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句否定新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四句论文,新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四句否定在早期佛教经典中就有初步的形式,而到龙树时期臻于完善。四句否定的基本模式常举的是(1)有;(2)无;(3)亦有亦无;(4)非有非无。本文从逻辑的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来探求其合理性及不尽完善之处。
有的学者认为,龙树的四句模式是一个特殊的选言系统或选言判断。例如,在“A是B或C”这个判断中,A和C是被任选的,二者之中总有一个与命题相反而被排除。正如因明论式的宗与因的关系……。佛经中所列各种四句模式都属于这类选言系统。这类选言系统的规则似乎是这样的,当四句中某一句被认为真时,其余三句必然是假,比如说,“某人是幸福”(真),而“不幸福”、“幸福不幸福”、“非幸福又非不幸福”,这三者对他说来便是无效(假)……。由此得出结论:四句模式中任何一句只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才能有效(真)。
这里把构造的系统与因明论式的宗与因的关系相比,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因明与逻辑相通,应是建造各种模式的逻辑基础。但是这里把四句否定统统归于“A是B或C”似乎不妥。一则,“A是B或C”是一个相容选言命题,因为看联结词“或”,并且根据“从弱原则”只能如此,所以其中一个真时不能断定其余三个必然为假。从他们所举的四句否定的例子也可看出,比如我们断定第三句“幸福又不幸福”真时,是否其他三句必然为假,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非幸福又非不幸福”与第三句是等值的。只不过需要用双重否定律把“非”与“不”消去,经过变换语序(合取交换不影响命题的值)而变成第三句。所以肯定第三句(或第四句)都不能必然否定其余三句。二则,即使选言命题是不相容的,也应有四个选言肢方与四句否定吻合,而这里才两肢。三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三、四两句是等值的,而且两句都是自相矛盾的,即都是违反矛盾律的。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一个语词或一个语句都有确定的意义,假如一个事物是a又不是a(或又是非a)那么语句就没有确定的意义了。”我们知道作为一个系统,不管构造的多么美妙,只要出现了自相矛盾,就肯定不是一个完善系统。
三雄一则认为,如果以第一命题为p则四句否定公式为:p、非p、p且非p、非p且非非p(参见捤三雄一:《空之哲学》,载《现代佛学大系》卷33)。我们不否认四句否定如真像捤三雄一先生表述的那种公式,这里的“有”与“无”(或“非有”)是否真的是矛盾关系?第四句是否一定是“非p且非非p”而与第三句等值?这些我们留待最后分析,只是指出,三句与四句都分别自相矛盾,这与前一种说法不同,但都陷入了一种不能自拔的境地。
此说与前说都有的另一个缺陷是,通过构造的选言系统与四句否定公式都看不出带有四句否定的味道,尤其是p与非p,非p对p是否定,但p是否也有否定呢?
现代印度逻辑学家认为龙树的四重逻辑是四角否定模式。四角模式是一个相当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方阵(对当方阵):
这样处理的合理性是确实满足了对当关系,反对关系不可能同真,但可同假(因为p∧是永假式);下反对关系不可能
同假,但可同真(因为p∨P是永真式);矛盾关系确实是不可同真、不可同假;而差等关系也确实是上真、下也真(左侧差等关系),下假上也假(右侧差等关系)
。但这里一个致命弱点是“p∨”永远不能赋假值,所以左侧差等关系永远
不能由下假推出上假,而“p∧”永远不能赋真值,所以右侧差等关系永远不能由上真推出下真。矛盾关系中的“p∨”与“p∧”也只能是前者只赋真值,后者只赋假使,这样就与逻辑方阵的本义相悖,与差等关系的直接推理规则相悖。因为逻辑方阵的各个角的命题是可以任意赋予真假各值的,可是有一对角线的值是固定的,这样就很难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方阵的各种关系吻合。更主要的是也与前两说一样,也有自相矛盾的永假式:“p∧”’,也看不出带有四句否定的味道。有的学者为了与四句否定涵义相吻合,干脆把逻辑方阵的四角模式都加了否定,成为:
1.-(p);2.-(-p);3.-(p∧-p);4.-(p∨-p)。
