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守仁的心学思想与他的乡约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论文,模式论文,心学论文,王守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王守仁(1472-1528)一直是备受学术界关注的研究对象,有关他的心学思想,中外学者已多有论述。然而,对王氏推行的乡约模式及与其与心学思想的关系,学界似未予应有之注意,实则,南赣乡约既体现了王氏在主张“知行合一”的过程中,修养和践履、道义与事功的统一,也是其感叹“除山中贼易,除心中贼难”之时,为安靖地方,防止山民为“贼”,在“心即理”说的指导下,所倡行的治乡方略与实践,是王氏的心学思想与其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一
一般认为,王守仁的心学思想,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即“心即理”说、“致良知”说和“说和”知行合一”说,从王守仁思想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率先提出的是“心即理”说,这是他的宇宙观的出发点和基本论点,时在正德二年(1507)贬至龙场不久,集中体现于《五经臆说》之中。继而提出的是“知行合一”说,时在被贬龙场之次年,应贵州提学副使席书(1461-1527)之聘而主于贵阳书院任上。易言之,“心即理”说与“知行合一”说,皆形成于其“居夷处困”之时,而“致良知”说提出于正德十六年九月疏省归葬之后,《南赣乡约》是颁行于正德十三年十月,故此《南赣乡约》的方案,既主要是“心即理”说和“知行合一”说的体现,又是形成中的“致良知”说。
乡约的发明并非王守仁之功。据现有的资料考查,乡约盖渊源于周礼读法之典,州长、党正、族师咸以时而属民读邦法。其滥觞于北宋蓝田“四吕”(大忠、大防、大钧、大临)兄弟之《蓝田吕氏乡约》。但是,乡约问世伊始,便与理学的发展结下了不解之缘。四吕兄弟分别出自宋儒程颐(1033-1107)、张载(1020-1077)之门下,其乡约规条乃是以关中理学为宗旨,曰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而规条提出的前提即是“人之所赖于乡党邻里者,犹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恶利害皆与之同,不可一日而无之,不然,则秦越其视何于我哉”,①核心也就是要在“利害善恶”上做文章。当然,作为一种乡村民众的自治组织,吕氏兄弟又制定了罚式、聚会、主事若干条规相系,众推正直不阿者一、二人为约正,直月由约众依年龄长幼为序轮充,约内设置彰善、纠恶之册,目的仍然是为了敷教同风。南宋淳熙年间,大儒朱熹(1130-1200)又为之增损而行斟酌者,大略将乡约四条加以注释、细化,又去罚式,而为月旦集会读约之说,成《朱子增损吕氏乡约》,遂使吕氏乡约声名更噪,后儒多能诵读,亦为日后《南赣乡约》之蓝本。
值得注意的是,除吕氏兄弟在世时于蓝田推行了一段时间外,乡约在宋元两代与明前期的三百余年间一直未见诸举行,朱子虽成《增损吕氏乡约》,而终未将其付实践。永乐之世,明成祖(1360-1424,1403-1424在位)“尝取蓝田吕氏乡约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使诵行焉”。②遗憾的是,成祖看重的也只是他的规条为诏令百姓予以诵行,而并不欣赏它的民众自治组织性质,故而成祖于乡约的提倡,也只是停留在文字和口头上,实效靡征。正统至正德间(1436-1521),乡约零星地于一些州县或隐或现,然而除时儒吉安罗伦(1531-1478)、潞州仇氏兄弟(楫、森、朴、桓、栏)于乡里所举行者外,多无足称者,或昙花一现,或流于形式③推究其故,固然于举乡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尚未成为士夫缙绅的共识,整个社会对乡约的客观需求不及正德以后迫切,“英、武之际,内外多故,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④不无关系,但缺少理论上的系统阐述和有影响的士大夫的提倡则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窥诸史实,“四吕”兄弟举乡约不久即以不免于干政之讥,至有仲兄大防致书主持乡约的乃弟大钧,劝其改乡约为宗仪或学规⑤罗伦举乡约之时,其好友、另一时儒章懋(1437-1522)就曾修书劝停,认为“乡约之行,欲乡人偕入于礼,其意甚美,但……天子之柄,而有司者奉行之,居上治下,其势易行,今不在其位而操其柄,已非所宜,况欲以施之父兄族人之间哉……君子之居乡有不约而自化,以先生明德当不下于诸公,自身而家,自家而乡,久于其道,彼将自孚,何用汲汲乎强人以从约,重法以禁盗耶”。