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克珠[1]2005年在《目的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第一章“目的犯的理论沿革及存在价值”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了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犯罪类型化因素而存在的目的犯概念产生的理论土壤与及客观违法论者、主观违法论者是如何探讨研究目的犯的。接着,对中国大陆以往对目的犯的研究的重大成果作了介绍。本章的第二节着重介绍了目的犯的存在价值。目的犯的存在价值是指从其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及功能方面看来,目的犯具有犯罪类型的作用。下文对目的犯的概念、目的犯的犯罪形态、目的犯的目的证明等内容的展开都是立足于目的犯的存在价值的。 第二章“目的犯的概念”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共分为五节,第一节对目的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以后四节的介绍都是为了加深对目的犯的概念的理解而展开的。在分析了目的犯目的的存在范围、目的的特定性及目的的法定性等问题后,本文将目的犯的概念界定为:法律明文规定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作为构成要件或者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没有特定目的便无法构成特定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在第二节里,将目的犯与其他犯罪作了比较区分。第叁节按叁种不同的标准在目的犯内部进行了叁种不同的分类。第四节对目的犯的本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在解决了“目的犯的目的与犯罪客体是否有直接的联系?目的犯的目的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着密切的联系?目的犯的目的是否是发起犯罪行为的最初内心起因?目的犯的目的与一般犯罪目的的先后之分是否能够说明目的犯的目的的本质是犯罪动机?将目的犯的目的本质视为犯罪动机,是否会造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混乱?不同性质的犯罪是否可以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等六个重大问题之后,本文认为目的犯的目的是犯罪目的而非犯罪动机。因为将目的犯的目的界定为犯罪目的既维护了刑法所规定的“目的”的概念,与立法的旨意相符,同时也与上文所界定的目的犯概念相一致。本章的最后一节即第五节介绍了目的犯的目的在犯罪论中的地位。对目的犯在犯罪论中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目的犯研究地位的正确认识既是对其概念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也为对目的犯的司法认定指明了方向。本文认为,目的犯的目的不但属于犯罪的主观要素,而且是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独立构成要素,目的犯的目的不是故意的内容。 第叁章“目的犯的犯罪形态”分为叁节。第一节介绍目的犯的完成与未完成形态。对目的犯的既遂未遂问题是本节论述的重点,之后对预备犯和中止犯的介绍均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因为解决了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后,预备犯和中止犯的认定就相对容易得多。第二节对目的犯的共犯形态是分两个层次进行探讨的:首先,分析了在何种情形下成立目的犯的共犯。成立目的犯的共犯的一般情形依照我国共同犯罪的概念认定即可,笔者主要讨论了两种成立目的犯共犯的特殊情形:第一种是一方有目的犯之目的,另一方无目的犯之目的,且不知对方有目的犯之目的的情形;第二种是一方有目的犯之目的,另一方无目的犯之目的,但知道对方有目的犯的目的的情形。在分析了成立目的犯的共犯的情形之后,进一步,讨论了在成立目的犯共犯的情形下如何确定罪名。第叁节关于目的犯的罪数问题主要分析了目的犯的继续犯、转化犯及意图实现的罪数问题这叁个最为典型的问题。对于目的犯的继续犯问题,本文认为,行为在继续之中其目的虽有变更,但仍应以最初的目的为准。目的犯的转化则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本来是出于甲目的,但当行为完成以后,改变了初衷形成了乙目的,并且实施了同乙目的相对应的客观行为事实的情形。在目的犯的意图实现的罪数问题上,本文认为,实现目的犯之目的所需实施的行为即目的行为,对于目的犯的构成来说,是不必要的。但实施了目的行为不仅对于量刑会发生什么影响,而且对于定罪也会发生影响。这种影响包括以下两方面的情形:一是该行为对于所构成之罪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一是该行为与构成要件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因而构成牵连犯。目的犯的罪数问题充分体现了目的犯的目的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的特点。 第四章“目的犯目的的证明”分为两节。第一节是目的犯目的的一般证明。针对目的犯的特点,笔者提出了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应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证明目的犯的目的。第二节是非法定目的犯的证明。之所以要单独讨论非法定目的犯的证明,是由于非法定目的犯的犯罪构成属于开放的犯罪构成,非法定目的犯的犯罪构成中如果不加入特定犯罪目的,则不能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在非法定目的犯的的目的的证明中,判断哪些犯罪应该具备特定目的才一能成立,也就是非法定目
