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对乙型肝炎的歧视”:对“社会疾病”的学术重新定义_乙肝论文

解读“对乙型肝炎的歧视”:对“社会疾病”的学术重新定义_乙肝论文

解读“乙肝歧视”——关于一项“社会病”的学术再界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乙肝论文,学术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病”:研究的缘起

“无症状HBsAg(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群体(下文简称为“携带者”)自称为“乙人”,而在社会学意义上,这样一个群体只是一个“准群体”——他们有相近的生理和心理特质,有相似的遭遇,有对于这一群体的认同。他们是非正式的、分散的、间接互动的,甚至是匿名的,这一群体的聚居地只是在互联网上一个被称为“肝胆相照”的虚拟社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全球约有3.5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而我国是乙肝病毒感染的高发地区。根据在全国范围的调查,约有60%的人群已感染过乙肝病毒,其中……80%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而因此被称为‘无症状HBsAg携带者’。这个人群的数量在我国达到了1.2亿人”(姚光弼,2002)。传染病学认为,简单地把携带者混同于乙肝病人是不正确的,因为携带者虽然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但是一般的生活接触和饮食是不会传染的,他们完全可以进行正常的工作、学习和婚恋,而且原则上在就业时不应有任何的禁忌(文晔,2003)。

这原本是一个传染病学上的课题,即使和公共卫生相联系,那也只是一个与国家公共政策和卫生政策的制定、保障和实施相关的事件。然而我们已经看到,当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将水果刀刺向人事干部时(孟雷,2003),这个传染病学上的乙肝携带问题正在由疾病向社会性事件、社会问题演化,它已然成为了一种“社会性疾病”。医学社会学认为,当某一种病症使其罹患者不能自主地、广泛地被隔离或半隔离于正常社会行为之外,并因此而引起多种形式的社会连锁反应,那么,它可以被看作是必须从社会角度去判断的“社会病”(同上)。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携带者由于感染乙肝病毒,被社会和公众以不同的理由、不同的方式,不同程度地拒绝和区隔,他们在生活、学习、工作和婚恋等社会行为中面临种种障碍,这种障碍使这一群体的成员具有特殊的心态,一种病理性的生理状态正在以各种合法与非法、理性与非理性的行为方式宣泄心理性的愤怒、不平,周一超的案例只是这种宣泄的极端性的演绎。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乙肝携带已构成了一个社会问题,但它又不同于艾滋病,艾滋病是“通过性错乱和吸毒引起的交叉感染而构成了道德性越轨”(朱力,1997:18),而乙肝携带所引发的社会问题是在社会对携带者的特殊反应以及携带者被迫做出的应对策略层面上被讨论的,所以本文认为这属于“隐性社会问题”。对于这一社会问题,法学家、政治学家讨论得已经很多,大众传媒更是直接参与,大都达成一种“乙肝歧视”的社会共识。但“歧视”很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心理学概念,它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和内涵。所以,我们冷静地对“乙肝歧视”的界定提出质疑——社会中是否存在广泛的歧视行为,如果“歧视”只是一种误读,那么大量乙肝携带引发的社会问题的背后其实质又是什么,当我们把携带者与社会大众的互动看作是一种博弈时,双方在进行怎样的策略选择,这种选择的后果和缓解途径又是什么?我们希望从社会学视野中给予关注和解释。

与大众的博弈:一个实证调查

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中,与歧视相关的一个基础概念是“偏见”(prejudice),它指的是一种态度。“偏见是一种信念上的刻板印象,即关于一个类型中所有人、物或环境的简单化的或未加证实的概括以及对偏见对象的评价性判断”(朱力,2002),它常常表现为“否定性”的。而歧视则是一种“针对特定群体及其个体成员的不公正、否定性行为”(周晓虹,2002:264),它是外显的直接表现。由此我们可以概括出偏见和歧视的不同之处有3点:①偏见是一种态度上的认知,而歧视却是一种行为上的表达;②偏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态度,是一种简单的刻板化,而歧视具有更强的情感性和道德性评价色彩;③偏见的社会后果较轻,而歧视由于它的否定性行为影响被歧视方,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后果。

