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与流通_股份合作制论文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建立与流通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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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新兴的土地使用制,在实践中表现出勃勃生机。近几年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与实践都取得长足的发展。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其规范与完善尚需更长时间的探索和偿试。本文就农地股份合作制股份设置与流转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股份设置方面

股份设置是农地股份合作制的主要机制之一。其规范程度直接体现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完善水平。当前,各地农地股份合作制的股份设置基本作法是:分设现金和土地股。现金股归投资者,而土地股又分为国家股(少数地方存在)、集体股和个人股。我们认为,现行股份设置方法主要有两方面的缺陷,其一,国家股、集体股带来的产权问题;其二,各生产要素入股机制不健全。下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1.国家股

主张设置国家股的理论依据是:在过去的农地经营体制中国家以财政和低息贷款投入到土地上而形成的不动产等增加了土地的级差地租1。另外,国家股除了农业税形式上缴国家的部分外,还应设置虚拟形式的国家股,以此增强国家对农地的宏观调控作用。

笔者认为,基于国家对农地的投入和宏观调控而设置国家股值得商榷。首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所有(除法律规定国有以外),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农村土地产权处于极不完整的状态。设置国家股意味着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处置具有相应的直接参与权,这无非是原有残缺产权关系延续。并且国家既成为监督者,又成为经营者,这是典型的政企不分。其次,我国农业以世界7%的耕地养活世界22%的人口,并对我国工业化进程提供了大量的积累,农业的突出贡献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能单方面考虑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套用等价交换的观点,而提出设置国家股。这种主张是不现实的、片面的,且理论上站不住脚。再次,设置国家虚拟股的目的是发挥国家对农地的宏观调控作用。但股份合作制的股份管理制度表明,这种少量的虚拟形式的国家股作用微乎其微,无法达到调控农地的预期目的。反而,对股份配置带来多一层次的复杂产权关系。

鉴于国家股上述弊端,笔者主张不配置国家股。但这并不意味着放松国家对农地的宏观调控或削弱国家的经济利益。相反,取消国家股,清晰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关系,完整农地股份合作制,推动农村经济的高速发展,维护国家更长远利益。

不配置国家股时农民股份合作制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宏观调控怎样去实现呢?笔者认为,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理顺产权,明晰国家和农地股份合作组织之间的责、权、利,即可实现上述目标。农业股份合作组织(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等各项税费并接受国家的政策支持和监控。国家运用经济杆杠作用引导农业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方向。国家依法征用农地时可通过宣传、教育等行政手段和提供合理补偿或购买相应股份的经济手段来实现目标。

2.集体股

农地股份合作制中普遍设置了集体股,并为了保证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集体股的配股数量往往超过50%。这种集体股存在着三方面的弊端。首先,集体股数量超过50%,其余部分再分配给农民时已寥寥无几,农民的股份收入也相当微薄。农民的利益在经济上无法体现,必然挫伤其发展股份合作经济的积极性,从而削弱股份合作经济的发展后劲;其次,集体股的设置造成模糊产权和管理紊乱。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的改革使原有的集体统一经营方式被个体经营代替。集体把土地使用权归还给直接生产者,并收取相当于地租的租金(承包金)。集体从宏观上引导和调控个体经营者的经济活动,但不直接参与日常经营活动,充分释放了农民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积极性、责任感。设置集体股,不仅索取集体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代价,还要保留直接参与经营决策权力,而50%以上的集体股保证集体对农业股份合作企业经营决策的垄断。集体是边界模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股份合作组织成员,也包括股份合作组织以外的社员。并且所有成员在集体中享受相应的权利。而农业股份合作组织的决策权被集体垄断,意味着股份合作组织以外的社员也参与经营决策,结果势必导致产权紊乱和多头管理。集体股的设置实际上是保留了一块模糊产权,是一种不彻底的改革。再次,在集体与农业股份合作企业产权关系和组织体系还未清晰以前,集体股的利润由股份合作组织管理层内部的少数人支配,从而更加突出了组织内部权力集中和决策权的垄断。管理上,不仅没有权力下放,反而有所增强的趋势,这与民主管理的目标背道而驰。

随着实践的深化,人们认识到股份合作组织是否坚持公有制,不在于集体股是否占大头。对于集体利润中除了法定的农业税以外,应提留多少生产发展基金、提取多少公积金、公益金和行政管理费,都完全可以通过股份合作组织章程加以明确规定,还可以根据各个时期的实际情况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加以调整。

集体股的改造牵涉到农村方方面面的利益主体,且数量大,改造过程比较艰难而复杂。改造集体股的关键是明晰产权关系、界定权利边界。明晰产权关系必须说明以下问题:

