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城市绝对贫困现象研究_绝对贫困论文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城市绝对贫困现象研究_绝对贫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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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之同时,也伴随着一些负面现象,其中较为突出、影响较大者当数城市贫困问题。这一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学术界亦作了多方面的有益探讨。不过,大多研究者并没有严格区分城市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的界限,特别是很少对绝对贫困现象作专门研究,这不仅是学术讨论中的缺憾,而且容易使人忽视甚至漠视现实生活中的绝对贫困群体,从而影响对这一群体的救助。本文结合笔者对南京市建邺区的调查,试图就城市社区中事实存在的绝对贫困现象作一粗略分析。

一、绝对贫困线的划定及绝对贫困者的认定

学术界已就城市贫困问题作了较为广泛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在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如何划定绝对贫困线以及如何认定绝对贫困者。这既是一个学术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我们对绝对贫困现象分析研究的前提条件,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

城市贫困线的制定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学术界采取的方法通常有:恩格尔系数法;市场菜篮法;生活形态法;国际贫困线标准;客观贫困标准测定法;主观贫困标准测定法等等,一般是用一个或若干个与贫困高度相关而又可观察、可测量和可比较的社会、经济指标来表示贫困的程度。1969年,美国学者奥珊斯基(Orshansky )在其著作《如何度量贫困》(How Poverty is Measured)中,以恩格尔定律为基础, 提出了一种度量贫困的新方法。她认为,一个家庭将预算的30%以上用在食品开支上就是绝对贫困。[1]英国学者阿尔柯克(Alcock )提出了三种度量贫困线的方法:A、标准预算法(Budget Standard),这是建立在生活必需品清单基础上的度量方法,如一周的饮食菜单标准是多少,达到这一水平的就是“普通家庭标准”,高于它50%的就是“社会富裕标准”,低于50%的就是“社会最低标准”,是否缺少这些必需品就被用来作为贫困线的依据。B、收入替代法(Income Proxy Measure),主要点是将消费模型建立在收入水平的基础之上,如著名的“恩格尔曲线”,奥珊斯基的30%以上收入用于食品开支即为贫困等。C、 剥夺指标法(Deprivation Indicators),这种方法建立在需求满足与不足对应的基础上,即制定与收入高度相关的生活标准基本指标的清单,然后进行问卷调查,让人们回答“是”与“不是”,清单上的指标遗缺就是基本需求得不到满足的证据。在此基础上,给不同的家庭需求不足评分,并概括各种需求不足的类型,再与这些家庭的收入相比较,求出贫困线。[2]

香港学者莫泰基用四种方法来确定贫困线:A、 市场菜篮法(Shopping Basket Memthod), 即确定出一系列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作为受益人每月生活必不可少的需要,以此计算出生活费支出额。B、 生活形态法(Life Style Method), 即以社会大多数人的观点来确定哪些生活形态属于贫穷,通过调查找出哪些人符合这样的生活形态,再找出这些人的家庭及个人的收入界限,以作出该地区的贫困线。C、 食费对比式(Engle's ratio Method),基本同于恩格尔系数法,即食品支出在总消费中的比重。D、国际贫穷标准线(International Poverty

Line Standard), 国际贫困标准线基本上是以家庭每月收入的一半作为该地区的贫困线,并以此作为公共援助的标准。[3]

南京大学童星教授等研究了客观相对贫困和客观绝对贫困的测量方法。所谓客观相对贫困,是把国民按收入分成若干个等份,再以基尼系数进行差异分析,结合家庭收入调查,得出贫困线;选定某个消费模式作为社会普遍状况的代表,再以具体家庭与之相比,不足的程度越大,贫困程度也就越高。所谓客观绝对贫困是指事实上某些人的生活水平低于一个确定的最小值,这个最小值可以从每人每日的热量摄取需求、食品需求以及恩格尔系数等方面来加以确定。[4]

