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廉政建设中的群众监督机制_群众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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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依靠人民群众监督来揭发腐败,是我党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本文试对当前廉政建设中的群众监督机制做一些初步探讨。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群众监督的构成要素

从阶级属性来说,群众是一个阶级外延非常广泛的群体。所谓群众,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治社团和新闻媒体组织,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民个人。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平民百姓”。由此推理,“群众监督”就是指没有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等任何政治团体和新闻媒体组织,也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等广大公民个人,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罢免等方式对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制约和规范。群众监督的构成要素:

1、群众监督的主体。即群众监督的职能到底由谁来执行。笔者认为,在不同的时代,由于主要矛盾不同,决定着群众监督主体不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今天,群众监督的主体是没有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也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具体来说,有人民代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等,又有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还有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业者和其他爱国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

2、群众监督的对象。是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具体的说它包括以下两种人员:其一,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其二,是政府中的非党员领导干部及其公职人员。

3、群众监督的内容。群众监督的内容极其广泛,从大的方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其一,是对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其二,是对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予以工作监督。其三,是对执政党的党风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作风予以行为监督。其四,是对涉及本组织、本社团成员或普通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具体政策、法令、制度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品质监督。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4、群众监督的方式。从宪法与法律的有关规定,群众监督的方式基本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直接监督所采用的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罢免、民主评议和协商对话;其二,是间接监督所采取的听取工作报告、视察、质询和调查等形式。

二、群众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在长时间的反腐败斗争过去以后,老百姓如是说:当反腐变成了反复、倡廉变成了唱廉,反腐倡廉就成为了永远的空谈。笔者认为,腐败是权力异化和滥用的结果,要使反腐倡廉不成为空谈,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尤其是加强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因为群众监督对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实行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首先,党的群众路线,就是我们党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群众监督就是在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之一。因此,实行群众监督对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进而巩固党的领导,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次,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体现的是党和政府保障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地位,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实现。由此可见,党的群众路线和社会主义民主共存于我国,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它们共同的目的都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2、实行群众监督,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扩大和巩固党的群众基础的需要。我们党来自群众,党最深厚的基础在群众,党的蓬勃的生命力和发展壮大的生机也在群众之中。在新时期,党面临着如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全球化等诸多方面的挑战。党只有依靠人民群众,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抵挡住各方面的挑战,化挑战为机遇。群众监督,实质就是人民群众对党的一种支持,它是党执政的强大后盾。不要群众监督,其实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削弱群众基础。

3、实行群众监督,是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履行人民公仆职责的必然要求。过去,我们对领导干部主要实行的是任命制,非公推民选走上领导岗位的领导者,群众观点淡薄而缺少对群众的敬畏之心。因此他们对上负责的意识较强,而对地位比较低的下属和群众就会表现出另一个面孔。他们之所以漠视群众,主要是群众决定不了他的命运,他们不但不怕群众,而且想方设法压制群众。面对监督,他们从内心反感。因此,应当把掌握领导干部命运的权力更多地交给群众,实行人民群众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不按照人民群众的意志行使权力的领导干部坚决依照民意和民主程序及时清除,是确保领导干部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履行人民公仆职责的需要。

4、实行群众监督,是遏止腐败行为和揭露腐败分子的“克星”。随着我党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逐年加大,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活动也变得越来越隐蔽。而“官方专案组”或是缺乏足够证据,或是由于部分“组员”惧怕腐败分子、黑恶势力的报复,害怕他们通过行贿受贿织就的巨网,所以他们没有拍案而起的热血和勇气。而广大群众对腐败行为深恶痛绝,是腐败分子的“天敌”。他们与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又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有制度的保证,有法律的支持;只要他们的监督行为不受打击报复,人民群众是会积极履行监督职责的。事实证明:实行群众监督,这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据报道,近些年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案件80%以上是群众举报的,这足以说明,监督信息的第一来源都来自群众,没有群众的监督和充分参与,反腐败斗争是很难取得胜利的。

三、群众监督的主要特征

群众监督之所以在廉政建设中具有其他监督形式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之所以成为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基础,是因为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监督方式和运行轨迹。笔者认为,群众监督它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群众监督具有广泛性。群众监督同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不同,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它们只能负责某一方面,而不能越权进行其他方面的监督和制约。群众监督则不一样,群众数量多,分布广,各个方面都能接触,各个方面都可以监督。因此,如果广大群众都能自觉地积极地依法行使监督权,那么,对权力运作的监督就将是全天候、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由于群众监督的覆盖面最广泛,因此,它的影响和威力大,所谓“千夫所指,无疾而死”,就是指群众的力量。所以,任何腐败分子、腐败行为都将难以逃脱群众监督的天罗地网。