(1)入股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即土地入股时其合作权归谁所有问题。保留集体股的观点认为,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理应获取相应的股份。但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及发展过程表明,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农地股份合作制不是家庭承包制的替代,更不是推翻,而是家庭承包制的发展。推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地区土地的承包关系依然存在,农民有权选择是否加入农业股份合作组织。农地股份合作制的推行不是强制的、超经济的,而是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入股合作。入股土地也不是集体收回承包土地统一集中以集体名义入股,而是农民以承包地使用权入股。承包金在原则上相当于地租。因此,维系承包关系、支付承包金的农民应有土地的有限期使用权。因此,农民以承包地使用权入股,也应拥有土地股所有权。

(2)集体与农业股份合作组织关系问题。我国农地股份合作制发生至今其理论和操作均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尚存众多不规范或者缺乏理论依据的运行方式。而宣传的笼统肯定使很多人产生了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现行运行方式是合理的、规范的,充分显示股份合作制的特色。其中,“误区”之一是混淆集体与农业股份合作制的实质。农地股份合作制产生之初,没有借鉴先例,缺乏政策引导和理论依据,发起者在政治风险与经济效益的边际上平衡各方利益,提出各方均可接受的妥协方案。譬如,有些农业股份合作组织是这样组建的:集体中断土地家庭承包,集中统一农业生产,分设集体股、个人股,由集体控制股份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决策,甚至原来的集体领导人或村支书、村长在股份合作企业中担任董事长等要职。表面上看,似乎农业股份合作组织是集体的附属部分或者成为新形式下的集体。这就是产生认识“误区”的直接原因。

集体与股份合作组织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呢?我们认为,集体与农业股份合作组织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各具特色,存在着明显的差别。集体是指以社区地缘为特征的,行政界线为分割的、农民共同的经济联合体,是内涵较模糊的相对概念。而农业股份合作组织是农民以现代企业制度组织起来的、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实体。农业股份合作组织可以由一个集体内的成员组成,也可以由跨集体的农民组成。农业股份合作组织一般有章程,在法律上可以成为法人,是确定的、边界清晰的概念。

实践中,集体承办、控制农业股份合作企业,以管理农业股份合作企业的经营活动来显化集体功能,或者把二者等同看待都是缺乏理论根据的,不规范的现象。

(3)未来土地使用制中家联制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定位问题。农地股份合作制不是家联制的替代,而是其发展。那么,在今后的农村土地使用制改革过程中农地股份合作制怎样去创新、怎样去完善家联制?家联制与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过程中必将遇到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从国家的农村政策和土地使用制改革目标中寻找根据,并预测未来的经济发展趋势。

国家的农村政策“一百年不变”,允许家庭经营格局长期存在,而土地使用制的改革目标是使原有的福利性使用方式逐渐纳入到规范的有偿使用轨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将成倍增长。农业内部劳动力无论从相对比例,还是绝对数量都将显示相应下降趋势。农业生产亦不再是多数农民的生活保障,而成为与其产业一样的就业方式和收入来源。农地的均包制也失去原有的重要性。因此,现有的均包制向协议、招标的方式集中经营的方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成为可能实现的前景、发达工业和农业保护政策使工农“剪刀差”逐步缩小,甚至达到“反哺”水平。这时,农民取得土地使用权费(承包金)亦不是当前的与工农“剪刀差”和地权福利原则密切联系的承包金,而是直接反映地租(绝对地租、级差地租之和)的租金。

农民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可以加入农业股份合作组织,也可以开办小家庭农场、合作农场或者成为小型兼业户。国家的农村政策、土地使用制和农地股份合作制都允许这些经营形态的并存。所以,农地股份合作制不能够完全替代家联制,它只是家联制的发展、演变过程中的高效的、规范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农地股份合作制与其它的农地使用制将长期共存。

3.入股生产要素的选择问题

农地股份合作制配股机制包括选择入股生产要素的方法。目前,土地和资金入股具有一定的理论根据,并其价值折股也探索出一套可操作性的方案。但对技术、劳动力等其他生产要素可否入股?怎样入股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劳动力入股缺乏理论依据。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者有权支配自身劳动,劳动力做股将意味着劳动者推动选择劳动对象的权利,这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符。其次,股权的本质在于享受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风险。但劳动力做股风险与资金股风险不同,因为,劳动者实际上控制劳动自由,他们随时都可以转移劳动。即股份合作企业亏损、破产时劳动力股不承担风险。再次,劳动可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劳动价值的计量不仅涉及数量,也包括质量。所以,劳动力入股时价值很难计量,折股没有统一标准,操作十分困难。劳动力本身的特点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约束规定劳动力入股缺乏理论依据,并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

