台的各种职业教育政策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其对国家整体治理体系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为今后更好地处理好职业教育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公共服务的共生互动有着非常好的参考和借鉴。全球治理视野下,各国更加注重公共政策的构建。职业教育政策在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影响到经济发展、产业调整、人力资本投入、国家繁荣稳定等多方面。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和普及职业教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等所提倡的政策对很多发展中国家都有着重要的推动和借鉴作用。尤其是促使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化、全球职业教育治理协同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立足本国实际,紧密对接国际人才需求变化的动向成为诸多发展中国家的优先选择。纵观世界各个发达国家的历程,它们在推进本国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都密切注意教育结构的调整与变革,尤其是非常注重发挥职业教育在整个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美国、德国尽管在国情、文化传统等方面与中国有很大差异性,但职业政策制定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规律对中国依然有用且相通,即政府如何更好地发挥好作用,转变职能,为职业教育发展创设好外部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起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增进办学活力,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全社会破除既有的各种歧视,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成才观,营造好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氛围和环境。这些都为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职业教育政策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启示,即以实际需求为导向、构建开放的运行体系、进行跨界性研究、进行国际化合作等,这些都成为新时期立足我国实际制定正确职教政策的必要参照。目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阶段,经济社会转型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教育发展也呈现出补齐职业教育薄弱环节、解决好结构性就业矛盾、实现多元化成才成长、顺应全民终身学习时代要求等特点。这种时代背景下,职业教育的公益性更加凸显,政府的主导作用将更加突出。政府需要进一步发挥职业教育发展理念的宏观思考,进行法律制度构建、机制体制政策层面上的战略安排,不断丰富内容和形式来满足人们对职业教育的巨大需求。与之同时,职业教育治理现代化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也要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成为促进政治稳定的重要途径、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新四化”布局的重要支撑、促进经济新常态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结国际组织、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基础上,围绕着我国职业教育实际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几个方面的进一步思考,如进一步细化顶层理性设计,包括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职业教育办学层次,更加体现职业教育公益性、促进社会公平,坚持依法治教等方面,尤其是对《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提出建议;进一步改善政府宏观管理作用,包括明晰各级政府职业教育职能分工、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成才观、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不断创新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等方面,其中对营造全社会尊重技术技能型人才尊重的文化和氛围、弘扬和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进行了思考和探索;充分发挥各利益相关者的功能,包括调动相关政府部门积极性、拓展行业组织功能、发挥企业办学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对如何进一步调动起来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积极性提出了思考。综上所述,所提出的一些建议和思考,以期能够对新时期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李敏[5]2016年在《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提升质量是我国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趋势。在适龄儿童入园率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以幼儿园为主体的教育机构的质量提升乃是学前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教育督导以其监督与指导并重的双重职能,是保障和提升学前教育机构质量水平的重要手段。