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习成绩认证与互认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_继续教育论文

国外学习成绩认证与互认的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_继续教育论文

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成果认证和互认的经验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其他国家论文,启示论文,成果论文,经验论文,地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987(2015)03-0018-03

       由于终身教育思想和终身学习理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广泛接受与普遍认可,学习成果认证和互认亦受到许多国家、地区高度重视,并加以积极实施,其中欧洲、北美、澳大利亚、南非、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比较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对我国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证与互认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国家和地区的顶层宏观规划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采取的都是顶层设计,例如从国家或地区层面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国家或地区的资格框架,设置管理部门。欧盟由于各成员国的社会和文化背景存在很大的差异,各成员国的教育体系和资格认证体系也多种多样,各国资格认证体系之间不能互通,阻碍了成员国之间资格互认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严重影响了欧洲教育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为此欧盟委员会制订了《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EQF),该文件为各成员国资格互认提供了参考标准和转化工具。[1]南非于1995年颁布了《南非资格署法》,并同时成立了南非资格署。南非资格署具体负责基于国家资格框架的学分转换与积累工作,工作人员由教育部和劳动部抽调,业务范围包括南非资格框架实施、制定和发布相关标准和政策。[2]英国成立的“全国职业资格委员会”,制订了全国能力认证标准和执行程序。澳大利亚政府于1992年发布了《培训认证国家框架协议》。[3]台湾地区为推进非正规学习成果认证,于2002年颁布了《终身学习法》,2003年发布了《非正规教育课程认证办法》,并成立了非正规课程认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政府的非正规学习成果认证的主管部门,具体认证业务则委托台湾师范大学成人教育中心办理。[4]法国于1985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的子法《先前职业认证法令》首次提出了学习成果认证的理念,2002年颁布的《社会现代化法》完善了学习成果认证的规则与程序。[3]挪威于1999-2002年出台了很多政策法规推进学习成果认证,方案和时间进度都很明确。并于2002年成立教育质量保障局负责学习成果认证事务,尤其侧重质量保障。[5]

       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东与西、南与北、沿海与内地、平原与山区,教育包括继续教育发展极为不平衡。为推进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证与互认,我国应学习这些先行者的经验,中央政府应制订指导性文件、实施规程及激励政策,建立国家资格框架,国家资格框架是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证与互认的基础。还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管理基于国家资格框架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认证与互认。统一的管理部门能保证政策规范的统一,能提高继续教育认证与互认的效率。据资料显示,英国曾出现过政出多门的混乱。1986年英国就业部成立了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负责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所规定的普通教育文凭可与职业资格互通,侵犯了教育部的权力,造成两部争夺培训和资格证书及其授予权。直到1997年就业部与教育部合并,争夺战才告终结,英国的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才得以有效沟通。[6]北美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由于教育是分权制,教育政策的决定权在各州省,关于学习成果认证和互认各州省都有自己的政策和办法。州省之间较难沟通,造成国家范围内的教育难以流动,这对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效果影响较大。

       二、经费主体部分应由政府资助

       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的主要目的是推进终身学习和构建学习型社会,是一项公益事业,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一项服务,而非市场化经营活动,因此所需费用大部分应由财政支付。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组织机构复杂,涉及学科和课程门类繁多,运行经费肯定不菲。加拿大哥伦比亚省学分积累与转换系统(BCTS)2002/2003年度经费开支为610万美元[7],由此可见一斑。如此高昂的费用如果完全由申请者个人承担,肯定会阻碍认证与互认工作的广泛开展。黄富顺教授在总结台湾地区非正规教育学习成就认证工作也指出了这一点:“试办近3年来,依据申请单位的反应,在申请认证作业上存在若干困难,包括……缴交之审查规费过高。”且台湾地区当局已改正:“上述问题,经提2007年12月25日教育当局非正规学习认可委员会讨论,在申请规费上已作酌降(由每学分2000元减为1000元)。”[4]南非的《南非资格署法》及其后的《国家资格框架法》都明确规定了政府经费支持的义务。挪威作为北欧的高福利国家,公共教育包括继续教育是免费的,个人申请非正规学习成果认证也是免费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和大学都对非正规学习成果认证有经费支持的义务。“国家对非正规学习的认证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学术认证和一般学历认证,资金支持范围为每人120克朗~300克朗;对于职业测试,资金支持可达到每人1800克朗。”[5]特殊人群——如低收入群体、失业人群、残障人群等的学习成果认证费用应由政府承担,像法国政府就为失业工人支付先前经验认证的各项费用。

       三、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与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应互认