因为社会偏见和社会歧视是一种群体性的社会态度和社会行为,所以我们分析这个问题时就需要对大众态度和可能行为进行调查和测量。2004年4月,笔者针对该问题做了“市民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态度的问卷调查”。样本分布于南京鼓楼区、玄武区和浦口区,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93份,回收率达到93%。在回收的有效问卷中,男性45人(48.4%),女性48人(51.6%);样本年龄分布主要是20-30岁38人(40.9%),30-40岁16人(17.2%)以及40-50岁25人(26.9%);另外,教育程度和职业分布见表1和表2。

表1 教育程度分布

人数

百分比

小学及以下 11.1

初中

 11

  11.8

高中

 23

  24.7

专科

 19

  20.4

本科

 35

  37.6

研究生及以上

  44.3

总数

 93

 100.0

表2 样本职业分布

  人数

百分比

学生19

  20.4

企事业管理人员

 14

  15.1

企事业普通职工

 19

  20.4

公务员

  55.4

个体劳动者  33.2

自由职业者  55.4

教育工作者  77.5

卫生工作者  33.2

商业服务业人员

 11

  11.8

退休人员

77.5

总数93

 100.0

问卷主要在三个专题层面上进行设计:1.对于乙肝携带的知晓情况;2.在人际交往中对携带者的态度、期望和可能采取的行为;3.对乙肝制度性不平等的看法。

首先,我们来分析和解释大众中存在的“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偏见”的特点。

(1)信息不完全性。我们知道,偏见所形成的对特定群体的敌对或负面态度主要是“根据错误的或不完全的信息概括”(埃利奥特·阿伦森,2002:301)所造成的,那么对于乙肝携带这样一种在医学领域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疾病来说就更是如此。在我们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到“获知乙肝携带相关知识和信息的途径”时,68.89%的人选择了大众传媒,17.78%的人选择了亲朋好友,而只有很少数的人(主要是卫生工作者)选择了专业书本。我们认为,大众传媒作为这一信息的最主要的传播者和提供者,它给与大众的信息集中在“法制层面的诉讼案和几个携带者越轨事件的报道”上,并没有积极进行有权威性的医学和公共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另外媒体上的各种和乙肝相关的虚假广告更有信息误导作用。而在人际传播(亲朋好友)中信息是很容易失真和扭曲的,因为它往往是根据几个特殊的个人经历,比如有的人邻居是携带者,并且后来发病了,每天吃药,非常严重,他就觉得很害怕,然后一传十,十传百,经过“削尖、磨平、同化机制,就很容易成为一种流言”(周晓虹,2003),然后社会上就有了这样的描述:“原来乙肝这么可怕”;“没法治,以后千万要小心有乙肝的人,千万不能让他们传染”;“听说携带病毒的人就会传染的”;“周一超杀人据说他有肝炎”等等。所以人们依赖的传媒和人际渠道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完全和错误,偏见也由此产生。

(2)妖魔化。这是偏见中比较严重的状态,我们看到上面那些对乙肝携带者传染性夸张的描述正是这种妖魔化的表现。一方面,这是信息缺失导致的;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足,大众就要运用“主观臆想”来弥补。在调查中,63.4%的人有点了解相关的医学知识。这部分人多少知道这是一种“传染病”,但对于具体的传播途径却很模糊。另外,有20%左右的人不知道相关的知识,这给“妖魔化”创造了更大的可能。

(3)非恶意性。通过上面两点的分析,可见公众对乙肝携带者的某种偏见和少数人的妖魔化,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形成的主观的刻板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一种对传染病的恐惧和心理上的自我保护情绪,公众也并没有对携带者做出“超出疾病意义”的否定性评价。根据统计,75%的人认为“对携带者做出不可信任或无能力的评价”是不合理的。

