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中工人权益保护的几个问题_劳动关系论文

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中工人权益保护的几个问题_劳动关系论文

谈劳动关系市场化过程中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动者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劳动关系论文,过程中论文,权益保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4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096(2004)04-0007-04

劳动关系市场化是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劳动关系所发生的最重 要、最本质的变化。所谓劳动关系市场化,是指劳动者[1]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经济 利益关系,通过劳动力市场来建立。与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关系相比,市场化劳动关 系的特征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在劳动力市场上及生产过程中,通过 博弈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博弈是零和博弈,即在给定的总收入下,劳动者的收入(人工成本 )越高,劳动力使用者所获得的利润就越低,因而后者具有压低前者收入的利益驱动。 博弈的结果取决于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在这里,力量表现为双方拥有的政治资源和经 济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在这种力量对比中,劳动者仅仅作为一个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和 被雇佣者的身份出现,很显然处于弱势地位。正如《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报告》 [2]中得出的结论:“工人阶层与经理阶层和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相比是经济资源上的弱 者”。因此,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容易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劳动者权益[3]受到损害。

经过2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已经凸现:一方面,表现为劳 动者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变革过程中的话语权的缺失。另一方面,表现为劳动者收益权 的缺失。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要素所有者没有合理分享企业利润,甚至劳动力价值也没有 得到完全实现,即存在劳动力的价格低于其价值的现象。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和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是 我国的立国之本。但就依靠工人阶级的原则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现实境况来看,两 者有一定的反差。劳动者生活水平的下降,会造成劳动者主人翁地位丧失的心理失落, 影响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从长期看,最终将妨碍经济发展。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形成 合理的利益均衡,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 手。

一、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话语权

很多人注意到党的十六大对非劳动收入的突破,其实十六大对劳动收入也格外重视, 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强调“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 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创造财富的劳动都 要得到尊重”。尊重劳动,就要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保障 劳动者的话语权。

在纯粹市场化的条件下,利益分配是一个充满矛盾和斗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拥 有资源优势的阶层拥有充分的话语权,可以主导利益分配的方向和结果,使收益向强势 群体集中,成本则主要由弱势群体来承担。目前,从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两个主体看,劳 动者在资源拥有方面处于弱势,缺乏充分的话语权和讨价还价能力;而劳动力使用者却 是利益博弈中的强势力量,两种力量的谈判地位相差悬殊,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劳动者 收入权没有实现,甚至本应由管理者负担的成本也被转嫁到工人身上,主要表现为降低 劳动保护标准及向工人转嫁决策失误成本、市场竞争失利成本和贪污腐化、侵吞国有资 产的代价等。[4]

总之,劳动者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话语权缺失成为其权益损害的主要原因和表现,并 且,这种结果具有使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将来的博弈中进一步加剧的危险。因此保障劳 动者权益,一定要给予他们充分的话语权,使他们具备与劳动力雇佣者平等的谈判地位 。

首先,政府应担负起维护劳动者话语权的职能。经济效率不应该是政府的唯一目标, 政企分离也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劳动者责任的免除。在市场化过程中政府必须充当纠正市 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的角色。政府应该以行政权力和财政能力扶助弱势阶层,当劳动 者的力量与雇主力量失去平衡的时候,政府应当出面帮助前者。尤其应该制定和完善相 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话语权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企业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劳动者话语权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主动给予劳动者 相应的权利。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应深刻认识建立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 性。从现代企业管理的发展趋势来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和制度模式已成为现代企 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的主流。在企业内部强调人本管理,就是要以职工为根本,以职工为 资本,努力实现企业劳动关系两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为企业改革发展和保持职 工队伍稳定建立重要的基础性条件。否则,在劳动者完全处于强制性的被管理地位的情 况下,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不可能的,甚至会对企业和管理者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 从而阻碍企业发展,最终,劳动力雇佣者也必定要遭受损失。

另外,应重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职工 行使话语权的主要方式,也是促成劳动关系协调的基本制度载体。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应进一步提高职代 会的质量。目前,在企业中企业管理人员更多进入职代会,工人代表的比例大大低于他 们占总人数的比例,工人在职代会中的投票权减少了,这些情况的出现不利于劳动者话 语权的实现。

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的劳动力价值补偿

劳动者作为劳动力要素所有者,按劳动力价值索取补偿性收入是其基本的经济权利。 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当其所有者将其投入生产经营后,首先应该得到的收入是收 回的劳动力“成本”或称为“折旧费”,这一部分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价值或价格 ,即工资。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劳动力的再生产是指劳动者通过消费生活资料和接受职业训练, 使劳动力适应劳动的复杂程度,并且能够正常地、不间断地处于出卖状态,同时还须为 下一代提供养育费用,以便在劳动力市场上存在足够的可供接替的人选。可见,劳动力 价值既包括生活资料的消费以使其生命得以延续,还应包括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养育子女 费用。同时,随着历史的进步,劳动力价值也在不断提高。具体讲,随着经济、社会的 发展,劳动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断提升,其消费的范围也逐渐从 物质产品扩大到非物质产品,这既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生产进一步发 展的需要。与此相适应,劳动力价值也自然增加了,这就要求体现其价值的工资水平相 应上涨。这种工资水平不仅要保证劳动力及其子女生命的延续,还应保证劳动力自身及 其子女对教育、培训、文化、休闲等非物质产品的消费。现实状况是,管理者有一个基 本行为趋向,就是尽量增加工人的付出,减少其所得,以增加自己的经济和权力收益。 因而,在许多企业中,劳动条件恶劣;拖欠和扣罚工人本已十分微薄的工资;不给工人 办理养老保险等情况还时有发生。

