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规曹随”?——蔡元培与蒋梦麟治校理念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萧规曹随论文,理念论文,治校论文,蔡元培论文,蒋梦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08)03-0012-10
蔡元培与蒋梦麟是民国时期对北大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两位校长,但是已有研究对二位校长的治校理念,尤其是蒋梦麟校长的,却论及较少。研究者通常认为,蔡元培开风气之先,作为继任者,蒋梦麟延续了蔡元培的办学理念与治校方略。蒋梦麟在《新潮》中曾回忆道:“著者大半光阴,在北京大学度过,在职之年,但知谨守蔡校长余绪,把学术自由的风气,维持不堕。”[1] 1929年,《国立北京大学卅一周年纪念刊》上有文章指出,蔡校长辞职后,校务由蒋梦麟代理,“亦能萧规曹随”[2]。
然而,如果细致考察二位校长主政北大时的治校方针和制度建设,便会看出:虽然蔡元培与蒋梦麟改革大学的理念和方向是一致的,但是在校务决策和管理制度方面却表现出明显的不同。蒋梦麟在追随蔡元培,“萧规曹随”的同时,一直在实践自己的治校理念。二位校长的这些差异似乎长期为研究者所忽略。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蔡元培与蒋梦麟在治校理念方面的差异:(1)个人著述及通信,即他们二人关于治校理念的自我陈述;(2)制度规章,即他们二人分别主持制定的有关规定;(3)治校实践,即二人管理校务的具体实践①。最后将在此基础上讨论他们各自对北大管理模式的贡献。
一、蔡元培的治校理念
蔡元培在民初担任教育总长时所起草的《大学令》是其治校构想的具体体现。根据《大学令》,校长总辖全校事务,学长主持学科事务。在大学一级设评议会,由校长、学长及各科教授代表组成,负责大学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学校事务的决策。在学科一级设教授会,由学长和各教授组成,决策学科内的学术性事务。[3] 可见,蔡元培的治校理想是由教授互选代表组成核心群体,决策管理学校各项事务。
蔡元培的治校理念包含如下两方面意涵:一是教授治校;一是合议制的决策方式。教授治校意味着教授参与学校重要事务的决策与管理。蔡元培就任前,北大“一切校务都由校长与学监主任、庶务主任少数人总理,并学长也没有与闻的”。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所以第一步组织评议会,给多数教授的代表,议决立法方面的事;恢复学长权限,给他们分任行政方面的事。但校长与学长仍是少数。所以第二步组织各门教授会,由各教授与所公举的教授会主任,分任教务”。[4] 1922年,蔡元培在北大成立二十五周年纪念会上回顾改革历程时指出:“为沟通文理科及采用教授制起见,将学长制取消,设各系教授会,主持各系的事务。最近又由各系主任组织分组会议,凡此种种设施,都是谋以专门学者为本校主体,使不至因校长一人之更迭而摇动全校。”[5] 可见,以教授为学校核心事务的决策主体是蔡元培的治校理想之一。
在蔡元培的积极推动下,教授治校的理想在北大得以实践。根据《北京大学日刊》② 的记载,评议会和教授会在实际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17年11月至1919年5月,评议会议决通过了《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和《文理教务处组织法》。《学科教授会组织法》标志着教授会建制在北大的确立,《文理教务处组织法》宣告了学长制的废除。这些制度使北大改革的权力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此外,评议会还议决了事关教员延聘、支薪和选派留学等重要规则,如《教员延聘施行细则》、《讲师支薪规则》、《大学校长等派赴外国考察规程》、《选派教员留学外国暂行规程》等,以及涉及考试、招生与学生风纪事项等规则,如《文理科试验规则》、《考查成绩规则》、《招考简章》以及《惩戒规则修正案》、《请假规则修正案》、《教室规则修正案》[6]。