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的新飞跃——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创新及适度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我国农业论文,农业现代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指出,我国农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农业生产社会化的需求,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55页。)。本文针对我国农业近年来所面临的新情况或挑战,探讨农业发展内在的制度创新以及外部保护问题,以期对农业现代化、农村发展和农民走向富裕作出一个综合的解说。
跨世纪的挑战
80年代后期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必须把农业放到整个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江泽民在1996年考察农村工作时指出:“中央所以反复强调农业的特殊重要性,是从我国人多地少这个基本国情,从保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的全面性出发的,也是从保护和加强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独立自主的战略性要求考虑的。”(注:在河南考察农业和农村工作时的讲话,《人民日报》1996年7月15日。)与此同时,西方也有人提出“21世纪谁来养活中国”这个不无严峻的问题,姑且不论提出者的动机,它也为我们敲了一记必须认真对待的警钟。
农业是社会效益高但自身效益低的基础产业,也是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两面夹击下的弱质产业,我国的国情又决定了这些特征更加明显;而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农业将面对愈来愈强大的竞争对手,原有的价格优势也在逐渐丧失。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要素投入不足。我国农业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大量流失,耕地正以每年27~33万公顷(合400~500万亩)的速度递减,全国已有三分之一省区人均耕地不足一亩。1994年粮食种植面积跌入16.5亿亩的安全警戒线。除了耕地被非农业占用以外,农业生态环境的恶化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水土流失面积占了国土面积的38.2%,年流失有机肥5700万吨,流入江河的泥沙40~50亿吨,荒漠化面积也以2400平方公里/年的速度推进。
资本要素方面,“五五”时期农业投资占国家基建投资的10.5%,“六五”时期降为5%,“七五”期间再降为3.3%(1991年为4%,1992年为3.7%,1993年为2.8%)。国家不再是农业投入的主体,1994年国家农业名义投资规模225亿元,但银行资金没有到位;农业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比较效益低,各级地方政府对之也不积极。人力要素方面,虽然我国农村有大量过剩劳动力,但农民中18%是文盲、半文盲,40%仅小学文化程度,农业院校毕业生流失率高达50%,农业科技战线留不住人,近几年甚至没有象杂交水稻、地膜覆盖这样的重大科研成果问世,这些都不能不对农业发展的后劲产生影响。城乡收入的悬殊驱使农村强壮劳动力外出打工,不少地方留在田间的只是妇女、儿童和老人。
2.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农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靠天吃饭的产业,受到自然条件的强烈制约,充满着不确定性;即使人们预测到某些自然灾害的发生,也无法完全避免其所造成的损失(就是在发达国家,农业,尤其是种植业生产仍然受制于“天”;但频繁的天灾也与人们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关,如大肆砍伐森林造成水土流失乃至旱涝灾害等等),我国农村现有的分散小农经济体制,更难以有效地抵御自然灾害的肆虐,从而使得从事农业更增添了不安全感。
即使在风调雨顺的年景,农民又可能面临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增产而不增收的窘境(还不包括行政命令瞎指挥,却要农民承受损失的事例)。农产品需求弹性小,不易贮藏,一旦供大于求,将立即导致农产品滞销、价格下跌。尽管我国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居高不下,食品支出仍占了大头,但在居民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则会调节食物结构,增加高营养和较方便的食品开支。实证分析表明,过去10年我国城市口粮需求的平均收入弹性趋近于0,农村约为1.25,且呈下降趋势;我国粮食的储备销售等环节也存在一些问题(前些年,人均粮食产量若超过385公斤,就会出现卖粮难),因此粮食的市场风险也很大。
3.农业贸易条件的限制。对于我国众多农民来说,农业成本的上升,包括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当然发达国家也普遍存在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和各种摊派款是一个沉重的负担。1993年国家提高了粮价,农民增收13亿元,但同时农业生产资料涨价又使农民增加支出11亿多元,从而使国家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基本上被抵消。农业剩余往往是通过“暗税”(农民必须在市场上销售更多的农产品才买得起同量的工业品)被攫取的;研究表明,价格因素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很小,甚至可能是负值,以1988年价格为基期计算,1989~1995年农民支出净增了1500亿元(注:韩志荣:《工农三大剪刀差及其现状分析》,《经济研究》1996年10期。)(其中包含了通货膨胀对农民利益的损害);一度缩小的城乡收入差距又趋扩大,1984年我国城乡收入比为1.7:1,到了1994年是2.6:1,1996年是2.38:1,农民人均收入增加约6%,城镇居民收入增加约4%(这与当年治理通货膨胀,各地较好完成了农产品收购调运工作有关)。农业的贸易条件不改善,稳定提高农民收入就没有现实意义。
