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资本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实现_资本市场论文

现实资本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实现_资本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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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从诞生的那一天起便融入了市场经济的运行基础——市场体系之中,它与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市场体系。并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即成了调节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处于什么发展阶段?资本市场在这一阶段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以保证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组?这些问题都是我国当前发展资本市场正面临的和亟待解决的。为此,本文试图从剖析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出发,提出发展与完善的总揽计划和设想。

一、我国现实的资本市场

从1984年8月开始,我国少数国有企业就正式发行股票, 后来陆续有一部分国有企业紧随其后,先后实行了产权结构的改革,从而改变了国家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国家控股的所有制。1986年出现了证券交易市场。此后,一些地方又先后出现了实物资产交易市场。现在,经过十多年的培育和发展,我国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在内的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初具规模,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主要表现在:1.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证券市场法律法规逐步走向健全。3.交易体系已初步形成。4.管理体系逐渐完善。5.中介机构迅速发展。

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是不完全的资本市场,这主要表现在:1.行政手段一直干扰资本市场的深化。无论在股票一、二级市场上,还是在国债市场上及金融创新,都允斥着浓厚的行政干预气氛,这使得我国的资本市场过分依赖行政手段来实现发展,这至少会导致以下不良后果:一是围绕公司证券发行与市场的“设租”与“寻租”活动与日俱增,这不仅大大增加了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成本,还滋长了腐败现象;二是难以形成上市公司的市场评价机制和市场化的兼并与收购机制;2.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参差不齐,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现象比较严重。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呈现出下滑的趋势。从1993年到1996年,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5%、14%、11%、10%;每股收益分别为0.35元、0.32元、0.25元、0.23元。二是亏损面正在扩大。1995年有17家上市公司亏损,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26%;1996年扩大到31家,占总数的5.85%;1997年进一步扩大到40家。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濒临被摘牌的境地。三是从对597 家上市公司就反映公司状态是否正常的两个重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收入的初步统计分析来看,

1997 年中期与1996年中期相比,两市共有141 家公司在两个指标上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比例为23%;另外还有161家公司或是主营业务收入有所下降, 或是主营业务利润收入有所下降,比例为27%,即597 家上市公司中有一半的公司营运状态并不理想;3.投资者结构不尽合理。我国目前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还不是很多,与股市中的6000万个投资者(散户)相比,大约只有其千分之一,因此,仍未打破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格局。虽然在近年来投资基金有了初步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基金市场规模太小,分布呈东高、中少、西无的格局,而且资产质量差,自然演进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问题特别突出,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投资需求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4.市场总量规模仍偏小,抵御外来风险的能力较弱。目前,世界上较发达国家的银行信贷融资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之比为1∶1,而在我国,虽然改革开放以来“金融深化”的速度较快,但资本市场的规模发展较慢, 主要表现在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的比重太低。 到1997年底,全部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为82390亿元, 股票和债券的余额不及全社会融资总量的10%。这主要是由于目前我国的企业仍以各种公有制企业为主干,它们的资产规模已经很大,然而它们庞大资产的很大部分属于银行债权了,一般说来,银行债权要占它们资产总量的70%-80%,这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于信贷融资。它们与资本市场的关系相当松散,只有极少数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筹、融资。另外,我国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也较小,这不仅不能满足发展直接融资的需要,也很难抵御市场投机行为和外来资本的冲击及其导致的风险。不难想象,假如我国资本市场现在对外开放,也许国外的几个基金就会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天翻地覆;5.监管力度不够。这主要表现在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制。一是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我国虽然有证监会和证券委,并由证监会执行日常管理,但证监会却不是独立的具有准司法和执法权利的权威机构,属证券委办事机构,而证券委并非国务院正式组成机构,法律和政府存在的依据不足,权威性不够;二是政出多门。因为没有形成唯一有效的国家监管机构,所以对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分散于地方和中央的各个主管部门之间,每家机构对市场不同侧面予以管理,不时发生冲突,一项有效的市场政策因涉及多个部门会因部门之间的权力利益而流产;三是资本市场法制性薄弱。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有些主管部门往往以自身利益来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形成和制定,一方面发生法律文件形成过程中各方“争权夺利”的争执和调解,另一方面发生各相关部门各自制定法规相互矛盾。6.中介机构尚未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企业并购在企业产权优化重组和产权交易中应优越于企业破产而地位和作用突现出来,并购成为企业产权重组和产权交易的重要形式之一,而企业并购的运作有赖于资本市场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其中投资银行素有“资本市场的心脏”之称,因此,它是资本市场上联系着筹资者与投资者的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发行和代理买卖等金融性业务;第二层次为企业兼并、收购与重组等策略性业务;第三层次为基金管理、风险管理、直接投资等技术性业务。从主体业务所占的比重来看,我国投资银行尚处在第一层次(来源于第一层次的业务收入占87.6%),即证券承销、证券交易等传统业务,而并购、重组等创新、引申业务所占比重则微不足道(来源于第二层次的业务收入仅为2%)。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实现