1917年底至1918年3月,北大共设立了国学、英文、数学、物理、化学、法文、德文、哲学、法律、政治以及经济和商业十一个学门的教授会。按照制度规定,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或预科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本部教授会之会员。会员共同协商参与议决学术事宜,如教授法和教科书的选择[7] 等等。综合各学科1918年至1919年的《教授会纪事》,教授会在编撰学科课程表,选择学科教授的内容及方法,添购仪器设备,决定考试方法、科目及其程度等事宜方面都进行过协商。[8] 由此可见,教授群体在北大改革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学校事务的决策已逐步摆脱了少数人专权的状况。
“教授治校”的实施有助于达成如下两项目标:其一,大学不再因校长一人的去留而大受影响。1922年7月,教育改进社年会上对“专门以上学校应改校长制为教授制”议题进行了讨论。蔡元培与蒋梦麟都是与会者,并且蔡元培是会议的主席[9]。议案指出,“查欧洲大学皆用教授制,由国家委任专门教授主持一科事宜,故其学术日日发达。至校长一席,有用选举法者,有用以资格轮流法者。要皆注重于各科主任,校长不过为一校之代表而已。窃谓我国亦宜采用此法,使专门学者得见重于世,然后可。”[10] 其二,“教授治校”有利于大学排除外部政治的干扰,实现“教育独立”。1922年3月,蔡元培发表《教育独立议》一文,主张“教育事业当完全交与教育家,保有独立的资格,毫不受各派政党或各派教会的影响。”文中设想了“超然教育”的进行办法,指出“大学的事务,都由大学教授所组织的教育委员会主持。大学校长,也由委员会举出”[11]。
在学校决策管理方式上,蔡元培推崇“合议制”。1919年,在回任北大校长全体学生的欢迎会上,提出了大学管理应采“合议制”的理想。蔡元培说:“将来更要组织行政会议,把教务以外的事务,均取合议制。并要按事务性质,组织各种委员会,来研讨各种事务。”[12] 早在1901年杭州方言社开学日的演说中,蔡元培就对学校管理模式进行过阐述。他将学校管理体制与国家政体相类比,归纳了三种模式,即专制体、立宪体和共和体,并明确指出,立宪体是最适宜采纳的制度。蔡元培说:“论者谓今世界政体,唯立宪最宜,吾于学校亦云。”[13] 所谓“立宪体”,就是“议事取公论,治事有专责”[14]。换而言之,蔡元培主张事务决策时以达成共同一致的意见为目标,以协商的方式进行。
合议制意味着在决策中少数服从多数,其本质是一种民主决策的方式。1917年所制定的《北京大学评议会简章》规定:本会非有过半人数以上列席,不得议决事件。[15] 由此可以看出,蔡元培校长主政时期,在议事中旨在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使个人或者少数人不易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多数人。采合议制决策的目的有二:一是集思广益,一是防止垄断专制。1922年,蔡元培向评议会提出了《教员保障法案》。该法案意在避免以往个人或少数人随意决策,“欲受聘者专心致意于功课之讲授及学术之研究”[16]。法案中指出,各系教授会,应每月至少开会一次,凡本系科目之增减,应开教授会议决,不能由主任或教务长一人决定。在解释该法案时,蔡元培指出:“应切实施行,以收集思广益之效,而免垄断专制之弊。”[17] 蔡元培在评议会议决中并不以自己的权威凌驾于他人之上。而合议制的实现也意味着学校管理不再依托校长一人的局面,从而使学校不再因校长的离职而发生动摇。
概括而言,蔡元培治校理念具有如下特征:大学是一个教职员共同的组织,在教员之间没有等级的界限。决策管理中,校长并非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只是一个决策参与者,而非全权制定者。作为专门学者的教授是学校事务的决策主体,他们在大学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事务决策采“合议制”的方式,教授们在决策过程中进行充分讨论,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议决。上述特征表明,蔡元培校长所推崇的是一种学者团体式的管理模式。
