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标准”的回归与西方道德霸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霸权论文,道德论文,标准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6)03—0039—07
19世纪的国际法有一条界定“民族国家大家庭”(即那些能享受国际法好处的特权圈子)的核心标准,被称之为“文明标准(standards of civilization)”,尽管其内涵事实上远为广泛。比如,亨利·惠顿在其1866年版的《国际法要素》中,将国际法的范围解释为“仅限于欧洲或欧洲裔的文明的、基督徒的”世界;① 劳伦斯在其1900年的《国际法原理》中则宣称,国际法是“文明”国家的法,而不仅仅是基督教国家的法。② 由于其欧洲或西方中心主义,历史形态的“文明标准”已很大程度上从大众与学术的视野中淡化出去了。少数英国学派成员仍保留着对“文明标准”的学术兴趣,更多关注作为国际社会扩张阶段之一的19世纪中期“文明标准”的发展,因为主权观念一旦被宣称和巩固,文明化就从“变化过程”发展为识别他族的标准、西方“文明”也逐渐传播到西方之外的地区。③ 当然他们也指出了其今天潜在的对应物、尤其是人权领域的发展。④ 随着文明冲突论、历史终结论、人权理论、国家缔造理论等理论的流行,“文明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再次复苏。19世纪的“文明标准”很大程度上帮助确立了西方国家对其他地区的一种道德霸权,而新近“文明标准”的回归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今天西方的道德霸权做正当性注解。根据这一逻辑,中国的和平发展并不符合“文明标准”,尽管中国的成就举世瞩目。因而,就中国而言,不仅要坚持走和平发展的道路,而且要从根本上破解西方“文明标准”支持确立的西方道德霸权,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发展之路,为人类的进步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 19世纪的“文明标准”:内涵与思想渊源
“文明标准”观念出现在19世纪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当欧洲日益扩展至非欧洲世界,面临着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如何保护在非欧洲世界的欧洲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文明标准”被期望能用来保护这些基本的权利。第二个是道德哲学层面的问题,即需要确定哪些国家能够得到国际承认,能成为国际社会的正式成员。⑤ 在欧洲国家看来,“国际社会”不是一个囊括一切的社会,国家体系也不包括每个国家,它只是欧洲的国际社会。它以基督教国际社会为开端,然后发展为欧洲世界,最后发展为文明国家世界。⑥ 因此,欧洲国家必须界定一套标准,用来规范与非欧洲国家的关系,确定自身在国际体系中的地位,为欧洲的霸权做合法性说明,还要用来确立共同的欧洲身份。而这就是“文明标准”。
根据著名的英国学派学者、“文明标准”最为系统的论述者江文汉(Gerritt Gong)的论述,“文明标准”是“一些用来辨识一个国家是否属于一个特定社会的假设,这些假设或者是默许的、或者是明示的”。根据这一定义,“那些符合一个特定社会的文明标准的国家被纳入‘文明’成员的圈子,而那些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国家则被排除在外,被视为‘不文明’的甚至可能是‘未开化的’”。⑦ 具体而言,19世纪的“文明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由于成员国间的互动(包括相对自由的人和货物的流通)是国际社会得以形成的部分原因,因此,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保证本国人尤其是“文明的”外国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尊严、财产权等在内的基本权利;保证旅行自由、贸易自由和宗教自由权等。第二,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拥有完善的政治组织,能实现对自身公民与领土的排他性统治,并具备保卫自身的能力。第三,一个“文明”国家必须总体上遵守包括战争法在内的国际法,它也必须拥有一套国内的法庭、法典,从而保证其辖区内所有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法律权利。第四,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与他国保持充分的、持久的外交渠道,从而有效地履行其国际义务。第五,一个“文明”的国家必须总体上接受“文明的”国际社会的规范和实践,而殉葬、奴隶制等被视为“不文明”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这一标准相对更为主观,但却处于“文明标准”的最核心。⑧