廖梅[2]2005年在《目的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犯是由于其突出的主观特征——具有特定主观意图而在刑法中取得相对独立地位的犯罪类型,本文按照研究特定犯罪类型的一般模式,对目的犯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分则中典型目的犯类型以及目的犯立法和司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四章,约14万字。 引言部分对目的犯若干全局性问题进行了引发式的探讨,如目的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我国目前目的犯理论研究的不足之处等。认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研究领域,还是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都应充分考虑目的犯的典型特征来解决目的犯的特殊问题。 论文第一章和第二章属于目的犯的基本理论研究。第一章对目的犯的理论沿革、目的犯主、客观结构、目的犯目的与故意之关系、目的犯的存在范围、目的犯目的的本质、目的犯的概念、目的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目的犯的理论依据以及理论分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首先介绍了目的犯的理论沿革,认为德日刑法中目的犯的理论沿革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发展一脉相承,通过目的犯理论沿革可以发现,目的犯之目的在目的犯犯罪行为类型化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目的犯之目的既是违法性的要素,也属于责任的要素。目的犯的主、客观结构具有特殊性,目的犯的主观要素超出了客观要素的范围,因此目的犯的主、客观结构与其它故意犯罪不同,具有主、客观结构的不对称性,正是这种特殊的主、客观结构决定了目的犯目的的本质以及目的犯目的与目的犯故意的关系。在目的犯目的本质问题上,本文认为目的犯目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类型化的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是指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由于目的犯目的本质是犯罪动机,因此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目的犯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观点值得商榷,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间接故意的目的犯。结合本文所界定的目的犯目的本质,本文认为,目的犯是指以刑法明文规定的类型化行为人犯罪动机为必备主观要素的犯罪。目的犯(Absichlsdelikte)最初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被麦茨格(Mezger)提出时是与表现犯(Ausdrucksdelikte)、倾向犯(Tendenzdelikte)一起提出的,因此叁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即叁者的特定主
陈志刚[3]2006年在《间接正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间接正犯是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并且已经得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司法的承认。或许是因为中国大陆的刑法理论和立法与德、日等不同有关,或许是中国大陆与外国和地区刑法理论接轨的程度不够有关,我国大陆对间接正犯的研究仍然薄弱,有关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未完成形态、间接正犯与亲手犯的认定等问题的论述尚付阙如,几成我国大陆刑法学研究视野中的盲点。有鉴于此,本文在对间接正犯理论的历史发展、理论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间接正犯的相关问题作了系统阐述。全文约6.5万字,共分为以下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现状及方法。第二部分间接正犯的理论及立法沿革。本部分阐述了大陆法系关于间接正犯的理论与立法、英美法系关于无罪代理人的理论与立法以及中国刑法(大陆刑法除外)关于间接正犯的理论及立法。第叁部分间接正犯的概念。本部分首先阐述了间接正犯概念产生的两种学说:补充说和规范说,然后对两种学说作了简单的评价和取舍;其次介绍了刑法理论对间接正犯概念承认与否的争论,在对不同观点评述的基础上论证了加强间接正犯理论的研究、确立间接正犯在中国大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必要性;最后在对传统间接正犯概念进行辨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间接正犯定义。第四部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的各种观点,并对相关观点一一评价,然后立足于中国大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着眼于实行行为,根据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两个方面着重论述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性。在论述过程中,对间接正犯的主观和客观方面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是否存在过失或间接故意的间接正犯、是否存在不作为间接正犯或帮助型间接正犯、单位能否成为间接正犯的利用对象等问题进一步作了探讨。第五部分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本部分立足于对间接正犯所下的定义,以间
