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金融监管中的风险评估与评级_风险评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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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加拿大财政部颁布了一项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从而确立了加拿大以风险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传统的金融监管相比,新的监管框架始终将金融风险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贯穿于工作的始末,强调对金融机构重要业务活动进行持续的风险评估与评级,并根据风险评估与评级的结果,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领域。新的以风险为核心的监管框架为金融机构监管署找到了一个最佳的实现效率与安全的结合点。所以,研究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在监管活动中的风险评估与评级,无疑有益于我国金融监管风险评估与评级体系的建设。

一、对重要业务活动的风险评估

根据新的金融监管框架,监管署的风险评估主要集中在对金融机构重要业务活动的评估上,主要包括三部分,即金融活动的内在风险、风险的管理质量以及净风险评估。

内在风险是用来反映由于未来潜在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暴露而产生的对金融机构业务活动预期资本或收益的负面影响,具体又表现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如利率和汇率风险)、保险类风险(如保险类产品的设计和定价风险,承销和债务风险)、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战略风险。对内在风险的评估分为三个级别,即低、中、高。“低”内在风险是指未来不确定性因素对预期资本或收益的负面影响低于平均概率;“中”内在风险则是大体等于平均概率;而“高”内在风险则意味着对预期资本或收益的负面影响高于平均概率。

此时的评估工作并没有考虑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只是就重要业务活动本身所潜伏的客观风险进行评估,其好处在于可以清楚地掌握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风险偏好。但仅此评估还不能完全反映重要业务活动的整体风险状况,所以,在评估重要业务活动内在风险的同时,还必须评估金融机构对重要业务活动的风险管理质量。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质量首先表现为经营管理的质量,所以,对风险管理质量的评估主要表现为对经营管理质量的评估。除此以外,新的监管框架认为,一家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拥有高效的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系统和组织保证,即财务分析、合规性分析、内部审计、风险管理、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会的监察,如果这六项功能运行稳健且富有效率,则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质量相应也应该稳健而高效。所以,除了要对经营管理质量进行评估以外,还要对这六项风险管理控制功能进行评估,而且,对经营管理质量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要建立在对这六项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评估基础之上。与内在风险评估一样,对风险管理质量的评估也分为三个级别:强、可接受、弱。

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对净风险的评估。净风险的评估是在综合考虑内在风险与风险管理质量基础上做出的。如果风险管理质量表现为强,则净风险评估的结果就会在内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提高一个级别;如果风险管理质量表现为弱,则净风险评估就会在内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再下调一个级别;如果风险管理质量表现为中,则内在风险评估结果一般也是净风险的评估结果。不过,在做净风险评估时,除了主要考虑金融活动的内在风险和风险管理质量这两大主要因素以外,还要考虑另外一个因素,即风险的发展方向。金融机构监管署根据影响各种风险的潜在因素在未来的变动趋势不同,将风险的发展方向也分为三种情况:上升、平稳、下降。这样,最终的净风险评估其实是综合了三个变量,即金融活动的内在风险、风险管理质量和风险发展方向后做出的(见表1)。

表1 重要业务活动的净风险评估

资料来源:《金融监管框架》,金融机构监管署,1999年6月。

在完成了这些评估工作以后,下面要做的是将各种重要业务活动的评估结果汇总到一个总的风险矩阵中,以供做进一步的风险评级。

二、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

根据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以及随后于2002年7月颁布的《风险评估评级标准》,监管署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主要包括:净风险总评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评级、风险发展方向总评级、综合风险评级以及综合风险的发展方向评级。

首先是净风险总评级,它是对一家金融机构所有重要业务活动净风险评估的一个加权汇总。前面所做的净风险评估是逐项进行的,只能说明某项重要业务活动的内在风险和风险管理质量及风险发展方向,并不能说明一家金融机构所有重要业务活动的整体风险状况,所以,有必要对整个金融机构的净风险状况做个衡量。考虑到不同重要业务活动的相对重要性不同,在衡量总的净风险时,必须为每项重要业务活动设置不同的权重。这样,监管署将净风险总评级共分为四个级别,即低、中、中上和高。其中,“低”净风险总评级是指该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化解绝大多数重要业务活动的内在风险,并使其在可预见的未来对该机构的预期资本和收益的负面影响低于平均概率。“中”净风险总评级则是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虽然也可以化解大多数重要业务活动的内在风险,但此时重要业务活动的风险暴露依然可能使其预期资本和收益受到高于平均概率的负面影响;而“中上”净风险总评级则是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存在有明显的薄弱环节,虽然此时总的净风险还不足以立即对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对预期资本和收益的负面影响已经大于平均概率;“高”净风险总评级则指的是由于风险管理质量低下,重要业务活动的风险暴露已经严重威胁到了金融机构的生存,对预期资本和收益的负面影响也大大地超过了平均概率。以上四种净风险总评级,其基本组合如下(见表2):

