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艳红[1]2005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是由于公法和私法的竞合所致,将由犯罪引起的民事侵权合并于刑事诉讼一同审理,其价值主要在于提高诉讼效率,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直属于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案件,其原因不仅是由于两种诉讼本质上的差异,必然会导致在理论基础、立法设计、司法运行中的矛盾和冲突,还在于法律在具体操作方面规定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两条共计四款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已经越来越难以应对当今日益复杂的诉讼局面,最高人民法院虽多次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但大量矛盾和冲突依旧存在,理论界仍然在很多问题上存在分歧。在审判实践当中,各地因认识不同,处理问题的做法也迥然有异。同时,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完全依附于刑事诉讼,造成了“重刑轻民”的程序救济思路:片面强调刑事优先,内在排斥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法院或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方式往往都感到困惑和不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以至于现在的很多学者纷纷建议取消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笔者在基层法院刑庭十一年的工作之中,对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许多实际问题感触颇深。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确存在着缺陷与不足,但在当今的法治环境之下还是颇有实际价值的,保留它比取消它利大于弊。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出于贴近审判实践的考虑,选择了由现行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产生困惑的视角,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和价值进行定位之后,对案件范围、实体处理和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试图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完善提一点建议,以期构建较为合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给被害人一个更有利于其解决实际问题的选择空间,从而使公、私权的救济途径得到较目前更为合理的协调与平衡。
汪阳[2]2003年在《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之调查及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运用统计数据分析的方法,从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叁年多来办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入手,总体上评价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揭示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从司法理念、立法和法官素质层面探询了原因,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其存在的合理性,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性质、特征、原则,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实体权利出发,为进一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李红辉[3]2016年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改革开放以来的东莞地区为参照样本,对一定历史时期的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展开研究相当鲜见。透过并不完整的被尘封的史料、数据和案例,分析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主要目的是要总结出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模式、转型的方向、转型的途径以及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之外,包括四个部分:导论阐述了研究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提出本文的研究主旨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的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力图在经验的层面解说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与社会整体转型之间的内在联系,执政党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发展变化对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发展的形塑,探求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实践过程、规律、特点及其局限。本论题研究的意义在于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具有地方性、内生(自生自发)性和转型改革的实验性。本文研究的主线是“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及其限度”。在研究方法上,主要有以档案为中心的内容分析、历史/比较分析和法社会学分析等方法。第一章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地方刑事审判的整体发展。主要包括叁个方面:一是指出地方刑事审判整体发展的背景是传统社会的解构与现代社会的转型。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市场经济,解构了以计划统制为特征的传统社会。市场经济促进了公民的主体性发展,个人权利的成长构成了社会转型的基础。社会转型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执政党下放地方权力激发了地方改革的活力,地方司法内生性职能转型被激活。但社会转型太快使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失效,从而使刑事审判控制社会秩序的压力激增,这也促使执政党不断地强化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但从长久来看,为了适应社会结构的整体转型,决定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方向的仍然是保障和促进公民个人权利的发展。二是分析了在政策与法律自上而下的推进下,刑事审判职能转型发展可以分为法制化初始时期、“严打”时期、司法改革时期叁个阶段。其中,司法改革时期又可分为执法活动改善阶段、推进司法改革阶段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阶段,刑事审判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体现出职能转型的不同特点。叁是分析了地方刑事审判在自上而下整体性发展的同时,亦存在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自我演进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不同时期地方刑事审判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决定的,这是一种自下而上“摸着石头过河”式的地方司法创新。表现在法制化初始时期,地方主要以践行公开审判的方式推进刑事审判法制化发展;在“严打”时期,由于审判政治化运作,导致审判体制、机制和程序脱离了法制轨道,法外规则丛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严打”司法习惯和司法传统。在改革时期,由于激发了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发展活力,地方刑事审判在权力运行机制上、审判技术上、裁判规则上开始了颇具地方特点的改革尝试,为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完善输送了地方经验。第二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的“专政型”司法模式。专政型司法的政治逻辑,是执政党通过政策的发动,各省统一部署,地区层层落实。专政型司法的外在表现是实体判决上“从重”、程序审理上“从快”、刑事审判重心不在法庭而在于公开执行的宣判大会。地方专政型司法模式的特点主要是司法职能的政治化运行、刑事审判权力的“专横”以及刑事审判运行机制法外丛生且刑事审判技术粗糙。这种刑事审判模式延续了共和国建国以来的政治司法运作模式:首先,刑事审判是实施执政党刑事司法政策的工具,执政党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更是刑事审判展开行动的依据;其次,刑事审判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实现阶级斗争的“刀把子”、维护统治秩序的“枪杆子”;再次,刑事审判的任务是对犯罪分子进行专政,通过镇压犯罪,刑事审判成为维护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手段。因此,刑事审判的主要职能只重视专政的属性和惩罚犯罪的职能,而忽视了其它职能,因而是工具主义的。第叁章研究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转型。地方刑事审判从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主要集中在叁个方面:一是刑事审判从“严打”的“从重从快”方针中解脱出来,在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过程中,刑事程序开始了两极化发展:一方面由于案件数量剧增,程序要求日益繁琐,审判机构不堪重负,出现了以追求案件审理高效为目的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另一方面遇到疑难复杂案件,由于证据裁判原则不能在各个审判组织之间得到全面贯彻,法官裁判案件需要考虑照顾的因素太多,使案件审理过程出现太多的“潜规则”,从而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程序冗长拖沓,法外程序较多。此一时期,司法实务界开展清理超期羁押全国性大行动,在刑事审判领域开始注重被告人的程序权利。二是司法职能转型集中在以刑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中心的改革导向上。