1919年底,北大出台了《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章程》说明栏中写道:“国立北京大学本‘教授管理’(Faculty Control)之宗旨,共和政体之精神,图行政之便利,办事之效能,定试行章程③”。这标志了蔡元培时代北大教授治校制度的确立。在这一制度中,北大依然设立了评议会和教授会,评议会由教授互选产生的代表组成,其职能涵盖了从人员的任命、预算的审核以及校内一切规章制度的制定及重要事务的决策。学系教授会由学系内的教授组成,负责管理学系内的学术性事务。[18] 评议会和教授会在北大事务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蔡元培教授治校理念的体现。而时为北大的教授对此也深表认同,如马叙伦教授回忆中写道:“评议会是北大首先倡办的,也就是教授治校的计划,凡是学校的大事,都得经过评议会,尤其是聘任教授和预算两项。聘任教授有一个聘任委员会,经委员会审查,评议会通过,校长也无法干涉。教授治校的精神就在这里。表面看来,校长只有‘无为而治’,什么权力好象都被剥削了;但是,北大在连续几年风波动荡里面,能够不被吞没,全靠了他。”[19] 另一方面,蔡元培倡导的合议制的议决方式也成为教授治校制度下的主要决策方式。无论是评议会、教授会、行政委员会以及行政会议、教务会议的议决均采纳合议制的决策方式。这一民主的决策方式也使北大形成了平等民主的管理氛围,诚如顾颉刚所回忆的,“一校之内,无论教职员、学生、仆役,都觉得很亲密的,很平等的。”[20] 可见,蔡元培所倡导的治校理念在改革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蒋梦麟的治校理念
蒋梦麟早年就读于南洋公学时便师从蔡元培,这奠定了两人毕生的师生情谊。蒋梦麟在美国留学多年,并研读教育学,对大学的管理有其独特的见解。在蔡元培即将就任北大校长时,蒋梦麟与蔡元培数次通信,谈及自己的治校理念。蔡元培离职后,社会政治局势发生了变化,蒋梦麟在回忆中写道:“在那时候当校长真是伤透脑筋。……学生要求更多的行动自由,政府则要求维持秩序,严守纪律,出了事时,不论在校内校外,校长都得负责[21]。”1928年,蒋梦麟出任国民政府第一任教育部长,主持制定了《大学组织法》,1930年,被正式任命为北大校长,北大出台了《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下文将结合书信及两个章程的实施情况,归纳总结蒋梦麟治校理念的内涵及特征。
首先,蒋梦麟治校理念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效能。对比了中西方大学办学上的差异后,他认为中国大学最为缺乏的是“效能”。1916年11月,蒋梦麟在与蔡元培的通信中写道:“近世大学兴起,组织渐臻完善,聚国中之名儒于一定之机关。故主其任者,非唯负讲学之责任,且须负管理机关之责任。质而言之,即学问精神与效能机关两者。是我国中国人自办之学校,其最善者往往有学问精神而无效能机关,教会学堂有效能机关而无学问精神。……办国立大学之道无他,于学问精神外,加以效能之组织。”[22]
在蒋梦麟的治校实践中,办学效能的提高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治学与办事相分离;其二,决策管理的权责明晰。
蒋梦麟主张将学术与行政事务的决策管理相互分离。因为两类事务的性质不同,所以负责两类事务的人也应当具备不同的条件,其选聘标准也自然不同。蒋梦麟认为大学需要两类人才,一是启发学问精神的名师,一是组织效能机关的干才。在与蔡元培的通信中,他明确指出治学与办事两类人应当具备不同条件,他写道:“名师当以知识、人格二者为标准。干才当以‘温’、‘和’、‘能事’及‘有普通知识者’为标准。为师者,知识不深,何以教人。人格不尊,何以化人。办事者,不温,不足以使人爱之;不和,不足以使人亲之;无普通知识,则办法往往吹毛求疵,先其近者、小者,而遗其远者、大者。”[23] 由于治学与办事需要的才能不同,所以可以为名师的人不一定具备干才的素质,因而名师可能难以成为有才干的治事者。蒋梦麟在信中坦言,改革北大须选择办事的干才协助。他写道:“夫子道德文章全国所宗,故于学问精神一方面自能运神应化,如心所欲,不逾矩。然于办事一方面恐无暇兼顾。故择干才为佐,实长国学之要图。盖不若是,则效能终不能致。”[24]