⑥正德初年,罗伦的同里后进曾昂(1487年进士)以举乡约,“其后谤胜于朝,谓公居乡专制生杀,台谏将纠论之”。⑦显而易见,不从理论的高度讲明乡约与君主专制的关系,欲求得乡约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否则为臣者惧于干政之讥而却步,为君者为免旁生枝节而予格不行。俟王守仁心学思想一出,不仅解除了君臣各自的顾虑,也为推进乡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和实践的样板。
在哲学本体论上,王守仁一反程朱“分心与理为二”的主张,提出“心与理是一个”的学说,认为“心外无物”,“心外无理”,“心外无善”,只有“心”才是世界的本源,是唯一的真实存在,同时提出“于事事物物上求至善,却是义外的。至善是心之本体,只是明明德到至善至一处便是,然亦未尝离却事物”,由引可见,王守仁的“心外无物”亦非“离却事物”而存在,“心”的内涵是很丰富的,“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知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民爱物,即仁民爱物便是一物;意在于视、听、言、动,即视、听、言、动便是一物”推而广之,如意在于乡约,乡约便是一物。德业相劝、礼欲相交、过失相规、患难相恤,及聚会、主事、善恶簿之设,其意也在彰善去恶。善恶义利之辨,是中国传统人生哲学的两大主题,也是宋明理学的基本论题,王守仁在《教条示龙场诸生》中,就要求诸生们以立志、劝学、改过、责善四事相规,随后在《传习录》中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提出“知善知恶正是心之至善处”,“至善是心之本体”,因而举乡约便是正人心,救风俗,“以此纯乎天理之心,发之事父便是孝,发之事君便是忠,发之交友治民便是信与仁”,举乡约便是“只在此心去人欲存天理”。
然而,诚如王门高足徐爱问学所及,“今人尽知父当孝,兄当弟者,却不能孝、不能弟,知行分明是两件”。⑧以此印证朱子对乡约的态度也不无契合,朱子以“蓝田吕氏乡约”将理学主旨化合于乡民的日常生活起居之中,而对其推崇有加,但朱子本人无论是居乡,还是知南康军、漳州、潭州之时,俱未将乡约付诸实施,⑨此或许是朱子不免惧于干政之讥(从其改罚式为月旦读会之礼可窥一斑),然亦恐与其“知行分离”,“知先行后”说多有关连,王守仁学问不让于朱子,事功又远在朱子之上,盖也可从此处观。王守仁认为,“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圣贤教人知行,正是要复那本体”,由是可知,“知”和“行”在本体上并无分别,“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行功夫本不可离”,⑩举乡约便是知行合一,便是格物(心)致知,而定期的聚会及设立主事、书写善恶簿便是格心的手段,用守仁的乡里私淑弟子萧良余的话来说,“顾人心之良,不触则不发,良心之发,不聚则不凝,一番拈动,一番觉悟,一番聚会,一番警惕”(11),是以举乡约非只是个人修身格心的重要功夫,也是迫于当时社会之需要。
若从王守仁的“致良知”说来考察,举乡约自然也是致良知的份内事,“然欲致其良知,亦岂影响恍惚而悬空无实之谓乎,是必有其事矣,故致知必在于格物。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在之事,谓之物。格者,正也,格其不正以归正之谓也。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12)也就是说,讲修养不能空谈性命,闭门思过,必须使良知在行动中体现出来,在处理事情中做到“去恶”,“为善”,真正的修养只有在事功的磨练中才能增强,而以“德业相劝、礼俗相交、过失相规、患难相恤”来待人处事,即是修养的重要内容,即是“实现良知”,同时还指出,良知和体用必须一体,“若主意头脑,专以致良知为事,则凡多闻多见,莫非致良知之功。盖日用之间,见闻酬酢,亦无良知可致矣”。(13)因此,王守仁的心学思想从知与行的角度为乡约的举行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方法论,明代乡约的发展从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