这里的合理性确实是四句“否定”,即每一句前面都加上一个否定。这是前几种解释所不及的。而且这里把第三句处理成-(p∧一p)也比前几种处理发生了质的变化。因为这样处理就避免了自相矛盾,这正是我们现在所表述的矛盾律(有的称为不矛盾律)的公式。可见此说的作者已发现前几种表述的不合理性。这种改进是非常科学的。但是他在注意这个问题的同时,却忽视了第四句的问题。他的这种表述,表面看,好像是合理的,实质上,通过变形,即用德·摩根律否定选言得联言的换算,正好等值于前两说的第三句,即出了自相矛盾:
-(p∨-p)←→(-p∧p)
又因(-p∧p)←→(p∧-p),所以与前两说第一句相同,这实际上又是重规迭矩,最后还要重蹈覆辙。
陈那在《因明正理门论》中讲述的九句因就有“有”“非有”“(无)”“有非有”等,这些语句与四句否定模式中某句相同或相似,这里陈那可能继承了龙树的合理内核。因为二人同是大乘佛教的重要理论家,所不同的龙树是中观学派创始人,而陈那是印度中世纪逻辑之父,二人相距二三百年,但这不影响二人有继承关系。下面我们用内部否定与外部否定的逻辑理论,结合陈那的九句因来剖析一下四句否定,并试图建立一种四句否定的新模式。
从一接触因明,我们就考虑为什么九句因中“有”与“非有”可以并存。但一直不得其解,后来学现代逻辑内部否定和外部否定,这个问题才弄清楚。所谓内部否定是指一个命题内部所存在的否定,即通常所说的否定命题内部所包含的否定,“不是”从逻辑语法上看,是一种二元词项联结词,例如“所有的知识都不是先天就有的”。
所谓外部否定是指对一个命题的否定,通常用一(-)来表示它,从逻辑语法上看,它既可前置于原子命题,也可置于复合命题。实质上否定是一种运算,是真值函项算子,从语义上看,它的值正好与原命题相反,这种否定可解释做“命题是假的”,也可解释做相对于某形式理论的不可证明性等。例如,“并非闪光的都是金子”。
用上述理论分析九句因就容易理解了。九句因是说因与同品、异品的关系有九种。我们只使用因与同品的关系来说明。即“因于同品有”、“因于同品非有”、“因于同品有非有”,这里关键是对虚词“于”的理解。一般多理解“于”为“被”或“在”,这样就把“因于同品有”表述为“所有因都是同品”或“MAP”。我们认为“于”在这里是无义的,它只是作为宾语提前的标志(据《马氏文通》)。所以此句应为“同品有因”即“所有同品都是因”(或“PAM”),“因于同品非有”为“PEM”,既然“因于同品非有”为“PEM”,能看出二者有否定吗?有:这种否定就是前述的内部否定,即“所有P都不是M”。除此之外,还各自都有其自身的否定,即外部否定。这里所说,“因于同品有”(或简称为同品有),它否定的是“有些P不是M”;而“因于同品非有”否定的是“有些P是M”;而“有非有”不是“有”与“非有”表面意义的合取,因为这样势必要违反矛盾律,这正是国外专家前述三说所忽视的问题,它是而且也只能是“有”与“非有”所分别否定部分的合取即“有非有”的涵义是“有些P不是M,并且有些P是M”,原来拙文曾从这个角度论述九句因等。
这样处理四句否定的“亦有亦无”也是考虑到龙树曾继承原始佛教哲学的缘起说创立了“空、假、中”的三谛原理。“空”谓抽象或具体的事物都是因为一定的主观或客观的条件而产生变化,以至于消亡,它们本身不存在永恒不灭的主体,故是“空谛”;“假”谓事物依条件而产生,原无实体,只有名言或概念,假设存在,非真存在,故称“假谛”;“中”是对“空”和“假”作全面的正确的观察,既不执空而对事物作绝对的否定,也不执假而对事物的肯定,故称为“中道”或“中谛”。既然“中”可以如此,我们把“亦有亦无”处理成“有些P不是M,并且有些P是M”,与之含义较接近,即都取不是绝对肯定也不是绝对否定的涵义。事实上这样处理也满足了现实中存在的这样一种早已存在的模式:全是、全不是、一部分是、一部分不是。
据此,我们可用此解释来说明四句否定模式。九句因的“有”与“非有”与四句否定中的“有”与“无”相同;而九句因中的“有非有”与四句否定的“亦有亦无”是相通的。这里只差第四句,即“非有非无”没有相对应的模式,我们知道,第三“亦有亦无”中的“亦”是联言命题联结词,而“非有非无”没加联结词,我们可以看作是省略了选言联结词“或”,这个联结词在古汉语中也是有省略的,例如“彼此不可彼且此”,既然后面的“彼”“此”间肯定不是省略“且”,否则不能用“不可”联结两个命题,而加“或”是能自圆其说的。在四句否定这个具体语境中,既然前者已用“亦”,所以后者说省略“或”较为合理。否则这句就是前句简单重复。这样“非有非无”就是“非有或非无”的缩略,所以“非有非无”的逻辑形式为:
“并非所有P都是M;或者并非所有P都不是M”它等值于:“有的P不是M,或者有的P是M”。
而这里也包含着否定,即两个选言肢都有其外部的否定,也就是分别对“有”与“无”的否定,这样四句否定中的每一句都有否定的意味,而且每一句本身都不存在自相矛盾,在现实世界中都有存在的可能。我们认为四句否定从逻辑观点应为:
1.“有”为所有P是M,否定有些P不是M;2.“非有”为所有P不是M,否定有些P是M;3.“亦有亦无”为有些P不是M,并且有些P是M(即“有”、“无”所否定部分合取);4.“非有非无”为有些P不是M,或者有些P是M(即对“有”与“无”分别否定的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