邹振[4]2008年在《目的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构成要件理论的沿革出发,介绍目的犯的理论如何从构成要件理论中产生出来,接下来简要介绍我国刑法对目的犯的规定及变化。第二章阐述目的犯的基本问题。主要提出并讨论了以下问题:围绕目的犯的特定目的进行分析,从特定目的与故意的关系认为目的犯之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尽管没有客观行为与之相应,但并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目的犯进行了分类;从直接功能和实质功能方面,分析了目的犯的存在价值,直接功能包括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实质功能主要是犯罪本质的补充、刑法价值平衡的考虑、刑事政策提前预防的需要;介绍评述了目的犯本质的各种学说,指出目的犯的之目的具有心理和规范上的双重意义,提出目的犯的本质是超出故意的类型化的犯罪目的。第叁章论述目的犯形态问题。目的犯的形态包括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对于目的犯的形态问题,本文没有全部论述,而是对自认为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目的犯与预备行为的关系及刑法上的处理方式;对于目的犯的既未遂标准,应当采取构成要件充足说;接下来分情况论述了目的犯的共犯形态以及目的犯目的之实现的刑法评价。第四章论述目的犯的其它问题,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目的犯的存在范围。通过分析,认为非法定目的犯应当认可,而且非法定目的犯的规定不是对罪行法定原则的背离,但是,对非法定目的犯的认可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提出了非法定目的犯的甄别标准;通过对目的犯的结构进行分析,认为目的犯的只应当在直接故意中存在。第二部分是目的犯的证明。对于目的犯特定目的的证明问题,应当采用司法推定和增设以抽象的构成要件、截堵的构成要件为内容的犯罪并举的方式,两者各自发挥功能,并相互补充。
裴冀鹏[5]2010年在《目的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之目的属于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中都具有重要作用,而学界对于我国刑法中该目的含义的界定、非法定目的犯中该目的地位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争议,且我国长期以来刑法学者对于目的犯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犯罪目的概括、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目的范围等方面,对于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关系,与犯罪构成的内在联系及理论与实践价值等方面论述较少。本文从法益、犯罪目的功能的角度为出发点和方法论探讨了目的犯之概念,目的犯之特定目的属性及本质,我国目的犯具体的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及共犯形态并试图对于我国刑法中非法定目的犯中犯罪目的做出合理的阐述。本文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讨论了国内外目的犯研究的由来及目的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虽然目的犯研究随着构成要件理论发展而逐步成熟,但无需陷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泥沼只要明确目的犯的特殊之处在于特定目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即可。第二章分析了在我国国情下目的犯研究应当遵循的方法论及立足的出发点,本文认为目的犯的研究应当以我国刑法目的和目的犯基本功能为出发点和方法论厘清目的犯理论、具体分析目的犯中的各种问题。第叁章在上述的目的犯研究的方法论及出发点为原则的指导下探讨了目的犯的基本概念,目的犯之特定目的属性与本质,认为目的犯是刑法明文规定或可推导出的以行为人特定目的为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犯罪形态。第四章探讨了国内外对于目的犯的分类,认为结合于目的犯欲解决的核心问题应当大致将目的犯分为法定与非法定的目的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释非法定目的犯中特定目的的存在问题。第五章将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特殊形态、罪数形态及共犯形态的总体规定与目的犯的特殊性相结合,分析了目的犯特殊形态、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第六章对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及非法定目的犯进行了梳理,提出应在刑法目的及特定目的功能指导下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合理解释。
苏瑞[6]2011年在《论刑法中的亲手犯》文中提出亲手犯是指主体和行为不可分离,必须由正犯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亲手犯的理论在出现之初,是为了限制间接正犯的适用范围。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学者开始研究亲手犯理论。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间接正犯和亲手犯的规定,以至于我国理论界长期以来对亲手犯研究的比较少,取得的成果也不多。笔者在分析各种关于亲手犯的既存观点之后,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以期对我国亲手犯理论的研究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实证以及历史的研究方法,通过与别的国家的对比,结合司法实践,对亲手犯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亲手犯的理论界定,本部分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亲手犯的由来、亲手犯的概念和分类、亲手犯的特征以及亲手犯的价值等。