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有企业和政府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个重要主体,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新时代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过程中,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有机体,在国有企业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和政府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有充分的体现,尤其是国有企业全面党建水平的提高对法治政府建设、对推进新型政商关系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
引言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出资成立的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就承担着双重功能,即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作为经济组织,具有逐利功能;作为国家设立的组织,存在实现政府目标的社会功能。通过国有企业,政府可以实现直接的经济调控。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天然联系,使两者具有相同的属性和目标,相互发挥作用,共同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1.国有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的重要作用
1.1.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国有经济把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企业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从政治经济学角度看,国有企业从根本上解决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从西方经济学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恰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有限理性导致的短期理性而长期不理性、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等问题。
1.2.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密切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同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密不可分:一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市场行为影响较大;二是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投资决策需要直接与市场相联系;三是政府还是调节者,政府这个市场主体对其他市场主体所实施的调控能力与效果,对市场有着其他主体所不可比拟的作用。
2.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意义
2.1.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政治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并取得重大成就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国有企业改革首要一条是坚持党的领导。因此,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无论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如何调整、治理机制如何变化、监管模式如何创新,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这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要求。
2.2.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紧迫政治任务
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保留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如作风问题、腐败问题、机制问题,本质上是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责任没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国有企业尤为紧迫,否则就会危害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因此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必须把抓党的建设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作为头等大事来谋划和推进,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在国有企业落实落地。
2.3.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对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具有独特优势
长期以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国有企业有别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优势所在。国有企业在体制机制实现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使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领导核心作用融入现代企业制度,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科学发展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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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3.1.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位置
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责,是国家治理的具体实施者和推进者,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居于重要地位,发挥着重大作用。同时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制定、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大部分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都是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或制定的,由各级政府执行的,法治国家建设的水平和程度直接取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和程度。
3.2.法治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法治中国的三根支柱。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法治政府建设在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具有示范性和支撑性的主体工程,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需要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先导、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标志。
4.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水平的提高与法治政府建设相互关系的体现
4.1.对于中央的大政方针有了共同的理解
理顺新型政商关系是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是新时代净化政治生态、培育现代化经济体系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企业与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的共识性的路径选择。全面从严治党,是塑造亲清政商关系,构建公开、公正、公平的政治生态的必由之路。全面依法治国则要求抓住法治政府建设这个主体,要求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方位新高度出发,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
4.2.国有企业和政府间增加了对话渠道
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对话渠道,法律必须作为中介而发生功能作用,让企业市场主体“法不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使国有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对话渠道多了一个层面——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为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政商关系设立了导向,可以彻底疏通政商交往的梗阻。
4.3.在党纪国法下开展工作有了共同的约束
国有企业拥有资本,具有逐利性,不同程度的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权力和资本在约束力不够的情况下必然滋生腐败,不健全的制约机制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必然要杜绝和处理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异化的政商关系,各级政府党员干部和国有企业党员干部有了共同的约束,在党纪国法下开展工作必须要增强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遵规守法、廉洁从业。
5.结论
我国正处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好历史时期,政府要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方位新高度出发,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国有企业充分利用与政府的同属关系,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方面增加了与政府的对话渠道和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了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构建,更加保证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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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申春林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9
标签:国有企业论文; 政府论文; 法治论文; 依法治国论文; 治党论文; 政商论文; 作用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