我们看到,贫困线的划定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进行,每一种划分法都有其合理与不足之处。如确定“饮食菜单”,就是一个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带有一定“主观性”的问题,具体操作就有不确定性;再如“收入替代性”可以有量的标准,容易界定贫困,但具体百分比是多少则无法一致,比方美国是30%,而加拿大就是62%。因此,在理论设定外,最为根本的当为实际调查,用随机抽样的问卷形式和个案调查的方式,综合社区居民及有关实际部门的意见,设定切合实际的贫困线。

毋庸置疑,当前城市社区在存在相对贫困的同时,亦存在着为数不少的绝对贫困者。界定绝对贫困,是一个难以准确衡量其标准的问题。如果仅仅根据日常生活开支的最低限度来划定一条绝对贫困线,我们认为这仅是理论参考线或理想参考线,因为现实生活中每个人、每户居民的生活来源、生活现状、生活负担甚至生活方式大不一样,同样的收入,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则不同。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条标准线,则缺乏认定绝对贫困的依据。因此,我们不妨从贫困线和贫民生活概况两方面来加以界定。本文结合笔者对南京市建邺区的实证调查,对此稍作分析。

目前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80元, 这是根据当前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准而定的一个变动数,月收入低于180元者,由政府补到180元。不过,享受这一待遇的必需是60岁以上的男性或55岁以上的女性,或是丧失劳动能力者。这意味着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等低收入者不在此保障线之保障范围内。事实上,城市中有不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80 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而得不到援助,处于绝对贫困之中。所谓绝对贫困,是指缺乏维持基本生存所需的最低物质条件,生活在这种状况的人大都被认定为必须急切救济的贫困者,即“赤贫阶层”。我们认为,就目前南京市的实际消费水平来看,以人均生活费收入150元—180元作为绝对贫困线是合适的。理由有:

1.在食物消费上,目前人均最低支出大约在100元。 笔者与一些被调查者算了一笔账:一个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粮食消费约80—100 斤,按现价要支出80—100元左右;食油5—6斤,20元上下;荤、 蔬菜之类以每天人均2元计,月花费为180元;再加上调味品花费10 元, 共计300—310元。

2.在日常开支上,水、电、气人均最低花费约在20元:三口之家水费月用度在10度左右,计12元;电月耗30—40度,20元(无空调,少量家庭有冰箱);煤气25—30度,计25元左右,共计60元上下。

3.其他开支:房租,因房屋隶属关系的不同,此项很难统计,以平均30元计;服装,保守估计人年均60元,则每月5元;就医, 贫困家庭大多贫病交加,小病硬撑,遇到大病则听天由命,此项开支亦无法具体统计;子女上学,虽然初中以下为义务教育,但一些必要或不必要的费用并不为少,平均每月为10—15元;各项总计约为60—80元左右。

以上所列各项总计约为450元,人均150元,消费水准非常之低,如日常副食品消费每日只有2元,只能勉强维持最低生活, 在现代社会中近乎赤贫。再考虑到其他因素,目前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180元者, 当属绝对贫困阶层。

4.南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80元, 这是政府有关部门从整个城市的物价指数、消费水平以及低收入者的实际情况来定的,有较为可靠的量度与可信度。我们可以将人均收入低于180 元作为绝对贫困的参考线。

除依据绝对贫困线外,我们认为更重要的是要从贫民的实际生活状况来认定绝对贫民阶层。一些双下岗家庭、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低收入群体等,其人均生活费收入无论是超过还是低于180 元的最低标准,由于面临着特殊而现实的困难,使得他们的实际生活捉襟见肘,入不敷出,处于极端贫困之中。阿尔柯克认为,低于维持生存的水平就是绝对贫困,这是一个客观的定义;童星教授指出,绝对贫困“泛指基本生活没有保证,温饱没有解决”,“是指最低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生存有困难”;[4]香港莫泰基亦认为, “绝对性”的贫穷是指缺乏维持起码生存所需的最低物质条件。我们看到,尽管对绝对贫困的描述不尽一致,但其主要点却极为相同:基本生活或生存得不到保证,处于急需救助的窘境。