主要表现在:审判人员不再实践“叁员办案”司法协作机制,刑事司法协作开始转变为“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性协作;由于案件多、积案多以及法官裁判负担加重,处于科层制上层的院庭长开始还权于合议庭,审判分离的现象减少;为了使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确立的抗辩式审判制度得到落实,东莞地区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庭前证据交换,以帮助律师进行有效辩护,实现诉讼结构上的控辩平衡。叁是在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刑事审判制度性变革中,地方刑事审判在定案证据标准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技术性规则,一审、二审的庭审功能得到不断强化,事实上开始了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导向的庭审实质化改革。同时,地方法院还创新实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司法救助制度以化解诉讼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正是由于这种审判职能转型具有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大大提升了司法的公正性,笔者将这种司法实践模式称之为“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第四章研究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限度。一是地方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模式的职能转型受到政法体制权力架构的制约。首先是党政权力的影响与干预。表现在地方党委决定了地方审判机构人事任免,上级及地方党委的认可成为了评价地方刑事审判机构职能的标准。这使得地方审判机构极易受到党政权力的不当干预。实践中,政法委协调个案的处理已成为地方司法传统和习惯。同时,地方行政掌握着地方审判机构的人事管理权和财政管理权,这也会影响或制约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其次是地方党政领导将审判机构视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策的执行者,与其他部门一样承担“维稳”的任务,这也会导致地方党政领导关注的刑事案件难以实现公正审判。二是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影响。首先是刑事司法权力的体制性配置出现侦查权独大的结构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判权过分依赖侦查权,侦查结论主导着刑事审判的结论,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性控权机制始终建立不起来;其次是法院内部刑事审判权行政化运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划分不细,权责范围不明,权力混同导致审判权被多头行使,使“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建立公正司法的裁判机制存在司法体制和机制上的困难。叁是确保公正司法必备的制度性规则不健全,如案件简繁分流规则、审级职能的确定规则、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辩护权的保障规则(包括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等)、大小合议庭(包括如果有陪审员的情况下如何评价)评议规则等程序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交叉询问规则等证据规则,都是以重打击、轻保护为价值取向,缺少精致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保障人权发展,审判职能转型仍然停留于经验司法阶段,公正司法所要求的精密的制度规则尚未形成。四是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较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缓慢,法官的司法观念和司法能力尚不能适应公正审判职能的要求。审判的独立性保障制度不完善,司法责任制不健全,审判信息公开机制不足,也是中国刑事审判向公正型职能转型存在的障碍。结束语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展望。首先指出中国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正在由专政型司法模式向公正型司法模式转型。虽然执政党所确定的“政策——任务”支配了中国地方刑事审判叁十多年的发展,但这种自上而下的转型推进是形式上的,真正促进这种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是社会整体转型过程中人的权利的发展,保障与促进人的权利的发展决定了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方向。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的路径表现为一种自上而下整体推进与自下而上地方创新相结合的形态,不是靠单一的发展方式,而以庭审实质化为中心的正当程序规则在刑事审判中日益技术化发展是刑事审判向公正型司法职能模式转型的外在表现形式。当前,地方刑事审判职能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需要国家的司法权力进行结构性调整,更需要进一步激发地方改革活力。执政党自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以及具体举措,已经开始从司法管辖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阳光司法机制、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等角度开始了推进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些改革内容虽然在某些方面可能并不彻底,但已经触及到司法改革面临的体制性和结构性矛盾,为地方司法职能向公正型转型的破局发展确立了方向,地方司法职能转型必定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过程中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发展活力与动力。
史震[4]2004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意义上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至今已近200年。世界各国对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都采取了相当重视的态度。然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理论界一直存在相当大的分歧。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多次作出司法解释,但是效果并不显着。本文作者详尽地阐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历史沿革、性质、特点、意义等,并着重阐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构体系的重构问题。笔者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论述提出了个人的见解,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和完善法律规定的设想。本文作者搜集了大量的国内外文字资料,通过对中外法律的详细比较和分析,提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作者尽量使文章的内容达到理论性和实务性的要求。希望本文能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完善和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叁部分组成。正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主要内容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叁)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四)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第二部分为:重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构体系主要内容为:世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构体系之考查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构体系重构的建议第叁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内容为:(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第四部分为:附带民事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主要内容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刑事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或者案件终止审理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WP=5>附带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条件的法律适用第五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主要内容为:对物质损失的具体范围有待确定物质损害赔偿与刑罚中的财产刑及追缴、退赔的关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当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争论第六部分为: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点建议