(4)可改变性。“一种偏见一经产生就不易改变”(周晓虹,2002:265),但是对于乙肝携带者的偏见笔者认为是可以改变的。我们分析了这种偏见主要表现为相关医学知识缺乏所引致的慌乱,只要能够使公众了解到日常接触不会传染乙肝,并且可以通过注射疫苗控制其传播,相信这种偏见会大大减少,对待这种疾病也会更加理性。而在我们的统计中发现,有81.5%的人希望能够了解与“乙肝携带”相关的医疗卫生知识,有5.4%的人非常迫切想了解,这就为消除这种偏见提供了可能和必要的公众支持。

其次,我们基于以下统计数据和访谈,认为广泛的公众歧视行为并不存在:①有69.9%和51.6%的人对携带乙肝病毒的家人、好朋友和同事都能“和正常人一样对待”,29%的人对待携带者身份的同事表示同情和谅解;②40.9%的人认为“亲朋中和携带者结婚的事情很正常”,43%的人认为“虽替亲朋担心,但还是祝福他们”;③60.9%的人认为“对乙肝携带者差别对待和刻意疏远”是不合理的行为,59.2%的人认为“职场不应该排斥携带者”;④根据笔者对6名携带者的访谈,他们认可这样的事实:周围很多人并不知道他们是携带者,即使知道的朋友、同事大都能理解和保持正常交往。

下面我们简要分析为什么对于乙肝的偏见并没有形成很大范围的社会歧视行为,即使有,也在可理解和容忍的情况下存在。

1.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很大的“匿名性”。歧视是一种行为,它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但当大量的携带者处于匿名状态时,歧视行为事实上是受到约束的。访谈对象都表示他们不会告诉周围的人他们是携带者,最多让父母亲人、单位组织知道。按调查结果,64.5%的人也认为不会告诉周围人或视情况而定告诉和自己关系近的人。

2.对乙肝的歧视行为有一定的“差序性”。我们分析问卷中的三道题,分别关于当家人、好朋友和同事是携带者时人们的可能的行为,结果发现是有差异性的。“同事”是三者中关系最远的,而发生歧视的可能性也最大;家人和朋友处于差序格局的里层,由于包含了血缘关系和情感性纽带,所以不大会引起歧视行为。另外在婚恋问题上,33.3%的人认为一切照旧,而54.8%的人“虽然有顾虑(偏见),但能理解对方”。在这里,差序性说明即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行为上的歧视,那么由于血缘性和情感性的介入,这种行为也会被控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和较轻的程度中。

3.我们说对携带者可能的歧视行为是可被理解和容忍的。和偏见一样,我们认为这种歧视行为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自我保全性”的行为,它表现为害怕被传染,害怕密切接触,所以,行为的表达一般就是回避和疏远,而并不表现为言语轻蔑、人格侮辱等。因此,这是一种生理性排斥,是可以被理解的,而且,既然偏见是可改变的,那么,这种歧视行为也是可弱化的。

事实上,携带者在与大众——包括家人、亲朋、同事或熟人的互动中也选择了较为理性但也是无奈的策略。①在公众知晓权和个人隐私权冲突时,选择个人隐私权,不告诉周围人自己是携带者;②自己主动地回避和别人的密切接触,尤其在恋爱关系中,很多携带者“不敢谈恋爱”,或“由于携带病毒主动和恋人提出分手”;③能够对公众的不了解和偏见给与理解。