这些标准创建了一个特殊的西方“文明”的定义:“文明国家这一术语……大体上要与盎格鲁—撒克逊式的理解相一致”。⑨ 如果一国违反了“文明标准”,“不管是因其文明不够先进,还是因为创建法律的思想与欧洲人的不一样,文明国家都可自由地迫使它做出保护外国人与财产的承诺,从而有利于维护国际法”。⑩ 这就导致了“文明标准”观念在实践中成为西方道德霸权的合法性注解的工具:它可能通过创建一种法律规范(如治外法权)以保护“文明”国家的海外利益,并通过赋予“文明”国家“开化”落后国家的“历史使命”,合理地对落后国家进行压迫与剥削。
19世纪的“文明标准”有着三大思想渊源:对自由贸易的普世价值的信仰、对道德责任感的保守主义承诺以及朝向法理与种族实证主义转变的思想。
首先,启蒙运动对文明抱着乐观的、普世主义的理解,同时,这一理解也是一种强烈的经济层面的理解。康德就认为,商业对于传播文明与和平是非常重要的。孟德斯鸠也认为,贸易是“软商业”,可“使野蛮人的生活方式朝向我们的方式转变”。(11) 理查德·科布登也在1840年提出:“我们可以使世界摆脱战争,我相信贸易就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途径。”(12) 这一对商业价值的道德正名与亚当·斯密对自由贸易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的辩护相结合,对全球经济扩张产生巨大影响。尽管这些思想在18世纪就已产生,但直到19世纪才取得对重商主义的胜利。
其次,“文明标准”是一种保守主义的道德责任观。从理论上说,“文明标准”不仅用来指导不那么“文明”的国家采取正确的行为,也鼓励那些“文明”国家采取适当的道德行为。或者说,尽管“未开化”国家的人民很可能没有法律权利,但他们还是可以拥有适当的道德权利。(13) 但在实践中,这种道德观是保守主义的:它在对待“文明”国家和“未开化”国家时根本不平等,赋予它们各不相同的一整套的道德义务:对“未开化”国家来说,问题在于服从;而对于“文明”国家来说,则是保证对“未开化”地区事务的善治,有时甚至是负责开化它们。(14)
最后,实证主义也对“文明标准”的产生有着重大影响:(1)李嘉图对自由贸易的推崇推进了自由贸易倡导者争取扩张国际贸易的政治斗争,而这些斗争有时无意中导致了“文明标准”的强加;(2)随着自然法传统逐渐让位于实证法,以前不清晰的规范、规则都被清晰化、法典化了,“文明标准”当然也不例外;(15) (3)社会达尔文主义日渐上升的影响也发挥了一定影响:文明与未开化之间的区别经常带着明显的种族特征。“文明”的“国际社会”是由白人精英定义的。不属于“文明”俱乐部成员的国家就被视为野蛮国家。但是,文明和野蛮并非孤立存在,如同黑格尔所言,我族和他族在等级框架内是紧密相连的。(16)
二 “文明标准”的当代复苏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国家被纳入了国家大家庭,国际社会中国家政治体制的日益同质化以及国际反殖运动的发展,使体现欧洲中心主义与帝国主义的“文明标准”逐渐衰落了。(17) 尽管如此,并不能得出结论说,“文明标准”已经全然消失。事实上,随着新近关于民主和平论、历史终结论、人权理论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改革提议等的论争日益上升,“文明标准”正显示出一种复苏态势。
作为一种关于国际安全模式的假说,民主和平论认为,民主国家之间从不或很少发生冲突,即使发生冲突也不大会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相比之下,非民主国家之间或者民主国家与非民主国家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更容易以武力解决争端。(18) 民主和平论有一个暗含的逻辑,即世界和平的稳固基础在于扩展西方所认同的民主制度。这事实上是当代“文明标准”的一大内容,它也为以福山为代表的历史终结论者们所强化。历史终结论认为,20世纪80年代所发生的一系列重要事件并不仅仅是冷战的结束,更是历史自身的终结;历史的演进过程已走向完成,西方所谓的“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政治的最佳选择”,并即将成为“全人类的制度”。(19)
同样,“人权”理论在近50年来的发展势头也让人不得不担忧“文明标准”的复苏。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全球人权国际规范也逐渐形成并在国际社会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唐纳利声称,尽管“仍存在对人权国际规范的普遍怀疑,……但明显地,人权国际规范已经日益成为一种国际的‘文明标准’”。这一标准是“将人类从主权的野蛮之下拯救出来所必需的”。人权代表着20世纪晚期的重要进步,国际合法性与国际社会完全成员身份的获得都必须部分地取决于正当的、人道的或文明的行为标准。(20) 罗尔斯也在其《万民法》中建构了一种模糊的“文明标准”,以处理他称的“自由”社会与“等级制”社会间的相互关系。(21)