表2 净风险总评级的基本组合

总评级重要业务活动净风险评估组合

低 1.占压倒多数的重要业务活动净风险评估为“低”

 2.其他可能组合依情况而定

 3.大多数重要业务活动净风险评估为“中”

中   4.少数重要业务活动净风险评估为“高”,但其他的为“低”

 5.其他可能组合依情况而定

中上  6.一部分重要业务活动净风险评估为“高”,其他的主要为“中”

 7.其他可能组合依情况而定

 8.绝大多数重要业务活动净风险评估为“高”

高 9.占主导地位的一项或多项重要业务活动净风险评估为“高”

 10.其他可能组合依情况而定

资料来源:《风险评估评级标准》,金融机构监管署,2002年7月。

与净风险总评级一道做出的,还有服务于风险管理的六项控制功能的总评级以及对风险发展方向的总评级,其评级的基础就是监管署对这六项风险管理控制功能所做的评估。金融机构监管署对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评估主要是从两个角度进行:其一是从金融机构是否已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特征进行评估。其二是从这些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率进行评估。根据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评估,监管署将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确定为四个级别,即强、可接受、需要提高和弱,具体特征见表3和表4。

表3 风险管理控制功能评级

 对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评级(董事会的监察)

强  完全满足必要的特征标准要求,且执行效率一贯很高,其

 特征和表现都大大超过了公认的公司治理惯例要求

可接受  可以满足必要的特征标准要求,且执行有效率,其特征和

 表现符合公认的公司治理惯例要求

 基本满足必要的特征标准要求,且执行上基本有效,但有

需要提高 些重要领域需要提高,若能及时明确问题所在,则不会引

 起审慎关注,其特征和表现不是总能符合公认的公司治理

 惯例要求

 实际上满足不了必要的特征标准要求,且需要及时采取行

弱  动提高执行效率,其特征和表现经常不能满足公认的公司

 治理惯例要求

资料来源:《风险评估评级标准》,金融机构监管署,2002年7月。

表4 风险管理控制功能评级

 对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评级

 (财务分析、合规性分析、内部审计、风险管理、高级管理层)

 完全满足必要的特征标准要求,且执行效率一贯很高,其

强  特征和表现都大大超过了公认的行业惯例(和职业标准、

 风险管理惯例、管理惯例)的要求

 可以满足必要的特征标准要求,且执行有效,其特征和表

可接受  现符合行业惯例(和职业标准、风险管理惯例、管理惯例)

 的要求

 基本满足必要的特征标准要求,且执行基本有效,但有些重

 要领域需要提高,若能及时明确问题所在,则不会引

需要提高 起审慎关注,其特征和表现不是总能符合行业惯例(和职

 业标准、风险管理惯例、管理惯例)的要求

 实际上满足不了必要的特征标准要求,且需要及时采取行

弱  动提高执行效率,其特征和表现常常不符合公认的行业惯

 例(和职业标准、风险管理惯例、管理惯例)要求

资料来源:《风险评估评级标准》,金融机构监管署,2002年7月。

注:各项功能的特征和表现对应的要求是:财务分析—行业惯例;合规性分析—行业惯例;内部审计—行业惯例和职业标准;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惯例;高级管理层—管理惯例。

与风险管理控制功能评级同时做出的还有风险发展方向的总评级,其评级依据也是金融机构监管署对各项重要业务活动风险发展方向所做的评估。评级结果和评估一样,同样分为三个级别,即上升、稳定和下降。

以上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但依然不能完全说明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状况,因为影响金融机构安全性的因素不止这些,还有资本充足状况、潜在的融资渠道、盈利水平等。所以,在以上风险评级基础上,金融机构监管署还做了资本评级、收益评级、综合风险评级以及综合风险的发展方向评级。其中,综合风险评级是在综合考虑了净风险总评级、资本评级和收益评级后做出的,共分为四个级别,即低、中、中上和高。“低”综合风险评级是指金融机构整体上的净风险暴露、资本充足状况和收益水平使其可以承受大多数不利的商业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并且对其风险构成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金融机构各方面表现一贯良好,多项关键性经济指标均超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从而使其可以随时进入资本市场融通新的资本。“中”综合风险评级则表示的是金融机构的净风险暴露、资本充足状况和收益水平使其在风险构成不会受到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承受一般性的不利的商业和经济条件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表现还是令人满意的,其关键性经济指标一般可以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从而使其可以以合理成本融通新的资本。“中上”综合风险评级则是指金融机构的整体净风险暴露、资本充足状况和收益水平使其易受一些不利的商业和经济条件的负面影响;其表现也无法令人满意,一些关键性经济指标低于或略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从而使其融资能力也受到削弱;在风险管理上,该类金融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还不至于对其生存能力立即构成威胁,但若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有可能进一步恶化以致酿成严重问题。“高”综合风险评级则是指金融机构的净风险暴露、资本充足状况和收益水平使其已经无法承受大多数不利的商业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如果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则金融机构的偿付和生存能力就会面临严重威胁;此外,其表现很差,大多数关键性经济指标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从而使其融资能力也受到了严重削弱。以上四种不同级别的综合风险评级,其具体组合见表5。