正德十一年(1516)九月,以兵部尚书王琼(1459-1532)的举荐,王守仁由南京鸿胪寺卿升为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南赣汀漳等处,他的乡约方案不久也正式出台并付诸推行。
南赣是南安、赣州二府的合称,地连四省,扼江西上游,境内山峦叠嶂,土鲜人稀,正德时期“南赣乏镇,溪谷凶民,聚党为盗,视效虐劫,肆无忌惮,凡在虔楚闽广接壤山泽,无非贼巢,大小有司,束手无策,皆谓终不可理”。(14)其前任如军务总制陈金(1446-1528)、巡抚俞谏(1453-1527)东征西讨,江西山民的反抗依然是此起彼伏,或一时蛰伏,转瞬又呼啸山林,“攻剽如故,卒不能尽贼”。(15)
王守仁莅赣之时,正是南赣山民起义愈演愈烈之际,在大帽山、横水、左溪、桶冈、浰头等地,以詹师富、谢志珊、蓝天凤、池仲容为首领的山民们,聚众结寨,抗击官军。王守仁开府赣州以后,采用剿抚并施的方针,于正德十三年四月便获班师。(16)军事上的得手,并未使王守仁沾沾自喜,严峻的南赣社会现实使王守仁深深地感到“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17)实际上,王守仁在加紧军事行动的同时,就已着手推行他的乡治计划。在《南赣乡约》出台之前,王守仁首先推行的是十家牌法(亦称保甲法),曾先后颁布《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编十家牌》、《申谕牌增立保甲长》等,此法编十甲为一牌,开列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每日沿门按牌审察,遇面生可疑之人,即报官究理,若有隐匿,十家连坐。(18)这是针对差乱的治安状况而采取的相应步骤,用王守仁自己的话来说:“今为此牌,似亦烦劳,尔众中间,固多读书习礼之家,吾岂忍以狡诈相待,便欲革弊以安良善,则不得不然”。(19)显然目标是指向山民们的,防止他们与“山中贼”勾连,要在“禁奸止乱”。继而采取的措施便是兴办社学。社学作为一种村社地方学校,早在元代就有,明初朝廷也曾令各地延师以教民间子弟,但是沿及正德时,“其法久废,寝不举行”,(20)正德十三年四月,王守仁班师赣州之当月,即立刻着手兴办社学事,以为“民风不善,由于教化未明,今幸盗贼稍平,民困渐息,一应移风易俗之事,虽未能尽举,姑且就其浅近易行者,开导训诲,互相戒勉,兴立社学”。(21)目的自然也是要正人心,救风俗,去恶存善。不过社学生徒俱是十五岁以下的待发蒙子弟,以歌诗习礼相授,固也能培植涵养之方,以歌诗发其志意,习礼肃其威仪,读书开其知觉,着眼于长远,但要解决眼前的教化风俗自然还很不够,于是在当《南赣乡约》正式出台,一种以心学思想为指导,继承和发展了吕、朱以来礼学治国的主旨,并与明代社会和南赣地区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新型的乡村自治模式在南赣问世。
《南赣乡约》亦称《阳明先生乡约法》,“此中丞阳明公参酌蓝田乡约,以协和南赣山谷之民也”。(22)约法包括两大部分,一是谕民文告,一是具体规条,其文告云:
咨尔民!昔人有言: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往者,新民盖常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戒饬于家庭者不早,熏陶渐染于里门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怒相激,狡伪相戏,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呜呼!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邻里,死伤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呜呼!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持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系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23)