亲手犯的由来主要介绍了亲手犯产生的理论背景,以及各国对亲手犯的研究现状。亲手犯的概念中,笔者提出亲手犯是指主体和行为不可分离,必须由正犯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为了更好的理解亲手犯,能够解释为什么有的犯罪属于亲手犯,仍然有间接正犯存在的可能,笔者赞同将亲手犯分为双向亲手犯和单向亲手犯,即亲手犯和间接正犯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在单向亲手犯中完全有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第一部分还论述了亲手犯的特征以及亲手犯在限制间接正犯的扩张和完善共同犯罪理论方面所具有的价值。论文的第二部分论述亲手犯的体系性地位,此部分从应否肯定间接正犯的概念入手,论述了理论界对应否存在亲手犯的争论,指出亲手犯确实存在,应予肯定。在肯定亲手犯存在的前提下,笔者接着论述了亲手犯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指出亲手犯是一种犯罪形态,间接正犯是犯罪人的一种,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第叁部分论述亲手犯的存在形态。该部分对身份犯、目的犯、不作为犯、举动犯、表现犯中的亲手犯予以辩证分析。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犯罪类型中确实存在亲手犯,但是不能将亲手犯与以上任一类型的犯罪相等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中国刑法对亲手犯理论的借鉴。本部分首先论述我国刑法学界对亲手犯研究的现状,指出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对亲手犯理论鲜有研究,但是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足以借鉴,是我们继续研究亲手犯理论的宝贵参考资料。该部分接着论述了亲手犯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指出该理论是如何影响定罪量刑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认为,亲手犯理论的出现,会对“一人既遂,全部既遂”这一共犯处罚原则产生冲击,因为在亲手犯的共同正犯中,确实存在既遂未遂并存一案的局面,这种观点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
马玲霞[7]2003年在《目的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26年德国刑法学者麦兹格在其论文中提到:“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从正面肯定了构成要件中包含有规范的要素和主观的要素,并对构成要件中明显有主观因素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类:目的犯、倾向犯和表现犯。从此,目的犯作为犯罪类型的一种在刑法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发展至今,不论是中国刑法学者还是国外刑法学者对目的犯的研究都望而却步,尤其是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目的犯更是少有人问津,更不用提深入研究了。但是,在我国,不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呼唤着对目的犯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笔者仅凭自己的微薄学识对此略陈管见,对目的犯进行研究。 笔者从目的犯在中外刑法理论嬗变的历史长河中的萌芽、产生、发展和不断完善的演进中,比较中外刑法中对目的犯概念的界定,对目的犯进行简洁而科学的界定,并从本质意义上去阐述目的犯的叁大特征,从而进一步挖掘目的犯之本质,这对目的犯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基础。接着作者又对目的犯的既遂、未遂形态、目的犯的分类、目的犯与预备犯、目的犯的共犯形态进行了专门的探索性研究,使目的犯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最后,笔者对我国97刑法中目的犯之规定指出一些立法检讨,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一些合理可行的立法建议,进而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目的犯理论,从而为目的犯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律依据。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八部分:一、引言,介绍目的犯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二、目的犯的历史演变,主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的刑法发展史中来阐述目的犯的萌芽、产生和发展。叁、目的犯的概念和特征,对目的犯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从理论深度去挖掘目的犯的特征。四、目的犯的分类,从国内外刑法理论和中国刑法条文中之规定这两方面对目的犯进行分类研究。五、目的犯与预备犯的关系,主要介绍目的犯与预备犯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六、目的犯的既遂、未遂的形态,着重论述认定目的犯既遂、未遂的标准,笔者赞同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反对犯罪目的实现说之观点;并对我国刑法中目的犯既遂的形态进行了研究。七、目的犯的共犯问题,目的犯由于特定的犯罪目的为其构成要件,故目的犯在共同犯罪的形态下有一定特征,并且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目的犯多人犯罪的叁种情况,并剖析能否构成目的犯之共同犯罪以及如何定罪处罚。八、目的犯的立法检讨和立法建议,提出我国刑法中目的犯规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针对存在之弊端,有的放矢地提出一些立法建议,从立法上去完善目的犯之理论,进而更好地去指导目的犯的司法实践。 但是由于刑法理论的博大精深,再加上目的犯理论研究在我国才刚刚萌芽,许多观点和理论还有待于诸位学者同仁们的思考和研究,笔者作为刚刚踏入刑法理论这一神圣殿堂的一名萃萃学子,明知自己的才智学浅,但抵挡不住对这一问题的浓厚兴趣,对此问题进行尝试性的探索和钻研,不妥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各位老师指正。