表5 综合风险评级的基本组合

综合评级 金融机构净风险总评级、资本状况评级及收益状况评级组合

 1.净风险总评级为“低”,资本状况评级和收益状况评级为

 “可接受”

低  2.净风险总评级为“中”,资本状况评级和收益状况评级为

 “强”

 3.其他可能组合依具体情况而定

 4.净风险总评级为“中”,资本状况评级和收益状况评级为

 “可接受”

中  5.净风险总评级为“低”,资本状况评级和收益状况评级为

 “需要提高”

 6.其他可能组合依情况而定

 7.净风险总评级为“中上”,但资本和收益状况已不足以充

 分化解净风险

中上 8.净风险总评级为“中”,资本状况评级和收益状况评级为

 “需要提高”

 9.其他可能组合依情况而定

 10.净风险总评级为“高”,但资本和收益状况已不足以充

 分化解净风险

高  11.净风险总评级为“中上”,资本状况评级和收益状况评

 级为“需要提高”

 12.其他可能组合依情况而定

资料来源:《风险评估评级标准》,金融机构监管署,2002年7月。

综合风险评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级,它是接下来制定监管计划、配置监管资源的重要依据。一般说来,如果金融机构的综合风险评级为“低”,那么监管署关注它的级别就属于"0"级;如果综合风险评级为“高”,则其被关注的级别就属于"2"级或更高;如果综合风险评级为“中”,则要根据金融机构综合风险的发展方向评级来确定它应属于"1"级还是"0"级;如果综合风险评级为“中上”,则要根据综合风险的发展方向评级来决定它应属于"1"级或"2"级。对于综合风险的发展方向评级,它是在风险发展方向的总评级基础上,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充足状况、潜在的融资渠道、预期收益状况、管理层是否有所变化等因素的调整后做出的,也分为三个级别,即上升、平稳和下降。

根据《风险评估评级标准》的有关规定,如果监管署对一家金融机构的关注级别属于"0"级,说明其经营状况良好,无须监管署对其采取任何行动;如果监管署的关注级别属于"1"级,说明金融机构已经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监管署往往要对其提出早期警告;如果一家金融机构被关注的级别属于"2"级或更高(最高到"4"级),说明该机构的安全稳健存在着严重隐患或面临生存危机,此时监管署就要对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包括行政罚款、撤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与金融机构签订审慎协议等。

当然,这些干预措施不是在综合风险评级做出以后立即实施。实际上,上面的风险评估与评级,是监管署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得出的,其主要作用在于为监管署指明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根据新的监管框架规定,对于那些关注级别属于"0"级或"1"级的金融机构,监管署至少要每隔三个月做一次这样的分析,而对于那些属于"2"级或更差的金融机构,则要做到每个月一次。这些风险评估与评级的结果,在没有得到现场检查核实之前,监管署对金融机构是保密的。

以上分析工作完成以后,作为负责人的关系经理最后要向监管署高级管理层提交一份《风险评估概要》,并根据《风险评估概要》所载明的信息来制定监管计划和安排重点的监管活动。在监管计划的执行上,具体的手段很多,对于那些风险不突出的金融机构,主要还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对其实施持续性的监测,包括对其财务报表的分析、与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等,当然,其程度要取决于该机构的风险大小。对那些风险突出的金融机构要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核实《风险评估概要》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监管署对金融机构干预程度的重要步骤。在现场检查结束以后,关系经理要及时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与该机构的风险管理部或内审部交换意见,并及时更新《风险评估概要》。最后,关系经理要同时向该金融机构的首席执行官(CEO)和审计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监管署高级管理层和其他有关人员或机构递交最后的书面管理报告,列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该机构最近的综合风险评级及其解释,以及对其风险管理控制功能的评级结果等。当然,对于那些因风险不严重而没有接受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其关系经理也会为其每年提供一份年终书面报告。

检查及报告工作结束以后,监管署接下来的工作除了监督金融机构落实有关改正措施以外,更多的则是重新回到对金融机构持续性地非现场监测,并开始新一轮的风险评估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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