王守仁坦陈乡里不治与有司和父老子弟俱有不可推诿之责,同时指出人之善恶俱在一念之间为心之所驱使,故而举乡约的目的就在于俾使人人通过修身,使心存善念,以善念待人处事,而最终成为善良之民,共成仁厚之俗。王守仁的上述思想,是与他的心学主张一脉相承的,是对知行合一的具体运用,其《传习录》中有言:
今人学问,只因知行分作两件,故有一念发动。虽有不善,然却未曾行,便不去禁止。我今说个知行合一,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便是行了。发动处有不善,就将这不善的念克倒了,须要彻根彻底,不使一念不善潜伏在胸中,此是我立言宗旨。(24)
《南赣乡约》的规条凡一十六款。包括约内职员与彰善纠过簿册的设置,约众会饮的开支,会期、请假、缺席的规定,约所地址的选择,彰善、纠过的方式,以及乡约所遇疑难杂事、寄庄人户完纳粮差、大户客商放债取息、约众间斗殴争执事的处理,还包括禁止军民人等阴通贼情贩卖牛马,禁止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下乡要索,劝谕新民改过自新、新民良民和睦相处,和男婚女嫁、父母丧葬、集会礼仪等。综其大意则可归为四端:一曰约中主事出于约众之推选,二为约众赴会为不可规避之义务,三即约长会同约众得调解民事纠纷,四是约长于集会时询约众之公意以彰善纠过。
若与《吕氏乡约》方案相比,王守仁的乡约模式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明确指出人之善恶,即是一念之差,是心之所使,善恶利害系乎心,发乎行,强调乡约格物致和,乃是格心中之物,是以《南赣乡约》的方案也就是“心即理”说和“知行合一”说的具体体现。其二,变民众的自发为官府的谕令,变出入约自由为不可规避的义务,利用行政的力量,化“知行合一”为百姓之言行,其以乡约条规而为约众的自觉行动。其三,《南赣乡约》提出的修身格心的准则是“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睦尔乡里、死伤相助、患难相恤、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从形式上看,似无任何新意,只不过是杂揉了《吕氏乡约》四条——德业相劝、礼俗相交、过失相规、患难相恤和洪武《圣训六言》——孝顺父母、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尊敬长上、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的产物,但是,将《圣训六言》引入乡约,无疑又是为乡约的推行提供了一个保护伞,保证了乡约的顺利推展。其四,《南赣乡约》的主要目标,固然是针对新民(参加过造反而被缴械或安抚山民)的,如约条规定“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惩治”。但是,对缙绅世家、大户、客商的为恶非善的举措,也同样是予以规束,指出军民人等“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卖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揽差下乡,索求斋发者”,许约长可率同约诸人指实劝诫,若劝诫不悛,则也“呈官究治”。同时还规定“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诫恕不忍言,但今即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份,有不听者,呈官追究”。(25)由此可见,王守仁的乡约方案,紧紧抓住了南赣社会的主要矛盾,在“知行合一”的过程中,使“行”能落到实处,以解决南赣社会所面临的实际问题。