与政府、组织的博弈:问题的扩散与深入

1848年,德国的鲁道夫医生在给普鲁士政府的报告里这样写道:“医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而政治只不过是更大范围内的医学。”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在与大众交往的过程中,人们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虽然有偏见,但歧视行为还没有形成全面的、普遍的态势。然而我们发现,作为一个由医学问题衍化而来的社会问题,乙肝所引起的讨论已更大范围地深入和扩散到制度层面、政治层面,这里就不再是社会中个体与个体的互动、优势群体和劣势群体的互动,而转为是抽象的制度或政府、组织与携带者群体的互动。如果说,在前一种互动中所发生的是直接的偏见和歧视,那么,后一种互动就是“间接的”,它是通过对于一项制度或规定的制定和依赖来实施的。在这种制度和组织运作的背景下,携带者群体的就业、升学正面临着困境和障碍。

关于“制度性歧视”事实上很难界定,因为它是一种间接歧视。我们知道歧视大都表现为一种不平等对待,但在逻辑上并不能说“所有的不平等对待都是歧视”。我们认为,歧视是一种基于偏见之上的外显行为(朱力,2002),是由于偏见而带来的不平等,偏见本质上基于信息缺损,它成为了歧视的动机。但是,作为一种集体决策的制度和国家制定的体检政策,这种抽象行为背后的具体动机是很难被考察的,并且,下文的分析也认为这些抽象行为背后的可能的动机解释并非是偏见。所以,本文采用一个上位概念“制度不平等”取代“歧视”来介入对乙肝带来的制度性社会问题的讨论,而作为社会现实的“不平等”本身具有自成逻辑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

对于不平等问题,卢梭在他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设法展现公民社会的不可避免的不平等命运。几个世纪过去了,关于人类不平等和公平的讨论仍然“暧昧”。我们的讨论开始于每个人都因其能力、秉赋、才能、生理素质以及社会背景而有所不同的事实,因此,我们就必须区分“平等待人”和“使人平等”。“使人们平等的努力最后必然会导致社会机构把不同程度的补偿确定下来,那就意味着不平等地对待人们”(丹尼尔·贝尔,1992:321)。所以,在平等问题上,我们并不要求“使人们平等”,而应该尝试“平等待人”,这就必须求助于“相对差别原则”。

(1)相对差别原则的一个子原则,即前提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何怀宏,2002:108),而我们认为对携带者的职业排斥正在破坏这一原则。丹尼尔·贝尔把平等分成3个层次:条件的平等、手段的平等和后果的平等(丹尼尔·贝尔,1992)。条件的平等指公共权力的平等,这不属于我们讨论范畴;后果的平等指地位、收入等的平等,我们认为这很难实现;重要的是手段的平等,即“获得导致不平等后果的机会的平等”,这是一种价值和程序的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可以被表述为:“个人通过其‘自然的’能力和各自的努力试图达到所可能达到的目标时,必须得到平等的对待”(同上,325)。那么,在对待乙肝携带者事件中,进入职场只是进入系统的一个起点,它自身并不能为后果作出任何保证,在这个过程中,录用问题仍处于机会平等的讨论界限之内,而“体检”制度正在侵蚀这种机会均等。在个案3中,求职者因为HBsAg,甚至连递交简历、面试的机会都没有得到,更不用说通过个人能力和努力去实现目标,这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结果不平等是不合理的。

(2)排斥携带者行为抛弃了相对差别原则的一些限制条件。我们所说的相对差别是因为每个人都有特殊的属性,能力各有差别,所以不可能实现“结果平等”。每一项职业有自身特殊的技能要求和职业化标准,这本无可非议——如法律事务所需要专业认证、会计统计领域不要色盲(因为需要识别大量报表),但是,传染病学已经证明,乙肝携带者在工作能力上和正常人没有任何区别,可以从事除食品、幼教等特殊行业以外的所有工作,并且作为一种传染病,它的传播途径是可控的,所以如个案6,被访者既然已经通过了职业考核,却因为是携带者而被拒绝录用,做出这种差别对待的根据来源于其对血液类型的判断,而不是依附于劳动者个体的劳动能力,这构成了录用制度的“不平等”行为。

