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评价标准的人我分离现象剖析论文

道德评价标准的人我分离现象剖析论文

道德评价标准的人我分离现象剖析

易小明

(湖南师范大学 道德文化研究院,湖南 长沙410081)

摘 要: 当今社会出现了一种较为普遍的道德评价标准的人我分离现象,即评价他人用较为理想的社会道德认知标准,而评价自己则用相对现实的个人道德认知标准,这带来了许多消极后果。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道德的理想化与人们行为现实化之间的冲突。要解决此问题,我们在提升人们行为道德性的同时,还得让理想道德向现实有所下放,即在改进思维方式、承认人性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建构全面、合理的道德认知系统,以提高道德评价原则的可渗透性,最终实现知行统一基础上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引领。

关键词: 道德评价标准;道德认知;思维方式

当今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与个体化的深入发展,不断现实化的个体道德标准与原有的社会道德标准在某些重要方面发生了严重偏离,人们的一些相关道德评价择标也出现较为普遍的人我分离现象——即对自己与对他人进行道德评价的标准时常是不同的,对他人往往采用相对理想的社会道德评价标准,而对自己则常常采用相对现实的个体道德评价标准。人我道德评价标准的不一致,在导致自我道德表现不断向现实“沉落”的同时,也导致对他者道德行为的过高期望,它造成了广泛的个体焦虑和社会怨恨,其“负能量”传播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分析此问题的原因并探寻相应的解决办法,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迫切。

一、社会道德评价标准与个体道德评价标准日益分离

道德评价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人们,依据一定社会的(有时其实只是自我的)道德价值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对他人或自己的思想和行为进行善恶价值判断,以表明褒贬态度的道德活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对自己和他人进行着道德评价,通过情感、言论和行为上的倾向性态度来表达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道德评价标准的人我分离,其本质则是个体行为实际与社会道德理想的分离。这其中,虽然包含着一定的一般知行分离因素,但又不是简单的一般知行分离问题。因为一般的知行分离,是个体实际行为对其所认同的社会道德应然之知的背离,个体行为前、行为中、行为后的应然之知都是同一个应然之知。而在道德评价标准的人我分离中,其应然之知则分裂为两个知,一为社会道德的理想应然之知,一为个体道德的现实应然之知,前者离生活实际较远,后者离生活实际较近。若从个体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内化来推定,个体道德之知也应是社会道德之知的内化,二者是同一个东西。但其实,正如个体道德不是社会道德的简单内化一样,个体道德之知也不是社会道德之知的简单内化,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无法叠合的差异部分,它们是相互区别、相互依存的关系,有时相互制约,有时又相互促进。既有的社会道德之知,是新生个体社会化、成为道德个体的先在条件和必要基础,但新的个体道德之知并非对过往社会道德之知的完全认同和简单内化,而是还包含着个体道德认识的创造性发展,包括对社会道德一些方面、层面、程度的否定、选择、改造、创新等,所以,新的个体道德之知与原有的社会道德之知总会有一定的出入,尤其是其创新部分,而正是它的产生、发展、壮大,构成了原有社会道德之知得以不断发展的内在源泉——在社会大变革时期尤其如此。概而言之,如果说社会道德之知是个体道德之知的生成基础,那么个体道德之知则是社会道德之知的发展源泉。

社会道德认知系统,当然可分不同层次。粗略来分,可有相对理想化的部分和相对现实化的部分。在个体化社会中,个体道德之知作为对社会道德之知的某种认同,大多是对其相对现实化部分的认同。而对于理想化部分,则不同个体往往有不同的变数,有的认同有的不认同,而认同和不认同中,又有其程度的强弱变化。如果把认同区分为观念性认同和行为性认同——所谓观念性认同就是只在观念中认为应当如此而不转化为实际行为的认同,所谓行为性认同就是不仅观念认为应当如此而且采取相应实际行为的认同[1],那么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其对于理想道德部分常常只是观念性认同不是行为性认同。

