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的教育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的公益性要求促进教育公平是政府的责任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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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谈#183;教育改革三十年——1.教育体制改革的公益性诉求——2.促进教育公平是政府的职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笔谈论文,教育改革论文,体制改革论文,三十年论文,公益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育体制改革的公益性诉求

劳凯声

劳凯声,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教授

[关键词]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公益性/目标取向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47(2008)07-0023-03

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历经20余年的时间,已使中国教育的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至2007年为止,全国“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8%,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9.8%,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2%,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0年以上,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口超过7000万,全民族的素质明显提高。但是,与此形成对应的是,中国的教育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成了一个利益冲突集中的领域,不同的人对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试图通过教育实现不同的目的。同时,它又是一个涉及社会公平的敏感领域,人们关注着教育的平等与效率问题、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问题、大众教育与精英教育问题、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概而言之,其实质就是改革要实现什么样的教育发展和怎样发展教育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到改革价值取向和改革伦理的问题。这一问题如不能在改革中得到妥善解决,就有可能限制中国教育改革的发展空间,甚至对中国社会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只有深入理解教育活动的基本价值,准确把握教育改革的复杂性,才能最终坚守教育改革的价值追求和改革决策的伦理质量。

教育的公共消费与私人消费

当中国的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时,这意味着社会已经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开始发生改变,不再仅仅局限于基本的衣食住行等物质方面的需求,而开始向更高的精神方面的需求发展。近10年来的中国教育似乎正在经历这样一个变化过程。不久前还被人们看成是一种典型公共物品,并且由国家垄断和提供的教育产品,其可分性和竞争性的特点越来越显而易见,从而具有了商品的某些特征。由于教育能给学习者带来巨大且明显的回报,原先由政府垄断并根据社会的需要来发展的教育,正在出现某种私人消费的倾向。不同的人对教育的不同需求开始成为教育发展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教育开始兼有公共消费和私人消费的双重消费特征。

作为一种公共消费,教育通常都是由国家免费提供或不以成本价格提供的。鉴于人力素质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我国的政策和法律明确规定把一定程度的教育当作个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成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作为一种私人消费,教育的价格却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正在培育一类新型的消费者,他们的需要和兴趣影响着学校,促成学校根据不同的需要和兴趣实现培养目标、教育形式、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的多样化,从而导致学校发生功能上的转换。许多学校教育机构和其他培训机构正日益以一种企业或商业实体的形象出现,它们利用各种商业的手段,如“消费者”研究、市场战略、产品(指课程)包装等等,来寻找和开拓市场。

在这一过程中,公立学校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开始发生分化和改组,一种新的、对公立学校具有深刻影响的社会关系,即教育的自由交易关系正在出现。一些人愿意出钱办学,一些人愿意出钱上学,在办学者和上学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新型的、具有自由交易性质的关系。教育的自由交易关系最初存在于民办学校领域,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的公立学校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共教育资源,通过收费、择校、改制、一校两制、名校办民校等方式,使教育的自由交易关系逐步延伸到了公立学校领域。与以往的具有特别权力性质的教育关系不同,教育的自由交易关系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私法自治的精神,调整这类关系主要通过市场的供求机制、选择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尽管人们对这一问题还有不同的看法,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同通过市场机制提供的教育,他们把教育看成是一种服务业、一种可以交易的服务产品,而把接受教育看成是一种消费。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好的职业前途,他们愿意为自己或自己的孩子而投资于教育,愿意花钱买教育。这类教育关系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教育关系,每个学习者都是这场贸易的消费者,因而有权选择和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这就在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为消费者一方,学习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满意度来选择某类学校、某类教育内容、甚至选择某位教师。与之相对,学校和教师作为这项服务贸易的提供者,在获得利润的同时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教育标准和自己对学习者的承诺,来提供合格的教育服务。教育的自由交易关系正在使教与学蜕变为一种交换过程,并逐步植根于消费文化之中。课程和学历以社会需求为前提逐渐统一起来,通过一种类似于批量生产的方式,向社会有这种需求的人提供。高等学校的这种课程和学历的消费化,最典型的莫过于MBA和MPA学位。社会有这种需求,学校有这种资源,通过一种专业的包装之后即可通过市场向学习者提供。这种做法尽管有效地提高了教育的生产效率,却使学校更多地专注于那些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效应的教育产品,如学业成绩、学历证书、热门专业等,而忽视教育中极其重要的方面,即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其结果,是把教育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化为一种“投入-产出”、“成本-效益”的过程。