至此,这种制度不平等只是表象和结果,实施这种不平等行为的两个主体是作为单位企业的利益主体和作为国家政府的权力主体,这两个主体作出对乙肝携带者的策略选择是经过理性计算的。我们认为,职场和公务员排斥携带者的原因,也就是“制度不平等”背后的实质是权利的冲突和权力的运作。

首先,对于企事业用人单位这一利益主体而言,这种“制度不平等”集中表现为权利的冲突。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或群体都有自身的合法权利,但是在一个具体的、特定的场域或互动事件中,人们的合法权利并不都是相容的,一旦冲突就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权益。本文认为,在拒绝录用携带者这一事件中,表现出的冲突主要有4个方面:①自主选择权与平等劳动权的冲突。正如个案6的那家医院所提出的第4条拒绝理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双向选择机制,不录用他们认为不合适的应聘者;但有能力的携带者的平等劳动权和劳动机会就被剥夺了。②公共卫生权利和携带者劳动权的冲突。健康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如果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一起共事,健康权将遭到威胁。也如个案6那家医院所提出的第二点理由一样,公众的“乙肝恐慌”一定程度上是1.2亿人口在就业等方面遭到排斥的来源。③企业成本和劳动权的冲突。企业有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但是携带者的进入会增加企业的运作和管理成本。比如,携带者可能带来的医疗成本,病情转化的休假成本,传染其他人的风险成本。企业为了规避这些成本,选择不为携带者“买单”。④路径依赖和劳动权的冲突。制度的实施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路径依赖:纵向的路径依赖表现为不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对乙肝认识的深入而修改对待携带者的制度规定;横向的路径依赖表现为一种从众和效仿行为,就如个案6所提到的,“医院的体检标准是参照公务员录取标准进行的”。

其次,对于另一行为主体——国家政府,本文认为“公务员录用制度不平等”来源于政府权力的运作结果。在这里,权力已经超越其自身存在,而与制度操作和医学知识结合起来。福柯在《疯癫与文明》和《不正常的人》中都对这种与技术和知识相关的权力体制作出了精妙的解读,我们循着他的理论脉络来理解政府对携带者的这种策略选择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

①权力与知识的联姻。福柯指出,“在现代社会,权力的运作恰恰和知识的积累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真理体制是权力运作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产物”(杨善华,1999:393)。医学作为一种和大众生活密切联系但又具有很强专业性的真理体系,和日常生活是有距离的,那么它就为权力运作提供了必要的相对垄断的知识,也给了权力运作一张具有辩护性的面孔。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医学界对于乙肝的认识还很肤浅。198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1年12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都规定:“乙肝属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并且不得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文晔,2003)。在这一知识基础上,公务员录用体检制度的提出是具有合理性的。但真理体制是积累的,2000年9月修订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应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接触人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文晔,2003)。那么,权力的运作也应该去适应这种知识体系的更正和进步。

②权力的自明性。许多制度或实践并不是得到了社会的认可,而是它建立了某种自明性,因而被视为理所当然,人们才接受它、容忍它。很长时间内,对携带者不公正的录用政策正是建立了这种自明性。它的基础不仅仅是医学这种真理性知识,而且还可通过建立一些“类法律的和医学边缘的制度文本”(米歇尔·福柯,2003:366)来运作权力。国家法律要求公务员身体健康,虽然没有细则规定,但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关于体检第26条指出: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根据职位要求具体规定(孟雷,2003)。事实上,全国31个省的政府都将携带者判定为体检不合格,这就形成了一种“潜规则”,而权力给了潜规则以合法性和自明性,人们很难对政府的这种行为提出质疑。

③规范和区隔。规范是权力意图的载体,对于携带者的这种制度布置即“对某类人进行评判、区隔、干预的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权威性和社会性”(米歇尔·福柯,2003:370),这种制度在政府眼中是针对“不正常人”的存在的规范和对社会公众的保护。另外,公务员是政府的权力精英,这就决定了它的“高门槛”,政府需要通过严格的筛选来保证公务员队伍和其他职业的区隔,使这种稀缺的政治权力保持神圣性。政府有很大的选择空间,起码可以让它在制度上保证挑选最健康、最出色、最满意的人,并通过抽象的行政行为实现规范和区隔,但却不可避免地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