资本市场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各种有形的和无形的资本交易的场所,至少应包括市场的运作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以及中介机构,这三者是构成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并且任何一方的不健全,必然会影响资本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但从上文的分析表明,我国的资本市场仍是不完全的资本市场,其中的主体、客体及中介机构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要实现向完全的资本市场的转变,就必须完善三要素各自的功能。

(一)提高资本市场主体的质量

1.进行上市公司的创新,努力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制度基础是上市公司质量最有效的保障。改变现行的上市制度,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的关键。具体的上市制度创新包括:(1)借鉴国际惯例,改核准制为注册申请制。现行的“总量控制, 集中管理,限报家数”的管理办法是典型的核准制,其基本特征是上市的审批权控制在政府手里,因此,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管理模式,其弊端是不言而喻的,必然会直接影响到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所以,改核准制为注册申请制将是我国上市制度从额度管理到质量管理的一次质的飞跃。实行上市注册申请制度,建立我国统一的上市标准,将上市审批权集中到证券交易所,所有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发行注册,但最后上市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严格的上市标准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体审核安排;(2)改发行与上市联动制为发行与上市分离制。 目前我国股票发行与上市是典型的联动机制,即股票发行日与上市日基本上是同时被决定的,股票发行后即可上市交易。这种机制也是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因为一方面由于联动机制造成了发行市场的火爆,因此,发行企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都不用担心股票发行不出去,没有来自市场的压力,从而使他们的精力不是放在如何评定或提高股票的价值上,而是放在共同合谋对企业的巧妙包装上,以获得一个尽可能的高的发行价格,至于上市后价格如何跌落,似乎与他们毫无关系;另一方面,在联动机制下,发行企业很少受到股东的监督,也就普遍不重视转制。发行市场购股者关心的是有无炒作题材,很少有人真正关心企业的基本情况,行使股东的权利。然而,实行股票发行与上市分离制,股票发行后,并不确定在什么时候上市交易,适当延长发行与上市时间。同时相应地尽快建立多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指建立证券交易所与交易中心,分层次相协调的证券交易市场),可允许这些公司的股票先在交易中心挂牌流通,让经营绩效充分披露一段时间,形成较合理的价格,确保真正转变经营机制,达到严格的上市标准后再由证券交易所批准上市。同样,已经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若公司品质下降,可将其撤出交易所,转到交易中心挂牌。这样一来,就能基本上克服原来机制下的弊端,从而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公司的整体质量。

2.改善投资结构,积极发展机构投资者,重点培育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将社会公众手中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一批专家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的投资机构。其特点是集体投资、专家经营、分散风险、共同受益。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投资基金是金融创新和深化的产物,它对一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均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从现代金融发展趋势和发达的市场经济目标看,投资基金应当是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是一类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重要金融机构。因此,现阶段有必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和规范投资基金,优先发展规模大、运作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培养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大量入市,是改变投资主体结构、健全供求机制、稳定市场、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措施。因为机构投资者资本实力雄厚,又有专家运作,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适时组织大量资金进入市场,发挥调节供需结构、平衡供求关系的作用。机构投资者利用共同基金投资的特点,达到分散风险、提高收益的目的。前不久,中国证监会有关领导表示,要规范培育发展机构投资者,发挥证券投资基金支撑市场的作用和稳定市场的作用。从中可以看出,管理层有信心和有能力解决好股市发展中的问题;也可以预料,不久的将来,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在规模上具有绝对优势的理性机构投资者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和发挥重要作用。