邓颖[5]2006年在《刑事生效裁判申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刑事申诉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不但关系到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稳定性,也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因此,刑事申诉制度无论在诉讼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比较复杂的问题。 本文由上下两篇十章组成,上篇为总论,侧重对刑事申诉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理论基础以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存在的弊端进行初步的分析和研究。下篇为分论,分刑事申请再审主体、时效、管辖、理由、审查等五个课题详细论证了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设想。 前言主要介绍本文的写作方法以及笔者选择该论题的初衷和想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章主要是对刑事申诉制度的内涵、性质,以及与刑事申诉相关的几个概念从理论上加以分析和界定,并考察了我国刑事申诉制度的产生及立法规定。 第二章侧重于介绍外国刑事申诉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沿革和立法现状。 第叁章对刑事申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予以了初步探讨。 第四章重点介绍了笔者所统计查阅的某法院2004年62个刑事申诉案件中关于刑事申诉主体、申诉心理、申诉期限、申诉理由,申诉的处理情况等课题的考察结果,并对考察的内容、发展态势和特点予以了研究和分析。 第五章探询了我国目前刑事申诉复查制度中的弊端。包括:如何审查刑事申诉没有明确规定、刑事申诉受理机构混乱、刑事申诉主体过于宽泛、刑事申诉理由设置不合理、刑事申诉期限无限制、刑事申诉审理期限形同虚设、驳回申诉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等。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进行了反思,建议建立刑事申请再审之诉制度。把刑事申诉活动纳入正式的诉讼轨道,把申请再审视作一种诉权为法律所规定,成立再审之诉。申请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定机关提出法律许可发动再审的理由,法院即应再审。只有这样,才既能保护申请权人的正当权利,制止申诉无限,保证再审的严肃性,同时又可以扭转法院审判工作所带来的被动局面。 第六章建议并论证了应严格规范刑事申请再审主体。我国目前关于申诉主体
李澄[6]2004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问题,我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模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引发了学术界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争论,有的学者提出废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实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严格分离。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展示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的现实运行状况,总结了困扰审判实践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和立法本意,提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些建议。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首先在分析理论界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界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其次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产生;最后重点论述了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征,即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具有独立性和依附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程序上以刑事诉讼为主,附带民事诉讼受刑事诉讼的影响和制约并表现出独立性的特征。第二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客观基础,即事实基础、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然后重点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基础,即我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最主要原因是出于诉讼效率的权衡;最后归纳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第叁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笔者的调查分析,展示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现实运行状况,并总结了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最后在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应通过立法途径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不是废除该制度。第四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首先分析了几种主要观点;其次论述了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最后就精神损害的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数额确定规则、案件范围提出几点建议。第五章: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笔者结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和立法本意,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的法律地位、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间和诉讼时效、审理中的问题几方面内容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
张震[7]2005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难点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理论界更是看法不一。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认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助于完善立法及指导司法实践。本文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理基础入手,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运用多种方法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理基础方面,本文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刑事民事结合式诉讼,其具有双重性与差异性,行为的同源性与从属性特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应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效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达到的目的是:符合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利益均衡;兼顾公平与效率。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研究,本文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有其合理的必然性,至于该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以通过改进与完善途径加以解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确定与完善方面,检察机关不应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本文通过对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法理基础方面的研究和实证角度的分析,理应得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附带民事诉讼对此应予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确立五项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现行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间的规定较为合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应适用刑事法律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坚持以同时审判为主,分别审判为辅的原则,其具体操作应采取先刑后民、刑事和民事分阶段穿插进行的方式。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亦要坚持自愿合法之原则。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方面,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对被害人的该附带民事诉讼不予支持。在附带民事诉讼执行方面,应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中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问题和真正全面解决刑事损害赔偿问题,应在我国建立监狱劳动赔偿制度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唐明哲[8]2016年在《论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文中认为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日渐增多,但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涉及较强的专业领域,刑事、民事法律关系相互交杂,诉讼难度大,成本高,加之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过于简单模糊,以至于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地刑事保护。文章以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争议焦点及待解决的问题为视角,通过分析各理论观点以及域外刑法规制,解读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不足,并给出了改进建议。文章第一章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详细介绍了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基本案情,法院判决,并归纳整理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以及待解决的问题: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否合理、案件所涉第叁人中冶连铸公司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裴国良的刑事处罚是否合理、本案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依托现行法律对案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这一部分为后文奠定了论题和研究背景。