       终身学习包括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与非正式学习等所有形式的学习。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我们不仅要认可正规学习成果,也要认可非正规学习成果和非正式学习成果,而且这些学习成果要互认。几乎所有的实施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的国家和地区在进行制度设计时都强调正规学校教育、非正式学习与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衔接沟通互认。欧盟委员会制订的《欧洲终身学习资格框架》(EQF),其资格等级划分以学习成果为依据,支持多样化的学习形式,尤其重视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对推进包括不同国家所有教育体系之间沟通,对促进各种等级水平的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开展学习活动都有重要的实用意义。[1]美国于1985年将“经验学习推动委员会”更名为“成人学习与教育认证中心”,以推动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与非正式学习学习成果互认,以帮助成人重回学校继续学习。[3]澳大利亚政府1992年发布的《培训认证国家框架协议》明确了正规学习、非正规学习与非正式学习学习成果互认的相关政策。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与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互认有利于提高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的效率,有利于营造终身学习社会风气,有利于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纵向衔接、横向沟通,提供多次选择机会,满足个人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这对推动正规学习、非正式学习与继续教育学习成果互认有着重要作用。

       四、广泛的宣传吸引学习者广泛参与

       据台湾著名成人教育专家黄富顺介绍,台湾地区自2005年试办非正规教育课程认证至2008年的近三年时间里,共有24个机构提出了申请,申请课程数165门,申请认可学分数432个。无论机构还是课程抑或学分数都相当少,该项事业并未获得台湾民众普遍响应。对此,黄教授指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此项机制在台湾地区系属初次办理,尽管师大办理单位已召开多次的倡导与座谈,但由于时间尚短,社会大众仍然不了解。”[4]台湾地区的文化环境与大陆相似,大陆地区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也会出现类似问题。

       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对学习者个人有多种意义:能增加进入正规教育体系的机会;能促进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能提高学习效率避免重复学习;能强化学习者的学习意识;能增强学习者的自信心和自尊。但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毕竟是新生事物,一般学习者可能还不太了解,需要通过网站、传统媒体(报纸与电视)、热线电话、指南、宣传折页以及树立典型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继续教育属于非正规教育,长期以来我国民众形成了“厚正规”“薄非正规”的文化理念,学习者对自己的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不自信,对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参与的积极性也不高,因此,必须要加强宣传与教育。宣传内容应包括: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意义、作用、内涵、指标体系解读、工作流程、注意事项。只有广大的继续教育学习者广泛参与,才能发挥此项活动的社会效益。另外,信息发布机制的建设也很重要,学习者获取信息要方便快捷,渠道要多样。

       五、多种认证方法并用

       学习成果认证要构建于对学习本质认识的基础上,必须认识到学习成果的多样性与丰富性,必须破除根深蒂固的传统的正规教育和考试办法认证学习成果的片面认识。世界范围内对教育与学习都有全新的认识。201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是这样界定教育与学习的:“教育是通过某种形式的交流引发学习的有意识活动。”“学习是指个人通过经历、实践、研究和参加教学活动而在信息、知识、理解力、态度、价值观、技能、能力或者行为方面的获取或调整。”[8]因此在学习成果认证时不能仅仅检测学习者对信息和知识的掌握,更重要的是要考查学习者理解力、态度、价值观、技能、能力和行为方面的获取与变化。

       继续教育学习成果多种多样,其表现形式也多样化,因此对其认证的方式方法也应多样化,单一的方法不能对其做出全面、科学的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种认证方法应有针对性的使用、组合使用、配合使用、混合使用,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继续教育学习成果的特点,才能使认证结果更加真实、可靠。实践证明有效的学习认证方法有多种,大致可分为两类,即形成性方法和总结性方法。形成性方法关注的是学习的过程与经历,总结性方法关注的是学习的结果。也有研究者将认证方法分为五类,即传统的考试、陈述式的方法、观测法、模拟方法、实践经验证明材料。[9]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学习者自我评价的方法,如新西兰。[8]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学习认证都是多种认证方法的综合运用,较为推崇的是以能力为导向均衡考虑学习经历与学习结果的认证方法。“目前,欧盟国家非正规与非正式学习认证的方法有考试、申报、观测、模拟测试、从工作选取证据以及文件夹等,其中文件夹法现在已发展到数字文件夹。”[10]多种认证方法的综合运用有利于适应不同种类的学习,也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准确度和效率。我国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也应综合运用多种认证方法。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建设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我国开展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工作迫在眉睫。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成果认证与互认的经验我们要认真分析总结借鉴吸收。以他们为起点,我们会走得更远。

       收稿日期: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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