4.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1996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放弃了60多年来美国政府为农场主提供价格补贴的政策(这种政策长期保持了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低价位和高竞争力),拟经过7年过渡期,从2003年起取消一切补贴保护。对于有巨大科技潜力的美国来说,取消价格补贴将刺激美国农业采用一些过去因成本过高而未曾应用的新技术(特别是生物技术),以寻求规模效应;并大量起用被休耕了的土地。可以预期,美国农业在高新技术竞争的推动下将出现一个跃进。尤其乌拉圭回合达成协议,将逐步实现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取消农业补贴对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将构成一大挑战。一俟我国加入WTO,就将直接应对美国农产品的强劲冲击。
5.农业制度的缺陷。作为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提高农民积极性,克服大锅饭等弊病起了举世公认的作用,但我国地少人多的突出矛盾过去是、现在仍然是(甚至更甚)一个基本国情,以个体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规模很难抵御各种风险和来自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加上为农业服务的中间环节尚不健全,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农民信息不灵,面对风诡云谲的市场,农民不得不走一步看三步,十分被动地随着市场波动喜怒哀乐。虽说市场规律宏观上对农民的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导向性,但作为具体承受者,仍难免因一时看不准而蒙受相当大的损失,如近年山楂、苹果、鸡蛋、珍珠和养鳖等等一窝蜂导致了严重过剩,价格一跌再跌。既不乏“理性”的选择,又盲目从众的农户如何适应市场经济大潮,这就是90年代我国农村寻求制度创新的大背景。
规模经营:我国农业的制度创新
农业现代化就是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为根本目标,通过先进的生产手段和条件、经营管理和社会服务体系,把传统农业转变为科学化、工业化、集约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现代产业;它包含相应的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商品率、林牧副渔业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等高指标。各国的农业现代化大致有两种典型,一是美国式的,即通过投资机械化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是日本式的,即通过投入劳力和化肥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两者本身并无优劣可分,须因时、因地制宜。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当然要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与当年的美国日本都不同,我国的基本国情主要表现在人多地少,农业劳动力严重过剩(据估计本世纪末将达到2亿人);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及其所带来的收入、教育、文化等方面的明显差距,以及户籍制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等等。
从1979年开始,我国农村改变了原有的人民公社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下简称家庭制),这就是一种制度创新,是一个自下而上的重大飞跃。家庭制立竿见影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农业的激励问题,降低了农业劳动的监督成本,较好地协调了农民利益和效率的关系。有数据证明,从生产队制向家庭制的转变是1978~1984年我国农业产出增长的主要源泉(注: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三联书店,1989年。)。然而80年代中期以来,粮、棉等农产品的增长徘徊不前,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又扩大了。事实上,家庭制(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作为一种小农经济模式,所体现的农地约束对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潜力毕竟是有限的。问题在于,它的促进潜能是否已经释放殆尽?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家庭制不可能解决农业增长和农村发展的一切问题,譬如它的生产协调性差,农业基础建设和防灾措施薄弱,对于健全农村社会服务体系、农业信息传递等都有某些负作用,亦即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条件并未得到改善,这就需要制度再创新,进入第二个飞跃。