在这一变化面前,传统的教育理念正在发生质变,在公立学校领域中正在出现若干新的教育价值观,并逐步地影响着公立学校的运行。这些新的教育价值观主要有:

市场竞争,即引入市场机制,取代以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为基础的传统公立学校的运行机制;

学校自主,即在政府与公立学校之间重新进行权力的配置,赋予学校以办学的自主权利,使学校能够进行市场竞争;

法人化管理,即建立公立学校的法人制度,借鉴工商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学校内部的组织机构改革;

经济效益,即强调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原则,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取代线性的国家财政预算制度;

成本分担,即通过学习者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立学校的教育服务中,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教育服务,即强调服务意识,把教育服务的接受者视为消费者或“顾客”,赋予顾客选择和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

与传统的教育取向及其理论基础不同,这些新的价值观已经开始影响中国公立学校的行为方式,对公立学校发生着双向的影响:一方面,这些新价值观强调增强教育制度的灵活性、多样性、自主性,扩大学习者的选择权,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提高学校办学的责任意识和效率;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新的价值取向又会对公立学校的性质造成损害。例如,公立学校功能的蜕变问题、公共教育资源的流失问题、弱势群体的“国民待遇”问题等等,在公立学校中似有加剧的趋势。因此,深刻认识并掌握这些价值取向对于教育的不同影响是必要的。

教育公益性正经受挑战

教育从根本上说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通过对个体传递社会生产和生活经验,促进个体身心发展,使个体社会化,并最终使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因此,举办学校从根本上说不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造福他人、社会乃至整个人类,是从文化、精神、体质、社会诸方面开发人的潜能,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各种基本条件的事业。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教育已经成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宏大事业,由公益性取代以往教育的私事性就是现代教育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教育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前提。

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而必须通过市场以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来提供,在现代国家中,则主要是通过政府举办的公立学校系统来实现的。公立学校之所以会成为教育提供的主要形式,是因为通过公立学校这种公共选择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教育产品的非排他性所带来的无人付费消费的问题。同时,通过无偿或低价提供教育服务产品,政府还可以解决由于教育产品的非竞争性所带来的定价问题。因此,可以说公立学校系统是实现教育公益性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

尽管教育也可以通过市场向社会提供,但一旦适用市场机制来运行时,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就会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就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可分性和竞争性,从而使教育变成一个具有营利性质的领域。这时,如果市场不能得到必要的限制,则教育的公益性就会受到损害。在我国,原先由政府垄断的教育体制在最近20年左右的时间里开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教育已经不能不直接面对市场。通过市场来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运行机制。正是在这种变化中,原先的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开始分化、改组,出现了政府、市场和学校三种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力量。其中,政府和市场分别代表了教育这种社会产品的两种不同的提供途径。作为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在转换了自己的功能之后,不再垄断办学的权利,而转为主要负责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全国的或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用计划、法律、经济、评估、信息服务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教育实施组织和领导。与原先的政府垄断的教育体制不同,教育的市场提供机制是一种全新的教育运行机制,这种机制的典型特征就是以私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一种契约精神,使个人与社会、权利与义务之间求得平衡。调整这一领域运行的,是建立在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规则,而不是超经济的政治力量。提供教育服务的学校教育机构,则是经过法定程序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行使法律规定的教育权力,在专业设置、招生、就业指导、教学工作、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筹措和使用教育经费、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资分配、对外交流等方面拥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在这一新变化面前,现行的教育体制表现出了极大的不相容性,教育的公益性问题由此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人们在问,教育与市场究竟应构成怎样的关系?在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体制的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教育领域中应如何发挥各自的作用?如何才能保证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的公平分配?这并不是杞人忧天,事实上,在公立学校领域中,某些改革举措的取向片面强调了效率而忽视了教育的社会公平;某些改革政策的实际效果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某些人假公立学校之名谋取私利,等等。这些现象,证明教育的公益性正在经受挑战。