权利的冲突和权力的运作造就了“制度不平等”,但从上文分析我们看到,作为主体的企业组织和政府的行为并不能说完全不具备合理性,但客观上,这种不平等成为了携带者群体生存的一个制度性障碍。

结论:作为社会病的重新定位

“无症状乙肝病毒携带”既不构成道德上的弱点,也不是法律上的犯罪,它只是一种潜在的病理性缺陷。本来,这样一种疾病本身并不值得讨论,但当它由于附着于个体身上,并成为了共同具有这种缺陷的所有个体的群体性标签时,它也就在社会中被“异化”了,它给它的载体带来了生存的困境和生活的压力。当社会和携带者群体开始进行各自的策略选择时,社会问题就应运而生,“乙肝携带”也就带上了“社会病”的影子。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乙肝携带所引起的社会问题并不是一个笼统的“社会歧视”问题,我们通过比较和界定三个很难操作的概念——偏见、歧视和不平等,继而把这一社会病重新定位为“公众偏见和制度不平等”。在公众层面上,我们认为虽然存在小范围的歧视行为,但在可被容忍和理解的限度中,并且可以消除;在组织和政府层面上,我们通过对权利冲突和权力作用的理解,试图说明这种不平等行为背后包含的两种行为主体的理性。

但是,可容忍的限度和行为背后的理性并不能成为某种社会问题存在的理由和借口,因为它不是一种健康的社会态度,也不是一种平等的行为标志。一旦这种限度被突破,一旦演变为广泛的歧视,一旦制度不平等的示范效应全面威胁到了携带者的生存质量,这将会是社会秩序底线的崩溃。最后,社会问题的“解铃人”还是社会中的各个社会主体。

1.乙肝知识的普及。我们发现歧视来自于偏见,偏见来自于某种程度上的信息错误和信息不完整。而医学界对乙肝携带已经有了较为科学的认知(包括乙肝携带是什么,传播途径和断绝传播的方法),这一整套认知信息应该通过某种渠道完整地被公众知晓,使公众形成对疾病的正确概念,因而就能在态度上纠偏。

2.法律体系的完善。制度不平等很大程度上要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纠偏,因为个体行为可以通过道德教育和知识灌输得以扶正,但制度这种抽象行为必须通过“法”才能得到约束和有效确认。对于携带者在就业、就学中所发生的各种不平等行为,必须同时依赖于立法、司法上的完善。

3.国家政府的行动。我们已经分析了在公务员体检制度背后的政府权力的某种合理性,但是,这种权力的另一面就需要政府进行制度反思。政府在运用权力对携带者进行规范时应该寻求更合理而有效的操作技术。传染病学显示,乙肝的传播是可控的。事实上,政府也已在1992年将乙肝列入计划免疫内容。但它不像天花、脊髓灰质炎等疫苗一样强制接种。“在北京、上海等城市,新生儿100%接种了疫苗;而在县、乡一级的情况很不理想。一项调查表明,全国范围内接种了乙肝疫苗的只占1/3”(孟雷,2003)。政府完全应该积极监督这种公共卫生政策的实施,在大范围内控制和降低携带者传播的可能性和公众感染的几率。虽然,这会增加政府的运作成本,但比起偏见和社会不平等所引起的失范和将要付出的社会代价来说应该小得多。

我们通过问卷定量和个案定性对这种社会病在学理上给予了关照和解读,并提出了可能的介入策略。但一个学者的力量是有限的,社会也必须通过自身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才能使其变得更合理、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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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乙型肝炎的歧视”:对“社会疾病”的学术重新定义_乙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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