2、群众监督具有一定的自发性。群众监督的自发性主要指群众监督个体参与政治不是取决于自身的思想认识和理性觉悟,而是更多地取决于个人意志和非理性因素。在非理性因素支配下的自发参与监督活动,有时可能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规章、政策、条例等所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有时则不相符合,从而使群众监督个体的监督活动呈现不确定性。这种随意性主要指监督行为的盲目性,无计划性和情绪化。由于随意性的存在,一些地方官员以社会稳定为由,有意限制或剥夺群众的监督权,迟迟不开展基层民主。由此看见,自发性的存在是阻碍群众监督落到实处的一大障碍。

3、群众监督不具有强制性。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法律监督相比,它不能给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以直接的党纪、政纪和法律制裁。虽然群众可以直接要求党和政府对腐败现象采取措施,或要求腐败者改邪归正。这一制约机制的问题在于是否揭发在群众,而是否受理和处理却在组织,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权威。从群众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看,由于群众监督本身不具有强制性,相应地造成人民群众的监督活动缺乏实效性,难以构筑直接有力的反腐败阵线。人民群众也出于自身利益和安全考虑,往往有意放弃手中的权利,从权力的主人变成权力的“奴隶”。这种状况的存在,只说明两个字“不敢”。“不敢”监督的心态使人民群众的监督热情受到主体限制。

4、群众监督具有滞后性。群众监督本应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形式,但依靠群众监督本身的效力根本无法解决反腐过程中的制裁、协调、惩罚问题,需要一系列辅助制度、机制、渠道为其提供活动平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群众监督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渠道不畅通,使人民群众处处受制,说到底,是一个“不能”。即使群众监督个体充满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如果缺乏一个容纳空间,群众个体便无从入手,所做的工作也可能付诸东流,甚至招来杀身之祸。事实证明,群众所能检举揭发的问题大多发生在既成事实、且造成一定危害之后,因而群众监督事实上具有滞后性,其防错功能小于纠错功能。因此,解决群众监督中的滞后性,是提高群众监督效率和威力的前提条件。

四、当前廉政建设中群众监督的认识纠偏

群众监督这一制约机制是公众熟悉、感情较贴近的一种监督形式,在廉政建设中担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但是,由于群众监督的制约机制的生成发育还不成熟,社会对其还存在某些误解和偏见。要使群众监督发挥其积极作用,当前需要解决一些对群众监督偏颇和错误的认识。

1、纠正群众监督就是搞群众运动的认识。群众运动是下层的阶级、阶层为解决尖锐的社会矛盾推动社会前进而进行的集体活动和斗争。群众运动曾是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发动和依靠群众完成特定政治任务的有效方式。诚然,群众运动有负面效应。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不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而且也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进而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宣布不再搞群众运动(指针对干部的政治运动),宪法也规定取消“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开展反腐败斗争不能靠历史上搞群众运动的办法,这不符合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消极地对待以往的群众运动决的教训,把“不搞群众运动”与相信、依靠、发动人民群众对立起来。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决不意味着不要发动和依靠群众。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也是我们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依靠力量。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反腐败的积极性。因此,反腐败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坚决相信和依靠群众,实行群众监督。而不能以牺牲群众监督为代价,更不能以此作为否定群众监督的借口。

2、纠正群众监督必定会泄密的认识。诚然,在政治运行过程中,很多环节是需要保密的。在廉政建设中,查处贪赃枉法者,为了全面彻底和准确地搞清全案,也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但是,这种保密是有阶段性有范围性的,与公开性原则并不是水火不容的。有一些领导干部出于工作的需要或个人的利益,认定群众监督必定会泄密的结论。并且,个别执法部门还以破坏社会治安为由拘留群众监督个体。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监督的形象。实践证明,群众监督并不会直接导致泄密发生,反而会促进保密工作的发展;群众监督是合理的正义行为,它的存在将使那些故意剥夺群众知情的腐败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纠正群众监督必定会泄密的认识,须从思想、运作程序上澄清群众监督的实质,帮助个别领导干部破解思想深处的忧虑并增加对整个群众监督运作过程的了解。纠正这种错误认识,不仅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参与监督事务,大胆揭露腐败行为,而且可以推动党政部门的政务公开,增加办事透明度,赋予人民群众更多的实实在在的知情权,从而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反腐倡廉。

3、纠正群众监督必定帮倒忙的认识。群众监督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体现着民情和民意,是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政治生活的重要平台。借此平台,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其历史主体作用。而有些人却忽视了群众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否认人民群众本身蕴藏的智慧和能量,从而主观地断定群众监督必定会帮倒忙。这种认识其实根源于对腐败斗争形势的错误判断和对人民群众天然能力与威力的错误估计,简单地认为反腐败是党内的事,不应由普通群众来参与,并且普通群众也无法担起此任,只会扰乱治腐视线和反腐阵脚。这种认识的存在一定的程度上冲击了党的群众监督建设,使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迟迟滞后于反腐形势,与其它监督形式相比,群众监督的基础建设最弱,在投入、效能、反馈等方面落后于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等。说到底,这种错误认识是对群众监督有效性的否认。因此,破除这种认识,必须从群众的能力、威力及其与党的事业一致性入手。把政策交给群众,把道理给群众讲清楚,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具体问题,相信群众是能够把握分寸的,是能够按政策办事的。