蔡可尚[8]2008年在《论目的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的犯作为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由于其主观方面显着区别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突出特点,而在刑法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我国刑法学界对目的犯的相关理论研究发轫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由此在研究的进路及范围方面多关注于目的犯的概念与范畴、目的犯之目的的本质及内涵,目的犯之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区别、目的犯的理论价值等方面,而对于社会心理学上的目的发生过程及行为心理因素的一种社会心理学阐释、非法定目的犯的存在合理性及其正当性、不纯正目的犯的归属问题、目的犯之目的与身份的关系以及目的犯与共犯的关系等问题则仍存在过多的争议。本文试图以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线索,特别是其中构成要件的概念涵摄主观性要素的发展过程作为目的犯理论的研究进路,以期对上述理论上的争议进行必要的梳理与阐述。全文除导言外,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章以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线索,介绍了主观性要素在构成要件中地位变迁过程。文章认为,作为犯罪类型化因素而存在的目的犯范畴正是随着包括目的犯之目的在内的主观性要素在构成要件理论中的发展演变过程中而逐步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第二章分析了目的犯的一般理论。文章以心理学视野中的行为与目的作为研究的视角,深入分析了社会心理学上行为产生的心理因素暨目的产生的一般过程,由此对目的犯的概念进行了理论上的概括与界定,即目的犯是指以行为人尚需具有特定犯罪目的为其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类型。第叁章分析了目的犯的构造问题。文章首先在前文对目的与动机已作社会心理学区分的基础上,对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进行了科学界定。然后,以此为出发点,对目的犯之目的与故意(包括动机)进行了合理界定,认为目的犯之目的的定位与功能应区别于犯罪之故意、而作为成立目的犯所必须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同时,文章对目的与客观行为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必要的梳理。第四章针对目的犯的停止形态和共犯形态进行了研究。文章着重对共犯形态中的目的犯之目的与身份的关系问题或日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目的犯之目的不应归属于作为客观要件的身份中,但同时承认二者在功能上的确存在许多相通及可资借鉴之处。第五章针对我国目的犯的相关立法现状进行了反思。文章认为应在规范立法方式原则指导下逐步减少非法定目的犯的立法,同时,应在规范刑事司法推定方法及推定规则的基础上区分目的犯与动机犯的立法模式,即取消动机犯立法,而仅限于对目的犯的法定化,包括对隐含的目的犯进行立法上的明示化,并将法定的目的犯之目的进行细化,以此便于司法实践的认定与操作,并以此真正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汤涛[9]2008年在《目的犯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的犯以具有特殊的犯罪主观特征——特定的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而在犯罪类型当中取得了独立的地位。虽然目的犯的规定在各国刑法中所占比例不多,但目的犯仍不失为刑法中一类重要犯罪。自20世纪初期目的犯概念被提出以来,国外的学者对它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而在我国刑法学界,将目的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加以研究则是从士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才开始的。起初所涉论文屈指可数,且大都集中于犯罪目的的定义表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目的犯的存在范围等方面。近年来,不少学者开始转向对目的犯中犯罪目的的本质、犯罪目的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目的犯存在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等深层次问题的分析,但从已发表的文章来看,也仅数十篇而已,研究之深度远不及国外。笔者认为目的犯相关问题的厘清无论对于我们的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操作均能产生有益的影响,故对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进行系统研究是有必要的。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约五万字。第一部分以知识介绍的方式,系统阐述了目的犯理论的演进过程。