教育体制改革的两种理论思路

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正处在一个十字路口,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如何有效地解决以上问题。深入理解当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把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复杂性,特别是把握其中所涉及到的利益分配的复杂关系,才能最终提升教育改革的道德水准和改革决策的伦理质量。为了做到这一点,教育体制改革在其目标取向及其路径设计上必须时时关注教育的公益性问题。

如何解决改革中的这一难题,目前有两种典型的改革思路。一种是公法学的改革思路,另一种是民商法学的改革思路。

公法学的改革思路认为,公立学校是国家以培养人才为目的而举办的,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公立公益性机构,因其特定目的的公益性和服务对象的不特定性特征而享有确定的公权力,有别于以私益为归宿的企业法人或单一的民事主体。公立学校的办学权利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的复合型权利,为此应保证公权力得到公正的行使。公立学校作为公务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应当损害公立学校的公益性质,必须依据公立学校的功能对其法人权利作出必要的限制。应从公法的角度对公立学校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作出必要的规定。

民商法学的改革思路则从现代企业制度中获得改革的灵感,认为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是可供选择的另外一种学校运营方式,应该建立一种基于新的市场制度的全新的公立学校体系,加强学校自治并打破科层制的束缚。为此,它们提出借鉴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建立公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来协调学校与政府之间以及学校内部各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关系的改革构想。这一改革思路是从政府、社会和学校三者责任出发,对公立学校中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利益进行明确的定位,是以高等学校的法人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对公立学校体制改革的整体设计。

应该说,上述两种不同的思路具有各自不同的改革价值取向和对公立学校的社会定位,公法学思路更强调国家的作用,而民商法学思路则更强调市场的调节。从某种意义上说,两种思路甚至具有不可通约的性质。然而在中国,有关公立学校的改革问题有其更为复杂的一面。这种复杂性表现在,20多年来的社会转型已经导致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计划经济共同体一分为二,出现了市场领域(私部门)和公共权力领域(公部门)这样两个不同的社会部门。以现代企业为核心建构起来的市场领域(私部门),是一种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满足私益的机制,“以志愿求私益”是这一领域运行的基本准则。为了保证这一准则的实现,形成了一套依靠私法制度维系的社会机制。以现代政府为核心建构起来的公共权力领域(公部门),则是以政府的公共选择方式满足公共利益的机制,“以强制谋公益”就是这一领域运行的基本准则。为了保证这一准则的实现,形成了一套依靠公法制度来运行的社会机制。从理论上说,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还应该分出一个介于公部门和私部门之间的社会领域,即第三部门。这是一个以非企业、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为核心建构起来的一个社会领域,是一种以民间、自治和非营利的方式满足公益的机制。“以志愿求公益”是这一领域运行的基本准则。同样的,为了保证这一准则的实现,应当有一套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维系非政府的公共选择机制的运行。

尽管学术界对第三部门如何定义还有许多争议,但学校教育机构属于第三部门却无不同看法。这一定位反映了学校教育机构在现代社会中应有的位置。然而在当今的中国,尽管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第三部门的萌芽,但并未形成成熟的第三部门。与政府分离后的公立学校在运行机制方面或借鉴市场体制或沿袭计划体制,并未找到体现公立学校组织特征的学校办学机制。就此而言,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的未来走向,将取决于社会转型的进一步发展,取决于教育改革决策者的选择,而改革目标取向及其路径设计上如何坚守教育的公益性质则是改革成败的关键。

责任编辑 姚中

促进教育公平是政府的职责

文东茅

文东茅,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关键词]教育公平/政府职责/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747(2008)07-0026-03