《南赣乡约》颁行以后,王守仁并没有就此枕卧待治,坐等事成,为了确保乡约方案的有效推行,他一方面加强对府县官员的催督和考成,要求定期检查汇报,另一方面又不断地颁布新的文告,如《告谕各府父老子弟》、《告谕新民》、《告谕顽民》、《谕俗文》等,围绕乡约模式和去恶存善的主题,不断地三令五申。并且,王守仁在乡约实际推行的过程中,针对南赣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对乡约的条规不失时机地进行了一些修订。正德十四年,也即《南赣乡约》颁行的次年,宁王宸濠叛起,江西各府县兵戈骚动,供亿劳费,兼值天时亢旱,秋收无望,大户逼债,小户生活没有着落,地方治安潜伏着深深的危机,山民造择大有一发再起之势,于是,王守仁将原定“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推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条改为“各自会推家道殷实、行止端庄一人为约长,二人副之”。同时规定“将各人户编写排甲,自相巡警保守,各勉忠义,共图国难,敢有违抗生事、警扰地方者,就便孥解赴官,治以军法。约长若有乘机侵害众户及受财不举,许被害人告发重治”。(26)年高有德被家道殷实所取代,道德标准被淡化,经济实力更受注重,势必导致大户控制乡约,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南赣乡约》的推行,遇到了重重的阻力和麻烦,并且在日后会不可避免地滋生出一些弊端。但是,王守仁孜孜问政,兢兢求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敏于洞察,善于决断,即牢牢坚持心学思想,又能随事态的发展相机而行,这对一位封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来说,是相当难能可贵的。他的乡约模式,便是他为图自己的心学理论指导社会实践的一种尝试。
三
《南赣乡约》的推行,对南赣社会的风俗和治安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瑞金县“近被政教,甄陶稍识,礼度趋正,休风日有渐矣。习欲之交,存乎其人也”,(27)大庾县“俗尚朴淳,事简民怡,为先贤过化之邦,有中州清淑之气”,(28)赣县“人心大约淳正,急公输纳,守礼畏法……子弟有游惰争讼者,父兄闻而严惩之,乡党见而耻辱之”,(29)盖与乡约的作用不无关系。嘉靖七年(1528),王守仁卒于南安府的青龙铺,在为其守殓哭葬的人群中,就有当地约长王秉言的身影,(30)嘉靖中叶,南安、赣州府属各县俱立有王守仁祠,乃以其“立明约,遂为治境……江右之民为立生祠,匀时祝祭,民心不忘亦可见矣”。(31)
嘉靖六年,思恩、田州土酋卢苏、王受反叛,总督姚镆(1465-1538)不能定,归省在家的王守仁被朝廷诏令以原官南京兵部尚书兼左都御使总督两广兼巡抚。将入两广,尝致书友人,称“但愿温恭直良之友来此讲学论道,示以谦和之行,德业相劝,过失相规,以教训我子弟,使无陷于非僻”,(32)念念不忘格心中之物,除心中之贼,使一念而向善。未及一年,守仁兵不血刃,受降卢苏、王受,实行改土归流,于田州置十九巡检司,以苏、受等任之。田州初定,守仁又即着手兴办学校,倡行乡约,案行提学道选委教官,暂领学事并“倡行乡约,随时开引”,(33)俾使家谕户晓,以“求风俗之美”。(34)
伴随着王学的传播、王守仁显赫勋名的远扬,以及乡约在南赣、田州所取得的成功,王氏乡约模式,迅速在明朝更广泛的地区传播和推广,从而开启了明中后期官倡、官督、官办乡约的兴盛之局。
嘉靖(1522-1566)、万历(1573-1619)以降,乡约的举行,已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地展开,乡约不仅举行于乡村,也举行于城坊,有关乡约的记载在此期编修的地方志书中俯拾即是,万历《体宁县志》卷2载乡约所云,在城者四处,在乡者二百七十处。万历《平原县志》卷上《乡约》记“本县分居民为一百五十五约”。万历《溧水县志》卷2谓,该县十二乡各有乡约一所。一些地方守令不仅在任上大力推行乡约,离任之际还嘱咐继任要继续坚持,倡行乡约成为一些中下级官吏的自觉行动。程廷策(嘉靖三十二年进士)出守辰州,故守告之“吾第宝不贪,尔入境则兴学校,赡诸生,劝农桑,举乡约”。(35)抚州知府曾汝檀(嘉靖十一年进士)“行乡约法,岁时集郡邑弟子于拟岘台讲论邹鲁之业”,(36)署奉新县知事黄奎壁“率六隅乡约百姓讲陈圣谕,敬礼贤士,谈义理,终日忘倦”。(37)