必须指出,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维持基本生活或生存的最简单的物质需求如衣、食、住等也会有所变化,我们认为,当前最低生活的基本需求应该是有饭吃,有衣穿,而绝对贫困者就是这些基本需求的得到有较大困难。所以说,绝对贫困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180 元(以2000年南京市为例),基本生活需求得不到满足,在衣食、医疗、就学、养老等方面难以靠自己解决的社会低收入者、生活贫苦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属于城市绝对贫困阶层。

二、绝对贫困者的构成、现状与特点

从总体上看,大多数城市绝对贫困者之构成有:

双下岗家庭。因夫妻双双下岗,收入极低,困难很大,这种情况在绝对贫困阶层中涉及面最广。南京市建邺区缺乏龙头企业,双下岗职工一般都是来自区属企业,更多的则来自街道小企业,试图寄希望于原来的单位解决职工下岗后的困难几乎是不可能的。笔者在居委会的帮助下走访了几家双下岗户并作了访谈,看到他们的生活确实不尽人意。如南湖街道某村居民,丈夫47岁,妻子43岁,一个女儿16岁读初三,夫妻二人从街道印刷厂双双下岗,领取不足400元的生活费, 他们亦曾想摆小摊子或做家政服务,但苦于无本钱和市场萧条,生意未做成,由于妻子文化水平不高,至今家政服务也没联系上。其家中除一台80年代的黑白电视机,一台过时的双缸洗衣机外,已没有什么“现代设备”。他们说,我们吃饭得算计着,否则,很可能过不到月底,最为委屈的是孩子,她还在长身体,在上学,跟着受苦,但我们毫无办法。笔者通过走访双下岗家庭了解到,收入低、不足以维持基本需求、生活贫苦、难以通过自己的力量改变现状,是他们面临的共同难题。有些家庭尚有无收入或低收入的老人要赡养,更是显得力不从心。

重病患者家庭。处在绝对贫困线下的群体或略高于绝对贫困线的阶层绝大多数是下岗职工或虽未下岗但单位效益差,本来生活就很艰难者,一旦家中有人生大病或重病,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几乎处于绝望之中。这是城市绝对贫困阶层中最为困难的一类。南湖街道某居民患癌症,从原单位只能领取110元, 街道办事处代表政府补到180元,居委会再通过互助形式接济一点,但也只是杯水车薪。 朝天宫街道一小学生父母双下岗,他不幸得了脑瘤,家庭犹如天塌下来,遭到灭顶之灾。至于平时遇到的小病,贫困家庭往往顾及到医药费无出路,大都是硬撑着,由于不能及时治疗,有些就转成了大病、重病,更加重了贫困的程度。这种情况在低收入阶层中还不为鲜见。

残疾人家庭。这里说的残疾人家庭主要指成年残疾人组成的家庭。由于社会的和自身条件的原因,这类家庭多为夫妻双方都是残疾人,他们本身在社会竞争中就处于劣势,再加上街道或区办的福利工厂也举步维艰,他们同样面临着下岗的严酷现实,生活甚至生存的压力完全把他们推到了绝对贫困的境地。莫愁湖街道一对盲人家庭夫妻二人都没有工作,孩子上初中,靠领取一点救助金根本无法维持生计,只能晚上在街头卖唱增添微薄的收入。南湖街道一位残疾人对笔者说,如果不是考虑到还在上初中的孩子的面子,我真想上街去做乞丐。尽管残疾人群体在整个城市绝对贫困阶层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贫困给他们造成的压力以及社会影响却大于其他群体,这是社会转型时期较为突出的问题。

