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公司实施审计程序的特殊因素_内部控制论文

浅析保险公司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因素考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公司论文,因素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保险业务及财务报表审计程序

保险公司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经济活动表现为一组组契约的联结。保险公司的一组组合同、存单、协议的联结表达了本身经济活动的信息。而这些契约所产生的信息的绝大部分内容,都要生成会计凭证反映在会计系统中。这些由契约产生的一系列业务环节和契约之间的所需的联结都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审计人员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测试很大一部分内容就是对这些联结的契约进行测试。审计人员对保险公司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对“一组组联结的契约”及会计系统所产生的“审计轨迹”来进行的。下图大致描述了保险公司经济活动与审计程序的对应关系。

如果审计人员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报表审阅业务,在确定审阅轨迹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及其所在行业的情况;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查询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以了解其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程序;查询会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获取管理当局的书面声明,以了解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实施分析性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查阅会计报表,确定其是否遵循了所指明的编制基础,以了解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获得其他审计人员出具的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就执行审阅程序所发现的问题询问被审阅单位的相关人员等。

二、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

由于保险公司交易数量巨大、机构众多、网点分散,以及广泛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特点,审计人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而不能完全依赖实质性测试;审计人员只有充分了解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并进行认真的测试和评价,确定其可依赖程度,才能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首先,对内部控制目标的特殊考虑。全面评价保险公司内控制度是为达到以下内控建设目标:确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的执行和实施;保证公司既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的贯彻执行;能够识别、计量、控制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已建立的内控制度被认真贯彻执行,考核内部控制效果;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作为审计人员在会计报表审计时还应特别关注以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所有交易经经营管理当局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方可执行;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账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只有经过管理当局授权才能接触资产和记录;将记录的资产与实有资产定期核对,并在出现差异时采取适当的措施;恰当履行其他协议规定的职责。

由于保险公司特别需要设计一套完善的分级授权体系,审计人员识别和记录分级授权体系的要素也就有:有权批准特定交易的人员;授权遵循的程序;授权限额及条件;风险报告及监控。同时,又由于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往往尚未完成,或在评估取得资产、承担债务的价值时缺乏依据,所以审计人员要重点检查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的交易的授权控制。

其次,内部控制测试内容的特殊考虑。审计人员通过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以确信保险公司建立了与其业务性质和规模充分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会计程序、平衡与制约、对资产和投资的保护。审计人员应考虑对保险公司以下内部控制进行测试:组织机构测试,即职责说明,包括明确的授权、决策程序和关键职能的分离;会计程序测试,即对账、控制清单、向管理层提供信息;平衡与制约(或称双人原则)测试,即不同职责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对资产和投资保护测试。

再次,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时的特殊考虑。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归纳起来无非就是对权利和决策程序的制约评价、业务处理的程序化规定评价、对外交易支付的授信管理制度执行的评价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的评价等方面。具体到调查的方法,一般有查阅调查法、询问调查法和实地测试调查法。结合保险业务经营的特点和要求,审计人员应对以下几点控制的有效性作为评价时的特殊考虑。

第一,强化对标的选择、风险综合评估的核保评审;强化对理赔工作中的定责和定损两个环节、诸项目分离的评审。

通过调查对被保险人的选择上的资信、品格、作风、管理水平、风险事故记录,以及所面临的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确定的可保标的与不可保标的,是否体现根据不同的风险状况决定业务取舍、优化业务结构、适当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同时对可承保的业务调查保险人对承保条件包括控制保险金额、安排分保、保险双方按比例分担责任、规定一定的免赔额、业务质量搭配以及规定其他附加条件的确定,分析防止依赖保险和产生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情形有无存在。

要体现查勘、定损、办案交叉制,复核、审计、审批把关制,结案、审批、付款分离制的内控机理。为评审赔付的公平、合理,对重要案件、疑难案件应调查是否进行过集体讨论,对损失较大或难以确定损失的案件是否聘请过专家参与定损、进行公证检验或进行公正评估,对事故处理前的保单重读是否同时对附加条款、合同、契约、扩展责任、第三者责任进行了研究,重读时是否注意到保险期限、交费情况、责任免除等约定,涉及追偿案件的是否明确代位求偿权,是否注意各种时效原则的运用。

第二,电子内控评价时的特殊因素考虑。是否限制系统开发管理人员进行一线操作,并严禁在业务应用计算机上编制程序和进行程序调试;对内勤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是否实行严格的权限设置并加设各级口令;计算机对每条签单记录是否都保存下来,并在签单过程中,设置权限核保制度分级通过,对一些重要承保因素的改变,如批单打注、更改受益、修改费率等,必须通过上一级人员的口令进入后方能实现;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承保日期进行限定、有效防止倒签单现象发生;对高风险业务和大额标的承保、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赔案是否须由上级审核;通过网络技术对各网点的业务行为是否可完成异地核保、异地批改、异地理赔等实务处理,实现对各网点业务的实时监控;对保险的赔案是否进行风险综合评估、风险成因分析、费率调整建议或加设免赔或不予承保、对理赔后的保险标的进行保额修正并追加保费、续保时作出条件修正或给予安全奖励决定或享受差别费率待遇、对赔付较大和出险频率较高的标的严格风险管制等。

以上内容如果具体到会计电算的实际应用中,审计人员应当对影响系统开发、修改、接触、数据登录、网络安全和应急计划等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同时还要结合电子转账系统的程度评价交易前监督控制和交易后确认与调节程度的完整性。面对保险资金的内部控制评价,首先,作为保险机构的管理人员,要凭借密码和接触控制,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将资产接触与记录职责分离,由独立人员向第三方函证和调节资产余额。其次,必要时,审计人员可复核或参与年末函证和调节程序。

同样以上内容评审如果体现在财务会计方面,则要求审计人员在具体到与交易和事项记录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时,则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保险机构处理大量交易,其中单笔或数笔交易可能涉及巨额资金,需要定期执行核算平衡和调节程度,以及时发现差错并进行调查和纠正,将造成损失的风险降至最低;二是许多交易受到会计核算特殊规定的限制,保险机构需要采取控制程序的保证,这些规定得以遵循;三是有些交易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甚至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保险公司需要采取控制程序保证这些交易以适当的方式被记录和监控,并能及时确认因交易状况变化而产生的损益;四是保险机构不断推出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需要及时更新会计系统和相关的内部控制;五是每日余额可能并不反映当日系统处理的全部交易量或最大风险期间保持控制的能力;六是对大多数交易的记录必须便于保险机构内部、保险机构与客户及交易对方核对。

第三,调节控制的评价。所谓调节控制是指由保险公司不负责账簿记录的人员进行账账核对、账实核对,以及将本公司记录与往来单位的记录相核对,找出不一致的原因并调节使之相符的过程。调节控制有三个作用:验证现金、有价证券等易转移资产的存在性,及时发现错误和舞弊;检查易发生价值波动的资产计价的正确性;验证资产接触和授权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审计人员在评价时应考虑的因素有: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对调节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调节具有累积作用,可对资产负债日报表的调节进行检查以提高审计效率;调节项目是否被不适当地结转到同一时期内未被调节和调查的账户。

第四,评价保险公司财务运营的稳定性、产品供给的合理性、服务质量的优质性等内控预警指标体系,确定谁作核心指标,谁作辅助指标。

第五,评价控制环境。控制环境影响控制程序的运行效果。审计人员在评价特定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时应当考虑影响控制环境的各种因素: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及权力、责任和划分;保险公司管理当局监控工作的质量;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效果;保险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素质;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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