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论文_张现力,朱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论文_张现力,朱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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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主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当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状,从造价鉴定特征、造价鉴定问题分析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与探索,主要目的在于更好的推动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解决效率的提升与完善。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造价鉴定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数量较多,涉及内容也较为丰富,使得鉴定复杂性较强,因此对于涉及的专业性与技术性问题,法院经常在审核期间让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分析与鉴定。进而促进审核的公平性与科学性,同时其审判结果也主要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这就使得造价鉴定对于施工合同纠纷案的处理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

一、造价鉴定特点

通常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与其他司法鉴定具有较大的不同,即其他鉴定法人有着较强的独立性,法院对需要的判断依据进行掌握就可结合鉴定意见进行科学的宣判,但工程造价鉴定需要通过通过法院执行审判权进行相应的结果审判,其主要的变现主要为四个方面。

(一)通过审判权鉴定工程造价范围

各司法鉴定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纠纷案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氛围通常应以法院明确与制定的条令文件进行相应的明确,确保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造价鉴定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时在《司法解释》中,相应的条款也较为明确的规定了工程造价的实际鉴定范围不可涉及固定合同的上诉,仅仅对具有较大争议与问题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若在双方争议范围缺乏明确性或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全面鉴定时,法院可结合实施需求与审判条件等给予工程造价的全面鉴定。这可有效的明确,法院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的范围具有基础与决定的审判权。

(二)通过审判结果明确鉴定依据与标准

在各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的审判结果与造价鉴定依据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在《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款清晰的表示称,建设工程工程双发都需要根据之前明确施工合同的表明的审价使用科学合理的计价方法与标准货计价方法,如果双方都存在争议期间,该工程造价款项的结算就应结合施工合同签署所在地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与公布的计价标准与计价方法为基础。这也有效的证明了,法院的审判权可对工程造价鉴定范围进行直接的明确,其中还涉及到鉴定方法与鉴定标准等内容。

(三)决定造价鉴定材料有效性

在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价格以及工程量等数据信息进行鉴定期间,因为建设工程数据信息的数量对于实际鉴定结果具有较为直接的影响,因此法院在进行审判前还需要对建设工程双方提供施工资料的有效性与真实性进行鉴定与明确。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中明确的规定了,在建设工程双发对于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具有的工程量、项目合同。洽商等文件签署存在较大争议与意见分歧时,需要鉴定人员结合实际需求对文件的有效性进行鉴定,在对国家计价规定性文件具有认知误差继进而导致出现争议问题时,建设工程双方都可对相应的机关单位提出科学的解释与说明。这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鉴定人员则主要为受力这一案件的法院,因此法院就有明确建设工程双方造价鉴定材料有效性的权利。

(四)决定合同有效性权利

结合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在客观因素影响下,“黑白合同”现象而普遍存。其主要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双方在经济效益等因素作用下,隐瞒政府责任部门对于招投标的监督与管理,制定了两份在履行模式与价款中都具有较大差异的施工合同。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中一份主要在市场上进行公示并在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与登记,这属于“白合同”;另一份则主要在建筑施工期间进行使用,即为“黑合同”。但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对建筑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模式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争议与问题,同时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这一现象所占的比例也相对较高。因此为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司法解释》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如果施工双方具有违反招投标文件签署其他合同,则在施工出现纠纷时,根据备案合同为依据进行科学全面的审核鉴定工作。

二、施工合同造价鉴定问题分析

在各种因素影响下,我国当前在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鉴定期间,造价问题仍具体一定的不足,因此文章主要结合实际需求,对造价鉴定期间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与规划:

其一,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涉及的内容与知识也相对较广,因此在对其进行审理期间有着较高的难度,这对于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专业能力等也有着较大的需求。例如在对大量争取中选择与明确拥有高效性文件资料、不断对报告真实性进行鉴定、灵活利用法律知识对相应的纠纷问题进行处理等,这也充分促进了难度系数的提升。

其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司法鉴定依据规范较为缺失,对纠纷案审判期间具有的问题不能实现全面的有法可依,同时较为单一的条文概括与制度性问题的限制与约束,也使得鉴定机构的发展受到阻碍。

三、造价鉴定法律法规的制定

以往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鉴定问题主要以相应的纠纷案造价问题法规为鉴定保准,同时鉴定机构则使用《造价鉴定规程》进行施合同鉴定活动。现阶段为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过合同鉴定法规的完善,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与完善,进而实现在对施工合同进行司法鉴定期间有法可依,并对审判流程进行规范与优化,促进审核结合科学性与合法性的快速提升。文章主要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对施工合同鉴定内容进行分析,为施工合同司法鉴定工作提供较为良好的参考。

其一,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可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若造价问题具有争议,双方可以明确事件真相为基础向法院提出相应的鉴定申请,这是鉴定人员在结合实际需求让当事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需要法院审判人员进行选择与明确。

其二,该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员具有作证的权益与义务,并确保其了解与掌握自身进行造价鉴定义务责任以及拒绝作证行为的实际后果,这可有效方式鉴定机构拒绝作证现象的出现,提高审判公正性。

其三,当事人可申请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对鉴定人员的鉴定流程以及鉴定结果等提出具有较强针对性与专业性意见,这也可防止鉴定人员在鉴定期间出现相应问题,进而促进法院审判结果精准性的提升。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造价鉴定问题,可根据实际需求对针对性较强的法律法规进行优化与调整,进而辅助法院进行审判。使其审判流程实现有法可依,并确保鉴定人员鉴定流程较为规范与科学,这也是促进法院审判结果科学性与公正性的主要方法与途径。

参考文献

[1]陈兰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研究[J].中国住宅设施,2017(03).

[2]吴志勇.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13).

[3]曾耀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三)[N]. 建筑时报,2012-04-19(007).

论文作者:张现力,朱娟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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