对技术入股笔者持赞同态度。其理由主要包括:(1)农业生产的田间操作特点决定生产技术实施效果受外部多种条件的影响,需要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及时处理问题,提高技术的实施效果。但在一次性的买卖关系中技术持有者不会关心技术实施效果,实践中出现的技术新问题无人负责。技术入股提高技术持有者的责任心,保障技术实施效果。(2)技术入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资金短缺问题。现在,农业科技高新成果比较多,但实际应用的很少,其中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资金。农业股份合作组织凭机制优点,可以巧妙地解决这些问题。

技术入股中最棘手的是价值量化问题。迄今为止,在国际上还没有一套统一可靠的技术价值计量方法。通常采用协商定价法,即技术使用前商议定价和协商确定利润分成比例的方法。农业股合作企业引进技术股还可运用“市场定价法”。技术转让者公开拍卖技术,中标者把竞投价折股配给技术转让者,从而实现技术入股问题,这就是市场定价原理。

二、股份流转

股份流转是股份设置的延续。股份设置与流转机制的规范是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关键。纵观各地农地股份合作制,股份流转机制均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实行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社会背景、经济条件不同,其依据的股份流转方式也不同,目前没有形成统一的较为系统的流转机制。

当前,农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对个人持有土地股流转方式做了一些初步的规定。其中有两种运行方式:(1)有周期性调整的方式。即股份合作组织根据社区人口的变动相应地增加或减少股数。一般来说,调整的周期为一年。这种运行模式中农民只有土地股收益权,但没有所有权,股份只是分配利润的凭证,通常不允许转让、继承。该模式建立的基础是地权均等和福利原则,符合传统的价值规范。其主要缺陷是新增人口与股份合作制原有成员一样享受土地股利润,贡献原则——按劳分配没有充分体现,具有一定的平均主义倾向。(2)无调整、有流动的方式。股份合作组织一次性地分配上地股,以后不做股权增减调整。农民拥有股权所有权、收益权,允许转让、继承股份。此种方式应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农地股份合作制股份流转迈出了一大步,巧妙地衔接市场经济与农地股份合作制,并对控制人口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制度安排打破传统的价值观念,抛弃地权均等和福利原则,一定程序上损害了新增人口的利益。现在,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是这种制度变迁带来何种程度的社会震荡?我们能否承受?

笔者认为,无调整、有流动的股份管理方式符合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改革目标。土地使用制的改革以打破传统价值观念为代价。“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就是这种制度变迁的标志。

以上对农民个人持有土地股现行流转方式进行了评析。当前,股份流转仅涉及个人土地股,下面对集体土地股和其他生产要素股的流转方式进行理论探索。

1.集体股,即集体土地股。集体股的设置带来无法避免的产权之争,长远来讲应当消减或者取消集体股。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各方意见不一致,认识还没统一,且集体股数量大。所以,消减集体股的过渡时期应制定相应的流转制度。集体股的流转途径有3种: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国家之间;集体与农户之间。

(1)集体与集体之间。随着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将出现相邻地区及跨社区的农业股份合作企业兼并或合作,这是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可以以购买、转让相应集体股来实现。

(2)集体与国家之间。国家征用集体农地时,可以通过购买相应集体股的办法实现。此活动中集体股内涵应是永久土地使用权,而国家通过购买集体股来实现征购土地所有权,买卖客体内涵不同,因此,此活动不是典型买卖行为,只是国家征用农地的实现方式之一。并且国家购买的只是征用范围农地的所有权,而不是整个农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相应的经营收益权,所以集体出售农地的同时注销国家购买的集体股。

(3)集体与农户之间。集体股的流转是集体到农户的单方向的流转,其实质就是集体股的消减或取消过程。由于各地设置集体股的产权含义不同,所以集体股转让给农民时所采取的方式亦不同。一部分地区设置土地股时中断承包关系,集体以土地使用权统一入股,这时集体股代表土地使用权,所以集体股的改造过程采用拍卖、招标或向社会农户协议出让等方式。另一部分地区设置土地股时维持原有承包关系,农民以承包地使用权入股。这种方式中农民原则上拥有土地所有权,因此,集体股的改造采用无偿分配给社区农户的方法。

2.资金股、技术股等其他生产要素股的流转。一般来讲,资金股和技术股都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产权界线较清晰。因此,资金股、技术股要根据农业股份合作企业的章程流转。其价格采用市场定价法,转让不受社区、户籍约束。

3.扩股与股份流转。扩股是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或引进技术等的需要,增设股份的一种经营策略。扩股与土地股的调整有本质区别。土地股的调整是为了适应人口变化而采取的利益再分配行为。扩股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提高企业技术实力而采用的一种经营方法。本质上讲,土地股的调整属于分配范畴,不增加生产投入,扩股属于经营范畴,增强企业经营实力。

股份流转是扩股实现的一个途径。农业股份合作企业的兼并或合作等经营活动以购买、转让相应股份来实现扩股——扩大再生产投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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