在过去10年的财政危机中,全世界的财政界领袖、政策制定者以及学者都在寻找一个改革国际经济体系的计划。在这些努力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从自身角度出发,提出了一整套计划,其核心是引入一套新的、所有国家都须遵守的国际标准。在许多场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官员们都用“文明”来描述其计划的特征,并以“文明”为其计划正名。例如,米歇尔·康德苏(Michel Camdessus)在其众多讲话中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文明标准”观做了最为全面的描述,他甚至呼吁国际社会帮助“开化”全球化。(22) 总而言之,19世纪“文明标准”在当代的复苏,既有继承,也有更新。就继承而言,对于国际法的遵守、对“文明”国家及其公民的权利保护等仍是当今“文明标准”的重要内涵。与此同时,两次世界大战的痛苦记忆、全球化的强大冲击等所导致的新“文明标准”,在很大程度上更加强调一国不仅需要有完善的政治组织,还要求这一政治组织必须以民主原则为基础,必须尊重人权、热爱和平,而且必须以市场经济作为其国内的经济制度选择。(23)
当前“文明标准”的复苏显示出与19世纪“文明标准”的共鸣。首先,当代国际关系理论讨论的核心是一种对于自由化、民主化(它与19世纪的自由贸易思想密切相连)的确信,它要求大规模减少国家对政治意识形态、人权、国际贸易、财政以及投资等的控制。“文明标准”的复苏体现出对“自由”、“民主”观念的高度肯定,正如福山所说,“找不出比自由民主理念更好的意识形态”。(24) 这导致了当前国际关系中一种新现象的凸显,那就是在后冷战及九一一事件后美国实力空前的背景下,“国家缔造(nation-building)”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地位。(25)
其次,几乎所有上述理论的道德论述都体现了一种强烈的文明观念。塑造当代国际关系的道德原则中有两个核心概念:团结与责任自负。一方面,团结要求通过增加各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援助、减少对他国发展不利的国际不义,先进、发达、富裕的国家要帮助不那么先进、发达与富裕的国家;另一方面,责任自负要求那些不那么先进、发达与富裕的国家对自身的发展、现代化以及改革独立负责。(26) 当然,这与19世纪“文明标准”的道德义务完全不同:19世纪“文明标准”假定只有先进的国家可以发动“开化”进程。但仍可从中发现19世纪“文明标准”所遗留的家长式作风:“未开化”国家在承担自我改善责任的同时,与100年前一样, 它们无须相信决定这一改革本质的力量;界定这些标准的责任仍保留在“最先进的国家”身上。(27)
最后,如同自由主义与道德信仰一样,实证主义也是塑造19世纪与当前“文明标准”的思想渊源之一。出于对不确定性的恐惧及由此而来的对确定性的寻求,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后,所谓“科学的观念”迅速得以普及,其影响遍及几乎所有人类智慧所及领域。许多人由于支配自然世界的规则被发现,进而确信所有人类活动都必定有着类似的规律支配。(28) 这种对科学与进步的迷信毫无例外地影响了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许多理论依赖于实证主义的认识论,十分重视精确的、科学的实证主义方法,民主和平论、历史终结论、人权研究、国家缔造等理论几乎无一例外。(29)
当然,当代的“文明标准”与19世纪的“文明标准”仍有重大区别,对种族不平等的辩护今天已不再存在。当代实证主义认为所有行为体都是理性的,都能在一个“文明”的环境中共存;未开化的问题在于不完善的制度而非人类本性。这样,不同的政治经济组织方式就被界定为文明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而非不同的政治选择。当然,这也为对普世价值观的呼吁所掩盖。这些标准本身并非普世性的,而是由少数大国决定、以西方规范与实践为基础,但被合法化为普世性的。(30)
三 西方的道德霸权
这种将特殊性合法化为普世性的“文明标准”导致了西方道德霸权的形成并长期影响了国际关系的发展。具体说来,19世纪和当前的“文明标准”对于西方确立“道德霸权”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第一,“文明标准”帮助确立了一个法律原则,只有那些符合这些原则的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社会的成员。事实上,“文明标准”几乎一直是一个明确的法律原则,并是国际法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31) 这一法律原则往往将世界分为3类:“文明的”、“半文明的”和“野蛮的”。赫德利·布尔就曾指出,“文明标准”是因应“处理欧洲人与非欧洲人相互关系的需要”而出现的。(32) 要进入19世纪国际法专家所称的“国家大家庭”,一个国家必须表现出对欧洲人所定义的“文明”国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尊重。在当前这一轮“文明标准”复苏中,不仅学术界的“文明”—“不文明”二元划分掀起了一个新高潮,而且,在实际的政治世界中这一“文明标准”的应用也远比历史上来得直白,其最明显的体现便是九一一事件发生后,小布什政府将九一一恐怖袭击称为“野蛮人对文明的攻击”,将“反恐战争”称之为“文明”世界与“不文明”世界间的战争。(33)