文章认为德日刑法中的目的犯理论沿革与罗马法中的“恶”、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理论、主观违法要素理论的发展一脉相承。目的犯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德日刑法理论演进程,正是学者对目的犯这一类特殊犯罪的重视和进一步认识才有了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违法性要素的提出。而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违法要素的提出与发展使德日刑法犯罪论体系充实了许多主观的东西.可以说目的犯的发展历史就是德日刑法犯罪论体系从容观化、形式化向主观化、实质化转变的历史。第二部分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我国目的犯研究历程,并对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中有关目的犯的规定以及目的犯研究现状进行了评析。文章认为从直接照搬前苏联的刑法理论到有选择的本土化国外的理论,我国刑法界对目的犯理论的研究是在两种“拿来主义”的思想的影响之下不断深入的。通过对这段历史的回顾,文章得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拿来主义”未尝不可,但“拿来”要有选择的拿,为我所用。这提醒和告诫我们,在广泛借鉴学习德日刑法理论的今天,一方面对德日刑法理论的借鉴不能一味的照抄照搬,另一方面在理论研究过程中更重要的是要为实践服务,不能为了的追求所谓的理论圆满而使理论与实践脱节。第叁部分对目的犯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文章在对国内外刑法理论中关于目的犯概念的表述的比较之上,对目的犯中的目的与故意的关系、目的对犯罪构成的意义以及对犯罪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原则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传统刑法中存在着对故意理解的误区,通过纠正和辨明,发掘目的犯中特定目的的本质,认为其既区别于犯罪动机,又与一般的犯罪目的不同,是属于超出故意以外的特定的犯罪目的。文章重新界定了目的犯中目的与故意的关系,认为目的犯既存在于直接故意当中,也存在于间接故意当中,在直接故意中,目的犯的目的具有两个层次:一个是一般犯罪目的属于故意犯罪意志方面的内容;另一个是特定目的,属于超出故意意志之外的更深层次的心理态度;在间接故意犯罪当中。只存在特定目的。在目的犯的目的对犯罪构成的意义上看,认为目的犯的特定目的对目的犯的犯罪构成具有独立的意义。在目的犯的目的对犯罪主客观构成影响上,认为特定目的虽超出了故意,但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因为主客观相统一与主观内容在客观上的现实化是两个问题,主客观相统一并不意味着主观内容必须全部在客观上得以实现。在目的犯的存在范围的问题上,文章认为非成文化的目的犯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而是更好地支持罪刑法定,承认它的存在是有着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文章通过对目的犯中的基础性问题考察之后,对目的犯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认为目的犯是指在故意犯罪当中,以超故意的特定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第四部分对目的犯的其他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从目的犯的分类、停止形态问题、特定目的实现时存在的问题以及目的犯的共犯问题等四个方面对目的犯理论进行展开性讨论。在目的犯的分类里,分别介绍了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对行为的目的犯和对结果的目的犯、成文化的目的犯和非成文化的目的犯、纯正目的犯和不纯正目的犯、纯粹目的犯和复合目的犯以及其他分类方式,其中着重讨论了断绝的结果犯与短缩的二行为犯这一分类方式,认为此种分类方式最为重要且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在停止形态问题上,着重讨论了目的犯既、未遂的区分标准,认为目的犯的特定目的的实现与否不能作为判断目的犯是否既遂的标准,“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较为合理。在特定目的实现问题上,以断绝的结果犯与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分类方式为基础,分别进行讨论,认为在断绝的结果犯中,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实现其特定的目的,无需进一步的行为,不存在牵连犯的问题,而在短缩的二行为犯中,要分情况而定;在共犯问题上,对目的犯当中构成行为中发生的共犯的认定与特定目的实现行为中发生的共犯的认定等特殊问题进行了发散式的探讨。
桂亚胜[10]2006年在《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及其展开》文中认为故意犯罪是犯罪的一般形态,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之所以重于过失犯罪,关键在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而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仅包括犯罪故意,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要素也是其中的主观内容。本文就重点探讨这些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的相关内容。文章共分四章。第一章“犯罪故意概说”,第二章“明知——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第“放任”叁章“希望”和——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第四章目的犯的目的——犯罪故意的特别要素。全文共21万字。第一章“犯罪故意概说”是对犯罪故意的概括性研究。