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从退耕还林中能得到哪些实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能论文,退耕还林论文,实惠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为了鼓励退耕还林,制定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这使得农民在为生态环境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能够获得利益,确保了退耕还林的稳步实施。
根据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这些鼓励政策包括4个方面。
一、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二、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
三、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实行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常年产量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补助粮食标准未达到常年产量的,相应调减农业税,合理减少扣除数量。退耕之前的常年产量按土地退耕前5年的常年产量平均计算。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原来产量多少,都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退耕地的农业税只能从补助粮食中扣除,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
四、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造林后荒山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延长到50年,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流转。承包经营权到期后,退耕还林者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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