4、纠正群众监督难以控制和支配的认识。诚然,人民群众从阶级属性来看,它是一个阶级属性非常广泛的群体。它代表方方面面的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因此便给人民一种难以驾驭的印象,造成党政部门一些人对他们产生某种不信任。这其实是有意剥夺群众监督的规范性,否认群众监督有其运行规则和规律。如果群众监督超出了法制的界限,构成破坏社会的违法行为,成为个别人发泄私愤、借之诬告人的手段,这样的群众监督能归于民主监督一类吗?如果群众监督动辄以急风暴雨式的揭批方式反腐败,而不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力量进行最终制裁,这样的群众监督能归于民主监督一类吗?回答很明确:绝对不能。群众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特有方式,本身并不存在难以控制和支配的问题,若在现实生活中或具体操作过程中偶尔出现个别人的过激行为,通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耐心教育,也能有效地得到纠正。并不会影响整个群众监督的民主性、稳定性和社会性。

五、增强群众监督效能的主要措施

目前就群众监督这一制约机制来看,离反腐败的要求还相距甚远,还远没有起到遏制和威慑腐败现象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增强群众监督的效能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大力增强人民群众监督参与意识。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理应对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但是,由于旧中国本身就是一个缺乏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的国家,而且这种缺乏民主精神和参与意识的传统文化作为一种历史的沉淀深深地残留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加上十年“文化大革命”的负面影响,现在许多群众的监督意识比较淡薄,有些群众认为,监督上边的事,普通群众管不了;有些群众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不想监督;有些群众怕打击报复,不敢监督。只有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才站出来揭发投诉,甚至有的人逆来顺受“忍了”。因此,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制宣传、普法教育,尽快地提高人民群众对权力运作依法行使监督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着力拓宽疏通群众监督渠道。从总体上看,群众监督的渠道基本上是完备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群众的意见无人听,委屈无处诉,或诉而不决的情况依然存在。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着力拓宽和疏通群众监督的渠道。一是通过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监督法》以法规形式明确群众履行监督的权力、义务和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反映问题的民主权利切实受到法律保障,确保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二是完善、疏通人民群众的信访渠道。主要是改进信访部门的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能畅通无阻地得到反映。三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来实施群众监督。民主选举是人民群众把自己信任的人推出来行使权力,民主评议是对领导进行评议,对不称职者免除其职务。四是通过政务公开来实施群众监督。知情是实施监督的必要前提。因而党和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一切活动,除法律规定应该保守秘密的以外,均应向人民群众公开。以公开办事原则、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等方式接受群众监督。五是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作用来实施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实质也是群众监督,因为经过大众传媒对权力行使者的一些行为进行曝光,必然会引导公众的注意和反响,从而有效地抑制权力行使者的不良动机和行为。实践证明,新闻舆论是群众参与监督的重要渠道。六是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来实施群众监督。由纪委统一聘请,统一安排监察区域,对监察员的要求必须有一定群众基础,又敢于讲真话的人。七是通过开通市民投诉专线电话来实施群众监督。

3、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群众监督要取得实效,必须要有制度作保证。笔者认为,目前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选拔任用党政干部要实行民主推荐制度。在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前,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任职人选的基本情况及具体拟任职务要进行公示。拟任人选要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民意测验,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能提拔任用。同时要专门召开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人会议进行民主协商,认真听取意见,然后进行党委全委会投票。二是建立健全干部定期申报家庭收入制度。要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和职业行为监控网,规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乡村级干部,每半年汇报个人收入情况,其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建房、租售房、婚丧喜庆、经营等重大事项,事后一个月内主动汇报登记备案。受理申报机构也应不限于本单位组织部门,而且应该在一定的媒体上细致而具体地广而告之,让群众都能看得见,有对照。三是建立人民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制度。广大群众选举出人民代表后,往往再也没有联系,不了解自己选出的代表的工作情况。因此,人民代表应定期以会议形式,与尽可能多的选民接触,人民代表必须把群众的要求和意见及时反映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四是建立和健全群众监督的反馈制度。具名举报的,主管部门应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给举报者本人,匿名举报的,要通过大众传媒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五是建立和健全群众监督的激励和保障制度。对于那些勇于监督,并作出较大贡献的人予以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奖励,对那些依法行使监督权的群众,其工作、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生活依法受到特殊保护。如果因为行使监督权而蒙受不法侵害,国家酌情予以补偿。对那些打击报复群众揭发其腐败的人,则应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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