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间工资差距与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权论文,差距论文,工资论文,实证研究论文,行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不仅城乡间、区域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行业间收入差距也不断扩大。学术界普遍认为,造成行业间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行业垄断,而行业垄断又基本归因于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在行业间收入差距的研究中,除考虑垄断外,人力资本与行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也常被纳入对行业收入差距的解释变量。[1][2]针对行政性垄断,也有研究直接以“国有”和“非国有”作为比较对象来研究它在部门收入差距中的作用。[3]总之,行政性所有权垄断造成的行业间收入差距,破坏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原则,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刺激了寻租行为。因此,缩小不合理的行业间收入差距,必须逐步减少行政性所有权垄断造成的负面影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一、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度量
2004~2011年,我国行业间平均工资水平快速提高,数值增加2倍多。同时,从工资高低比可看出行业间存在较大的工资差距。最高工资是最低工资的4倍多,但排名最高的行业与排名最低的行业变化不大。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简称“信”),金融业(简称“金”),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简称“科”)一直占据行业工资收入前三名。而行业工资收入后三名最初是农林牧渔业(简称“农”)、建筑业(简称“建”)及住宿和餐饮业(简称“住”),2006年后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简称“水”)取代了建筑业。从工资高低比和变异系数的变动情况看,近年来工资差距呈现先扩大再缩小的趋势。工资高低比的峰值出现在2005年,之后一直减小。(见表1)
行业间收入差距可以用泰尔指数来度量。利用2004~2011年各行业城镇单位就业职工平均工资数据,①计算全国各行业工资收入总体泰尔指数(见图1),发现泰尔指数大体在0.03左右,均值为0.034。利用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出1995年行业间工资差距的泰尔指数约为0.0126,甚至不到2008年水平的三分之一。这表明,2004~2011年期间的行业间收入差距比改革初期已有很大程度的扩大。从2004~2011年泰尔指数的变化趋势看,8年间泰尔指数呈现“倒U型”趋势,峰值出现在2008年。很多研究发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后行业间收入差距出现一个向上的拐点,而本文通过对近十年数据的计算发现,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后行业间工资差距出现向下的拐点。进一步观察原始数据可发现,2008年以后,行业间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行业中,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的工资水平与全国平均工资的比值都上升了。而行业间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行业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的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值都下降了。这一阶段,只有金融业和采矿业收入与平均工资的比值扩大,其他行业的工资同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比值变动都不大。对几个变动比较明显的行业进一步观察发现,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都是竞争性较强、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程度较低的行业,而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等行业的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程度都较高。据此推断,国际金融危机后,竞争性行业相对收入总体上提高了,而行政性所有权垄断行业相对收入总体上减小了。
图1 2004~2011全行业泰尔指数
注:数据为利用历年各行业城镇单位就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获得。
二、泰尔指数的分解及含义
行业间收入差距受垄断影响毋庸置疑,但在测算行业间工资差距的程度并分析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其影响时,都要涉及不同行业的垄断与竞争性质界定问题。按照国际标准,量化评价一个行业是否垄断需要用行业集中度等多种指标,而目前我国并无这类统计指标,所以在界定行业性质时,不同研究成果存在很大区别。我们认为,造成行业间工资差距的垄断主要是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由于这种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的存在,使得到行政性许可进入的企业能获得垄断收入,而没有获得行政性许可进入的企业不能按照公平的原则获得相应收入。基于这种认识,利用2004~2011年行业固定资产中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额占比对行业进行分组,但不采用通常所采取的根据总体数据事先进行固定分组,而是首先根据当年的指标进行动态分组,再利用固定分组得到的结果进行检验。(见表2)这是考虑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行业的市场化程度都在变化。同一行业可能在某一年体现出国有企业占绝对主导的特点,但随着时间的推进,这个行业中非国有成分可能会快速提高,进而改变整个行业的特征。通过这样的分组方法,不仅可以研究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同行业间工资差距之间的关系,还可进一步分析两者的动态变化。
