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自治的信任_社区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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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术界,近些年来关于社区的研究也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特别是关于社区自治的问题,引起了较多的关注。但是,社区自治的基础是什么,如何培育和促进社区自治,一直是一个解不开的方程,甚至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也有许多学者从信任的角度来思考社区自治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对信任并没有作出科学的界定,往往泛泛地谈论信任,所以,也未见到对社区自治方案的探寻具有多大助益。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可能是由于对社区的认识和定位错误所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理论探讨更多地停留在西方某些既有的理论分析框架中所导致的。许多学者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自由主义的视角出发去理解社区自治,反而使自己陷入到了理论窘境之中了。其实,社区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现象,是需要新的理论去解释它、认识它和为它提供建设方案的。

一、社区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是一个地域性色彩很浓的概念,人们往往把一些微观的共同生活区域称作为社区,意指在这一区域中生活的人们有着某些共同的利益。事实上,这些共同利益往往体现在包括自然的以及社会的生活环境方面。应当说,从词语考证来看,社区这个概念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比如,学者们普遍认为,“社区”一词源于拉丁语的Fellowship,本意为“关系密切的伙伴和共同体”。德国社会学家雯迪南·滕尼斯在《社区与社会》一书中,将Gemeinschaft(社区)与Gesellschaf(社会)相区别,试图把“社区”作为一个考察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新的视角纳入到科学研究的范畴体系中来。根据滕尼斯的意见,社区主要存在于传统的乡村社会中,是一种具有共同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同质性生活共同体的区域标志。近代社会出现了社会分化,社会生活也被分割为不同领域的具有不同形式的生活类型,传统社会的因素逐渐在人们的视野中消失。在这种情况下,滕尼斯把社区作为一个学术观察的概念提出来是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的。在滕尼斯看来,社区是一个不同于社会的概念,社区所指的生活形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富有人情味的生活,血缘、情感等因素发挥着把社区中的人们连接在一起的作用,而习俗和道德等因素则规范着社区生活,人们之间具有一种天然的相互信任感,或者说,社区有着天然的人际信任机制。①

应当指出,“社区”被作为一个概念而提出,是滕尼斯的贡献,因为,在此之前,社区这个概念与共同体的概念并没有分化。也就是说,人们更多的是在共同体的意义上来理解社区这个概念的,并没有把社区的地域性特征方面的内容刻意地突出出来,正是滕尼斯赋予了“共同体”概念以“社区”的内涵。显然,在近代社会出现之前,共同体都是存在于某个既定区域的,因而,在人们的观念中,共同体是与地域相联系在一起的,共同体的概念与社区的概念是相重合的。只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共同体与地域分离,使共同体与社区的概念有所区别了。所以,滕尼斯才要求重新定义社区,即突出Gemeinschaft一词社区方面的内涵。虽然社区是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的,但是,滕尼斯却没有再造一个新的词语去标识它,而是仅仅赋予了Gemeinschaft新的内容,使这个词语在行文中有的时候突出“共同体”的内涵,有的时候突出“社区”的内涵。这对于后世的研究者来说,如果不加深究的话,往往会以为“社区”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和生活形态。如果这样的话,显然是无法对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生活形态加以区分,因而,也就无法真正理解社区的性质以及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与此相比,张康之教授所提出的一个新的解释框架则有益于对社区作出准确的定位。

张康之教授的解释框架包含着两个维度:一个是历史维度,另一个是现实维度。在历史维度中,我们看到的是“家元共同体”、“族阈共同体”和“合作共同体”三种共同体形式;②在现实维度中,我们看到的是“公共生活(领域)”、“私人生活(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③张康之教授认为,农业社会的共同体形式是一种家元共同体,工业社会的共同体形式则是一种族阈共同体,在未来的后工业社会将会出现一种合作共同体。在这样一个历史坐标中,古代的共同体是与现代化过程中所生成的共同体不一样的,至于血缘连接纽带、共同生活情感、习俗型信任等,都是家元共同体所具有的,而族阈共同体中所拥有的是理性的共在一个既定区域中的生活。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明确地把社区定位于族阈共同体的一种微观形态,是在近代以来的社会中生成的,它不同于农业社会中的共同体。但是,社区与国家等政治生活、政府的社会治理活动等又有着很大的不同,它具有自主治理的特点,社区中的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又能够建立起情感和友谊,能够相互理解和包容,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自发地开展互助行动。这些特点决定了它是工业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领域。对于这一点,张康之教授所提供的是我们所说的现实维度的解释框架,即公共生活领域、私人生活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张康之教授认为,日常生活领域虽然不再是以农业社会的家元共同体的形式出现的,但是,它是农业社会传统的保留地,传统的习俗和道德在经历了历史的洗礼之后,被保留在日常生活领域之中了,发挥着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作用。社区现有的所有特征,都充分印证了张康之教授关于日常生活领域的定义。所以,社区是区别于作为社会治理的公共生活领域的,也是区别于围绕市场所展开的私人生活领域,而是作为以现代形式出现的日常生活领域。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准确地对社区作出界定:它是族阈共同体,同时又是日常生活领域。就此而言,社区不是亘古就有的,它是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产生的。但是,社区又有着不同于现代社会其他领域中的特点,因为它保留了来自于农业社会的传统。

