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旭圆[1]2018年在《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质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庭审质证是审判方式改革以后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刑事诉讼公正及建设我国法治化道路具有重要意义。虽然刑事诉讼法条文对质证有相应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完善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质证制度。基于此,要对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与域外国家进行相应对比,提出完善我国质证制度的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制度存在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控辩双方对抗力量不平等、被告人的质证权未得到充分重视、法官中立性地位不够明确等情况,而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质证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同时,我国质证制度的质证客体不明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没有细致有序的质证规则,这些都要求我国质证制度必须进行完善。本文从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庭审实质化配套制度设施的完善、质证制度本身的完善叁个方面,通过对卷宗移送制度、庭前会议制度、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和保障律师辩护、确立法官中立地位以及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等方面的论述,以质证规则、质证内容和质证方法的完善作为重点,最终达到完善庭审中心改革要求下的质证制度的目的。
冯冲[2]2007年在《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质证是认定证据的前提,是刑事证据制度和审理程序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才能由法院认证并进而成为定案根据,否则就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质证是在审判方式改革后才开始适用的,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立法过于原则化,使得刑事诉讼法典关于质证的规定过于粗疏。而司法实践中也因缺乏详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导致具体操作的混乱。质证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诉讼公正,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走向科学化、民主化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理顺诉讼程序的内部机制,使质证程序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能够有机结合,更好的体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进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思考和研究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问题上,结合中国国情,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找出不足,采取渐进的方法,从逐步的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性变革。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证明,质证制度发挥的水平高低及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质证规则设置的科学性。两大法系的质证制度主要有证据开示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关联性规则、可采性规则等。根据目前我国质证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对质证制度所涉及的质证主体、质证对象、质证内容、质证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看法。质证的基本理论是研究和构建刑事质证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分首先介绍了刑事质证的基本理论,并从质证的概念、主体、对象、内容、方式以及质证的目的等方面对质证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其次,笔者考察了两大法系对于刑事质证制度的规定,分析了两大法系质证制度的不同,并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质证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评述,从比较中得到对完善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启示。而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共分两大部分进行论述,一是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现状的分析。二是完善这一制度的设想。在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现状的论述中。笔者从立法上和实践上分析了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缺陷,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最后笔者详细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首先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规则,其次还需要从若干方面来完善与刑事质证相关的制度保障。
许明莹[3]2008年在《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随着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法庭控辩模式的开展,刑事质证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尽管我国现行法律也确立了有证必质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却长期流于形式。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上的不成熟,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因为诉讼价值取向的偏离。对质证制度的立法完善,一要完善质证制度本身的规则、程序,二要完善保障质证制度实施的周边法律制度。本文在论述质证制度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传统采用的讯问制度,分析了质证制度的价值和优越性,剖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成绩和不足之处,进而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具体措施。写作过程中既考虑司法公正,又兼顾社会现实,力求实现法律的完美性和现实性的统一。
黄珞[4]2007年在《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质证是审判方式改革后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诉讼公正,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走向科学化、民主化有重要意义。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理顺诉讼程序的内部机制,使质证程序与刑事诉讼其他程序能够有机结合,更好的体现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进而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有人认为在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程序模式下,质证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得到更好的发挥,无论是在质证的质量和效果上都有明显优势,因而,这种程序模式已成为当今世界质证制度的一大趋势,但笔者同时认为,职权主义在质证程序中介入不是完全没有实际意义的,尤其在弥补当事人质证能力不足方面,两种质证模式之间只存在借鉴与被借鉴的关系,不存在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日本刑事诉讼质证模式设置时就采用了结合式的做法,它在大陆法系原有体系上引入英美交叉询问方式,实行审判长指挥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笔者亦赞同我国在质证模式的构建时采用这种兼容并蓄的做法,但认为如何吸收与借鉴有进一步考察、探讨的余地和必要。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证明,质证制度发挥的水平高低及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质证规则设置的科学性。两大法系的质证制度主要有证据开示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关联性规则、可采性规则等。根据目前我国质证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对质证制度所涉及的质证主体、质证对象、质证内容、质证方式以及质证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看法。