一、公平述略

公平是社会治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由于公平问题涉及“应该”和“不应该”等价值判断,因而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这种主观判断也是随时代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远古社会,“弱肉强食”被人们普遍接受;在封建社会,财富世袭制被认为理所当然;在早期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导致财富差异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而在现代社会,人们则认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不仅应该鼓励竞争,并将获取财富、地位、职务的机会向所有人开放,同时也应该有效控制因自由竞争而可能导致的财富、地位、机会的两级分化,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获得有尊严的生活。生存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人们生存和发展以及满足政治、经济、思想需要的起码的、最低的、必要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是应该完全平等地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治选举的“一人一票”制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人们满足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则属于非基本权利,应该按照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实行按比例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可见,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在某些基本权利上完全平等,另一方面,又并不强调所有人在各个方面的权利都完全一致,相反,它允许甚至鼓励一定程度上的不均等。这种不均等不仅体现了对社会贡献的尊重,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的需要。以收入分配为例,经济学的研究就发现,如果衡量财富差异程度的基尼系数在0.5以上,就表明差异非常悬殊,将会使社会成员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甚至引起社会动荡;而如果基尼系数在0.2以下,则表明社会财富分配过于平均,也会使一部分人产生不公平感,从而导致激励不足,影响社会总财富的增加。

二、受教育权是人人应该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基本权利”的外延在不断扩大。随着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和推广,“受教育权”开始成为一种人人“可以”享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在1948年宣布,“受教育权”也被认为是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第二十六条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在教育方面应该体现公平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接受基础教育是一种“基本权利”,因而应该是人人应该享有的、免费的;第二,接受高等教育属于“非基本权利”,应该遵循“比例平等”原则,即根据考试成绩而平等地分配入学机会。考试成绩的高低是用以体现将来对社会贡献大小的指标,高分者可能产生更大的贡献,因而应该获得更多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之所以基础教育是“基本权利”,是由于在基础教育阶段所接受的基本知识、能力训练和思想、道德养成是每个人在现代社会生存、就业、思考、表达、参与政治生活等的必要基础,如果缺少这一基础,人们将无法享受基本的人类社会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甚至无法有尊严地生活。所以,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应该不论性别、城乡、种族、贫富状况无条件地、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在基础教育之后进一步接受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则属于“非基本权利”,它只影响个人就业的好坏、收入和地位的高低、政治生活的质量,而不会影响到基本需求的满足。这种权利就只能是根据考试成绩等标准实行比例平等。由于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也是一种基本权利,因而,尽管不是人人都可以享有接受高等教育到机会,但人人都应该平等地享有竞争高等教育入学机会的权利。可见,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在基础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完全平等;在非基础教育阶段竞争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完全平等,获得受教育机会的权利比例平等。

三、维护和促进教育公平是政府的职责

上学读书往往能够给个人带来各种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正因为如此,自古以来,人们就愿意节衣缩食送子上学,私塾等教育机构也可以依靠学费自给自足,长期存在。在现代社会,各国政府都普遍积极介入、主导甚至包揽教育活动。政府为什么要干预教育?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要通过政府行为来促进教育公平,进而促进社会公平。

在教育完全依靠市场提供的情况下,有能力交纳学费者将可以获得受教育机会,交不起学费者就会被学校理所当然地拒绝,在这种社会里,很可能出现的状况就是富者接受好的教育、最富者接受最好的教育、穷者不接受教育。也就是说,在教育完全靠市场提供的情况下,受教育权不可能是人人都可以普遍地、无条件地获得的,而只是一部分具有学费支付能力者的专利。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富裕家庭子女具有更高的文化水平,更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而贫困家庭子女始终都处于社会的底层,社会结构将通过教育被一代代复制和固化。在此状况下,社会地位和财富将与人的天赋、努力及贡献无关,而只是由血缘关系世袭,这种状况显然不符合现代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

政府的基本职责有二:一是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通过法律和行政力量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市场不能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以,政府不仅要通过宪法、税收、福利制度等保证公民言论、宗教、就业等基本权利和生存所必须的基本物资条件,也要通过财政手段和公共行政力量提供公共卫生、国防、治安、基础研究等公共服务。如上所述,接受基础教育是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在完全依靠市场体制的情况下,这一基本权利是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的,因而政府也应该提供公共教育服务以及相关的制度体系,以保证基础教育阶段受教育权的完全平等,并进而也有效地保证每个人竞争高等教育机会的权利的平等。