上述局面的出现,固然于明中后期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密切相关。嘉、万时期,明代社会进入了一个“天崩地陷”的时代,不只内外之故多于往昔,人心也有土崩瓦解之虞。嘉靖朝,“南倭北虏”的骚扰,“家家皆净”的窘况,官僚集团内部的矛盾,无一不在日益加剧。万历中叶以后,神宗不问朝政,缺官不补,阉党专权,矿监税使横行天下,朝内党争激烈,朝外后金觊觎中原,农民起义的烽火呈愈演愈烈之势。与此同时,社会风尚、社会思想也在发生激变,剧烈地震荡着社会上各阶级、阶层的人物,一方面士大夫们感叹人心不古,淳漓朴散,另一方面市民运动在涌动,人文主义、实学思想在形成,因而作为明代政权基础的乡村社会,尤其是乡村、城坊的士大夫们,渴盼安民、弭盗、息讼、美俗的社会心态尤为炽烈,而王守仁的心学思想及其乡约模式,正是顺应了这一社会需求,其“万物一体,天下一家,中国一人”(38)的社会调和论,对于调整统治阶层与被统治阶层之间,以及统治集团的内部关系,缓和社会矛盾,颇具一定的成效;其企图通过“正心”抿灭矛盾,从而达到“公是非,同好恶,视人犹己,视国犹家”的“大同”理想,也颇受世人的欢迎,“一时心目俱醒,恍若拨云雾而见白日”;(39)在抗倭御虏、保家卫国的战斗中,乡约往往能起到重要的作用,获得实实在在的功效,更获得世人的青睐。
在《南赣乡约》之后论述乡约的著作不断出现,影响较著的有黄佐(1490-1566)的《泰泉乡礼》、曾惟诚的《帝乡纪略》、章潢(1527-1608)的《图书编》、吕坤(1536-1618)的《实政录》、刘宗周(1578-1645)的《乡保事宜》、陆世仪(1611-1672)的《治乡三约》,这些著作所提出的乡约方案,虽不尽同于《南赣乡约》,但主旨则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安民弭盗息讼美俗,都在于正风俗救人心,并且都程度不一地把举乡约与举保甲法相结合,若再进一步地加以考察,则不难发现,上述作者与阳明心学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学术思想渊源,黄佐“尝与王守仁论知行合一之旨,数相辨难,守仁也称其直谅”。(40)章潢是江右王门的传人,出于守仁私淑弟子罗洪先门下。(41)刘宗周之业师许孚远“笃信良知”,认为“今以心意知物,俱无善恶可言者,非文成之正传也”。(42)陆世仪又出自刘宗周的门下,对阳明心学多有心得,尝云“阅阳明集中载乡约法甚妙”。(43)
在《南赣乡约》的影响下,在嘉、万时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众多乡约中,直接或间接地以《南赣乡约》为蓝本的在在有之。与南赣毗邻的龙岩县是明代乡约推行较早的地区。正统初年,致仕还乡的潮州知府王源(永乐四年进士)尝一度与乡里倡行《吕氏乡约》。(44)嘉靖以后,龙岩所行乡约便是完完全全的《南赣乡约》。万历中,史桂芳(1518-1598)于汝南推行乡约,称“昔明道先生令晋城,近阳明先生抚南赣,率用此法,其治效可睹也”。(45)其所行乡约显然是受到了《南赣乡约》的影响。万历末,刘元卿(1544-1609)于乡里推行乡约,称“仿松溪(程文德)乡约而兼举阳明先生十家牌法”,(46)岂不知程松溪也是王门中人,其乡约之法又是仿行于《南赣乡约》。
综上所述,随着《南赣乡约》的推行,其作用和影响已远远超出南赣地区,并且影响到整个明代中后期社会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以及群体关系、社会结构、政治体制、行政管理等许多层面。清人顾炎武(1613-1682)尝云:“盖自弘治、正德之际,天下之士,厌常喜新,风会之变,已有其所从来。而文成以绝世之资,唱其新说,鼓动海内”,(47)此说实欠公允。阳明心学故为新倡之学,然其既为补程朱学说之流弊而出,也为顺应明中后期社会需要而生,是以非同于一般的厌常喜新之辈。阳明新学在其形成和传播的过程中,尤其是一些王门弟子片面地发展了心学的糟粕,使其流于清谈空言,衍生出不少弊端,对此王守仁固有其咎,但也必须作具体的分析,既不可以功掩过,以得遮失,也不应求全责备,以过废功,以失非得,或以弟子后学之舛谬而尽归之于师门,唯其如此,才是科学、求实的态度。
四
王守仁是一位注重实践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平生以修齐治平相砥砺,是先秦儒家“内圣外王”说的忠实捍卫者和实践者。作为宋明理学的代表人物,他继承了先秦以来,尤其是陆九渊的心学思想,创造性地构建了适应明中后期社会发展需要的阳明心学思想体系,并且把这种心学思想运用指导于明代的社会实践,“知行合一”,《南赣乡约》便是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之一,他力图从乡治的角度服务于明代社会,挽朱明统治于即倾,从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乡约主张固然有不少局限和弊端。(48)但是,它对明代中后期社会的乱中求安,延长朱明统治的寿命,无疑还是起了一些作用的。而且,《南赣乡约》倡导的“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邻里、死伤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诫、息讼罢争、讲信修睦”的处世原则和定期聚会、书写彰善纠恶册的管理形式,剔除其封建的糟粕,对于发展我们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善新型的乡村基层管理组织形式,都不无参考之处。