半家户。这类家庭有特定的含义,具体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历史造成的下放回城户。在60—70年代,南京市有较多家庭全家下放到苏北等地务农,其中有的年轻人在当地农村结婚生子,到了80年代后他们陆续回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原来农村户口的女方及其子女进城后不能落城市户口,以至他们长期不能被“安置”,成为无业人员,政府及社会的有关福利也与他们无缘。尽管现时他们绝大部分已解决了户口问题,但由政府给城市待业人员分配工作已成为过去,文化水平的低下也加大了他们找工作的难度。另一个特指核心家庭中的丧偶贫困家庭,即夫妻有一方去世,另一方下岗并带着没成年的孩子生活。在街道社区中,这样的家庭大都长期处于绝对贫困之中。

绝对贫困阶层是城市中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是城市社区中的弱势群体,具有明显的特征:

收入水平很低,生活压力极大。上面已提到,尽管由于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绝对贫困者并非“食不果腹”、“衣不遮体”,但其生活水准是很低的,充其量只能是维持生存。对这一群体而言,我们似不必用恩格尔系数来测定其贫困程度,因为其有限收入的绝大部或全部都用在了基本生活费开支上。在香港,90年代恩格尔系数为75.1%时就意味着绝对贫困,需要公共援助金的援助;在美国, 80 年代规定收入的1/3用于食物消费就是贫困,社会对之要采取措施救济。[1] 我们从绝对贫困者生活形态中的饮食紧缺、休闲遗缺、教育短缺等方面就可以看到,这一阶层的生活状况与整个发展着的社会生活水平是不协调的。在“送温暖”过程中,一些贫困家庭的现状出乎政府公务员的想象,有的贫困户收到50斤大米、两瓶油,感动得热泪盈眶,这一方面表明他们对政府和社会关怀的感激之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他们实际生活的困难程度。

社会不满意程度上升,群体意识显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贫困的形成有社会、个体等原因。从贫困者个人来讲,他们看到的往往是社会原因,把个人的贫困和社会的不良现象联系在一起,从而汇集、加大了社会不满意程度,形成了不利于社会的群体意识。

不少下岗贫困者认为,作为工人阶级,自己参加工作后一直是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一样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但不想最后成了下岗者,到了如此贫困的地步。巨大的生活和心理压力使得他们对社会上的某些“富裕阶层”、对某些腐败现象很为反感,在他们身上,有着强烈的社会分配不公正、不公平感以及相对剥夺感和社会不满意感,觉得自己是改革中的受损者。共同的感觉和心理使部分绝对贫困者产生了一些共同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一方面,对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如腐败、“先富群体”中暴富者的越轨甚至不法行为、对收入差距的继续扩大等等表现为深恶痛绝,坚决拥护政府对腐败分子、经济犯罪分子的打击,赞成对社会经济环境的治理;另一方面,他们也认为自己的贫困状况是社会造成的,因而容易形成对社会的对立情绪和逆反心理,形成集体行为。如街道出于城市建设统一、美化的考虑,对小区中的违章建筑进行强行拆除,往往遭到很大的阻力。一位街道干部说,在拆除过程中,连围观群众都站在被拆除户一面,使得我们的工作非常难做。在当前收入差距拉大,下岗现象严重的情况下,这种明显的相对剥夺感、分配不公感以及对立情绪、逆反心理和群体意识,很容易导致社会风险程度的提高,成为社会改革、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必须加以重视。

怀旧意识加强,价值判断不同。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绝对贫困阶层中50岁以上的贫困者大都有较为强烈的怀旧感,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环境、分配方式等评价甚高。某55岁的下岗工人说,在60—70年代,我们工人的工作积极性非常之高,不求报酬,只讲贡献,那时代,几乎没有贫富差距,大家心态很好,可现在……。在由于这一阶层的人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都为全民或集体企业的职工,可谓“生老病死有依靠”,而现在巨大的生活压力、较大的贫富差距、分配不公、贪污腐败等社会不良现象引起了他们强烈不满与心理失衡,不免勾起了他们对以往的回顾,很容易把注意力集中在社会上的一些不尽人意的方面,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与支持。这种由复杂原因导致的怀旧意识和不同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转型时期的社会嬗动和部分人的社会不适。