学术与行政事务相分离的观念在制度实践中表现为将大学中的学术与行政决策管理系统截然分开。根据蒋梦麟所制定的《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行政性事务由行政会议议决,其职权包括:编造全校预算案;拟定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案;计划全校事务及教务改进督促事项;拟具其他建议于校务会议之方案。学术性事务由教务会议议决,其职权包括:审定全校课程;计划教务改良事项;决议学生试验事项;决议学生训育事项;审定毕业生成绩;决议校长交议之事项;建议提出校务会议之事项。[25] 显然,两个管理系统的事务决策是相互独立的。
提高效能的另一个体现是将决策管理事务的权责明晰。《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设校长一人,综理校务,国立大学校长由国民政府任命之。各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校长聘任之。各学系各设主任一人,办理各系教务。由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大学设校务会议,以全体教授、副教授所选出之代表若干人及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学术设备事项,审议本院一切进行事宜。各学系设系教务会议,以系主任、本系教授、副教授、讲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学术设备事项。大学职员及事务员由校长任用之。[26] 按照这一制度,大学组织机构分为学校、学院和学系三级,并由校长、院长及各系主任分别负责管理,他们同时对上一级管理者负责,即各系主任对院长负责,院长对校长负责,校长管理大学的一切事务,并对政府负责。从制度规章来看,蒋梦麟极为注重决策管理中权责的明晰。
其次,蒋梦麟的治校理念注重“自”“治”兼顾。蒋梦麟初到北大对学生演说时提出:“深望诸君,本自治之能力,研究学术,发挥一切,以期增高文化。又须养成强健之体魄,团结之精神,以备将来改良社会,创造文化,与负各种重大责任”[27]。蒋梦麟崇尚个性与自由,但兼顾群性与纪律。1920年,他在北大开学式演说中讲道:“东西文明的不同,即在个性主义。比如希腊的文化,即以个性为基础。”[28] 但是在注重个性的前提下,蒋梦麟又强调须兼顾群性与纪律。因为“真正的个人主义,就是以个人为中心,以谋社会的发达,并不是自私自利。西方近代文明之所以如此发达,就因个人与社会同时并重”[29]。蒋梦麟指出北大特色是个性发达,但“自而不治”,应“自”与“治”兼顾。他说:“本校的特色,即在人人都抱个性主义。……北大这么大的一个学校,研究学问,注重品行的件件都有,就是缺少团体的生活。所以我希望大家,一方各谋个人的发达,一方也须兼谋团体的发达。从前严厉办学,是‘治而不自’,现在又成了杜威先生所说的‘自而不治’,这都不好,我们要‘治’同‘自’双方并重才好。”[30] 1923年,蒋梦麟归纳北大具有“大度包容”和“思想自由”精神的同时,也指出它们带来了弊端:“我们有了这两种的特点,因此而产生两种缺点。能容则择宽而纪律弛。思想自由,则个性发达而群治弛。故此后本校当于相当范围以内,整饬纪律,发展群治,以补本校之不足。”[31] 蒋梦麟在和胡适联名写的《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一文中指出团体生活应当注意的两种精神,即“容纳反对党的意见”和“人人要负责”。[32] 这也是蒋梦麟治校理念的核心价值。他认为,民治主义的第一条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见都可自由发表;第二个条件是人人要负责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张,要用正当的方法来传播自己的主张。[33] 在学校管理中强调兼顾“自”与“治”,注重群性和纪律,是蒋梦麟在治校理念上与蔡元培校长不同所在。