(二)规范有形和无形的资本市场客体

1.扩充市场容量,丰富交易品种。金融工具的创新与资本市场的深化,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等价的。因此,应当在逐步扩充我国资本市场容量的同时还应丰富交易品种,以适应不同投资者和需求者的需要。主要对策分别有:(1)减少对企业债券融资的限制, 鼓励更多的企业进入债券市场,并加快企业上市流通和利率的市场化;(2)放宽新企业、 合资企业和改制后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选择一批代表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股票上市;(3 )扩大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和混合制经济以及经济效益好、规模大的非国有企业进入证券市场,使这些企业易于实现规模效益,降低风险;(4)鉴于目前证券市场上70 %的国有股不能流通的现状,应适时开启国有股上市流通的闸门,加大国有资产上市流通的力度。国有资本只有流动,才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才能使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国有企业也才能更好地运用兼并、控股等手段进行资产重组,壮大自己的实力,增强国有资本的控制力;(5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产权交易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社会集资这样一些原始形态的直接融资市场,将它们纳入规范化的运行轨道,以扩大市场规模;(6)加快对可转换债券的研究和试点, 保证它的成功发行与转换;(7)积极发展项目融资, 即在一些较大的投资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除申请银行贷款外,还应吸引广大投资者投资入股;(8 )大力发展抵押债券,如以某种预期收益为抵押的债券、以某种证券作抵押的债券;(9)在股票市场中推出做市商制度及其相关的衍生工具, 如股票期权、股票指数期货等,活跃股票的二级市场,增加股票对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直接提高企业利用股票融资的可行性。

2.建立高度权威的管理体制和高效的监管机制。一是取消现行的由中央和地方两级主管部门构成的双层监管体系,赋予中国证监会通过其分支机构对地方交易中介的管辖权,建立从中央到省、市的体制,将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在职能上重叠的部分合并归到证监会,建立统一监管体系。明确不同证券、不同市场参与者和机构投资者的监管部门。二是理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内部及同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横向关系,即证券管理部门同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树立独立的、权威的管理机构;其次是纵向关系,即各级证管部门的关系,如证监会与证券委,国家证券委与各省市证管办之间的关系。三是本着促进资本市场提高效率与秩序协调发展,有力保护投资者利益、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构筑资本市场的监管机制,要强化法律建设。用法律界定监管的内容和对象,完善并创新监管工具、健全运作制度,构造监管与自律组合的动态监管系统,从而构建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监管体系。目前要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顾问法》、《投资者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及法规,并制定详细实施细则,规范资本市场的各种行为。

(三)建立健全若干服务性能高的中介机构

资本市场上的中介人、中介机构主要是投资银行和证券商。它们的服务功能有所不同。投资银行,它既是直接长期投资主体和长期资金需求主体双方的搭桥人,又是直接长期投资者;它既是经纪人,又是自营商;它既能为企业改组、合并、兼并、收购和股份制提供咨询、策划和参与组织工作,又参与企业创建,对企业直接参股或控股。因此说,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的“全能”机构。今后,应视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若干服务性能高的投资银行。发展投资银行需要多管齐下:一是改造已有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通过业务转轨,逐步将其部分盈利点放在投资业务活动上来;二是新建,从整体上说,目前我国还有一定的数量扩展空间,但新建机构起点要高,其机制、素质和业务水准应有较高档次;三是对外合作,合作伙伴应选择国外同行业中的高水平机构,并注意国际经验与我国现阶段实际有的机结合。证券商(证券公司),它是债券和上市股票等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中介人,它在经纪业务中是纯粹的中介人;它在自营和承销业务中,又参与了投资,因此,它的作用、地位也很重要。但现阶段我国证券商无正规筹资渠道,经营规模也不大,且业务品种较少,再加上非规范竞争、不规则经营,加剧了证券市场的动荡与风险。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需要证券商通过自身的自律控制、规模经营及利润倾向等行为机理,来调节和稳定证券市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券商的监管,提高其服务效能。

至于商业银行,有的认为它是资本市场上名副其实的中介机构。但笔者认为,在我国,商业银行不是资本市场上的中介机构,而是名副其实的存放款市场的中介机构,这是因为:一是商业银行并不作直接投资的中介业务,它本身也不能直接投资;二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企业、财政等存款和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它所发放的贷款,贷给谁、时间长短、利率高低并不代表任何一个存款者的意愿,也就是说贷款决策权,不在存款者,而在银行(和政府)。这与资本市场决策者是投资者本人有着本质的差别;三是商业银行对存款者来说是债务人,对贷款者来说是债权人,集债务人和债权人于一身。这与资本市场上的债权和债务人分别是投资者和需求者,而不是中介人,也是有根本的不同。商业银行在存贷款市场上的中介作用是巨大的。它以存款付息形式聚集社会上千家万户零星和分散的货币资金,形成了巨大的资金源泉,并以贷款收息形式投放资金。这一存一贷,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国家经济建设形成了巨大的推动力,商业银行一肩担两职;债务人和债权人——存贷款市场上的中介人,它的这种作用也是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所无法替代的。虽然商业银行也做一些证券承销业务,但其只是代理业务工作,这并不能使其成为资本市场上的中介机构。资本市场是直接融资,存贷款是间接融资。因此,两种市场中介机构的作用就不可能是一样的。但是,今后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向着综合性发展,它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发挥中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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