第二,“文明标准”成为一种国际社会等级次序排列的衡量工具。尽管“文明标准”是作为法律原则出现的,但它远远超出了国际法的领域,它还“反映了欧洲用于解释、合法化其对非欧洲国家的不只是军事意义上的优越性的需要”。(34) 这种优越性在19世纪最为集中的体现是对欧洲种族的根本优越感的确信:“在进步的梯子上,……英国处于最顶端,接下来是美洲人及其他‘奋力向前’的盎格鲁—撒克逊人,再接着是拉丁美洲人,更低的是在亚洲以及北非的东方人,……最低级的是‘土著人’,他们被认为从未学会足够的社会科学,从超越家庭与部落阶段走向民族国家。”(35) 在九一一事件后,有的学者更是划分了两种国家类型:“好”的“公民共同体(civic community)”和“坏”的所谓“食肉社会(predatory society)”。“公民共同体”是那些有着“强大的、有效的治理机制, 强加并再生产公民行为”的社会。它们是那些基于“信仰、合作、互惠、尊重、自制、宽容与妥协文化”——它们还为某些政治所支持——的社会。“食肉社会”是“公民共同体的对立面”,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存在,也不存在对“任何关于公益、尊重法律的共同观念”。(36)
第三,在确立了欧洲或西方的物质层面的优越性之后,仍需通过排除其他“文明”或“标准”的地位而强化西方的道德霸权。通过将“文明标准”合法化为国际法原则,并通过与非欧洲国家的不平等条约扩散开来,便可以有效地使其他的“文明”或“标准”变得不再合法。因为这不仅意味着欧洲的文明是最优越的,其扩张是合法的,还意味着非欧洲世界将被欧洲用欧洲的标准进行衡量。那些接受欧洲价值观的国家和地区被缓慢地纳入“文明”圈子,而那些追求不同道路的国家和地区则被贴上“专制”、“野蛮”的标签。对非欧洲国家来说,“文明标准”成为一种政治体制和制度结构的组织原则。同样,在当代的“文明标准”中,西方式的民主自由被合法化为“文明标准”,从而使其他的“文明”和“标准”不再合法,而美国主导的“国家缔造”却成了理所当然。
第四,“文明标准”通过确立一种想像的“我族”—“他族”关系,确立了一个作为整体的欧洲。尽管在19世纪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欧洲国家以一种相似的方式认识自身,但它们相互间仍存在重大差别。但当讨论到欧洲之外的事务时,它们对于欧洲“我族”与非欧洲“他族”的区别就似乎更为在意。这样,“文明标准”使“我族”与“他族”的边界从国家转移到更大的范围,并提供了一个远早于人们对欧洲一体化可能性的所有讨论的“欧洲身份”,虚构了一套全新的共享价值观、规范、文化和传统。(37) 当代“文明标准”也具有同样的身份建构功能,尽管在伊拉克战争中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西方内部的矛盾,但在谈到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时,西方仍是相当团结的,同样存在着一个虚幻的“西方身份”。
从本质上讲,19世纪与当前的“文明标准”都成为全球化的工具之一,尽管两次全球化的形式与过程存在很大差别。19世纪全球化的主要内涵是民族国家的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全球化。当时的欧洲国际社会面临着两个“两难”:一是国家大家庭成员身份的政治两难,二是工业革命带来的自由贸易与帝国主义之间的两难。通过为西方提供道德霸权,“文明标准”为解决这两个困境提供了重大帮助。由于“文明标准”的存在,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治外法权被强加于一大批被称为“野蛮”的国家的身上,并被合法化。(38) 同样,“文明标准”也使引入特殊的保护外国人法则、强加欧洲法律标准、强迫开放市场等得以合法化,在这一基础上促进了贸易扩张。(39)
今天,全球化已不只限于经济上的资本主义扩张所形成的“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在政治上,西欧的“民族国家”的政治形式亦已成为国际体系的基本结构。更深刻的是,在价值观上,最初出现在西方的观念如民主、人权等也已有全球化的趋势。(40) 而“文明标准”的复苏更为西方提供了这样的道德霸权,即社会变革的方向是单一、线性的,从原始状态到高级状态,人类演进的最终命运是注定的;而西方正处于这一演进的高级阶段,其他的都相对低级。(41)
四 “文明标准”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简而言之,“文明标准”为西方提供道德霸权主要通过4个途径:法律原则、等级划分、排除异己和身份建构。这样,只要一国不符合西方所界定的法律原则,就会被划入低于西方的等级中,进而该国所代表的“文明”或“标准”都不能成其为“文明”或“标准”,并会被认定为异于西方的“他族”。根据这一逻辑,理解缘何西方对中国的和平发展总是非常敏感就变得简单了。