注:行业一栏分别代表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建筑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业。利用2004~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各行业按隶属关系、登记注册类型和控股情况分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计算获得。
在动态分组的情况下,利用泰尔指数的可分解性进一步测度根据行业特征对行业分组后得出的组间差距和组内差距。其中,组间差距可以理解为行政性所有权垄断造成的差距的程度,而组间差距对总差距的贡献率代表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
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占比确定行业的性质并进行分组,进而测算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工资差距的贡献度。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占比这个指标直接反映的是行业中国企的力量和地位,在政企难以完全分开的现实条件下国企背后就是政府的行政力量。从逻辑上讲,只有通过测算能明显发现分组的依据是行业间工资差距形成的原因时,才能证明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确实存在。否则,即使行业中国企力量很强,也不能说明行政性所有权垄断造成行业间工资差距。我们发现该指标为0.6时可以把19个行业大类分为较为平均的两组,把比例超过0.6的行业划入“国企行业组”,把比例低于0.6的行业划入“非国企行业组”,而农林牧渔业划入非国企行业组。在2004~2011年间,每一年度都做一次这样的分组(见表3),从结果可看出,采用这种划分方法,一个行业的属性可以随年份发生变化。以采矿业为例,表2的数据显示,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占的比例从2004年的0.838下降到0.485。该行业从国有或国控企业几乎完全占据固定资产投资发展到国有、国有控股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不足一半,其行业的所有制性质变化可从中得到体现。因此,可以认为该行业的国有性质降低了,到一定时点便不再具有很浓的国企色彩。
8年间,所有行业的国有投资比重都出现降低。从全国的平均数据看,2004年国有投资比重占一半以上,到2011年国有投资比重大致只有三分之一。从这点可反映出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在各行业中的地位已逐渐降低,在整个经济中国有成分逐步缩小,而其他所有制成分则不断增加。本文就是把这种变化纳入到对行业收入差距的分析中。
将行业大类分为两个组别后,便可进一步测算行业间工资差距的组间差距和组内差距,据此判断行政性所有权垄断是否存在,并测算其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表4是利用相关数据计算的结果。
总体看,组间差距占据了总差距的40%左右,说明分组依据即行业中国企的地位和力量是影响行业间工资差距的重要原因。这表明,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确实存在,并且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很高。而组内差距贡献率代表行政性所有权垄断贡献率。从数值看,组内差距在8年间大致呈现先减小再增加的趋势,而组间差距则恰好相反,呈现先增加再减小的态势。同时,组内差距的贡献率是先减小再增大,组间差距贡献率则是先增大后减小。
在这段时间内,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从接近三分之一增加到一半以上,继而又迅速减少,其峰值在2007年。2008年开始,其减小速度加快。因此,国际金融危机后,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降低了。(见图2)
图2 组间差距贡献率变化趋势
观察泰尔指数的变动,可进一步了解行业收入与全国平均收入的比例以及行业就业人员比重。工资的获得者是行业中的劳动者,所以某个行业中劳动者人数的多少是决定这个行业收入水平的重要因素。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之所以出现“倒U型”特点,恰好可从组内工资水平的变动上寻找原因。2004~2011年,非国企行业组内的工资水平与全行业工资水平的比例先是从2004年的0.858降低到2008年的0.815,继而又逐渐上升到0.904。而国企行业组内工资水平与全行业工资水平的比例则从2004年开始上升,2009年达到最高点1.194,然后又下降到2011年的1.150。也就是说,两个组的收入先经历了分化的过程,继而开始收敛。在就业人员比重方面,非国企行业组就业人员比重从42%上升到60%,而国企行业组所占的就业人员比重则从58%下降到40%。就业人员比重的这种变化可以认为与本文的分组方法有一定关系。本文以行业内国有固定投资额比重作为区分行业性质的指标,并根据每年的数据来进行动态分组。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各行业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额比重都在减少,以前具有浓厚国企色彩的行业可能会产生变化,不断有国企的退出和其他所有制形式企业进入。所以,即使这些行业的就业人员并没有在行业间进行流动,随着他们所处行业的性质发生变化,他们也被归入到非国企行业组。两个组的就业人员比重变化也正好验证了这个推测。整体看,行业中的国企力量在不断减弱。
通过泰尔指数的计算发现,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呈现先增大后减小的趋势,具有“倒U型”曲线的特征。与固定分组相比,动态分组下得出的结果更能反映客观情况。所谓固定分组即行业性质不随时间而变动。同样,采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比例来进行分组,将该指标2004~2011年的平均值进行排序,选取后八位的进入非国企行业组,其他进入国企行业组。即非国企行业组有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按同样方法计算固定分组条件下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从图3可看出:第一,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的贡献率大致也有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不过其中有波动。第二,其峰值与动态分组时差别不大,差别主要体现在峰值两侧,静态分组时曲线两端的数值偏高。与固定分组不同,动态分组将行业的市场化进程纳入分析的过程中,从而强化了这种趋势的表现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行业性质的改变本身就该被纳入到问题的考虑中。所以,相比固定分组得到的结果,动态分组的结果更具有客观性。