任淑秋[5]2013年在《刑事质证程序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质证是整个庭审活动的核心,是法庭认定事实的基础和确定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是法庭审判中调查核实证据的法定方法,也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经程序。司法实践证明,质证的有效运行需要控辩对抗的诉讼结构、明确的质证环节和科学的质证规则。虽然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新刑诉解释)对证据制度作了扩充,对证据种类、证据收集、证据分类审查与认定、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在规范证据审查与运用、夯实案件质量基础、规范司法行为、保障诉讼权利方面,取得了显着成效,但对于庭审过程中最重要的质证程序,规定仍然过于粗疏且不完备,对于质证主体、质证内容、质证程序都没有以条文的形式予以明确,导致质证主体不明确、法官角色定位不清晰、质证活动无章可循、质证与认证、质证与辩论相脱节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究其根源,在于我国质证模式脱胎于职权主义庭审模式,法官的职权性较强,控辩双方对待质证制度冷漠,不符合质证制度设立的对抗理念,也使庭审面临流于形式的危险。因此目前我国质证模式的改革理念,正朝着强化当事人主义方向发展。就质证规则而言,英美法系比较成熟和完善,主要有传闻证据规则、交叉询问规则和证据披露规则,每一项规则都集中体现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的特征,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质证程序设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庭审质证,对控辩双方提交到案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以及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加以确定。然而,由于法官质询权的内容及范围界定不清,控辩双方力量失衡,程序的进行和对证据的采信缺乏可预测性,这大大影响了当事人对程序安全性的信心以及裁判的信服力。而且法官对双方的质证结果并不进行当庭认证,使许多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混入到法庭辩论阶段,成为支持控辩一方观点的主要证据。质证环节就此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成为形式主义的牺牲品。用这种形式主义的质证程序认证采信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一系列我们已经知道的、甚至还不知道的冤案、错案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因此,在人权保障观念日渐深入人心和程序性正义彰显的时代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质证程序制度进行反思并加以完善,使之更加符合当代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刑事质证的概念出发,研究刑事质证的理论含义和特征。作为刑事质证,它要求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庭审中,一方针对对方所提供的被告人是否触犯某项罪名或者具备某个量刑情节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驳,为审判人员判断该证据是否采信提供依据。它在质证主体、质证对象和客体、质证规则上,均有自己的独特之处。第二部分,从比较的视角出发,分别在刑事质证的主体、客体和适用规则等方面,分析了域外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刑事质证的基本概况。英美法系的刑事质证程序较为完善,尤其是质证规则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我国刑事质证有自己的特色,但也存在不足,立法上缺少完备、详细的质证规则,在实践中法官的中立性、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性、被告人的质证权和证人的出庭率等方面均有待于完善。第叁部分,从质证规则的制定、法官的角色定位、控辩双方的地位及权限的扩张以及改善社会环境等多个角度,对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质证程序制度提出具体建议,力图早日完成质证规则在我国土壤中的移植和自我成长。
唐嘉君[6]2009年在《刑事质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该诉讼活动对于推动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放眼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事质证制度。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质证制度的规定极为不完整,显得极为粗糙,不易操作。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刑事质证制度的不完整,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运作的“瓶颈”,给刑事司法活动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有必要对刑事质证制度进行系统地研究。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四万字。第一部分为刑事质证概述。本部分在分析批驳的基础上,对刑事质证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界定。所谓刑事质证就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以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反驳等方式对当庭举出的所有证据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论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确认其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查明真相,提供依据的诉讼活动过程。第二部分为刑事质证制度的域外考察。本部分对世界上主要的刑事质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的对象。无论是英美法系刑事质证制度、大陆法系刑事质证制度还是混合式刑事质证制度都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只有根据我国国情,借鉴世界主要的刑事质证制度,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质证制度,即一种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双方间平等地展开质疑、对抗、辩论的刑事质证制度。第叁部分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本部分从立法、司法这两大方面分析了我国刑事质证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立法方面,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在立法上缺乏系统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立法没有对刑事质证本身作出系统规定;立法对刑事质证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欠缺及不完善。司法方面,立法上的粗疏,使得刑事质证缺乏有效运行的诉讼环境,刑事质证流于形式。第四部分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从确立刑事质证制度、刑事质证规则、我国刑事质证的具体设计、我国刑事质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在基础理论上和具体制度设计上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确立了平等质证规则、直接言辞规则、适当发问规则、尊重人格规则、法官铺助规则等规则;从刑事质证主体、客体、内容、方式、程序五个方面对刑事质证进行具体设计;确立或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证人作证制度、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回子斌[7]2017年在《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审查案件事实和核实证据是否有效必须经过质证程序,刑事质证活动是整个审判过程的核心。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保证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刑事质证制度的良好运行。我国在刑事质证制度上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依旧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从四部分研究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第一部分,从刑事质证制度的基本概念出发,分析刑事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同时介绍了刑事质证制度的价值;第二部分,分别介绍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刑事质证制度,通过两种模式的对比,可以看到各有优点与不足,虽然有很多规则是不同的,但最终都是为了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第叁部分,从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历史演进和现状出发,指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角度分析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影响,列举了完善刑事质证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最后从具体措施和保障措施两个角度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