根据“文明标准”为西方提供道德霸权的方式判断中国的和平发展,结论肯定是对中国不利的,而西方的政客甚至许多普通民众也都这么认为。例如,2005年2月17日,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就公然在参议院说:“中国是一个我们希望并祈祷以有秩序的方式进入文明世界的国家。”(42) 具体而言,认为中国的和平发展不符合“文明标准”的主要观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经济上,中国未采纳西方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如同美国地球政策研究所所长莱斯特·布朗所说的,“如果美国之梦在中国实现,将可能是全球的噩梦”。(43) 第二,中国未采取西方式“民主”,实行的是“极权”制度,这很大程度上也与美国人对台湾地区的“同情”相联系。(44) 第三,中国的人权状况严重不符合西方“文明标准”。第四,中国的军事现代化是对世界和平的威胁,中国不应当进行军事现代化。第五,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是“落后的”、“野蛮的”,中国应当更多地接纳西方尤其是美国的流行文化。(45)
根据“文明标准”指责中国的和平发展是站不住脚的,不只因为世界本身是多样化的,还因为“文明标准”本身的西方中心论的不合时宜,更因为中国的和平发展于整个人类都是有益的。当然,也应看到的是,中国目前的发展尚存在多方面欠缺——主要不是因为它们与“文明标准”不相符合,而是因为它们不符合大战略应有的全局观念。比如,中国的民主政治体制尚待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军事力量还应大力加强;中国必须强化自身的国家安全决策体制;中国政府尚待“更多地积累起一种在当今已很需要、未来将更加需要的当代大众政治经验”,等等。(46)
因此,讨论“文明标准”对中国的和平发展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是可使我们更好地反思自身的不足;二是迫使我们寻求破解“文明标准”,开创一条中国式的和平发展之路。同时,中国需要向先进的西方经验尤其是美国经验学习,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首先塑造一项长期的对外经济战略,应积极建设民主政治体制,建设一支足够强大的、现代化的武装力量。当然,中国也应根据“文明标准”,做一个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负责任大国。这不仅是树立中国良好形象的大好机会,事实上也是中国得以从自身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出发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一个最重要场所。最后,中国还要切实处理好与美国的关系,争取在尽可能长的时间里建设、维持和发展中美两国间较为稳定的战略、外交和经济协调关系。
当然,面对西方根据“文明标准”而来的指责,中国应当理直气壮地坚持自己的国家利益,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走符合自身国情的发展道路。例如,“文明标准”强调“民主”,但“民主”本身是一个相对的、具体的概念,不是抽象的或原则的概念。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让世界都只采取一种民主形式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本身也是不民主的。又如,在中国的台湾问题上,中国必须坚持“以军事威慑和对美外交这两个有机结合”的工具,(47) 以《反分裂国家法》作为法理依据明确两岸关系的底线,坚决阻“独”促统。国家统一是中国至关重要的国家利益,是不能以所谓“文明标准”予以评头论足的。
最后,“文明标准”也为中国提供了一些具体的外交操作思路。比如,西方国家往往标榜自身的民主,因此完全可以大力开发其内部对中国和平发展的支持力量,2005年9月,中国与欧盟关于纺织品的谈判成功就是一个典型。又如, 遵守国际法是“文明标准”的一个重要内涵,那么中国在外交关系中便可更多地通过参与国际机制与西方各国打交道,防止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采取霸权主义手法。再如,“文明标准”有许多主观认定的东西,那么中国可以在一些问题上充分利用西方人对这些主观标准的认同,促进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政策目标的实现,《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收到了良好效果就是一个范例。
注释:
① Henry 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8th ed.,Boston:Little,Brown,and Company,1866,pp.11—12.Quoted from Brett Bowden, “Globalisation and the Shifting‘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Refereed Paper Presented to the Jubilee Conference of the Australasian Political Studies Association,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October 2002,p.2.