图3 固定分组组间差距贡献率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考察2004~2011年以行业大类标准分类的行业收入差距,通过泰尔指数及其测算验证了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的存在。从测算和计量的结果看,在这段时间内,随着行业工资水平的提高,行业间工资差距不断扩大。根据泰尔指数的计算结果,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的大小大致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3倍左右。不过在国际金融危机前后,行业间工资差距有了缩小趋势,在2004~2011年间呈现“倒U型”特点。泰尔指数的分解结果进一步验证了在这段时间内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确实存在,并且其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很高,平均值在40%左右。同样,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也体现出“倒U型”特点,即在这一段时间内出现先增加后减小的趋势。从时间点看,这两个“倒U型”曲线的拐点都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后,在这段时间内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比例不断降低。2004~2011年,国有或国有控股投资比例从超过一半降低到三分之一左右。从以此为标准的分组结果也可看出,在这段时间内竞争性行业的从业人员比例不断增加。
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如果竞争能充分展开,那么除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行业外,多数行业的利润率应趋于一致。如果劳动力市场不存在分割现象,那么各行业的工资在长期中也只会形成一个源于行业劳动特点的“经济性”差距。而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的存在则破坏了市场的这种功能。行政性所有权垄断为行业的进出设置障碍,将其垄断利益限于本部门内部,形成了不合理的工资差距。这种障碍既存在于产品市场也存在于劳动力市场。在产品市场上,其他企业很难打破垄断壁垒进入行业,难以使行业利润平均化。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也很难进入这些行业参与垄断利益的分配,使垄断利益始终被少部分人获得。由于行业特点限制以及市场机制本身的缺陷,某些行业确实需要政府介入,但这不应体现在行业工资差距上,如果行政性所有权垄断明显造成行业间工资差距,那么这种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就是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根据实证分析结果看,国际金融危机前后,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和行政性所有权垄断的贡献率发生了一些变化,行业间工资差距已出现缩小的趋势,同时行政性所有权垄断对行业间工资差距的贡献率也在降低,行业中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份额不断缩小,就业人员比例也在缩小。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的竞争程度不断增强。竞争性的增强使产品市场上的垄断利益得到稀释,而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得到改善,从而就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
基于上述情况,缩小不合理的行业间收入差距,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和效率的提高,需要逐步减少政府对微观领域的行政性所有权控制,打破要素流动的行业壁垒和制度壁垒,建立自由流动的要素市场。
缩小行业间不合理的工资差距,需要建立国有企业垄断利润的分享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有制经济在整体经济中拥有控制力,同时部分行业的特征也要求国有企业必须进入这些行业并且形成垄断。但形成垄断并不意味着垄断利益只被行业内的人获取。国有企业是公有的,其获取的垄断利益也应当是公有的。所以,这就需要限制国有企业的内部利益分配,同时构建国企垄断利益的全民分享机制。政府应根据行业垄断状况制定合理的国企利润上缴份额,将垄断利益从这个行业中拿掉,再通过其他方式让全民共同参与这个利益的分配。同时,还要适时打破不合理的行业壁垒,实现高利润行业企业的自由进出。某些行业的垄断利益之所以一直存在,可能并非因为这个行业仍然必须由少数国企垄断经营,而是因为过去的垄断利益产生了垄断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凭借其地位掌握了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坚守行业壁垒,长期独占垄断利益。缩小行业工资差距,需要从这方面入手进行存量上的改革。
缩小行业间工资差距,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税收政策。同时,利用好工资指导线制度,为行业间工资差距树立标尺,为企业提供工资发放标准。还要建立有效的工资调查统计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制度。税收对调节行业间工资差距也有很好的作用,应利用税收的累进效果,做好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注释:
①本文采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工资测算的数据,文中的工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中“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测算中利用到的行业就业人员比重指标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1》中“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数”。另外,本文所用的行业分类是按行业大类划分的19个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