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与“是”之间的契约桥梁_伦理学论文

“应该”与“是”之间的契约桥梁_伦理学论文

“应该”与“是”的通约之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从“是”与“不是”的关系中,推不出“应该”(Ought to又译为应当)与“不应该”的关系,从事实的真假推不出道德价值的评判,即“应该”与“是”具有不可通约性。(注: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康德把“应该”提到了本体论的高度(详见下文)。西季威克坦言伦理学研究的目标是确定个人应当如何行为。现代学者格林也认为,“对于道德学家们的一般要求是:他们不仅应该说明人们怎样去行动,而且应该说明他们应该怎样去行动。”(注: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上卷第229页。 )黑尔明确指出:“应当”比“善”能够更直接地体现道德语言的规定性。(注: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上卷第507页。 )舍勒强调“应当”是一个反映伦理学最本质特征的核心范畴,它意指一种道德价值的可欲性和非现实性。(注: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下卷第44页。)由此可见,“应该”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它与“是”能否通约是当代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实际上这既是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现实与超越)能否通约的问题,也涉及到伦理学发生机制、价值标准、思想逻辑等等问题。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能否发挥现实魅力,掌握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伦理学的主导思想,关键也就在于能否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西方有些伦理学者否认“应该”与“是”的可通约性,认为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是相互隔离的两个世界,它们有着完全不同的本质和规定性,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是西方二元论哲学在伦理学中的体现。与之相对,更多的学者认为两者能够通约,但他们对“是”的理解各异,从而对通约基础的把握不同,“应该”与“是”通约的思维逻辑大相径庭。

在康德哲学中,隔绝的表象世界与自在之物在伦理学中得以连接。他认为,由于人是一种双重的存在:既作为自然存在物,必然服从自然的因果法则,又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物”,要受到理性法则的指导。只有当人自觉作为理性存在物且单纯从理性法则出发时,才能达到道德行为。但是又因为人的行为必然实现于现象界中,自然法则也会发生作用。因此,理性法则常表现为“应该”如何的命令。与以往道德哲学不同,康德把“应该”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本体论地位,认为正是因为人的这两重性存在,双重法则的指导,显示了“应该”的伟大力量。表现为有理性者不顾自然法则的约束,不论成败,完全遵从“应该”而行动,体现了人这一有限理性存在物的真正尊严。这种理性法则就是理性自己向自己颁布命令,是自由意志,又是人的自律,这即为道德的本质规定。他认为这种理性法则,“应该”如何的命令,就是所谓的“定言命令”:“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个普遍规律。”(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页。)“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3页。)“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规律的意志。”(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5页。)这些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理论核心。但到底什么是康德的理性呢?只能是资本家的意识形态,是资产阶级利益的曲折反映,是资本主义的理想天国。“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13页。)康德实际上设计的是一种由“应该”到“是”的过程,其“是”指现象世界,其“应该”就是自由意志的三个实践原则,其通约的基础是对理性的崇尚与信任,受到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双重指导的人作为主体,促使了价值与事实的连接。罗尔斯《正义论》运演的也是类似心路,两个正义原则首先就是建立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前提上的“应该”。他的“应该”(理想)恰为“是”(现实)的理论基础,其强烈的思辨色彩折射出了美国社会的现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与康德道德哲学相对,功利主义者认为“应该”来自于对苦乐的衡量。“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注: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0页。)但边沁完全是从个人功利、 利益(是)出发来考察人的行为规则,认为社会只是虚构,表现出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约·密尔更进一步,强调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待人像你期望人待你一样,爱你的邻人像爱你自己,做到这两件,那就是功利主义的道德作到理想的完备了。为尽量接近这个理想起见,功利主义有两个训令:第一,法律与社会组织应该使个个人的幸福或(从实际方面说)利益,尽量与全体利益调和。第二,教育与舆论对于人的品格是有极大的势力的;在这两方面应该利用这种大势力向人人心上把他一己的幸福与全体的福利成立个不解的联结,尤其是,为关顾全体幸福而应有的那种种积极的与消极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实践应该与他自己的幸福联成一气。”(注:约·密尔:《功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8页。)约·密尔的“是”扩大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应该”具有更为广阔的基础。西季威克认为,“在任何理论中,我们关于应当的观点的具体内容,都必然主要地来自我们对是的理解;我们都只有通过仔细研究实际现象才能透彻地了解实现我们理想的手段;而且,若一个人问自己‘我应做什么或者就应以什么为目标’,对他来说最重要的都是考察他的伙伴们对类似问题会作出何种回答。”(注:参见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他肯定了“应该”与“是”的可通约性,但更突出了“他的伙伴们”的判断;不仅如此,他还提到了所谓的“应该”的“双重理想性”,(注:参见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触及到了对社会本身的改造。功利主义完全出自苦乐的“应该”带有了过多的经验主义和情感主义色彩,并且很容易通向道德相对主义。由“是”到“应该”是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

