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难点及对策论文_张政

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管理难点及对策论文_张政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临沂 276000

摘要:随着建筑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困境。因地方夜间施工环境噪声执法主体的冗杂不一、处罚区间不明确而表现出法律适用冲突。行政部门具有专业性,但难以集众之所长于一身,在夜间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的执法过程中表现出能力不足。为解决这一现象,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性规定。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监测数据调控和预警机制等方式建立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环境;机械设备

引言

环保部门接到关于建筑施工环境噪声的举报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可见建筑施工噪声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根据全国公众环境举报平台的使用情况,关于建筑业的夜间施工噪声的污染比例持高。在2018年3月-2019年2月期间除了春节期间停工导致建筑举报较小外,其他时间关于建筑业的举报一直居高不下。该期间关于建筑也的举报比例分别为33.3%、32.9%、33.6%、41.0%、28.8%、31.5%、41.7%、43.9%、32.0%、43.2%、42.5%和22.2%。但是,在环境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却存在各种困惑。因1996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制定已经过去了二十多年,该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与目前现状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在进行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执法过程中,也存在执法能力不足等问题。

1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不力之根源

1.1夜间施工噪声污染法律规定不明确

第一,法律规范模糊,以致夜间施工环境噪声执法主体的冗杂不一。根据《噪声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禁止夜间施工的例外进行证明,满足施工单位因“特殊需要”和“生产工艺”的夜间连续作业。虽然人民政府作为综合性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时考虑到的不仅是某一方面的利益,而且还包括对多种利益进行权衡,让各地的行政部门发挥所长互相配合。但是,针对认定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这种规定并没有将夜间施工证明主体真正确定下来。具体由政府或是环保部门、住建部门,还是由其他主管部门来证明并不清楚。这种“双主体”或“多主体”设置将会使得申请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无法找到相应的行政主体,同时也会使得行政主体在行政职权的确定上出现混乱,以及各机关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方面,夜间施工的证明主体需要进一步明确。

1.2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能力不足

因地方各机关的资源配置各有特长,对于一般行政人员来说很难集众之所长于一身。针对夜间施工噪声的行政执法,不仅需要行政主体运用一定的测量技术和经验进行判断和衡量,而且还会涉及到环境和建筑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需要有一定数量的有执法能力的人员。所以,在展开针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执法时,若单纯由某一个部门单独完成则明显能力不足。

2完善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防治对策

2.1明确法律明确处罚主体与处罚区间

根据《噪声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夜间施工违法产生噪声的污染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进行处罚,其处罚方式包括“责令改正”和“罚款”。在实践中,则出现了处罚主体不明及各地方罚款数额不一致的情形。笔者希望在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将罚款幅度进行明确,从而对罚款额度进行统一规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此区间范围之内可以作出进一步的细化。不过,在此基础上也应当对各部门的职权进行明确,防止职责不清造成的相互推诿以及权力的行使超出其应有的边界。在新的法律出台之前,行政主体根据产生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违法情形、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作出行政处罚时,需要考虑该处罚是否合理并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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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是多部门联动执法的基础。在大数据的背景下,需要对夜间施工噪声进行网络化监管,并畅通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以便各部门更好地分工与配合。针对这一事项,可以利用扬尘污染防治的解决之机,一同实现对夜间施工噪声的监管。为了应对扬尘污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一定的扬尘污染监测设备,扬尘污染监测设备在监测大气污染的同时,可以同时安装环境传感器实现噪声监测。这种噪声扬尘自动检测终端,通过GPRS/CDMA/EDGA/3G以及运营商专线网络来传输数据,与政府监测网络实现对接。实现监测联网及信息共享,能够让各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根据职权要求,快速作出反应,及时避免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给环境带来更大的损害。与此同时,对该信息的保存也解决了对举报事实举证难的问题。该信息可为相关公民的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投诉与举报提供的有力证据,从而方便夜间施工噪声监管。

2.3各部门互相配合进行行政执法

多部门联动执法并不意味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般发生在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区域中,在该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而在非综合执法区域内则由环保部门或其他部门管理。但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并不一定适应。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5号中分别对大气、水和固废方面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了规定,并未涉及到噪声。真正对噪声作出规定的是2017年5月1日实施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该办法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纳入城市管理执法范畴。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较为专业,而非简单的违法认定,不宜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4运用监测数据调控与预警机制

针对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目前基本上是依据夜间施工的“禁止令”与“提交证明”来进行控制的。不过,因夜间施工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是在夜间,为执法人员的执法增加了难度。现在施工单位都被要求在施工场界处安装了现场监测设备,执法人员应注意超过数据限制的预警机制,第一时间掌握相关违法行为。此外,也注意配合专项执法突击检查、加大宣传与教育以及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加强夜间施工噪声执法监督。

2.5整治噪音扰民,监管者必须担当作为

把为百姓群众解决烦心事揪心事为己任。一是主动巡查,使巡查常态化,一经发现噪音扰民,当即制止并依法查处。二是认真整治,对市民投诉或巡查发现的噪音扰民现象,要及时追根溯源,一旦证据确凿,当雷厉风行地整治,决不能网开一面,手下留情。三是积极查处,对那些噪音扰民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迅速进行查处,对噪音制造者,如建筑工地、施工场所、酒吧及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等,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事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既要不留死角,更要不留情面。对噪音扰民,监管者就是要敢于“亮剑”,使法律的权威得以彰显,群众的权益得到维护,市民的幸福得到保障。真正使噪音扰民销声匿迹,还城市安宁的环境,还市民安静的生活。

结语

政府出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明确环境噪声的管理部门、权限,以及产生环境噪声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明确夜间施工的处罚额度,提供法律支撑。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噪声进行管理,操作起来才能执法有据、有力,减少环境噪声投诉问题,给老百姓一个安静的休息和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林嘉祥.噪声控制工程与节能减排[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11):22-23.

[2]张冬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案例处理实例以及由此引起的思考[J].环境与发展,2014(6):55-56.

[3]刘洁平.关于减少城市建筑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的方法探讨与研究[J].民营科技,2014(12):89-90.

论文作者:张政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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