第一个飞跃导致了不低的土地生产率和低劳动生产率同时并存的局面(前者表现为1995年已有6000多万亩耕地实现了亩产吨粮,有35个县市已准备整建吨粮田),但由于农户户均土地呈连年下降趋势,即使年年风调雨顺,国家收购粮价稳定甚至有所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空间也是很小的。新的增长点只能来自于新的要素投入,新的制度组合,或者说主要来自农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多种经营的规模经济,而不是单纯地扩大生产规模。但为了行文方便,均用规模经济或规模经营概括之)。
从理论上说,农业规模经济有利于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基本建设,有利于增强农业竞争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也有利于提高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但现阶段我国农业规模经济的直接障碍就是土地和人口的矛盾,规模经济(营)要求土地相对集中,但集中土地势必牵动各方面的约束:
第一,土地产权、土地流转和土地市场问题。现有的土地承包制基本上是以平均主义的方式处理人地关系(按人头分地)和土地级差关系(搭配、拈阉等等),它的负效应是由于土地“细碎化”,规模效益低下,宏观上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土地流转的困难又使得土地不能向善于经营者集中;土地市场的不规范,比较利益的反差加速了土地向非农产业(如房地产)的流出。有调查显示,现阶段要想通过务农的途径致富,农户以承包30~50亩土地的规模经营比较适宜(注:彭聚先等:《传统农区粮田适度规模经营探讨——对江南产粮第一乡蒋巷乡调查和分析》,《中国农村经济》1996年第11期。)。但根据1984~1985年全国普查,农民户均土地只有9.3亩,1990年下降到8.5亩,1995年再降为7.4亩;随着耕地减少和人口增长,这一趋势很难扭转,农民增收的前景就不可能乐观,农业和农村只能处在一种“有增长而无发展”的状态。改变这种状态,必然要求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化。
此外,我国城市改革在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同时逐步建立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再就业工程、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贫困救济安置等等。而除极少数富裕村有退休养老制外,对于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他们的基本保障还是土地,土地始终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据调查,只有2%的农户肯把土地全部转包给人,一点也不愿转出土地的竟占了93.8%)。新的农地制度不可能回避这个问题,它只能是基于现有家庭制的制度创新;土地相对集中只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不能撇开承包权。
第二,农业劳动力的出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必然要减少农业劳动力,实现农业劳动力的充分流动。日本开始也是土地生产率高而劳动生产率低,但到了60年代,日本工业进入高速增长期,为农民提供了充分的就业机会;而工业的发展又促进了农业机械化,迅速使日本农业实现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双高。但无论就解决农民转业机会,还是工业所提供的机械化水平而言,我国的情况都很严峻:一是城市目前不可能提供大量就业机会,且不说包括中小城镇在内的我国城市普遍存在着显性或隐性失业现象,当前大中城市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阶段,大批人员被调整下岗,下岗再就业已成为一项非常繁重的任务;农业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因此受到城市(镇)吸纳能力的强烈限制,而且农民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更制约了他们所能从事的工种。农业人口的盲目流动还会形成对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治安的强大冲击力,一些大城市已相继对外来农工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二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和户籍制是农业人口转移的最大制度约束条件,能够“农转非”的毕竟是极少数,农民外出打工总是暂时的,他们还是要回到故里。但现代化过程必然伴随着大量人口从农村转移向城市,事实上,我国多年来的“民工潮”涌动和农村青年急切“跳‘农’门”就已经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社会问题。
第三,机械化问题。农业规模经营的主要优势之一就是便于机械化,但机械化的成本只有在比人力成本低的时候才值得推广,而我国现阶段的工业化进程既不能大量吸纳农村过剩劳动力,乡镇企业也只能吸收有限的劳动力(大城市周边地区比较红火的乡镇企业属于例外,它们的经验还不具有普遍意义),因此目前的劳动力成本无论如何不会高于机械成本(至于大力发展支农工业,降低农业机械化的成本则另当别论)。另外,平原开阔地区便于机械化操作自不待言,但在广大丘陵山区就很可能是规模不经济。如果把农业现代化片面地等同于机械化,那就既忽视了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又没有充分考虑到实施机械化的条件。