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法律环境_科技论文

论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法律环境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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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需要,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关键是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本文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为促进我国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但随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显现出来。

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些条款的确切含义需进一步明确。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出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有必要明确,以有利于贯彻和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立法步伐落后于实际发展的需要,存在立法空白。科技成果转化涉及方方面面,但有些方面的立法还是空白的,如《科技成果定价法》、《风险投资法》、《科技贷款法》等还没有制定,不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客观实际需要。

(二)科技税收法律规定不合理

我国目前科技领域的税收法律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合理的科技税收法律体系。税收对高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高科技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多。另外,近几年来,民营科技企业总量规模不断扩大,效益同步提高,创新能力增强,是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的新生力量。但由于有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资金规模等方面不能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因而难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制约着民营科技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巨大能量的发挥。

(三)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缺乏法律保障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用于科研阶段投入、转化阶段投入、生产阶段投入比例应当为1∶10∶100,然而,我国目前这一比例却是1∶0.5∶100,显示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的资金严重不足, 其根本原因在于资金缺乏法律保障。

1、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缺乏统一有效的科技信贷法律支持。首先,由于高科技企业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而且可作抵押的有形资产较少,故金融机构从经营的安全性、效益性原则出发,尽量减少科技贷款。其次,科技贷款利率偏高,几乎与一般的技术改造贷款利率相同,反过来,抑制着科技企业对科技贷款的需求。再次,科技贷款期限较短(一般为1—3年),与科技成果的开发研究、转化应用到投放市场产生经济效益的周期较长不相适应。因此,依法引导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的投向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2、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缺乏风险投资法保障。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风险投资法,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需要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资金不足,影响科技成果转化。我国专利技术实施率仅10%左右,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缺乏转化资金。另一方面,已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的资金来源,风险投资占2.3%。 可见,来自风险投资的资金比例极低。其直接后果是我国科技投入水平低下,造成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困难。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关键因素。我国法律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规定不明确,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大障碍。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主要有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这三种主体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使科技成果转化的力量被分解和弱化。一方面,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和技术力量集中、科研实力强,但在经营管理、加工能力、质量保证、资金筹措、市场开拓等方面都缺乏经验和实力,科技成果转化真正成功的不多。同时,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课题设计时不能充分考虑科研成果在生产上的实际应用状况,往往只注重与晋升职称挂钩的科研成果的档次、水平和获奖情况。至于能否及时转化和产生效益,许多科研人员认为与自己关系不大或认为那是别人的事,以致科技成果不能实施应用和转化。另一方面,企业对科技成果的需求最大,成果转化的条件较成熟,但我国的科研开发人才仅有27%在企业,许多企业根本没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企业所需科研成果主要依赖外界供给。这直接制约企业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五)技术市场和中介机构不规范

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技术市场和中介机构。而技术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关于技术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相应地制约了两者的正常发展和运作,直接影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首先,技术市场发育缓慢,缺乏区域性、全国性的信息网络。因此,造成了一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大量的科技成果沉积,不能用于生产;另一方面,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有着大量的技术需求,却难以得到适用的技术,导致科技与产业的脱节。其次,现有的技术中介机构由于服务能力不强和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多数只能起到联络沟通作用,无法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和咨询。更有唯利是图的中介者,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欺骗真诚寻找项目的企业,从而影响了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的对策

法律环境存在的问题,制约着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利于发挥科技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所以,应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建设的力度,并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

1.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建议在适当的时候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改并提交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使之成为法律层次更高的、更具权威性的基本法。同时在适当的时候将《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升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以提高其立法层次。

2、及时制定配套法规和修改相关法律。 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科技立法应具有超前性、前瞻性。科技成果转化法也应顺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时制定有关配套法规,并适时修改相关法律,以发挥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整体调整功能。

3、增加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应对有关概念和规定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和说明,并适时扩大法律解释力度,或制定有关实施细则解决这一问题。

(二)修改税法以发挥税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修改税法应注意提高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建议(1 )将“经认定的新办高科技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改为“经认定的高科技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2 )推行再投资退税政策。高科技企业用留利进行科技开发项目和成果转化的投资时,全部或部分退还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3)对高科技产业领域从事科技开发和转化工作的人员, 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要提高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科研奖励收入及对科研成果收益的提成收入要免征个人所得税,以提高其从事科研及转化工作的积极性。(4 )改变按照所有制性质给予税收优惠的作法,尤其要使民营科技企业同等地享受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时的税收优惠,从而激发所有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三)制定统一《科技贷款法》,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需求

目前,科技贷款不能适应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的需要,有必要制定统一的《科技贷款法》,对科技信贷的原则、利率、期限、对象和用途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科技贷款法》必须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原则,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相适应,并区别于其它贷款。通过修改科技贷款利率规定,刺激金融机构发放科技贷款。科技贷款利率可实行“基准利率加风险补偿收益”的方法,即在项目贷款时,实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效益时,再获得风险补偿收益。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风险与收益相对应,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积极性,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资金投入。

(四)建立鼓励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1、建立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还未真正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坚力量,企业不愿对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进行投入。许多企业根本没有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大多数企业的科研开发费用仅占销售额的1%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同比已达到10%。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强制性地建立企业科技开发转化体系,明确企业科技开发和转化经费投入比例,规定利用高科技开发新产品和改造传统产业的优惠政策,限制落后产品的生产,规定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的责任和奖励等,从而依法促进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2、建立鼓励产学研联合协作的法律制度

产学研联合,实质上就是高校、科研院所与生产企业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上的联营,其目的在于促进科学技术与生产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从而使各方当事人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产学研联合对于推动科技与生产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应当重视和鼓励产学研联合的存在和发展,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通过制定《产学研联合管理规定》对产学研联合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以及优惠措施等作出规定,这对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环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具有现实意义。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和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的法律制度。技术市场是我国国内技术交易的主要场所,它在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和转化方面起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技术市场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技术市场的法律制度,以发挥法律对技术市场的调整作用,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市场依法运行。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的法律制度。这方面的有关规定应包括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中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和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六)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

风险投资是一种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科技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科技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随着各国高科技竞争的加剧,风险投资在各国政府的鼓励下,起着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的催化剂和推动器的作用。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发展风险投资业的经验,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为风险投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包括:制定风险投资法。对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风险投资主体、风险投资的融资渠道、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营造良好的风险投资政策环境。为保护风险投资者利益,降低风险投资者风险,推动风险投资发展,政府应对风险投资予以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府担保、政府采购等。建立适应科技成果开发和转化的风险投资基金,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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