政府举办的公共教育的基本特点是公共财政支持和公共管理。公共财政是通过向社会成员收税而形成,这种税收制度具有非排他性,凡符合纳税条件的人都要纳税,由此形成的公共财政也将用于人人可以享有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公共卫生、政府运转以及教育等。在公共教育体制下,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不是来自正在上学的学生分别交纳的学费,而是来自非排他性的税收收入。由于公共财政的支持,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是完全免费的,从而可以保证所有的儿童都不至于因家庭贫困而失去受教育的权利。公共教育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公共管理,其中包括:由政府决定学校的设置,决定学校校长的任免和教师的聘用标准,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课程标准,对教学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等。公共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学校的合理设置,保证儿童就近入学机会,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教育教学目标符合公共利益,等等。可见,向每一位儿童提供免费、便利、基础的教育,是政府通过收税举办教育的合法性基础。换言之,如果政府不能保证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就没有履行对纳税人的承诺,是一种失职。

四、现阶段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目标与任务

与对社会公平的认识一样,教育公平也是一个具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其内涵和判断标准也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研究各国教育现代化中的教育平等状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最初人们追求的平等是就学权利的平等;在就学权利的平等基本实现后,教育平等就表现为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化问题;在教育均衡化问题解决后,对教育公平的追求就体现在每一个人独特价值的实现上,要求所有的人在学校中都应受到一种充分的、公平的对待,这是一种差别平等,是一种更高阶段的教育平等问题。

由于物质基础和经济实力有限,为集中资源培养出一批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急需的科学家、工程师,从新中国成立直到改革开放之初的几十年间,政府都一直提倡集中力量办好一批重点中学甚至重点小学,其实质是在基础教育阶段也采取根据天赋才能优劣配置不同教育资源的“比例公平”原则。这种做法在当时看来是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也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在此期间,政府的主要目标是教育数量规模的发展和基础教育的普及,至于受教育质量,则被认为是可以有差别的,优质教育机会应该通过竞争方式去分配。在社会经济状况大大改善、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之后,我国教育公平问题就表现出了新的特点:一方面,基础教育的真正免费和完全普及还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人们对接受平等的、高质量基础教育的需求日趋强烈。解决这些相关问题,也是目前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面临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义务教育的真正免费、完全普及。只有完全免费才可能保证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的机会,只有完全普及才意味着人人都获得了接受基础教育这一基本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加,我国已经提出农村义务教育完全免费,城市义务教育的学杂费水平也大大降低。但是,边远地区、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问题,残障、弱智儿童的入学问题等等,都是政府面临的长期艰巨任务。免费的教育并非意味着最低标准的教育,在普遍获得入学机会后,人们对师资水平、学校环境、建筑质量、安全保障以及个性化教育等的要求都会越来越高,这也是政府将长期面临的任务和难题。

2.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长期的重点学校制度形成的历史惯性,我国学校教育资源配置在学校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表现出了悬殊的差异,因而“教育均衡发展”的任务就尤其艰巨。目前,政府部门已经普遍认识到了这一工作的意义,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例如,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之间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渐加大;北京等地建立了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条件标准,以推进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均衡化;沈阳、深圳等地推行校长和教师流动制,以促进教师资源配置的均衡化;安徽铜陵等地开始推行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学校和学生数分配的办法,以促进非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尽管这些措施实施时间较短,实施区域也有限,但从中可以看出,均衡化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在促进教育公平方面的新的目标和方向,也是大部分地方政府面临的新挑战。

3.保证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公平。接受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尽管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平地竞争这些教育机会的权利却同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有责任保证优质高中、高等学校招生过程度的程序公平,保证每一个成绩合格者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在此方面,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如治理整顿高中学校的择校收费,对所有职业高中学生实行普遍的补助,在高校招生过程中实行“阳光工程”,对高校贫困学生实行助学贷款,并建立入学的“绿色通道”等等。由于政府政策规定和财政支持,我国非义务教育机会的分配并没有实行“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市场准则,甚至也没有简单地遵循“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公平原则,而是根据学生地区来源、民族状况、家庭经济背景等遵循有差别的补偿原则,给予这些群体更大的支持和优惠。当然,对不同学生经济资助的数额、给不同地区招生指标的分配、对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学生高考加分的幅度、对特殊才能学生的特殊政策等诸多问题都涉及教育公平的更深层次,而政府在这些方面至今都没有给出一个清晰、可供解释的逻辑,因而相关政策长期处于变动甚至自相矛盾的状态,也常常容易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和不满意。这也是政府面临的亟需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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