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机械化并非农业现代化的唯一途径,例如生态农业就不失为一种很好的选择;从长远看,我国农业还是要发扬精耕细作,用养结合的技术传统,走保护生态,多种经营,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重要的是,农业发展的第二个飞跃,新一轮的农业制度创新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很不平衡,也不可能齐步走;但都应该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因地、因时制宜地在“大农业”(包括与农业、农村发展相关的生产服务业)范围内消化劳动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解决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并保证农民收入水平每年都有所提高。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利用乡镇企业发展所创造的较多机会,在规模经济上可以走得快一些,有的地方实际上已经实现了“没有增长的发展”(注:〔美〕黄宗智:《中国农村的过密化与现代化:规范认识危机及出路》,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不发达,除了外出打工,农民大多仍然滞留土地,对规模经济的需求还不那么迫切,只可缓行。但农业经营的规模问题已不仅仅是近年来一个理论热点,许多地方都在着手实践,大致有以下几种模式:
1.在家庭制,或确保农民基本生存的土地权益基础上进行土地重组。大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率先出现了一批土地重组试点,主要在中部地区试行的“两田制”,西部及欠发达地区拍卖“四荒”使用权等等也属此类。农民保留了承包权而让渡土地使用权,一些从事多种经营的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他人,而不因转包了土地丧失安全感。这种相对集中的土地调整有利于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如果一农户转包了他人或国有农场的几十亩土地,其规模效益还是相当可观的,可能包到这样规模的土地,一是在发达地区,当地60%以上的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土地集中后便有了种粮或种别的什么的大户;二是一些欠发达地区实行了“两田制”和多种经营,通过比较规范的土地二级市场运作所形成的土地流转(转包、出租、转让、抵押、拍卖)机制,促使农民改变“不肯不种,也不肯多种”的心态。
2.以村为单位,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如“苏南模式”,就是将若干农户组织起来从事某一类型的生产经营,以组合优势来获取规模效益;苏南农村的一批村办农场,虽然在生产过程中基本上还是分户运作的,但普遍建立了村一级综合服务站,在产前和产后进行有组织的经营,即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这种一体化可以是跨行业的,例如由某个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建立生产基地,将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生产、加工和销售三者结成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也可以是农民组建的自我服务综合体,在产前和产后阶段提供别的就业机会,分流农业劳动力,因为是农民自己经营,利润也就无所谓分流。这些统分结合的规模经营跨越了单纯农业生产,包容了有关的服务和高附加值加工业,经济效益比较高,成功的例子有苏北的“如意集团”(蔬菜产加销一条龙)、苏中的“龙山集团”(鳗鱼养加销一条龙),山东农村也有类似的实例。这种制度对于我国农村的现代化具有典范意义,或者说有广泛的需求。
3.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股份合作是农民为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在80年代中期悄然兴起的一种(不同于以往大锅饭式的)集体经济制度,它的基本形式有企业型股份合作制(由乡村集体企业、或个体、私营企业转化而来)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在农民家庭经营外形成的社区服务体系),目前乃以前者为主。这种制度基于对参与者利益的确认,在股份合作中增强竞争实力并进一步谋求更大的共同利益。政府已设立了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试验区,如山东淄博市周村区,在广州和温州地区也出现了自发的股份合作经济实体。虽然农村股份制的机理和运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但它是农民根据我国现有制度、资源和约束条件,在经济利益和风险及其交易费用之间作出的制度选择,它在未来农村发展中将发挥出进一步的潜力(注:孔经源:《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及其制度剖析》,《经济研究》1995年第3期。)。
4.“村庄(村社)再造”。有的地方农民创造性地利用村社这一传统社会组织形式,在新的合作原则上重新组织起来;它基本上是建立在原村庄上的共同所有制,形成适合市场经济运行的所谓“工业村”,或“有差别的共同富裕”的农村社区模式。深圳地区的一个“超级村庄”就是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制村社(注:析小叶:《农民再合作的制度体系和社区基础——对南部中国一个超级村庄的实地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总第15期。),村集体占据了主导地位,它既是组织者、投资初期的风险承担者,又是入股者;农户重新寻求和认同他们所熟悉的合作形式。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民兴办非农产业当然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一旦推行乡村工业化和参与市场竞争,他们的合作取向很自然地是选择村集体;这里传统的社会组织痕迹、村落文化和农民心理都起着特殊的作用,因而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80%以上的乡镇企业仍然立足于村庄了。这也许表明,农村市场经济今后的发展将是多元的—分散的私营化和新的组织合作化长期并存。