康德的道德哲学与功利主义是欧洲理性主义哲学与经验主义哲学在伦理学中的运演,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特点的表现,代表了西方伦理学发展的两个基本方向,这在现当代伦理学研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是,经验主义伦理学存在如何从个人感情行为向社会普遍原则推演的问题,理性主义伦理学也有一个由普遍理性原则如何向个人行为原则过渡的矛盾。

科学(实证)主义和人道(人本)主义是西方思想发展的两大基本路线,斯金纳行为主义伦理学和马斯洛新人本主义伦理学代表了两者在当代的发展。

心理学是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基础。斯金纳的“行为科学”就是在现代行为主义心理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目标是否定并取代西方人文科学的方法,将人类行为纳入实证科学的描述和控制范围。这是新行为主义道德观的理论前提。他发展了华生等人的“刺激—反应”原理,提出了行为结果对行为的连续发生具有强化作用的强化理论,从而为找到对行为之最适宜最严格控制提供了准确的科学依据。他认为,在社会科学中仍然也还有对行为主义的需要,环境刺激和强化作用之于人的行为的决定性意义和特有的作用方式,开辟了科学而严格描述、控制人类行为的新方向,与传统的内在人性论解释完全相对。强化有益于我们的行为,是人类之自然倾向。通过强化人们建立各种“社会性的相倚联系”,这些相倚联系又反过来强化行为,这样成为人类社会联系的基本方式。可见任何行为都是基于特定外在之行为规则发生的,因而可以科学地控制和操作。由此得出结论,行为或事物之好坏价值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感觉,而取决于它们能否强化人们行为这一可解释的感觉事实。也就是说,价值判断本身并不是有关感觉的问题,而是关于人们如何感觉事实的问题。这样,以“如何感觉的事实”取代“应该与否”的感觉,他认为找到了综合或连接“是然”(事实)与“应然”(价值)之间的分裂对峙。最终用行为科学将价值科学与事实科学统一起来了。“称某物好或坏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其实就是根据事实的强化效果将其加以区别。”(注:斯金纳:《超越自由与尊严》,贵州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04页。 )基于此,他企图以文化控制来实现“行为乌托邦主义”的理想。实质上这是科学主义在伦理学中的应用,代表了伦理学发展的一个方向。

马斯洛对斯金纳的这些思想作了批判。他认为斯金纳误解了科学的本质,只拘泥于“科学方法中心论”,把科学当作一种技术手段,看不到它所包含的人性本质。他认为,科学必须以人性为基础,人与世界不是被决定与决定的关系,两者沟通主要依赖于双方的同型性(结构或形式的类似)。人之于世界是中心和目标,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建立于人性及其发展需要之上。人本主义心理学研究人类心理的基本事实,它是描述性的。但这种事实陈述本身具有内在价值意义,其目标不仅仅是给人们以人性需要的事实信息,使其形成合理的认识和明智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提出行为建议并意味着能达到某些结果。所以,“从根本上说,一个人要弄清楚他应该做什么,最好的办法是先找出他是谁,他是什么样的人,因为达到伦理的和价值的决定、达到聪明选择、达到应该的途径是经过‘是’、经过事实、真理、现实而发现的,是经过特定的人的本性而发现的。”(注:马斯洛:《人性能达的境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1~112页。)他把人的内在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认为这是一个依次递进的过程。但他的学说类似于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伦理学,未能脱离西方人道主义由“应该”(人性)到“是”的思维框架。

马斯洛的行为主义伦理学和斯金纳的新人本主义分别代表了科学主义和人本主义在伦理学领域的两个基本思维方向,在一定意义上揭示了“是”与“应该”相通的发展逻辑。康德、功利主义者、斯金纳、马斯洛等视野中的“是”分别指表象世界、苦乐经验、心理事实、人性需要,“应该”指理性原则、最大化标准、科学控制、自我实现,架起通约之桥的主体分别为受自然和理性双重指导的理性主体、受苦乐经验决定的感性主体、心理与行为主体、人性主体,他们设计的可称为理性之桥、经验之桥、心理之桥、人性之桥。他们从不同角度考察得出了极有价值的结论,在不同层面上成为了人们的行为规范,对今天的思考具有参考意义。但是,他们的“人”是从理性、经验、心理或人性出发的,以抽象的个人为基础,没有真正触及人的社会规定,不是从社会生产生活现实出发,特别是没有从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层面揭示伦理学“应该”与“是”通约的辨证逻辑。这一任务在马克思那里得到解决,从而开辟了伦理学研究的新境界。

马克思思想发展经历了双重逻辑:青年时期主要是由“应该”到“是”的思辨逻辑,成年时期则注重由“是”到“应该”的辩证思路。马克思视野中的“是”,主要指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及其意识形态。他意识到从传统经验主义和科学实证出发来认识“是”,得出的只能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这是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思维方式。马克思超越之,站到工人阶级立场,运用唯物辩证方法,同时吸取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批判和超越资本主义现实(是),把握资本发展规律,揭示其内在矛盾和局限性,达到对社会发展“应该”之展望,指导共产主义实践。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正是以此为基础,实现“应该”与“是”的通约。