尽管我国已于2012年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但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运行体系还不完善,诸多理论问题也有待解决。因此,有必要开展深入的专题研究。国内外已有成果从“学前教育质量”和“学校督导”两个角度为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研究奠定了基础:对学前教育机构尤其是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内涵、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工具等进行了相关研究;探讨了学校督导的职能定位和结构要素;提出了发展性督导、主体性督导等理论框架。但教育督导如何有效提升学前教育机构质量,以及如何针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特征建构相应的质量督导理论,都还有探讨的空间。本研究首先对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的涵义进行了解析,提出了以生命取向和赋权增能理念为基础的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价值取向,进而在对《教育督导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国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从主客体及其关系、督导事项、运行方式等方面建构了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的理论框架,并通过一项行动研究对其予以检验,最后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论文第一章为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的涵义与价值取向。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核心在于儿童生命意义的实现,应当从生命存在、生命尊严和生命意义的角度去思考教育实践,去研究资源配置,进而作为评判学前教育机构质量水平的根本依据。这种质量观具有方法论的性质,呈现出动态性,它反对孤立静止地关注质量标准和指标体系,而要求教育活动相关主体不断地将自身的实践行动以及既有的质量指标放在生命价值的光辉下审视,并基于审视的结论而对实践行动予以优化调整。生命取向的质量观优先考虑儿童的权利,对互动关系予以积极支持,对人格充分尊重,强调质量标准的多元建构。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则应当通过赋权增能去实现机构的内生性发展。这种赋权增能的督导观并不只单纯试图约束和控制被督导者的权力和行为,而是反过来通过给予被督导者一定的权力、帮助其提升能力,进而最终引发自觉的行为改变,从而实现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的内生性发展。多元对话和激励指导是其显着特征。论文第二章综合采用文献、问卷、访谈等多种方法,研究了我国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督导主体存在职能和权限上的交叉重迭,且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乏力;督导客体方面不同类型的学前教育机构未能受到同样关注,针对早期教育机构的督导明显缺位;督导事项方面存在着政策依据的缺位与错位,对学前教育机构内生性发展的引导不足;督导运行方面多元主体参与不充分,督导效果不佳。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技术理性”主义的普遍盛行,以及由此导致的对生命的宰制;另一方面则是“监管约束”的督导理念所造成的对创造性的泯灭以及对内生性发展的制约。第叁、四、五章分别从主客体及其关系、督导事项的确立、督导运行叁个方面建构新的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理论框架。“锥体模型”能够很好地解释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人员的专业素养,乃是督导主体指导力的根源。完善督导人员管理制度、激发内部督导主体的潜在能量是提升督导主体指导力的重要举措。督导客体应以薄弱幼儿园为先,并加强对早教机构的关注。当督导主体从“家长”转变为“教练”,客体行为方式从“遵从”走向“超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则从“我-它”走向“我-你”。确立督导事项当以教育政策法规为基本依据,从“预成”走向“生成”、从“一元”走向“多元”,最终指向人的生命意义之实现。基于发展性、主体性、实用性原则建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事项的叁维结构,将过程与结果结合,从教师、儿童、家长等主体视角,把机构愿景与基本理念、组织机构与管理运行、课程方案、保教实践、反思改进等纳入督导事项,既提供了基本的督导事项框架,又能够很好地兼顾不同机构的差异性。质量督导运行的本质是主客体之间围绕督导事项叁维结构所开展的持续对话。对话的核心是提高机构的质量水平,对话的前提是多元共建的话语体系,对话的形式强调对彼此生活情境的卷入,对话的效果要追求观念的认同和行为的转变。为了提升对话的有效性,需要从规范流程、拓展渠道、增加深度、提高效力等方面对运行方式予以改进。第六章为行动研究,通过对一所新建私立幼儿园为期近9个月的督导实践和反思,对前述理论框架予以检验。围绕核心理念、管理运行、儿童活动等与利益相关者展开的深入对话,强调家长参与、反思改进等,有效提升了该幼儿园的质量水平。研究表明,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应秉持正确的价值理念,即质量督导的职能定位应从重监督向重指导转变,有效的指导必须建立在被指导者明确意识到的内在需求基础上,而需求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质量观和教育理念基础上;督导对话应强调持续多元反思;内生发展应以学习型组织为依托。第七章对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的改革方向进行了展望。应当进一步厘清督导-教研-评估-审批机构的责权边界,以教育督导机构来实现多元主体的职能整合,并可以考虑将指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割,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的职能外包。