盛艳[8]2007年在《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同时又是庭审活动的必经程序。其对于法官正确认定证据、保障控辩双方实现自己的诉讼主张、以及对随后法庭辩论的进行等方面发挥着有利的作用。质证的目的不仅仅是为法官随后的认证提供一个过滤装置,更重要的是为被告方参与到法庭审判中、为其展示自己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的证据提供了一个平台,可以说,质证是发现案件真实、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质证的本质在于“质”,即对对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因此,质证的有效运行需要控辩对抗的诉讼结构。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庭审就是对抗性不足,依然保留了较为浓厚的法官讯问式色彩,这使庭审质证效果大打折扣。除此之外,质证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对质证功能的发挥也有很大影响。从法律有关质证的表述来看,无论是79年还是96年刑事诉讼法,“质证”一词都只是出现在证据有关条文的表述中,是作为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重要活动之一。而在普通审判程序的有关条文中没有对“质证”一词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质证的运作程序等作出具体的安排,质证作为庭审必经程序的地位未得到凸现。立法对质证规定的简单、粗糙,造成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还是不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困难。而且法律对质证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得也很不完善,如立法上没有建立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一系列制度。因此,深入研究刑事质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首先要从宏观上转变诉讼结构,主要是增加庭审的当事人主义色彩,增强庭审的对抗性,同时要注意度的把握,不能盲目当事人化,一味地强调对抗,而应当是在法官主持下的控辩之间的平等对抗。其次,要建立科学的质证程序,笔者认为对于质证程序的完善主要是借鉴英美的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应作为我国控辩式庭审中的主要质证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来具体安排程序的运作。同时,法律也应进一步完善质证所需的规则,以增加质证的可操作性。最后,就是要建立和健全保障质证有效运行所需的相关配套措施。
马明慧[9]2006年在《刑事诉讼质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质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质证是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实行“集中审理”主义的必然要求。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庭审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庭审质证问题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再加上受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尽管刑事诉讼立法上确定了质证是刑事庭审的必经程序,但是立法过于原则化,使得刑事诉讼法典关于质证的规定过于粗疏,有关质证的涵义、特征、模式、原则、规则等一些基本概念或界定不明,或根本未予涉及,导致司法实践中刑事质证的程序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有走过场之嫌。因此,为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有必要对质证制度进行系统地研究和阐述。质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法律允许的刑事质证的主体对庭审的所有证据进行质疑和质辩,以确认证据证明力的诉讼过程,因此具有法定、平等、对抗及有序的特征。质证具有两种价值,一是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直接价值,一是公正审判,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终级价值。刑事质证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内容叁要素构成。当前世界各国有叁种刑事质证模式,我国应采取的刑事质证模式是一种在法官的主持下,对抗的控辩各方(包括被害人一方)进行主询问、反询问、法官补充询问的多元化质证模式。在刑事质证中,我国应确立平等、法官中立、辩论及直接言词原则,并采取充分质证、严格程序、质证自愿、相关性及交叉询问规则。我国目前在质证的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是在立法上,缺乏对质证制度本身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系统性规定和阐述,在司法上,由于立法上的粗疏,使得刑事质证缺乏一个有效运行的诉讼环境,刑事质证流于形式。从刑事质证制度本身和刑事质证相关配套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改进我国刑事质证的建议和意见,即通过完善质证主体和质证对象的范围,增加对质证的原则、规则、方式和程序等规定,来规范和完善质证制度本身的建设,通过对刑事质证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如设立庭审证据交换制度,完善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确立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健全证据提供者出庭作证制度等,为刑事质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构建良好的诉讼环境。
张文峰[10]2010年在《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质证是法官采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是刑事庭审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的诉讼环节,已成为现代刑事庭审活动的必经程序。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及庭审构造的不断改革,证据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质证对于法官裁决的影响更加重要,因而刑事质证问题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也越来越受关注,成为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深入而广泛地思考和讨论的对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诉讼结构和司法理念的转变。特别是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引入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弱化了我国刑事审判中传统的职权主义因素,刑事质证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由于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受职权主义的影响较深,无论在刑事法立法过程中还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质证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庭审质证流于形式,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使刑事质证的作用和价值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得到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的刑事质证制度。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制度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刑事质证制度的基本理论概述,对刑事质证的内涵、要素和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两大法系质证模式探析。通过两大法系质证模式优缺点的比较分析从中得出一些启示,进而提出一些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构想。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庭审刑事质证制度的现状剖析,探讨了我国庭审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改革和完善意见。
参考文献:
[1].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的质证问题研究[D]. 周旭圆. 甘肃政法学院. 2018
[2]. 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D]. 冯冲. 山西大学. 2007
[3]. 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完善[D]. 许明莹. 吉林大学. 2008
[4]. 论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 黄珞. 上海交通大学. 2007
[5]. 刑事质证程序研究[D]. 任淑秋. 吉林大学. 2013
[6]. 刑事质证制度研究[D]. 唐嘉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09
[7]. 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研究[D]. 回子斌. 河北大学. 2017
[8]. 我国刑事质证制度研究[D]. 盛艳. 湘潭大学. 2007
[9]. 刑事诉讼质证研究[D]. 马明慧. 安徽大学. 2006
[10]. 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制度研究[D]. 张文峰. 郑州大学.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