注释:
①陶宗仪《说郛》卷80,《吕氏乡约》,页10,涵芬楼排印本。
②王樵《金坛县保甲乡约记》,《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交谊典》卷28,册333,页19,北京,中华书局。
③拙文《明代乡约发展的阶段性考查》,载《江西社会科学》1993年第8期。
④张廷玉《明史》卷281,《循吏传》,页7185。
⑤吕大钧《答仲兄书》,转引自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页225,上海书店影印印本。
⑥章懋《枫山集》卷2,《答罗一峰书》,页2,四库本。
⑦罗洪先《念庵文集》卷6,《纪事》,页9,四库本。
⑧⑩王守仁《传习录》,《明儒学案》卷10,页199-219。
⑨(48)拙文《明代的乡约研究》,提交《第三十四届亚洲与北非国际学术讨论会》。
(11)肖良余《稽山会约》,页1,《泾川丛书》册12,清道光间刊本。
(12)《王文成全书》卷26,《大学问》,页9。
(13)《王文成全书》卷2,《答欧阳崇一》,页52。
(14)(31)《王文成全书》卷38,《附录七》,页9。
(15)《明史》卷187,《陈金传》,页4963。
(16)(21)杨希闵《明王文成公守仁年谱》卷1,页30;王云五《新编中国名人年谱集成》第十六辑,台湾,商务印书馆。
(17)《王文成全书》卷4,《与杨士德薛尚谦书》,页35。
(18)(19)王守仁《阳明先生保甲法》,页1-9,学海类编本。
(20)《明史》卷69,《选举志一》,页1690。
(22)邹守益《东廓邹先生遗稿》卷9,《乡约跋》,页7,清光绪三十年版,1926年重印本。
(23)(25)分见于《王文成全书》卷17,《公移》,四库本;董天锡《嘉靖赣州府志》卷11,《艺文》,天一阁本;黄呜珂《南安府志》卷25,《艺文》,同治间重刻本。王云五《丛书集成初编》册0933,曹溶《学海类编》册63,据嘉善陈龙正《几亭录》所编《阳明先生乡约法》有关“乡约告谕”部分,中缺“自今凡尔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一段。
(24)《王文成全书》卷3,《传习录下》,页12。
(26)《王文成全书》卷17,《宽恤禁约》,页6。
(27)赵勋《嘉靖瑞金县志》卷1,《风俗》,页6,天一阁本。
(28)黄鸣珂《南安府志》卷2,《疆域附土俗》,页38,同治戊辰重刊本。
(29)黄德溥《赣县志》卷8,《风俗》,页1,同治十一年刻本。
(30)《王文成全书》卷37,《丧纪》,页113。
(32)《明王文成公守仁年谱》卷2,页2。
(33)《明王文成公守仁年谱》卷2,页11。
(34)《明王文成公守仁年谱》卷2,页14。
(35)汪道昆《辰州守程廷策传》,焦竑《献征录》卷89,页43。
(36)童范俨《临川县志》卷35,《名宦》,页17,宣统元年版。
(37)许应荣《南昌府志》卷26,《名宦》,页66,同治十二年刊本。
(38)《王文成全书》卷4,《与杨士德薛尚谦书》,页2。
(39)顾宪成《小心斋札记》卷3,《顾端文公遗书》,万历间刻本。
(40)《泰泉乡礼提要》;《文渊阁四库全书》册142,页591。
(41)《明儒学案》卷24,《江右王门学案九》,页246。
(42)《明史》卷283,《许孚远传》,页7286。
(43)陆世仪《志学录》,转引自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页204,乡村服务参考资料1937年本。
(44)汤相《龙岩县志》卷下,《乡约》,页1,嘉靖间刻本。
(45)同(2),史桂芳《题汝南乡约册》。
(46)刘元卿《刘聘君文集》卷4,《安福乡约从先录先序》,页50,咸丰二年重刊本。
(47)顾炎武、黄汝成《日知录集释》卷18,《朱子晚年定论》,页2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