吴海涛[6]2004年在《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提出教育作为各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成为世界倍加关注的焦点。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对教育行政组织运行效率和效果的提高和改善。当代中国同样需要以教育行政组织为视角,通过研究和分析教育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正在进行的教育行政改革。 本文由序章和正文组成。主要探讨中美两国教育行政组织理论发展的历程、模式,两国教育行政组织在法律基础、机构设置、职权划分、隶属关系等方面的性质和差异,对中美两国教育行政组织的发展进行了评价,分析了两国教育行政组织的发展趋势,从而为中国教育行政体制的改革提供借鉴与参考。

陈登福[7]2010年在《中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基础教育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也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不断向前推进。但目前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教育不公平、不均衡的现象有日益严重趋势;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开展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教育行政部门权力分配力度不够;因体制原因造成的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不完善;依法行政程度不够,阻碍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变革。本文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试图对如何解决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探讨。综合运用文献法、调查法、比较法、系统分析法,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研究,其意义在于:第一,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能够促进教育主管部门职能、内部机制改革。第二,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能有效地促进教育的公平、均衡。第叁,深化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能有效地促进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提出问题——对相关理论进行论述——探究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总结”的思路,本文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研究。首先,在引言中提出对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总结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及成果,寻找可以借鉴的经验以及捕捉出仍亟待解决的问题,说明研究的思路和研究方法;其次,梳理目前相关研究的成果,总结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第一章,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及其管理体制改革的各个阶段的相关成果及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评述。包括:全面恢复计划管理体制阶段(1978年-1984年),改革计划管理体制阶段(1986年-1992年),深化管理体制改革阶段(1993年-2002年),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阶段(2003年-至今)等四个阶段。通过对这四个阶段的对比梳理和评述为全文研究提供理论背景及参照。在第二章,以较大的篇幅从官僚制的角度对我国现行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现状及其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相关措施和制度进行了具体阐述,对目前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和现存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教育发展的关系,与经济、政治、社会的关系,提出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最后,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现行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所提出的要求,以及参考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优秀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今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路线及方向。在第叁章,主要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现行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所提出的要求进行评析,从中总结相关要求。在第四章,主要对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基础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作出总结及论述,并依此总结今后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路线及方向。在第五章,对治理理论相关理论及治理方法进行论述,并以治理理论为依据,结合当前我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操作层面的具体策略。

刘新林[8]2016年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最近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得较快,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不是十分理想,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不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满足率不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在地区和校际之间不平衡。这些问题都说明,金融机构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惜贷”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高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和违约率,导致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40%。如此多的青年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开展好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发展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1999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一波叁折,经历了探索阶段、展开阶段、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改革阶段、完善阶段六个时期。随着时间的增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越来越丰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日益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采取混合供给方式,即由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而贫困学生的偿债能力很低,不要求贫困学生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政府提供的补助仅限于利率优惠、还款期限优惠、贷款减免优惠,没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为了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障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地开展,从我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开始,就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承担义务。随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越来越多,到现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了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等五项义务。我国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在制度变迁上选择了强行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地安排预期制度。由于制度变迁的方向不太明确,导致制度不断地变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对以往的政策予以调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频繁地发布命令和规章,相互之间难免不和谐,有的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不具有制度的普适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制度实施机制的畅通性、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性,并且效用递减得特别快。无论从动态方面讲,还是从静态方面讲,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都不太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效率。这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提高的作用,甚至还起到了与预期相反的推高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和拖欠率的作用。为了保证所有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有必要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予以检讨,重新设置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重新设置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义务,要起的一种重要作用,就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供给效率。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像我国一样,也承担义务。不过,在这些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与我国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不同,他们承担的是提供就业信息义务、代扣利息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出具证明义务。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只有一种,少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有两种。而且,这些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履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不太难,费用不高,成本较低,负担不太重。国外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高,与这些都息息相关。这些启示我们,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义务,应当尽量少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紧紧挂钩,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是分期定额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的诟病。分期定额还款方式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外部性有效内在化,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无法使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厌恶得到克服,有强烈的变更需求。缓解国家助学贷款价格的上升,需要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管理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制度上的障碍已经扫清;个人所得税征收技术的进步,具备了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条件,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具备可行性。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组织早就已经覆盖了所有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区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税务机关基本上能够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风险,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成本低,税务机关不仅应当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而且应当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的方式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不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只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大大降低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机构的管理成本。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毕业生应当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了保障到国家鼓励的地区和岗位工作的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由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生申请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和出具证明义务,原来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可以废止。