第三,蒋梦麟校长强调规章制度的作用,注重制定规程以完善组织制度,并主张服从所制定的规则。1919年蒋梦麟到任北大不久,便协助蔡元培校长拟定了《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使北大改革措施以制度形式订立下来。在《我们对于学生的希望》一文中,蒋梦麟指出学生团体的两大缺点:(一)是内容太偏枯了,(二)是组织太不完备了。……要补救组织的不完备,应注重世界通行的议会法规(Parliamentary Law)的重要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法定开会人数、动议与修正议案手续、发言顺序、表决方法、复决制以及议案讨论方式等等。[34] 一个学生团体都需要建立如此完备的组织,更何况一所大学?可见,蒋梦麟非常重视组织制度的完善。然而,规则制定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服从规则。1920年,时任哲学系教授的蒋梦麟收到一名叫朱谦之的学生来信,提出不参加考试。蒋梦麟当时出任学校的总务长,并负责学校的事务。他在回信中写道:“谦之先生:你的信收到了。我对于考试委托,有两个办法:一、没文凭,没考试。二、要文凭就要考试。”后举德国大学的事例为证。信中最后写道:“至于处置你,我没有权力。这是教务会议的权力。我个人的主张与学校没关系的。”[35]
概括而言,蒋梦麟治校理念具有如下特征:注重大学的办事效能,主张将学术性事务与行政性事务的决策管理截然分开。对于学术性事务,教授拥有自由决策的权力,但是行政性事务则交与富有办事才干的职员办理。大学中各组织机构权责明晰,办事职员依循规章各负其责。校长是学校的领导者,在学校事务的决策管理中占据支配地位,拥有学校教职员的聘任权,负责学校各项事务。各院长主持学院事务,各学系主任负责学系的教务事宜。大学中设立行政会议、教务会议和校务会议分别负责各项事宜,各机构之间职能并不发生关联,它们对校长负责。上述特征表明,蒋梦麟所推崇的是一种科层式的管理模式。
蒋梦麟治校理念对北大改革的影响也是显然的。首先,根据1919年底的《国立北京大学内部组织试行章程》中,北大的决策管理权力呈现等级化的结构。在权力金字塔的最顶端是评议会,其下设立独立的行政和学术管理系统。在学校一级,行政与学术性事务分别由行政会议和教务会议进行决策。这种等级化的结构本身体现了蒋梦麟科层式管理特征。而行政事务与学术事务的决策管理相互独立,并且事务的决策与管理相互分离,则更充分地反映了蒋梦麟“治学与办事相分离”和“权责明晰”的观念。
其次,蒋梦麟追求效能的理念为北大的决策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最为直接的表现是评议会议决事项的增加。1917年7月24日,蒋梦麟第一次参加评议会议决,其结果评议会达成了十二项议决。而根据作者对《北京大学日刊》所刊载的评议会议决事项的统计(如表1所示),1917年11月至1919年5月,一次评议会达成议决最多的仅为四项。而自蒋梦麟到任后,每次评议会议决的结果均超过四项。北大教授治校制度的实施,使评议会在议决人数、议决规则和议决方式上也发生了改变。其具体表现为:(1)议决的法定人数减少:1920年4月,议决通过的《评议会规则修正案》[36] 规定,本会以评议员全数三分之一为法定开会人数,得议决事件。与1917年4月呈送教育部的《评议会简章》相比,评议会法定议决的人数从半数减至三分之一。(2)终止议决规则的设立:《修正案》规定:“若议长认为必要时,得提出终止讨论及表决,经评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即宣告之”。[37] (3)议决方式的改变:1919年7月24日,是蒋梦麟第一次以代理校长的身份出席评议会,其中就有如下两项议决:
说明:“—”表示本月没有开会④。2月和7、8月多为北大假期,因而也较少进行学校事务的决策。1920年4月至10月,因北京各高校爆发“索薪运动”,学校各项事务处于停滞状态。
三、毕业试验问题。讨论之结果,决议:“毕业试验应举行。其试验细则委托教授主任会议定之。”大多数通过。
四、年考问题。决议:年考日期,由教授主任会定之。通过。[38]