作为族阈共同体,社区正如霍尔和尼兹所准确描述的:“社区的成员在社会关系上是相互依赖的……他们共同参加讨论并做出决定……最后大家共同参与规定和培育社区的实践活动。”④同时,作为日常生活领域,亦如鲍曼所说:“‘共同体’这个词传递的感觉总是很美妙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⑤总之,在社区这里,可以看到历史与现实的交汇,它既有从历史那里传承下来的各种生活要素,又具有现代生活的色彩。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为社区拥有的那些从历史传承下来的生活要素而把它看做是亘古就有的生活形态,也不能因为它具有现代生活的色彩而不加区分地用社会生活其他领域中的特征去框定它。社区是在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生活共同体,而且,在现代化已经实现了吉登斯所说的“脱域化”的条件下,它却以地域为标志,是作为一个微观区域中的生活共同体;在现代化已经把传统冲击得支离破碎的情况下,社区却保留了传统生活的一些基本的要素。同时,社区又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的组织部分,现代社会中完整的社会生活离开了社区,显然就是不可想象的。

虽然社区是在现代化即工业化过程中产生的,但是,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明确地认识到社区的存在并加以自觉建设的运动,则是发生在二战以后的。首先是联合国提出并加以倡导了社区建设的运动,然后在世界各国开始风行。1960年,联合国发表了《社区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报告,建议将社区建设作为一项社会发展的重要工程来看待,并提出由社区居民以自己的努力去与政府当局相配合,共同努力去改善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环境。在这份报告中,显然包含着一个合作共建社区的思想,那就是把社区建设的主体确立为社区居民和政府两个构成部分。在社区居民这里,表现为居民通过共同参与、自主创造去努力改进其生活水准;在政府那里,则被建议提供技术协助或其他服务上的帮助,以有效促进社区居民的自觉、自发与自治。总之,其目的是要通过社区居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把社区建成能够有效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居民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文明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的自我管理。达到这个目标,就能够实现对整个社会的秩序以及发展提供支持的效果,就能够最大限度地使政府从微观的社会管理活动中脱身出来。在我国,社区的出现是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步的,直到新世纪,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社区确立为研究和探讨的主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的是“街道”和“居民委员会”体制,街道是政府机构的延伸,居民委员会被看做是居民自治机构。然而,在实际运行中,街道虽然在名义上是政府的派出机构,而在事实上则是作为一级政府而存在的。同样,居民委员会在名义上是居民自治机构,而在职能角色和行为方式上则完全表现出政府的特征。改革开放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公民生活样式选择和行为的自主性程度的增强,人们逐渐地走出了单位所有的“工作—生活”一体化的居住地,进入新开发出来的生活社区。因而,社区逐渐成型并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社区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化了的生活共同体形式,遍及我国所有的城市和正在实现城市化的市镇之中。所以,在我国社会构成中,社区是一个全新的构成要素,它既不同于有着悠久历史的农村中的村落,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居民小区,而是一种新型的生活共同体。对于这一点,如果我们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关于社区建设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所有思考就会是无的放矢的,更不用说提出有针对性的社区管理方案和措施了。