杜晓敏[9]2016年在《全纳教育视野下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竞争日趋加剧和各国教育急速发展,追求公平、优质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教育领域关注的重大政策、理论和实践问题。全纳教育倡导促进每一名学生平等地参与、学习和发展,代表着教育的理想和目标,反映了全球教育发展趋势。本论文在全纳教育的价值引领下,基于经验导向、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从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国际比较、现状分析和案例剖析等几个方面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进行了系统研究。第一章,阐述了研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意蕴;在对国内外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界定并阐释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相关核心概念;结合教育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现状,确立了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研究的理念、思路、视域等基础问题。第二章,系统分析了全纳教育视野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基础理论问题,凝练出以全纳教育、正义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为基础,以全纳、公平、优质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理论构架,为比较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叁章,比较研究了国际组织和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发展历程、特点与走向,揭示了全纳教育视野下简政放权、学校变革和社会参与的政策路径,以及学生发展和教育质量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为实践研究提供了国际借鉴。第四章,梳理了我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实践发展脉络,对现实中的全纳教育价值取向缺失、服务供给碎片化、学校自主办学缺失、社会参与不充分等实践困境进行了审视,从学生对象主体性、教育质量、学校发展和专业引领等维度提出了应然的价值诉求,凝练出政府主导、学校自主和社会参与的路径范式,为案例研究提供了分析框架。第五章,以山东省潍坊市为研究个案,梳理了全纳教育指引下的市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演变历程,从关注教育机会,到关注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再到关注全纳、公平的优质教育。分析论证了市域构建“政府主导推进、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多方参与”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路径范式的可行性,为区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案例参照。结语部分,对全纳教育视野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研究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凝练、总结和提升,对研究存在的不足以及亟待进一步完善和深入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呈现。

姜培靓[10]2016年在《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教育学界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开始尝试以学区管理来解决区域内校际间发展差距不断拉大、人们对优质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问题。北京东城区、广州越秀区等多地的实践证明,学区管理可以有效配置学区内教育资源,实现学区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在所有教育资源中,教师作为最重要的资源,却被编制、岗位等制度壁垒以及通勤、家庭等现实阻碍所羁绊,无法实现自由流动。将教师流动范围限定在学区范围内,可以有效规避现有的制度壁垒和现实阻碍。因此,亟需配合我国学区管理实践,建立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以盘活教师资源,实现学区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本研究以我国大力推广学区管理为背景,以学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流动机制为研究对象,在构建教师流动机制的理论基础上,对国外教师流动机制研究和实践进行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教师流动政策和施行过程中的存在偏差以及学区内教师流动的优势,阐述构建我国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以上海市JID区Y学区为个案,通过对教师、学校管理者、学区管理者、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家长开展问卷、访谈等多种方法、叁角互证的综合研究,了解Y学区为实现教师在学区内流动已采取的举措,分析Y学区在实践过程中实现教师在学区内流动存在的困难以及深层原因,收集教育一线工作者对实现学区内教师流动的真实想法和可行建议,深入分析我国教师流动固化背后的历史渊源和现实障碍,为构建一个具有推广价值的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事实依据。在参考国外教师流动机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教育实际出发,遵循教育、教学发展规律,高度尊重教师个体的生存需求和发展需要,对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的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参照教育治理理念,采取包括教师、学生与家长、社区、学区管理委员会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共同治理模式,根据学区内教师流动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设计由启动、选配、评价、申诉、调整以及退出六大子机制构成的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呈半封闭环状,充分盘活学区内教师资源,实现学区内教师资源的动态平衡,最大程度上激发教师流动的效益以实现学区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充分利用学区管理带来的“天时地利人和”,按照“文化先行、机构配套、操作规范”的思路,为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构建完善、系统的保障措施。从培育学区文化入手,破除教师流动的心理障碍,为教师流动的开展争取良好的舆论环境。组建学区管理委员会,为学区内教师流动提供科学规划和统一调控,建立健全学区教师资源库。细化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教师在学区内流动提供明确可行的参照标准。构建一个理论结合实践、市场调配结合行政指令、刚柔相济的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为改革教师管理体制、实现教师流动提供新参考,为当下学区管理实践提供新路径,为实现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新思路,为深化教育领域改革提供新方向。

参考文献:

[1]. 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研究及其对中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D]. 杨华. 西南师范大学. 2001

[2]. 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4].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角下的职业教育政策研究[D]. 李树陈. 中共中央党校. 2016

[5]. 学前教育机构质量督导研究[D]. 李敏. 西南大学. 2016

[6]. 中美教育行政组织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吴海涛. 河北大学. 2004

[7]. 中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陈登福. 武汉大学. 2010

[8]. 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D]. 刘新林. 武汉大学. 2016

[9]. 全纳教育视野下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研究[D]. 杜晓敏.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10]. 学区内教师流动机制研究[D]. 姜培靓.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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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研究及其对中国基层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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