青少年成长受到很大影响。调查表明,绝对贫困家庭中的孩子的成长特别是心理健康受到很大的影响。从积极方面看,贫困的环境可以锻炼孩子吃苦的精神、坚毅的意志,提高其学习自觉性,加速其成熟过程。某中学一位老师告诉笔者,他班上就有几个同学在父母下岗后家中贫困的条件下,突然间成熟了许多,学习成绩迅速提高。这样的学生把家中的困难变成了学习的动力,在这个意义上说,贫困也是一笔财富;从消极方面看,贫困的生活也会在孩子本来脆弱的心灵上留下痛苦、恐惧甚至绝望的阴影,使得他们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越轨行为。在这些孩子身上,不仅表现为物质贫困,更表现为精神贫困,对他们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

三、治理绝对贫困问题的系统举措

当前,社会各界对绝对贫困者大都采用“送温暖”的形式或发动社区邻里间的互助方式加以接济,此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纾缓受助者的贫困窘况,但总是有一定限度。因为“送温暖”一般集中在逢年过节期间,社区邻里间的互济也不可能做到经常性。因此,必须采取系统方法加以综合治理,多方面解决这一特殊社会问题。

实行法规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建立绝对贫困者的安全网。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也是治理和解决城市贫困问题的制度化措施。本文认为,解决绝对贫困,在社会保障上要有两条基本举措:一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线,二是完善社会救济网络。就第一点而言,可综合考虑城市的生活水准、物价指数等方面的因素,制定出一条最低生活标准线即绝对贫困线,低于该水平线的就意味着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属于绝对贫困者阶层,社会必须对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尽管全国各大城市都设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线,但保障金的供给主体一般是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其效益欠佳和缺乏检查、监督的条件下,所谓最低保障很难实现。至于由国家来供给的那一块则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前面提到的南京市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线是180 元,而领取者必须是男60岁,女55岁以上者或丧失劳动力者,低于这一年龄条件或有劳动能力而确实贫困者,经居委会调查查实,也只能领取3个月,然后必须自己想办法。因此说, 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并没有起到保障大多数绝对贫困者的作用。

针对这一不足,我们认为,不应将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一项政府工作的政策措施和规定,而应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使其法规化、制度化;最低生活保障的供给主体也不是企业或单位,而是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机构。这样,所有的公民在低于该最低生活线的时候,都可以得到保障。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就将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标准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著名的英国“贝费里奇报告”就认为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的公民都有权从社会获得救济,使自己达到这个标准。那些“福利国家”也是在最低保障线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提高起来的。可以认为,法规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线的建立与实施,必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绝对贫困者的生活压力并使他们能逐渐向相对贫困过度。

在社会救济网络方面,西方国家一直把社会救济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英国习惯于把社会保险分为三大类:交纳保险金后所获得的社会保险;无需交纳费用的社会福利;对低收入或无收入者的补助即社会救济,三类形式并举,很好地起到了社会安全网的作用。我国的社会救济主要是针对一些临时的、特殊的困难现象而作的物质援助,很难说是法制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为此,我们提议,在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社会救济的积极作用,结合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定社会救济的具体细则,对低于该线的公民进行必要的救助。此项举措必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绝对贫困的压力。从国外的相关经验看,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不同于社会保险,后者主要来自投保人个人、雇主及国家三方面,而前者则主要来自国家的调节税。如英国、瑞典等国就采取收入越多,税率越高的累进税制,把高收入者的相当一部分收入通过税收转到低收入者手中,取得了“收入均等化”的效果。我国虽然对不同数量的收入亦有不同的税率,但似乎纳税的主体还是中等收入阶层,对解决绝对贫困起到的作用并不太大。建议参照国外的做法,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中等收入阶层实行免税或低税,而对低收入阶层实行负税,即对之进行救济。这对解决绝对贫困、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建立社会互助网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法规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是解决绝对贫困的基本手段,除此之外,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利用多渠道形成的社会救助网络,也是目前解决绝对贫困的有效途径。以南京市建邺区为例,其做法为:

