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运行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任期论文,领导干部论文,运行机制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作业机制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作业机制包括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
在审计内容方面,被审计者单位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本单位中长期计划;(二)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责任书;(三)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批复、执行和调整资料;(四)重大投资决策及其实施结果资料;(五)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资料;(六)监督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等资料;(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规章制度;(八)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议纪要、记录;(九)年度工作总结;(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者本人应当向审计组提交其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其内容包括:(一)本人职责范围;(二)任期内资产负债、损益等目标责任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三)本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和本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四)其他应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对于企业而言,审计组要求被审计者及其单位提供财会资料和相关资料的目的在于:(一)审查企业资产质量,评价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于潜在损失,如各种不良资产、账外资产、应摊未摊的挂账资产、经济纠纷案件占用资产等应予以确认和揭露;(二)审查企业盈亏的真实性,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盈、虚亏问题,确认企业的盈亏额;(三)审查利润核算的准确性及利润分配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无因人为控制损益而虚增虚减利润而搞虚假分配的问题;(四)评价会计信息是否真实,企业会计核算、资金使用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五)审查企业应上缴的各种税费的解缴情况,审查有无偷逃税费行为;(六)通过审查企业等单位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建及处置状况,审查该被审计人的决策能力。
在审计方法上,除采用传统的各种审计方法之外,还要采用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特有的组织协调机制:
(一)审计组进点前,可调阅本机关前3年涉及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审计档案,从中找出审计线索,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机关了解该被审计者的综合素质、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工作业绩和违规违纪情况,从而掌握审计线索。
(二)审计组分别与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了解该领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了解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三)审计组进点后,召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会议,听取该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并进行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应在互相隔离的情况下进行。
(四)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审计组成员应深入到工人中间进行走访、交谈,以了解群众的看法,发动群众踊跃提供审计线索。设立“奖励基金”,对举报重大线索者,给予重奖。对举报一般线索者,给予相应奖励。
(五)有关部门对被审计者实行“离任—审计—安排”或处理的任用程序。让被审计者先离开现任职务,配合审计组审计,审计期间不予安排职务,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做出妥善安置。
(六)审计组不仅要求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对自己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而且要求被审计者本人对自己所提供的与本审计相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七)在审计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遇到被审计者及其单位设置障碍、阻挠审计取证,或者转移、隐匿、销毁审计证据,制造虚假审计证据等情况,审计机关可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审查。审计组成员可以通过“五部门联席办”对来自外界各方面的说情、送礼、威胁、恐吓者进行处理、处罚。
(八)审计组在审计查证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关专业技术性难题,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提请审计机关,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帮助调查取证。
(九)审计组采用审计权限和审计手段难以查清事实真相时,审计机关可以提请委托部门利用自己的权限和专业特长介入经济责任审计的查证工作。情节特别严重时,可提请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取证。
(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五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建立一个“信息局域网络系统”,互通情报,资源共享,凡是与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情报,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在网站上发布或直接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的审计线索。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局根据需要应对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人进行年度审计,并提请审计机关批准,对有关行业的审计成果及时收集,以便经济责任审计时使用。
(十二)“联席办”在每次审计结束后,应将审计结果及时报送党政机关,相关部门要把对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宽、涉及层次多的综合性工作,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时,相关的审计职能部门在审计机关的统一布置和安排下予以支持和配合。所以,经济责任审计实质上是一种多行业审计部门的“共同审计”。
(十四)为达教育干部、挽救干部和培养干部,帮助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和管理的目的,针对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要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
二、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价标准体系
(一)区分被审计者的领导责任、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这三种责任属于审计定性,这些责任的处理性质不同,在处理处罚方式上也不相同。领导责任包括:1.疏于管理,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2.内控制度不严、执行不力,造成损失浪费或违反财经法规的;3.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责任。主管责任包括:①本人分管的工作,在集体研究重大决策时,提供了不适当的依据或独断专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②职责范围内主管的工作失察,导致下属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包括:①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②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浪费的;③直接组织指挥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对于以上三种责任应分清哪些是前任领导犯下的错误波及到后任领导,后任领导有权制止而且有能力制止但放任自流的责任;哪些是前任领导犯下的错误波及到后任领导,后任领导不能制止的责任;哪些是由于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导致本单位重大损失的责任,对于此种责任,本单位及其领导负有举证的责任。(二)对于被审计者评价。对于“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情况,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属于个人思想道德品质上存在的问题;对于因循守旧,求稳怕乱、守摊子,属于没有开拓精神和决策能力的领导;对于不学习不观察、不思考、不沟通的领导,属于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的领导;对于不能及时了解下情、不了解同业,上级的指示精神不能贯彻执行,下级不了解上面的意图,属于组织协调能力不强的领导;对于不经常研究和了解业务中的技术问题和新情况,或对本单位业务的技术内容不求甚解,不太了解,属于业务能力较差的领导。
三、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用人和重大决策上的过错追究制度”,建立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过错追究制度”。
(二)纪检、监察部门由于没有采用企业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的相关事实,造成被审计者没有采到应有的处理、处罚,以至于后来又被组织、人事部门重新任用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五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完成以后,应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机关报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由审计机关以要情专报等形式向党政领导人汇报有关事项。
(四)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为被审计对象及其单位充分利用的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发送到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手中以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检查该报告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审计机关。
(五)人大机关应对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指导和帮助,促使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利用过程进入法律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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