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特高压输电价传导方式的思考论文_金毅

对我国特高压输电价传导方式的思考论文_金毅

(国网能源研究院 102209)

摘要:目前我国特高压输电价定价和传导方式不统一,不利于跨区跨省交易的大规模开展和提高特高压电网的利用效率,文章在分析当前特高压输电价传导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电网情况的特高压电网输电价的合理分摊和传导方式,旨在为政府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提供参考。

关键词:特高压;输电价;跨省区;传导

一、我国目前特高压输电价的传导现状和问题

(一)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跨区跨省输电价方式,跨区电网输电成本通过多种方式传导到用户,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购售电价差方式传导跨省区电网成本。区域电网公司将购买电厂或省级电网的电量,通过跨区跨省电网销售到其它省级电网,售价在弥补线损电价的基础上,计入跨省区电网发生的输电成本,省级电网作为购电费通过销售电价回收。

2、通过收取输电费传导跨省区电网成本。指对跨区跨省输电量按确定的输电价标准收取输电费,将跨省区电网发生的输电成本传导到受端电网,由购电的省级电网作为购电费的一部分,通过销售电价回收。输电价标准主要由政府核定,也有少部分是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3、通过区域电网内省级电网销售电价中加价传导跨省区电网成本。跨区、跨省电网按照网架建设及功能定位,采用在区域电网范围内的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价中加价的方式,将跨省区电网发生的输电成本传导到区域电网范围内的省级电网。

4、通过固定费用分摊方式传导跨省电网成本。主要是按照与区域电网范围内各省级电网协商确定的费用分摊比例,将跨省区电网发生的部分输电成本传导到下级电网。

(二)问题

当前跨省区输电价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传导方式不明确统一,降低了跨省区送电的竞争力,不利于促进跨区跨省电量交换;二是传导依据不充分,我国跨区(省)电网电价的75%是通过电量交易进行传导,由于电网的技术经济属性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过多以电量作为计费标准有其不合理之处;三是传导方法不合理,缺乏明确的分摊标准;四是传导程序不科学,每一轮跨区(省)输电价的调整,都由于交易成本不清晰(尤其是配电成本和输电成本不清晰)、信息不透明等问题,相关各方都要展开马拉松式谈判,交易费用大大增加。

二、我国特高压输电价传导方式分析

(一)接入价

在政府定价的情况下,接入价的传导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电厂单独承担,另一种是由电厂和受电省共同承担。我国在确定接入价传导方式的时候,可综合考虑对电厂送出和受电省接纳积极性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对接入资产投资积极性的影响。建议初期可考虑由电厂单独承担,后期逐渐过渡到共同分摊。

在单独由电厂承担接入价的情况下,价格形式体现为单独的接入价,采取单一容量电价的形式由电厂承担。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电厂和受电省共同承担接入价的情况下,价格通过接入价和购电价共同传导,购电价最终传导到省级电网用户。接入价承担比例的确定可以根据发电厂和受电省通过电量交易所获收益的相对比例来确定。

对于接入价的传导路径,在政府定价的情况下,接入价主要是通过电网购电价和输电价来传导到用户,购电价和输电价比例的相对变化体现发电厂和受电省承担份额的变化,最后受电省将购电价和输电价通过销售电价传导到用户。

(2)专用工程输电价

专用工程的特点是送电方和受电省比较明确。由于送电和受电都有经济效益,因此理论上应进行成本分摊。国际上现行的、成熟的跨区输电线路成本分摊原则,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受益人分摊法,第二个是社会分摊法。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混合制成本分摊(指受益人分摊法和社会分摊法的组合)。

我国专用工程输电价分摊可以采用分步走的方式。初期保持不变,仍由受电省全部承担。然后借鉴国际经验,按照国际分摊均值里电厂(送电方)分摊占20%左右这一比例,作为我国跨区输电线路成本分摊比例的参考,可以基本体现成本与效益对等,并且满足电力市场化实验的要求,而避免电厂(送电方)成本分摊过高。

在下一步是将跨区输电线路的成本分摊进一步细化分析,以考虑成本分摊方法实施后对于最终用户使用电力、经济成本和产出效益的影响,并最终确定适合我国的跨区输电线路成本分摊方法。

(3)共用网络输电价

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政府对跨省跨区输电价还将实行交流电网和直流工程分开核价,因此,本文主要对交流电网输电价分摊进行分析,直流工程分摊方法参考上文的专用工程分摊方式。交流电网输电价分摊主要考虑两种方式:方式一,交流电网输电成本全部由交流电网受电省承担。方式二,交流电网输电成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跨省跨区交流电网受电省承担,一部分由跨省跨区直流工程承担。

具体比例的确定如下。方式一:交流电网总准许收入全部由交流电网受电省承担,按潮流追踪法分摊给各受电省。方式二,交流电网输电成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跨省跨区交流电网受电省承担,一部分由跨省跨区直流工程承担。两者比例根据交流电网变电站容量之和与直流工程总输电容量的比例确定。交流电网受电省承担的准许收入,按混合潮流追踪法分摊给各受电省。

对于传导路径,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跨省区输电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均计入购电价,直接传导到受电省;二是跨省区输电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均计入省级电网输电价传导。在这种方式下,又有两小类:一是容量电价计入受电省级电网输电价传导,电量电价计入受电省级电网输电价传导;二是容量电价、电量电价均计入受电省级电网输电价传导;三是跨省区输电容量电价计入省级电网输电价传导;电量电价计入购电价,直接传导到受电省。

三、结论

我国特高压跨省区输电对于送电和受电区域都是有利的,输电线路价格分摊方法和比例需要根据不同区域的受益程度来确定。但是价格分摊方法及比例的确定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不同区域通过跨区输电线路的受益程度也存在区别,需要深入研究。同时要想合理对跨区输电线路价格进行分摊,需要配套对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进行市场化改革,以体现其所分摊到的跨区输电线路成本。

参考文献:

[1] 张金隆,丁世龙,输配电价核定方法研究[J],中国物价,2006(8):18-23.

[2] 王绵斌,谭忠富,等.我国电力市场环境下两部制输配电价传导模型[J],电网技术,2008,32(15):77-83.

[3] 顾洪源.西电东送输电定价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4.

[4] 韩勇.基于管制方式下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及应用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论文作者:金毅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6年第1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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