我国农民在经历了家庭制分散之后已经出现了再度集中化的趋势,但它不是再回到那种人民公社体制去,而是在注重农民基本权益的同时,走向更适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农业规模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在制度创新上领先了一步,贫困地区是否能紧随其后,或者至少有进一步的制度创新需求呢?它涉及当地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的改造,这也将是一个逐渐演进的过程。
适度保护:我国农业的环境优化
从大处着眼,农业问题是关系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乃至国家安全的问题,不能就农业谈农业;我国农业发展的第二个飞跃除了有赖于内部体制上的创新,还必须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和保护机制。事实上,保护本国农业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政策,越发达的国家往往保护程度也越高。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保护都有一个逐渐深化的认识过程。
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是以压榨本国农业和海外殖民产业来为工业提供积累的,但本世纪起纷纷注意到农业保护问题。以美国为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实行农业保护政策,30年代大危机促使美国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1933),以后大约每五年修改一次农业法,形成了一整套农业保护体系,主要是针对美国农业生产过剩,通过减耕计划、价格保护和出口补贴来保持供求的大致平衡,并为农民提供灾害保险,以减轻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但这笔巨大的开支也日益成了美政府财政的沉重包袱。美国政府新近放弃农业保护的举措类似于当年英国极盛时期提倡自由贸易,为了避免掉进所谓“李嘉图陷井”,其他国家是不会立即步其后尘的。
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走过一段弯路,它们通过盘剥甚至牺牲农业,破坏生态环境来追求工业化,结果导致了一系列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城市化问题,农业状况也更趋恶化了。发展中国家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痛定思痛,才开始制定农业发展的保护政策,但到目前为止,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仍然处在比较不利的位置。
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过程,按工农业关系演变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农业支持工业发展,以农业剩余推进工业化,政策导向是“农业挤压”;第二阶段是农业剩余主要用于自身的发展,与工业平起平坐,政策导向是“农业平等”;第三阶段是工业反哺农业,工业剩余反过来流入农业,政策导向是“农业保护”(注:李澂:《农业剩余与工业资本积累》,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我国农业长期肩负着为工业提供剩余的重任,工业部门因此而得以高速增长,1990年与1952年相比,我国工业增长近65倍,而农业只增长了3倍,广大农民和农业剩余对我国工业化的巨大贡献有目共睹!我国大抵已完成了农业支援工业的第一阶段,开始步入第二阶段。
世界上通用的农业保护指标是“农产品名义保护率”(PSE)。1986年,日本的PSE为72,美国为50;一般认为,PSE保持在30左右为宜,它既保证了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又保证了农业劳动力的收入不低于其他行业劳动力收入的80%。我国1992年的PSE为-18.5,1993年为-26.54,1994年为-8.27(注:张忠法等:《中国实施农业保护的基本理论根据和政策特征》,《经济研究》1996年第1期。),可见我国农业仍处在负保护状态,但负的程度在减弱,直至90年代我国仍未象大多数工业化国家那样结束农业为其他产业提供剩余的格局。为了确保农业的增长、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的发展,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立足于国内,就必须从体制上对农业实行有利于“平等”发展的倾斜性保护,营造一个农业现代化的优良外部环境。
毋庸置疑,农业保护政策的落实在资金投入,主要是国家财政对农业产业、科技和扶贫等项目的投入。发达国家有雄厚的财力作后盾,它们农业人口比例也很低,例如美国只有3%,因此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保护;但在我国却要对占总人口80%以上的农民进行保护,必然粥省僧多,捉襟见肘,近期不可能有较大的改善。在我们这样一个百业待兴,具有多个“瓶颈”制约的发展中大国,国家财政非常吃紧,单靠国家来维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是很难的;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又不可能等到“经济成熟”时再来施加保护,为了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还有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设立农业发展和保护基金。中央一级设立基金有利于在全国范围的工业主产区(包括其他经济区)和农业主产区之间进行协调,地方一级设立的基金则有利于发挥本地的优势农业,因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农业产区与非农产区的经济差距还在扩大,发展农业的机会成本仍很高,别的不说,农业强县很可能是高产穷县,商品粮基地的粮食产量和财政收入往往是弱相关甚至负相关的,因此在资金上对农业实行倾斜性保护是完全必要的。