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第一卷第八章中曾说过,长期的资本稀缺会导致一个国家或地 区的市场成为资本约束型或资本主导型的市场,进而导致资本垄断价格及垄断地位的形 成,从而造成竞争不公、交易不公。在劳资关系中,会出现资本家依据对生产资料的垄 断而对劳动者实行强权、压迫、盘剥。具体表现为资本家任意压低工人的工资、降低工 人的生活标准和劳动条件、加大劳动强度、随意辞退工人、对工人进行精神上的折磨和 奴役等等。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阶级剥削和压迫,但目前,我国普通劳动 力已严重供过于求,而资本则相对稀缺,在资本与劳动力不对等的交易中,的确有强权 、压迫、盘剥现象的发生,甚至出现不惜以牺牲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为代价,去保护投资 者的投资积极性的现象。

保障劳动力价值的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实现起来也并不应该很困难。首 先,从宏观角度讲,政府与企业应从理论上认识到劳动力价值补偿的重要意义,政府应 建立并完善保障劳动力价值补偿的法律、法规,并保证实施。从微观角度讲,一是应建 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该制度来维护劳动者劳动力价值补偿及其他方面 的合法利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强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和 规范劳动合同制。对损害劳动者收益权的劳动合同和有违法内容的劳动合同,要坚决予 以纠正。

三、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利润分享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凭借人力资本所有权参加按要素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工资 反映的是劳动力的价值以及市场供求双方都能接受的均衡的劳动力价格(当然,在弱劳 工强资本的情况下,这个价格有可能是低于劳动力价值的),并不等于劳动者在再生产 过程中创造的全部价值。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最终体现在 企业销售收入中扣除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之后的新价值,即v + m之中,这个新价值才是 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体现。不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要素的贡献分配,都应该根据劳动力 的使用价值进行分配。因此,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的量要大于市场工资率的量。 也就是说,劳动者得到的劳动报酬除了按市场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收入以外,还应该分享 到一部分企业利润。

劳动者被剥夺参与利润分享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同时也是缺乏效率的。人们通常认为 ,社会公平的实现是国家再分配(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的功能,而第一次分配只能讲求 效率,并且拒绝公共权力干预。然而,理论分析和发达国家的实践却表明,真正意义上 的按要素分配,作为第一次分配的形式,在保证效率的基础上也可以体现公平,反过来 说,正因为它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所以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劳动积极性,从而产生 更大效率。也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企业在日益推行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制度, 政府也普遍支持企业这样做。例如,法国政府于1967年规定百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实行利 润分享制,英国政府于1978年制定利润分享制法规,美国国会于1974年立法支持职工持 股计划,等等。

可见,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劳动者参与利润分享不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在实践中 也是有经验可循的。同时,只有把市场调节与政府制度调节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劳动者 收益权的实现。

四、保障劳动者权益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充分发挥工会作为集体劳权的代表的组织作用

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情形下,劳动者必须依法组成工会组织,以提高自己的谈判地位和 增强谈判能力。因为个体劳动者虽然处于弱势地位,而由劳动者组成的工会却具有巨大 的影响力,工会可以通过有组织的行动来为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提供强大的支持。

我国新修改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 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见其明确界定了工会 的宗旨在于维护工人的权益。工会要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来协调和 稳定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是劳动关系中集体劳权的代表,这是一个普遍 的原则。个别的劳动权利是由劳动者个人享有的,但个别劳动者的权利无法与劳动力使 用者构成一种平衡对应的经济权利结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劳动者进入 劳动力市场以后,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和劣势的劳动者,单靠个人的力量,是很难有 效地维护自己利益的。个别的劳动者的利益,必须要由特定的组织来代表,才可能作为 一种集体的和社会的利益来表达和维护。只有由个别的劳动者权利汇集成由工会所代表 的集体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才具有了现实稳定的基础。

2.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会工作方式方法

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的力度,要深入探索维权的方式方法。工会应该掌握、运用强有力 的权力手段,增加对雇主的讨价还价能力。

当然,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并不必然地需要雇主付出惨重的代价,如果因企业破产而导 致工人失业,则可能使劳工的根本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工会的职责并非等于与资方的 对抗,有时还需要妥协,从而要求新时代的工会不仅要具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愿望,还 需要具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技巧。

3.对劳动者进行指导,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工会应担负起指导劳动者,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的职责。在强资本弱劳工的大格局 下,劳动者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法定权益并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在就业时要求与 雇主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在从事有害健康的职业时,有权要求雇主提供相应的劳动保 护等等;其次,明确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并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等,同时应当协助政府部门主动监督雇主有无违反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险政策的行为,这 是维护长期权益和解除后顾之忧的必要举措;最后,遇到权益受损时敢于向执法部门提 出申诉或起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或者通过组织(如工会等)来争取自己的 权益。

收稿日期:2004-03-22

标签:;  ;  ;  ;  ;  ;  

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中工人权益保护的几个问题_劳动关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