第二章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现状,介绍了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的立法状况,同时通过一组数据分析研究了我国目前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现状,得出了因立法和司法的缺陷导致当前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日趋严峻的结论,在全文其承上启下的作用。第叁章本案所涉问题之理论研究,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这一部分以裴国良侵犯商业秘密案的争议焦点及待解决的问题为视角,抽象出四个方面的理论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问题、第叁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责任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配置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民交叉问题。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文章进行了域内外刑法规制的对比分析,并研究了我国对相关问题的理论争议以及目前我国对相关问题的司法倾向,同时提出了我国当前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自己的思考,以期能够对立法、司法能够有所裨益。第四章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启示,也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立足于前文的论述,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建议。
相阳[9]2008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弥补受损社会关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其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也存在许多争议。由于这一制度既涉及刑事诉讼也涉及民事诉讼,作者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是限于本文的篇幅,只选取了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以期能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尽到微薄之力。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入手,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剖析和总结,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并由此归纳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价值和功能。第二章,域外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制度介绍。根据是否允许在刑事程序中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划分为两类。在允许的类型里,又介绍了法国的典型式附带诉讼模式,德国的限制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以及英美的赔偿令模式。不允许在刑事程序解决损害赔偿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在介绍的基础上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总结和借鉴,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所启示。第叁章,通过总结我国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于我国的立法规定较为简单,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又有许多冲突的地方,因此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但是限于本文的篇幅,笔者选取了制度的内在冲突和具体内容上的冲突两个方面。在具体内容上,主要介绍了主体内容,赔偿范围以及赔偿原则上的争议。第四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观念的重塑:纠正“重刑轻民”的思想,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平衡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在具体内容的构建上,应明确主体的范围,将精神损害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确立“全面赔偿”的原则。
徐彰[10]2016年在《民间借贷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民间借贷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通过对民间借贷历史发展的检视可以发现,我国古代的民间借贷犯罪主要集中于出借人一方的行为,即高利贷犯罪,而民间借贷借款人行为犯罪化现象始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金融市场的建立。通过案例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尤其是涉众型民间借贷行为有广泛入罪的趋势,这一方面是由于风险刑法理论与我国社会传统重刑主义观念结合下刑法社会保护机能的过度体现,但更为主要的原因在于相关司法解释偏离了立法本意,导致了形式上民间借贷行为犯罪圈的扩大化趋势。文章基于解释论,分析认为民间借贷行为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在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和把握。由于民法和刑法在价值构造上存在差异,因此在不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当避免犯罪泛化的现象。罪刑法定原则并不仅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还包括了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必须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文的情况下,该如何限缩民间借贷行为入罪的现实情况,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一道防线的角色属性,并且满足现实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需求,其关键点即在于对规范的构成要件的实质性解释。在民间借贷行为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中,其核心要素是“存款”。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此处未加关注,然而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吸收存款与吸收资金两种行为并不相同。正确认识存款行为的性质,对于区分民间借贷罪与非罪有着根本上的重要意义。即经济行为应尽量的放置于市场中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国家不宜过度干涉,更不应当以刑罚的手段干涉。民间借贷行为属于典型的契约行为,双方基于意思自治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应尽量将问题交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间借贷犯罪中出借人的行为往往体现出资本的逐利性,对于借贷行为中可能的风险亦在事前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和认识,犯罪行为发生后一味的打击借款人而偏袒出借人的做法并不合理,且与我国现行的分配制度存在价值取向不一致的情况。因此在民间借贷犯罪中出借人往往存在过错,有自甘风险和被害人危险接受理论的适用可能。由于民间借贷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为金融管理秩序这一超个人法益,因此对于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受害人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承担刑事和民事的责任。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做出的欺骗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究竟是财产本身还是用于实现财产利益的合同行为。此外,如果借款人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其中的借款合同效力也并非当然无效。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本质是民间借贷,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属性为信息中介机构,其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刑事风险和民事风险,通过明确平台的监管机构,加强对资金安全和信息披露的监管,可以降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除了实体上的问题外,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否定一概以“先刑后民”模式进行处理这种严重侵犯当事人民事诉权的做法,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选择,都应当以保障民生、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出对于公民合法诉权和实体权益的最大程度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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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方刑事审判职能转型研究[D]. 李红辉.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D]. 史震.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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