马克思在剖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基础上,明确指出,资本为了自身发展,要求不断克服空间、时间、生产、消费、市场等界限,以获得无限增殖的趋势,但是资本本身是这种趋势的最大限制,所以资本是生产发展中的一个过渡点,即一个阶段。因此,与之相应,人的物化生存也是个人发展的一定阶段,是历史的产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联系借以同个人相对立而存在的异己性和独立性只是证明,人们还处于创造自己社会生活条件的过程中。而不是从这种条件出发去开始他们的社会生活,这是各个人在一定的狭隘的生产关系内的自发联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8页。)在这一阶段, 一方面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全面性被局部劳动代替;另一方面,人的种种能力得到最大的开发和利用。与为开发物的更多的有用性而要把科学发展到其顶点一样,“培养社会的人的一切属性,并且把他作为具有尽可能丰富的属性和联系的人,因而具有尽可能广泛需要的人生产出来——把他作为尽可能完整的和全面的社会产品生产出来(因为要多方面享受,他就必须有享受的能力,因此他必须是具有高度文明的人),——这同样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一个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92页。 )社会化大生产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于是,资本就违背自己的意志,成了为社会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创造条件的工具,使整个社会的劳动时间缩减到不断下降的最低限度,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本身的发展腾出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下册第221页。)

可见,马克思遵循由“是”到“应该”的科学思维逻辑,超越资本主义现实(是)建立了价值理想即人发展的“应该”之蓝图:在生产力得到充分发展和建立了公有制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为获取基本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将减少到最低限度,人们实现了真正的自由劳动,劳动成为人的自我实现方式和手段;自由时间越来越多,人的各方面能力都可以得到充分发挥,需要尽可能得到满足,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社会属性日益丰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人们开始从自然、社会、自身客观规律的约束中解放出来,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这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之“应该”的现实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具有鲜明的特点:它不是从抽象个人、人性出发,不是站在某个统治阶段的立场上,不仅仅是以实证逻辑、演绎推理为方法,而是从现实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出发,站在代表全人类利益的无产阶级立场上,以科学批判与辩证逻辑统一为方法,以具有社会现实规定性的无产阶级为实践主体,找到了解决“应该”与“是”通约的实践之桥。同时,它又超越由“是”到“应该”的单向逻辑,具有以“应该”来掌握群众、指导人民改造世界(是)的特殊功能,达到“应该”与“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上的辩证统一。

西方思想家们对“应该”与“是”如何通约的讨论,体现了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科学实证与人文精神文化传统在不同时代背景中的演练,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育不同时期产生的热点、焦点问题在伦理学研究中的展现。这里存在两条思维逻辑:由“应该”到“是”的思辩逻辑,如康德道德哲学和人道主义伦理学;由“是”到“应该”的实证逻辑——功利主义和行为主义伦理学。中国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传统伦理思想的运演心路独具特色。以天道为本体,以血统关系为基础,以家庭利益为标准,以宗法制度为特点,以天人合一为思维模式的社会现实(是)决定了中国伦理规范(应该)的基本特点,以人情(情感、仁爱)为纽带,以家庭秩序为中心,以类推演绎为逻辑,达到修齐治平的统一,开辟了由“是”到“应该”之路,以此为基础建立儒家为主导的传统伦理学体系。但是在上千年的发展过程中,这一伦理体系颠倒取得了“是”的地位。不是伦理之“应该”来自于现实之“是”,而是“是”被“应该”所规定。这是社会主义伦理学发展的支援背景。虽然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有着根本的异质性,但也不能否认两者在某些问题上的相通性,“应该”与“是”的关系问题就是明显一例。在当代中国的时代舞台上,各种伦理学体系都会展示其独特的魅力,但是否为人民大众所接受,能否发挥其独有的作用,关键还是要看它是否是从“是”中生发出来的“应该”,是否体现了社会主义实践精神,是否能超越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和内在矛盾、弥补经济发展中的缺陷,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由此可见,“应该”与“是”的通约问题不但是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而且是当前道德建设的重要现实问题。中西学者的相关论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背景,上述两类思维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方法参考,当前的社会主义实践构成了我们面临的事实(是),此时要建立与社会主义伦理学的通约之桥,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方法和观点:以“三个有利于”为基本标准,运用唯物辩证法,研究分析事实之规律,寻求超越之路,确定价值理想。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伦理学:它吸取了经验主义的思想,具有了现实的情感基础;它得到理性精神,取得了普遍性特征;它通过对现实社会关系的科学分析,建立了科学的基础;它立足于社会主义建设,获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它以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为主导,达到了现实性与超越性的统一。如此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伦理学,才能真正掌握群众,成为人民进行社会实践的理论武器。

标签:;  ;  ;  ;  ;  ;  ;  ;  ;  ;  ;  ;  

“应该”与“是”之间的契约桥梁_伦理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