二、信任是社区自治的前提和基础

社区作为居民共同生活的新型共同体,与当代社会中的组织以及政府治理过程是不同的,它应当是一个实现居民自治的共同体。这一点是学者们普遍认同的。就自治的本意而言,显然不是由政府去直接治理,也不是由政府出资寻求代理人的治理,而是居民的自我治理。但是,社区凭借什么去实现它的自治,或者说,什么因素可以对社区自治提供充分的支持呢?在私人组织中,是通过资金(本)、契约(合同)并辅之以权力而实现治理的;在政府,则是以法律、权力并辅之以一定的资金(财政投入)而实现治理的。所有这些,在社区自治的意义上,显然都是不存在的。所以,社区自治所依靠的必然是其他的因素。这种因素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对于政府以及企业,公民以及顾客会提出诚信的要求,这是因为,行为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只能提出诚信的期望并以其他方式造成让它讲诚信的压力。而在社区之中,由于人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可能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也有一个诚信的问题,但在总体上,是一个信任关系的问题。认识到这一点,也就可以明确地说,社区自治所依赖的是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维护和促进社区自治的途径也就是社区信任机制的建立。

在西方国家,信任被当作为社会资本来看待,认为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最为重要的内容。从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门类都给予信任问题以充分的关注,在社会资本的概念下对信任与民主治理、公民社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其中包括:罗伯特·D·普特南的《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福山的《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和《大分裂: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的重建》,伯纳德·巴伯的《信任——信任的逻辑和局限》,约翰·哈特·伊利的《民主与不信任:美国司法违宪审查理论》,亚当·B·塞里格曼的《信任与公民社会》,埃里克·尤斯拉纳的《信任的道德基础》以及马克·E·沃伦编著的《民主与信任》等等。这些研究的一个共同点就是:相信包括信任在内的社会资本能够成为促进经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资源。的确,对于社区而言,理性官僚制的治理方式显然是不适用的,在这里,人与人之间的信任、邻里之间的互助、共同生活的奉献精神、休戚与共的情感等,都是建构和谐社区极为重要的资源。因为,这些因素可以使社区居民获得对社区的整体意识、认同感、归属感并产生出一种凝聚力,共享信念、价值,共同维护社区生活的物质的、精神的以及和谐人际关系等环境。而在社会资本中,尤以信任为重要,可以说,社区的自治完全是建立在和谐的人际关系基础上的,而和谐人际关系又是由信任造就的。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正如佩里·K·布兰登所指出的,善治和信任是相辅相成的:信任孕育了善治,反之亦然。对社会和政治信任与善治之间的关系在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上的密切关注,显示出政治领导可以通过实行一系列战略来铸造和维护信任。就社区而言,自治在何种意义上能够成为善治,更是脱离不开信任。所以,思考社区自治的问题,首先跃入我们思想中的就是信任的问题。只有当一个社区建立起信任关系和拥有了顺畅运行的信任机制的时候,才标志着一个社区的发育成熟,从而使有效的社区自治成为可能。

如果说在西方国家,自觉的社区建设运动是从上个世纪的60和70年代开始的话,那么,其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也经历过社会资本的失势和重振。中国则是不同的,自觉的社区建设运动是与市场经济同步进行的。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轨道,在此过程中,社区开始形成和发展,同时,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社区自治机构也开始生成。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资本形成了冲击,特别是瓦解了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根据张康之教授的解释框架,我们大致可以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看做是家元共同体解体和族阈共同体生成的过程,社区所代表的微观族阈共同体与此前的单位所有制的居民小区相比,在性质上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所以,存在于家元共同体中的信任等社会资本衰减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也就是说,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结构造成了冲击,使原先区域化的、单位所有制的社会结构松动,使整个社会结构出现了开放性和流动性,因而,在区域化和单位所有制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开始弱化。另一方面,社区的形成和发展作为族阈共同体对家元共同体的替代过程,是利益意识对地缘、业缘情感的替代过程,在法制等社会规范体系还未充分成熟的条件下,利益意识往往表现在人们的随机性联合的行为中,会因为某个具体的事件而联合起来和产生矛盾与冲突,因而无法形成持续有效的自治体及其自治行为。再者,从社区自治的构成因素来看,如前所述,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所拥有的是街道和居民委员会结构,随着社区的出现,产生了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新的组织,作为居民的自治机构,形成了居民委员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等多元化的自治结构。但是,它们之间的分工并不明确,甚至缺乏法律根据。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的社区自治一直处在不成熟的“愤青”阶段的原因。