② T.J.Lawrence,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3rd ed.,Boston:D.C.Heath & Co.,1900,p.5.
③ [英]威廉·卡拉汉:《对国际理论的民族化——英国学派与中国特色国际关系理论的浮现》,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6期,第49~54页。
④ 这方面最为经典的著作为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Clarendon,1984;关于与当代人权的对应,参见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A New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ternational Affairs,Vol.74,No.1,1998。
⑤ 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24.
⑥ 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36; 时殷弘:《现代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从基督教国际社会到当代全球国际社会》,载《国际论坛》,2000年第1期,第4~9页。
⑦ 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3.
⑧ 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14—21.
⑨ Georg Schwarzenberger,“The Standard of Civilisa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Current Legal Problems,Vol.8, 1955,p.227.Quoted from 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A New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ternational Affairs,Vol.74,No.1,1998,p.1.
⑩ William Edward Hall,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8th ed.,Oxford:Clarendon Press,1924,p.60.
(11) Charles Montesquieu,Esprit des Lois,p.XX.Cited in Albert Hirschman,The Passions and the Interests:Political Arguments for Capitalism before Its Triumph,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8,p.60.
(12) 转引自[美]小约瑟夫·奈著,张小明译:《理解国际冲突:历史与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13) T.J.Lawrence,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p.146.
(14) Roger Louis,“The Era of the Mandates System and the Non-European World,”in 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s.,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202.
(15) C.H.Alexandrowicz,The European-African Confrontation,Leiden:A.W.Sijthoff,1973.
(16) 转引自[英]威廉·卡拉汉:《对国际理论的民族化——英国学派与中国特色国际关系理论的浮现》,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6期,第53页。
(17) 赫德利·布尔认为,“文明标准”的衰落有两个原因:国际社会成员身份中完全成员(full membership)与部分成员(partial membership)身份之间的差别消失、国际社会政治体制的同质化,参见Hedley Bull,“Foreword,”in 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vii。但江文汉的观点不同,他认为原因在于另外两个:殖民地的反殖斗争、欧洲“文明标准”的合法性基础日益丧失,参见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84,87。
(18) Micheal Doyle,“Kant,Liberal Legacies,and Foreign Affairs,1 and 2,”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2,No.3 and No.4,1983; Micheal Doyle,“Kant:Liberalism and World Politic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0,No.4,1986,pp.1151—1169; Markus Fischer,The Liberal Peace:Ethical,Historical,and Philosophical Aspects,Harvard:Belfer Center for Science and International Affairs,2000.
(19) [美]弗朗西斯·福山著,黄胜强、许铭原译:《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代序”,第1页。
(20) Jack Donnelly,“Human Rights:A New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ternational Affairs,Vol.74,No.1,1998,p.1,pp.15—16,p.21.
(21) 尽管罗尔斯并未明确地以文明或未开化作为标签,但他将5种不同的国内社会组织方式划分为两大种,即“良好秩序的”与“非良好秩序的”,同样体现出“文明标准”的逻辑。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张晓辉等译:《万民法》,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18页。
(22) Michel Camdessus,Governmen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 Globalized World:Remarks at the 32nd International General Meeting of the Pacific Basin Economic Council,May 17,1999,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http://www.imf.org/external/np/speeches/1999/051799.htm,September 11,2003.