犯罪故意是构成故意犯罪的最基本的主观要素。本章介绍了犯罪故意的历史发展,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了犯罪故意这一主观要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并且对犯罪故意进行了理论上的分类。文章认为,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故意无疑属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故意究竟是属于责任还是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或者违法性要素则存在较大的争论。在理论上,可以对犯罪故意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而形成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结果故意与行为故意、实害故意与危险故意、目的故意与非目的故意等多组概念。第二章“明知——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探讨的是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明知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明知”才能“故犯”,所以犯罪故意的成立,有赖于一定的明知。对于明知的内容,文章认为应当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事实性的要素,同时也包括违法性的认识。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不仅存在违法性认识是否必要的争论,而且与之相对应,还存在着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否必要的争论,文章认为,社会危害性不是认识的内容,而违法性认识则足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缺乏这种明知,则属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往往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所以在本章中,,对认识错误的有关问题也作了一定的探讨。在英美国家,存在着即使不明知,也仍然成立犯罪的严格责任,但在我国刑法中,这种严格责任并不存在。对于共同犯罪,共同的认识因素是成立犯罪共同故意的基础,但这种共同的认识因素与单独犯罪的认识因素有所不同。本章最后讨论了明知的认定问题,认为对于行为人明知的认定,需要运用司法推定这一手段。第叁章“希望和放任--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探讨的是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和“放任”。希望是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而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认识犯罪故意,必须正确地解读希望和放任这种心态。尤其是对于间接故意而言,更是应该从意志因素入手,划清间接故意的界限,以此区别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而放任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希望但接受”的心理念态度。本章最后,对罪过理论上一些新的观点(必然的间接故意说、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等)进行了介绍,并逐一进行了评析。文章认为必然的间接故意说是不妥当的,复合罪过说理论上没有可靠的依据,在体系上也欠妥当,不仅与刑法的基本原理不相符,而且也与现行刑事立法不协调,不应该提倡。而客观的超过要素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第四章“目的犯的目的--犯罪故意的特别要素”探讨的是目的犯中的特别目的。文章首先分析了刑法理论上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对于目的犯的理论发展和变迁作了必要的介绍,进而从理论上对目的犯之目的的定位、范围及其本质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着重分析了目的犯的犯罪形态。文章认为目的犯的目的是犯罪故意之外的主观要素,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非法定的,在本质上的目的犯的目的是犯罪动机。最后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例,进一步论述目的犯之目的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 目的犯研究[D]. 邓克珠.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2]. 目的犯研究[D]. 廖梅. 武汉大学. 2005
[3]. 间接正犯研究[D]. 陈志刚. 河南大学. 2006
[4]. 目的犯研究[D]. 邹振.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5]. 目的犯研究[D]. 裴冀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6]. 论刑法中的亲手犯[D]. 苏瑞. 山东大学. 2011
[7]. 目的犯研究[D]. 马玲霞. 郑州大学. 2003
[8]. 论目的犯[D]. 蔡可尚. 中国政法大学. 2008
[9]. 目的犯基本理论研究[D]. 汤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08
[10]. 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及其展开[D]. 桂亚胜.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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