如果我们根据张康之教授关于公共生活领域、私人生活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的解释框架来审视社区,社区无疑属于具有地理空间标识的日常生活领域。在三个领域的划分中,我们可以看到治理上的差异,尽管近代以来社会发展一直朝着依法治国的目标前进,但是这三个领域的治理差异还是明显存在的。当然,在近代以来民主和法制的基本框架下,每一个领域都会体现出法治的特征,然而,就其主导性的和倾向性的特征来看,在公共领域中,是“法治”和“权治”的结合,⑥在私人领域中,虽然早期的亚当·斯密等自由主义者以为市场机制可以发挥自动调节的作用,从而实现自治,而在事实上,市场垄断打破了自治的神话,因而在今天所体现出的是以法治为基本特征的“他治”;在日常生活领域中,应当以道德和信任等为基础而实现自治。社区作为日常生活领域,恰恰是道德和信任能够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场所。张康之教授认为,日常生活领域是“传统和习俗的保留地”,⑦对此我们也许不能简单地表示赞同,尽管从形式上看确如张康之教授所说,而在实质上,传统的道德和习俗作为农业社会地域化封闭社会网络系统中的社会资本,与今天社区中所需要的道德和信任是不同的。所以,社区作为日常生活领域已经是新的历史阶段中的新的社会存在形态,要让传统的道德在这里发挥治理作用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社区有着道德重建的任务,而这一道德重建的任务恰恰需要从信任关系的确立开始。首先在信任关系的建立中开展社区自治活动,然后在社区自治的实践中逐渐生成新的道德,让新的道德为社区自治提供更加充分的支持。这就是当前社区自治的发展路径。

布迪厄认为,包括信任在内的社会资本的形成是一种有意识的投资策略的产物。如果在农业社会的封闭地域中,人们因长期的共处而生成信任感的话,那么,在开放的社区中,自觉地营建信任关系则应当看作为一项投资,而且,社区生活主体需要在这种营建信任关系的活动中发挥主动作用,并在用于社区自治的过程中建立起一种长效机制,使信任关系变得越来越牢固。比如,社区居民间的互助以及互惠互利的交往,都能够有效地增强人际间的信任感。实际上,社区居民间的互助以及互惠互利的交往本身,就是社区自治的基本内容,在这种自治过程中生成信任关系,而信任关系又会再度凝结成社区自治的力量,使社区自治朝着良性运行的方向发展。这样一来,我们看到,信任首先成了社区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反过来,社区自治又在信任关系的稳固增强中得到发展。

应当看到,社区自治并不是脱离开社会治理总体变革进程的单一性的工程,而是与国家的社会治理相联系在一起的,在社区自治的成长过程中,需要政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解释中国改革开放后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时,张康之教授提出了一个“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概念,⑧认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在政府的引导型政府职能实现中而取得的。同样,在社区自治的问题上,也需要政府发挥引导职能。也就是说,政府的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应当贯彻到社区自治的建设之中来。为什么我们同意张康之教授所提出的所谓“引导型政府职能”呢?显而易见,在社区的人际信任建设中,行政命令等干预方式是无法取得应有的效果的,相反,只能造成社区居民对政府的依赖心理,事事求诸于政府。一般说来,在人们之间的关系处于等级结构之中的时候,是不可能在他们之间生成信任感的。政府的干预必然会把社区居民区分为不同的等级,即使这不是政府所愿,但客观结果必然是使社区居民等级化。因而,不仅不会在他们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反而会破坏他们之间的那种感性的初始信任。没有信任,也就没有社区自治。所以,政府在社区自治的成长过程中,是不能采取干预的方式的,而是应当采用引导的方式,即让政府的引导型职能模式贯穿到社区自治的发展中来,促进社区信任关系的生成和推动社区自治的发展。

三、培育和促进合作型的社区信任

科尔曼认为,有效的社会规范来源于社会网络系统的封闭性,因为,一个封闭性的社会网络系统可以使其内部的行动者相互依赖,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网络外部行动者的依赖性,使内外部资源的可替代性降低到最低程度。⑨在家元共同体中,科尔曼的这一认识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对于作为微观族阈共同体的社区而言,它是与整个社会这样一个大的族阈共同体联系在一起的,生活在社区中的人每日每时都与外部世界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每一个社区居民在事关自身利益的时候,都会尽最大可能地去调动社区之外的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每一项发生在社区中的行动也许都会以非正式的渠道去征询社区外部人士的意见。所以,社区天然地就是具有开放性的,是一个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不断流动的场所。所以,社区中的信任决不是封闭社会网络系统中的社会资本,而是产生于社区这个开放场所的和适应于开放社会网络系统的新型的信任。

