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资本竞争与征集制度的设想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关于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权资本竞争与征集制度的设想_风险投资基金论文

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股本论文,科技创新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02)03-023-03

为迎接新技术革命和新经济时代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加快培育和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这不仅关系到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而且关系到我国经济竞争实力的增强。为此,本文提出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的设想。

一、影响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孵化和成长的主要因素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主要靠政府配置资源,集中力量发展高新技术。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历史不会忘记,对于其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低、成果转化率低、产业化程度低、经济效益低等弊端,我们也有深刻认识。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我们决不能也不可能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有鉴于此,吴敬琏先生曾提出一个重要的论断:“制度重于技术”。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企业型孵化和成长的制度环境,这不仅是以美国硅谷为代表的世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而且对于刚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经济更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

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型企业孵化和成长的制度环境,涉及到方方面面,但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高效便捷的风险投融资机制。美国硅谷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堪称全球之冠,该地区的风险投融资规模也居于世界之首。该地区的风险投资公司超过200家,1999年风险资本投资达170亿美元,占美国风险资本投资的35%。而在我国,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风险投资从未形成规模化、社会的投资行为,大多数科技创新型企业不是靠自我积累、滚动发展,就是靠政府投资、银行贷款。缺乏高效便捷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风险投资机制,已成为影响我国科技创新型企业孵化和成长的主要因素。

我国要在短期内构建象美国那样的以风险投资公司为主体的规范高效的市场化的风险投资体系,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不仅数量相对较少,实力较为薄弱,而且素质较为低下,运作很不规范,短期内难以成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风险投资主体。实践一再证明,靠政府投资的、准行政的、官办的队险投资公司必然是低效率的。在我们致力于创建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投融资机制的过程中,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的竞标募集制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二、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的必要性

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创业之初,一般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不拥有足够的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同时,通常也不具有必要的商业融资能力。因为银行为了减少其资金的风险,普遍需要抵押和担保,而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创业之初,往往二者都不具备。因而,风险投资的介入是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风险投资企业与科技创新企业需要靠市场来联结。如果投资市场处于封闭隔离、各自为政甚至内部交易、暗箱操作状态,风险投资企业与科技创新企业就可能是盲人瞎马。因而风险投资市场必须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

分析我国目前的风险投资市场,其风险资本来源大致有六个方面:政府风险资本、企业风险资本、公众风险资本、私人风险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资本、商业银行风险资本。在投资市场的封闭隔离状态下,一方面有资金的企业难找好的项目,有项目的企业难找足够资金;另一方面,各种风险投资分别独立运作,未能形成合理的组合,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相当部分风险投资,尤其是政府风险投资,往往有去无回,严重影响了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科技创业者与风险投资者之间能否建立起规范、协调、高效的相互关系,是制约科技创新型企业成功孵化和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而言,科技创新型企业在创业之初,由于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在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而科技创新企业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需要也应该给予扶持。实行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的竞标募集制,使科技创业者可以在竞价的环境中选择合作者,通过竞争机制有效地降低资本募集成本。同时,通过市场机制也可以检验技术创新的实际价值,引导资金向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项目集聚,抑制回报较低、风险较大的项目盲目建设,提高创新技术的成果转化效率。风险投资者也可以有更多的机会选择投资项目,形成按市场需求发展科技创新企业的良性机制。

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的竞标募集制,应该只是我国的科技创新企业风险投资体系的一个方面。这个体系至少还应包括:创业板证券市场、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风险投资、风险投资中介等。并且,要有效发挥风险投资体系的作用,还必须使各种风险投资方式通过风险投资中介,建立起基于信息共享的协调关系和基于优势互补的合作关系。正是由于创业板证券市场迟迟未能建立,而风险投资企业实力至今较弱,风险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使得目前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显得十分必要。

三、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一竞标募集制的基本设想

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的合理干预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无疑需要政府大力扶持。为此,可考虑由政府选择一些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开展上项业务。为支持其发展,政府可在税收上给予其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待遇,并对其开展股本招投标业务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通过这些手段,降低中介机构对科技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的服务费用,提高科技创业者和风险投资者参与招投标的积极性。这些优惠和补贴尽管规模不大,但杠杆作用搞好了,却可以带动大量风险投资。

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股本竞标募集应该面向全社会,而不应仅仅局限于少数会员制的投资者。投资者可以是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企业,也可以是其它有实力的企业和公众投资者,投资者之间应该地位平等、信息对等、公平竞争。英国的风险投资占整个欧洲的50%,其风险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是所谓“非正规”的风险投资群体—企业天使(私人投资者),据估计大约有1.8万余个。鉴于这个投资群体在英国科技创新企业孵化期发挥的重要作用,英国政府专门帮助其建立了国家企业天使网(NBN)。我国目前居民银行存款余额已达7.3万亿元,如果能引导其中的一部分自愿投向科技创新型企业,我国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又何愁资金不足。

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必须配套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的退出机制。为此,可考虑对规模较大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股本适当拆细,并允许风险投资者拥有的股本再次竞标转让。科技创新型企业存在着两个特征:第一,从总体上看,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和较高的投资回报;第二,从全过程看,企业的投资回报期相对较长。因此,必须使风险投资者有必要的退出渠道。当然,如果企业创立后发展前景好,其转让的股本则可能增殖;如果企业发展前景不佳,其转让的股本则可能贬值。

为了避免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中的鱼目混珠和使创新企业股本竞标募集规范运作,在现行体制下,可考虑由副省级以上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承担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竞标募集股本的核准工作。并建立必要的标准和相应的程序,例如先由企业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运作方案,再通过专家组审核其可信度和可行性。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的最大风险,是如果鱼目混珠、规模失控,可能对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目前各省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已经建立了较为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可以作为有益的借鉴。加之不少省、市早已在进行企业人股的拍卖,积累了不少经验。采取上述措施,完全可以有效控制其风险,充分发挥其效益。

应当指出:由于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重要,我国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的任务十分紧迫,而至今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尚前途难卜,因此十分有必要先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但是,发展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竞标募集制的迫切性不仅限于此。即便创业板市场设立,能公开在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一般已进入扩张期甚至成熟期,而科技创新型企业股本的竞标募集,主要是针对种子期和孵化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可替代。在国家现行政策框架内,这种方式应该是可以操作的,至少可以在一些国家重点城市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进行局部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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