议决结果是将事务交与其他组织机构进行裁决,这提高了评议会的议事效率。从1920年后评议会的实际议决来看,出现了两种新的议决方式:一是由评议会推定委员,组织一个委员会进行协商讨论,并提出解决方案交与评议会议决;二是评议会直接将提案交与其他组织机构讨论,并由该机构提出解决方案交与评议会议决。这些变化都是在蒋梦麟到任北大后发生的,而上述变化也明显提高了评议会的议决效率。可见,蒋梦麟的治校理念对北大改革所带来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蒋梦麟治校注重效能,因此制订规程并依循规则办事成为其追求的主要目标。其背后所隐含的管理逻辑是服从权威。这种“等级化”色彩浓厚的管理方式本身就容易导致管理者与教职员、学生之间产生隔膜,时人对其治校方式颇有些微词。时为学生的田炯锦指出,蔡校长在学潮后返校时即宣布了教授治校的构想:“各教授合组评议会,学校重要事项,提由该会决议。……民十二我毕业后,不悉在何时北大及其他各大学均教务长之外,又设各院院长,分理各院事宜,且系聘任,与蔡先生当时教授治校之用意,大不相同。”[39]
1920年,蒋梦麟在《北京大学新组织》一文中曾对该制度进行了说明,他写道:“北大内部组织现分四部:(一)评议会,司立法;(二)行政会议,司行政;(三)教务会议,司学术;(四)总务处,司事务。教务会议仿欧洲大学制;总务处仿美国市政制;评议会、行政会议两者,为北大所首倡。评议会与教务会议之会员,由教授互选,取德谟克拉西之义也。行政会议及各委员会之会员为校长所推举,经评议会通过,半采德谟克拉西主义,半采效能主义。总务长及总务委员为校长所委托,纯采效能主义,盖学术重德谟克拉西,事务则重效能也。”[40]蔡元培曾在德国留学多年,对德国大学的制度倍加推崇。蒋梦麟师从杜威,受美国大学管理制度的影响较深。北大改革中所实践的教授治校制度是二位校长治校理念的结合,也是借鉴欧美两种管理制度的结果。
就蔡元培时代的北大改革而言,蔡元培是改革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蒋梦麟是改革制度的设计者和实施者。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蔡元培与蒋梦麟在治校理念上存在明显的差异,其治校模式也迥异,蔡元培推崇的是学者团体的模式,蒋梦麟主张的是科层式管理。因此,通常认为蒋梦麟“萧规曹随”的看法是值得质疑的。二位校长治校理念及其所推崇的管理模式对北大改革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为蔡元培校长的协助者和继任者,蒋梦麟在治校实践中坚持了自己独特的治校理念。
收稿日期:2008-06-02
注释:
① 本文的治校实践是指二位校长独立执掌北大时期而言的。蔡元培校长于1916年底就任北大校长,1923年初离职。蒋梦麟于1919年7月首次到北大代理校务,之后长期协助蔡元培主持校政。1930年,被正式任命为北大校长,直至1945年辞职,因此,蔡元培校长独立执掌北大的时期是指1916年底至1919年7月,蒋梦麟校长独立掌校时期则始于1923年。
② 《北京大学日刊》创刊于1917年11月16日,主要用于发布学校的规章法令、校内各学科的科目设置、演讲预告和集会通知等。评议会议决通过的规章制度以及教授会的纪事,均刊载于《日刊》。事实上,北大1917年3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评议会。其成员包括:蔡元培、陈独秀、夏元瑮、王建祖(以上为当然会员)以及陈汉章、马叙伦、俞同奎、秦汾、陶履恭、陈介、温宗禹、孙瑞林、张星烺和张善扬。(《指令北京大学该校评议会简章及会员履历准备案文》,1917年4月,收入《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但由于缺乏史料,1917年11月前评议会运作状况无从考证。
③ 这是《试行章程》说明栏的解释,从中可以反映出章程制定的原则。1919年11月25日,徐彦之为《少年世界》“学校调查”一栏撰写北京大学的介绍时,全文刊载了由组织委员会起草的《试行章程》,此时该章程并未获得评议会议决通过。徐彦之:《北京大学》,收入《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63页。
④ 1917至1919年5月评议会开会日期仅按照《日刊》所公布议决整理,《日刊》创刊前评议会的开会情况无从考证。如评议会开会议决未公布事项,也未能统计在内。自1919年5月起,《评议会议事录》保留了完整的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