这种新型的信任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对此,我们必须搞清信任本身是什么样子的,才能有针对性地建构社区人际信任关系,才能为社区自治找到一个稳固的支撑点。谈到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再一次地引用张康之教授关于信任关系类型的解释框架。他认为,“在历史的视野中,我们看到三种类型的信任关系,它们分别是习俗型信任、契约型信任和合作型信任。习俗型信任发生在农业社会和熟人社会中;契约型信任是一种异化了的信任关系,它是工业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得以存续的重要支持力量;合作型信任是一种正在生成的社会关系,它是后工业社会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⑩如果说社区是后工业社会的一种社会生活形态的话,那显然是言过其实了,但是,考虑到社区的问题是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提出的,这个时候,后工业化的迹象已经开始显现,因而,把作为社区自治基础的信任看作是从契约型信任向合作型信任过渡进程中的一种转型形态应当是准确的。也就是说,作为社区自治基础的信任既有张教授所说的契约型信任的特征又具有合作型信任的内涵,社区自治在这种信任的基础上发育、成长,并在其发育成长中逐步实现向合作型信任关系的发展。

张康之教授为我们提出的要求是“在历史的坐标中看信任”,将其与社区联系起来就可以看到,我们今天所讨论的社区是一种新生的社会现象,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人类生活聚居状态的新形式,与农业社会人们聚居的村落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所有的居民点等“熟人社会”相比,社区是一个“陌生人社会”,同样,农业社会的村落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所有的居民点都是相对封闭的系统,而社区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所以,“陌生人社会”与“开放系统”这两个方面是我们思考社区信任的出发点。在他看来,“农业社会是分散的、相对封闭的、局部性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首先,人际关系在血缘和地缘的框架下基本上是一种自由的人际关系;其次,人际关系是发生在人口密度较小的条件下的,人们是因为人口密度较小而能够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相互熟知,这与工业社会中的城市化过程中由于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变得陌生起来是完全相反的;第三,人际关系也较为简单,爱、恨、情、仇都非常明朗。”(11)与此对照,社区显然不属于熟人社会,而是属于陌生人社会;不属于“相对封闭的社会”,而是一个开放的社会。也许,习俗型信任会在社区之中发生,但是,这种习俗型信任显然是没有持续存在的土壤的,只会在人们初次相交之中偶然地以感性的形式发生,即使发生了也会很快地消失,所以,不可能成为社区自治的支撑力量。

既然社区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那么,它又属于什么样的陌生人社会呢?张康之教授对陌生人社会作出区分,认为存在着两种陌生人社会:一种是“间断式陌生人社会”;另一种是“网络式陌生人社会”。

在间断式陌生人社会中,“由于人们之间是一种既发生联系又陌生的关系,因而不再像熟人圈子中那样拥有自由;由于人们不是因为天然的需求而聚居在一起,而是因为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压力而居住在一起,而且聚居的密度极大,所以,他们之间心理排斥的力量远远大于心理吸引的力量,他们更多地倾向于把一切人视为陌生人。这样一来,他们处于任何一种社会群体之中而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都需要通过成文的规则来加以确定。正如每一个人都是复杂的个体一样,人们之间的人际关系也是具有复杂内涵的。但是,一旦人际关系从属于成文的规则,就变得片面和抽象了。因为,无论成文的规则在体系上是多么细致和复杂,也不会涵盖人际关系的全部。”(12)对照社区,虽然我们看到许多学者要求把社区建成张康之教授所说的这种间断式陌生人社会,即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用成文规则规范社区的要求,而在实际上,学者们的建议要么是没有被政府采纳,要么是根本不适应于社区建设的。所以,现实证明,社区并不是典型的间断式陌生人社会。不过,张教授又指出,“‘间断式陌生人社会’……意味着人们是通过有限的形式化通道而进行交往的,他们相互之间有着明确的人际关系界线,人们倾向于保留自己的隐私也尊重他人的隐私。”(13)就这一点而言,社区又具有张教授所说的间断式陌生人社会的特点。所以,我们断定,张教授所说的契约型信任既不适用于社区自治的建立又能够在社区自治中发挥作用。也就是说,社区并不是张康之教授分析的典型的间断式陌生人社会,因而,他的所谓契约信任关系也只能是部分地适用于社区自治。