在农业保护基金的来源和分配上,参加者不但有农村集体和农户,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其他工商产业部门,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借鉴欧共体(欧盟)的做法,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来自欧盟财政预算,由各成员国共同缴纳,但各国从中受益的程度并不同,如法国是净受益国,而有的国家则受益较少,它们之所以能共存于这个联盟,是因为欧盟作为整体效益还是看好,各成员国有所失亦必有所得。独立国家之间尚能做到这一点,我国各地区、各产业之间更没有理由做不到。就地方基金而言,它既有利于确立本地区农业保护的重点、农业布局的合理化,又能使农业与工业、贸易部门建立一种协作关系,以互利实现互补,而这种贸工农综合体的长期合作对各方都是有利的。
农业保护基金主要致力于价格保护、贸易保护和政策保护:
1.建立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保护机制。根据欧共体的经验,《罗马条约》(1957)包括的共同农业政策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保护,即当某农产品供大于求时,干预中心将以干预价格收购该产品,以稳定市价保护农民的基本收益。近年来,国务院颁布的《粮食风险管理办法》、《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都表明中央已经在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地方实行了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等于给农民吃定心丸。如果再进一步改变“有价无市”的状况,改进粮食储备体系,就能有效地抑制农业波动。
我们也应该看到,价格保护只能起到稳定作用,对于“理性的”农户恐怕并没有什么刺激作用;在价格保护伞下,农民也很可能不再考虑种植结构的产销对路,这种情况别的国家也有过,类似问题亦应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2.对农业的国际贸易加以保护。多数发达国家,如欧盟和日本都对本国农业施行有力的贸易保护,它们一方面严格限制外国农产品进口,另一方面又以出口补贴的方式鼓励本国农产品出口。我国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出发,必须把粮食的供应基本立足于国内;在乌拉圭回合协议范围内,培育有利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国际贸易环境。适度的贸易保护措施能为我国农民经营方式的转型,为迎接美国农产品的强劲竞争争取一段时间;当然,这种保护应有别于有的国家所设置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结果使本国农产品价格扭曲,反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特别要指出的是,实施贸易保护,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广大农民,而不是以“寻租”方式拦截的利益集团,或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转入其他阶层。
3.建立农业结构改革的政策保护机制,发展“大农业”。单纯靠价格保护和贸易保护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只有向农业注入新要素,促成其新体制良性运转才是我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之所在。对于关系到国家命脉的基础产业,不能仅仅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来配置资源,而必须在宏观上有所倾斜,有所引导。农业保护基金的定向使用将有助于扭转耕地流出农业的趋势;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社区的建设;增加农业科研、教育的人财物的投入,农业科技的推广普及;大力发展为农业服务的第三产业,在大农业内部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现阶段实现农业劳动力的充分流动和取消户籍制是不现实的)。至少在目前,城乡一体化还是一个比较遥远的理想,谈论工业反哺也为时过早,我们所能做的是通过政策倾斜,寻找一种能够落到实处的产业保护政策,以促进星罗密布的小城镇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就地工业化。
纵观我国建国以来经济形势的起伏发展,每一次经济复苏或好转都是以农业出现突破为前提,而经济恶化也是从农业方面开始的。人们往往把工业化看作是通向现代化的捷径,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他们赖以生存的根基——农业;但正如邓小平所说,“如果农业出了问题,多少年缓不过来,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就要受到严重影响(注:朱希刚等:《我国1993年和1994年农产品的生产者补贴等值的测算》,《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11期。引自江泽民在六省农业和农村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92年12月25日。),就要拖住现代化进程的后腿。我们全社会都必须取得这样的共识:作壹于农,保护农业,发展农业,实在是一项关系到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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