(23) Robert Jackson,The Global Covenant:Human Conduct in a World of Stat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342—343,p.361.
(24) 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及最后之人》,“代序”,第1页。
(25) “国家缔造”往往被定义为一种外部驱动的或推动的,在一个国际承认的民族国家领土内建立或巩固一个稳定的、并往往是民主的政府的尝试。其手段主要包括正式的军事占领、镇压叛乱、维持和平、国家重建、对外援助以及派驻维和部队。有关“国家缔造”的讨论,可参见James Dobbins,John G.McGinn,et al.,America's Role in Nation-Building:From Germany to Iraq,Rand,2005,http://www.rand.org/pubs/monograph_reports/MR1753/; James Dobbins,Seth G.Jones,et al.,The UN's Role in Nation-Building:From the Congo to Iraq,Rand,2005,http://www.rand.org/pubs/monographs/MG304/; Seth G.Jones,Jeremy Wilson,Andrew Rathmell and K.Jack Riley,Establishing Law and Order after Conflict,Rand,2005,http://www.rand.org/pubs/monographs/MG374/index.html; Francis Fukuyama,State-Building:The New Agenda,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4,等等。
(26) Mark R.Amstutz,International Ethics:Concepts,Theories,and Cases in Global Politics,Lanham: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9; Stanley Hoffmann,et al.,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Notre Dame,Indiana: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96.
(27) Michel Camdessus,Governments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 Globalized World,http://www.imf.org/external/np/speeches/1999/051799.htm,September 11,2003.
(28) 时殷弘:《从拿破仑到越南战争——现代国际战略十一讲》,北京:团结出版社,2003年版,第56~57页;[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50~51页。
(29) Donald J.Puchala,“Woe to the Orphans of the Scientific Revolution,”in Robert L.Rothestein,ed.,The Evolution of Theor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olumbia: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1991,pp.39—61;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39~41页。
(30) Barry Eichengreen,Toward a New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Architecture:A Practical Post-Asia Agenda,Washington,D.C.: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9,p.50.
(31) 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14.
(32) Hedley Bull,“Foreword,”p.viii.
(33) Paul T.McCartney,“American Nationalism and U.S.Foreign Policy from September 11 to the Iraq War,”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Vol.119,No.3,Fall 2004,pp.399—423.
(34) 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42.
(35) Gerritt Gong,The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2—3.
(36) Larry Diamond,“Winning the New Cold War on Terrorism:The Democratic-Governance Imperative,”Policy Paper No.1,Institute for Global Democracy,March 2002,p.6,http://www.globaldem.org/.
(37) Stephen J.Silvia and Aaron Beers Sampson,“Acquis Communautaire and European Exceptionalism:A Genealogy,”ACES Working Paper,2003,School of International Service,American University,May 21,2003,pp.15—16.
(38) 时殷弘:《新趋势、新格局、新规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54页。
(39) Ronald Robinson and John Gallagher,Africa and the Victorians,2nd ed.,London:Macmillan Press,1981.
(40) 金耀基:《中国现代的文明秩序的建构——论中国的“现代化”与“现代性”》,载刘军宁等主编:《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46~48页。
(41) Brett Bowden,“In the Name of Progress and Peace:The‘Standard of Civilization’and the Universalizing Project,”Alternatives,Vol.29,2004,pp.43—68.
(42) 《拉姆斯菲尔德暗示中国非文明国家遭媒体批评》,新华网,2005年2月28日,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5—02/28content_2626897.htm。
(43) 《高速增长引发质疑,美专家称中国经济模式必须改变》,载《联合早报》,2005年5月8日,http://www.zaobao.com/special/newspapers/2005/05/homeway050508.html。
(44) 孙哲等:《美国国会与中美关系:案例与分析》,北京: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2页。
(45) 孙晋忠、晁永国:《全球化时代的西方文化霸权》,载《光明日报》,2001年12月18日。
(46) 时殷弘:《国家大战略理论与中国的大战略实践》, 载《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3期,第40~41页。
(47) 时殷弘:《国家大战略理论与中国的大战略实践》,第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