“在网络式陌生人社会中,交往关系中的中介因素依然会发挥作用,但直接的多向度交往越来越频繁,那些使人成为陌生人的因素开始从发挥使人分离的作用而转向发挥使人连接起来的作用。从根本上看,陌生人之间的网络结构告别了交往主体间的单向联系,代之以主体间的多向联系。如果加以必要的制度安排,不仅交往主体获取交往活动必要信息的成本会大大下降,而且交往风险也会最小化,即使出现了交往风险,预警及其补救也都是非常容易的。因为,网络结构是一种立体的结构,它在每一个层面上都会表现出网络关系的特征,或者说,网络关系是由多种关系构成的网络整体,是一种复合性的关系模式。”(14)对照社区,张康之教授的这一描述显然是过于理想化了,可以相信,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社区都不可能发展成熟到张康之教授所描述的这种状况。所以,我们是不能够寄希望于有一种合作型的信任来支持社区自治的,至少,在当前的情况下,张康之教授所说的合作型信任还没有出现。

既然合作型信任尚未出现,而契约型信任又不能以完整的形态而对社区自治提供支持,那么,在当前的社区自治运动中,我们应当作出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呢?有趣的是,张康之教授的所谓“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构想却为我们提供了启发。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张康之教授对引导型政府职能的界定是:“根据这种模式,政府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可以使它从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转向以经济、法律手段和服务相结合为主的管理,简政放权,使政府从繁重的商务活动的困扰中解放出来,把主要精力用于宏观引导和科学管理,履行好政府的社会职能,创造优良的法律环境、管理环境和管理秩序。”(15)如果把张康之教授对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界定应用到政府与社区的关系上来,就可以直接地形成促进社区自治的方案。那就是,在促进社区自治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着重于“创造优良的法律环境、管理环境和管理秩序”,帮助社区建立起信任关系生成和发展的土壤,形成一种稳固的信任机制。在此过程中,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的途径所建构起来的,显然是张康之教授所说的那种契约型信任,但是,如果政府不是更多地直接涉入社区去强化行政管理的话,如果政府能够为社区自治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空间的话,那么,社区就能够在政府为其确立的契约型信任的基础上去对习俗型信任加以改造,使其理性化,结果,就会走向合作型信任的方向。

就社区是现代社会结构中的日常生活领域而言,是能够天然地生成习俗型信任的,虽然这种信任没有持续存在下去的现实土壤,却能够成为人际信任关系的初始形态。也就是说,如果习俗型信任在社区中产生了,却又得不到依托的话,就会迅速消失,表现为一种自生自灭的状况。但是,如果习俗型信任生成之后,能够被捕捉到,并被自觉地加以改造的话,那是能够得到发展而成为社区自治的基础的。政府的作用恰恰体现在这里,即通过契约型信任的确立去对习俗型信任进行改造,促使其朝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准确地说,这就是一种引导的职能。根据张康之教授的看法,习俗型信任是感性的,是基于情感的信任;契约型信任是工具理性的,是基于成文规则的信任;合作型信任所具有的是实质理性的特征,即是理性的,又包容了情感要求。作为一个分析框架,它显然带有明显的黑格尔逻辑的所谓“正”、“反”、“合”的特征。但是,却给予我有益的启发。因而,我们对作为社区自治基础的信任如何得以生成的问题,就有了这样一幅行动路线图:首先,社区作为日常生活领域,是能够生成作为初始信任的习俗型信任,然后,政府通过其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的实现而为社区提供一种契约型信任,但是,这种契约型信任不是与习俗型信任相冲突的,而是作为改造和重塑习俗型信任的手段,通过对习俗型信任的改造去获得一种合作型信任。这样一来,社区自治就具有了合作的特征,成为一种由社区居民自愿合作的治理。

注释:

①〔德〕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4页。

②张康之:《论族阈共同体的秩序追求》,《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1期。

③张康之:《在领域分离与融合中看制度》,《探索》2006年第1期。

④〔美〕约翰·R·霍尔、玛丽·乔·尼兹:《文化:社会学的视野》,周晓虹、徐彬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70页。

⑤〔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页。

⑥张康之:《论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法治与德治》,《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⑦张康之:《领域分化后的道德寓所》,《文史哲》2006年第5期。

⑧张康之:《政府职能模式的三种类型》,《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⑧〔美〕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33页。

⑩(11)(12)(13)(14)张康之:《在历史的坐标中看信任——论信任的三种历史类型》,《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1期。

(15)张康之:《建立引导型政府职能模式》,《新视野》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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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自治的信任_社区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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