在救助的社会组织机构上,街道成立了社会救助站,居委会有社会救助协理员,专门负责辖区内绝对贫困者的调查摸底与救助工作,从亲友馈赠、邻里接济到社区救助等形式,几方面的共同作用,较好地形成了一个社会救助网络。调查中我们看到,街道、居委会对绝对贫困者的情况了如指掌,针对具体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动员社区的各种资源,对他们进行帮困。南湖街道某居委会有一双下岗家庭,丈夫生重病,处境十分困难,居委会发动大家捐款捐物,为其排忧解难,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该家庭的困难程度,使得他们深受感动。由于有半官半民性质的社会救助站及社会救助协理员的具体工作,社区内的救助工作就有经常性、制度化的保证,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在救助的内容上,有物质援助、精神鼓励、再就业介绍等方面,居委会干部在动员大家伸出援助之手进行物质支持的同时,亦很强调对绝对贫困者的精神鼓励,勉励他们与贫困作斗争,同时,利用一切社会资源,为他们介绍工作,做到尽快自主脱贫。

在救助形式上,可谓百花齐放。为了加大救助的力度,建邺区委组织部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了“结对帮困”活动,要求各部门的党员干部具体深入到居民区的贫困户家庭,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帮困措施。此外,有关部门还作了一些有助于绝对贫困者的政策性规定,如妇联和教育局联合下文,免除双下岗职工子女的学杂费;工会联合房产部门下文,对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特困户减免房租;民政部门与医疗部门联合下文,对老年人、贫困户实行免费挂号,免费门诊,减半住院,优惠取药等等。一些居委会还和附近的高校、军营联系,让大学生和战士与双下岗特困家庭的学龄孩子结成帮学、帮困对子,解决了绝对贫困家庭难于教育孩子的大问题。

进行个体心理疏导和技术培训,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绝对贫困者一般都具有压抑的心理特征,生活的艰难、尴尬的处境,加上较低的文化水平,使得他们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对待自己,戴着灰色眼镜看待别人、认知社会。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其自身的脱贫,更重要的是很容易使其游离于社会之外,不利于社会整合。鉴于此,我们在对绝对贫困的物质救助中,亦需要注意对他们的心理疏导,引导、教育他们下岗不失志,贫困不消沉,破除依赖、保守、懒散的意识与习惯,积极向上,自强自立。这是一项更为细致的工作,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很难做到这一点,这就需要社会救助网络中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调查表明,绝大多数的人承认无法就业、处于绝对贫困主要是缺乏技术,这在人才竞争激烈的今天更增添了绝对贫困者摆脱贫困的难度,为此,政府和社会各界有责任把失业、贫困人员组织起来,通过培训和教育,以开发人力资源的形式,提高他们的相关技术与综合素质,使其增强就业自救的能力。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也把职业培训作为减少失业、解决贫困的措施,克林顿上台后出台了《美国再就业法案》,目前美国政府每年再就业培训拨款70多亿美元,其他如法国为170亿法郎,德国为80 亿马克,英国为30亿英镑。[5]虽然我们不可能投入大量的经费,但可喜的是,基层政府和组织已建立了不少培训机构,如南京市建邺区,劳动、民政、工会、妇联等部门都有再就业培训中心,负责技能培训和工作介绍,为那些特困户解决了大问题,起到了很好的“架桥”中介、扶贫治贫作用。可以相信,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综合治理,城市绝对贫困问题必将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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