显而易见,当整个社会道德认知系统只有或过于偏重于相对理想部分,而没有或过于偏轻于相对现实部分的道德原则时,社会的个体化发展,就往往容易导致个体道德之知与社会道德之知的严重偏离,此时的社会道德之知,往往只是停留在个体的观念认同层面,难以转化为人们的现实行为。此时,人们的道德评价也往往发生双重化,即对他人的评价往往采用社会道德认知标准,而对自己则常常采用自我道德认知标准。

人们的具体行为,不是根据他所曾知的理想标准去行动,而是基于现实的另起炉灶。他的理想之知的标准,应当是纯粹利他的,一般情况下是先人后己;而其行为标准则总是内含自利的,一般情况下却往往是先己后人。他所知的这种理想的道德原则,是轻视利益的;而他所行的是现实的道德原则,是看重利益的。他的理想道德之知与他的现实行为发生了某种分裂,他也只好放任这种分裂,于是他的道德理想只能远远飘浮在他的现实行为的上空。

显然,这种评价标准的人我分离现象的实存基础,便是理想道德与人们现实行为的分离,这种分离现象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表现尤其明显。道德理想还是计划经济条件下那个“努力无私”的道德理想,而社会现实却已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拚命赚钱”的社会现实。长期浸泡在道德理想主义之中却又不得不面对现实利益的人们,既希望社会保有原来的美好理想,又希望个人能够实现现实的市场利益,于是,那个完全无私的理想就转而与自身的利益行为脱钩飘然而去,升腾为一种抽象的观念,它仅仅用于指点别人,而自己则出于生活的“无可奈何”,只能用合法谋利的现实道德原则去指点了,即别人应当“无私”利他,自己却得“有私”自利。

造成这种严重的分离现象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因素。

在进行葡萄促成栽培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棚内情况进行适当的灌溉。在这个过程中应用节水滴灌技术,不单可以解决干旱问题,同时还可以随水施肥,更好的均匀灌水和施肥,从而为果农节约时间和成本。在葡萄坐果之后,果农还需要通过结合膨大肥进行充分的灌溉,更好的保证幼果的生长和发育,采收前的15d左右也需要进行适当的水分补充,从而防止出现果实开裂的现象。

三是作为社会调节方式,高蹈道德原则仍然发挥着一定的“评价性规导作用”。

中国一直有着道德理想主义传统,无论是个人修养还是社会规范,总是习惯于建立高标的道德原则,不仅要求繁多,而且规范严格,形成了一种见贤思齐、法乎其上的道德理想主义传统,以自高而下地风化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许多实业百废待兴,文化精神方面当然也是有破有立,新气象、新面貌蔚为壮观。可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缠绕,人们在很多时候并没有把社会发展的重心放在生产力上,而是放在阶级斗争、放在精神、道德的纯粹“高大上”上,于是在推行道德理想主义教育方面,便表现出“青出于传统而胜于传统”的超越之势,不仅是要见贤思齐,而且要纯粹无私,其最突显的方法就是“狠斗私字一闪亮”。

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P146),而个人存在是以必要的物质利益为基础的,因此,“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P82)。就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个体自由、个体发展都是须臾不可缺少的,因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P422)。事实上, 在任何社会,人们对自己利益的积极追求都是不可否认的一种客观存在,正是人们对自己利益的不断追求,整个社会的财富才不断得以涌流、汇集、扩展。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许多学者在对极左路线、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对道德理想主义的不足也多有深入研讨,并指出道德理想主义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某种背离,过于理想的道德原则,应当向现实市场有所“下放”才行。这种下放,当然不是要完全抛弃所有的道德理想,而只是否弃那些无利益诉求的“神”的道德原则,同时更要开辟或扩展出一块相对现实的有利益诉求的人的道德原则,这样,道德认知系统作为必要道义和必要功利的统一,它才可能相对完整,人们的现实行为也因有相应社会道德规范的支持而更加自觉和安心。但这些研究成果似乎并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应用,人们仍然只是一味高扬道德理想主义大旗,而对这一道德理想的真实内容及其能否实现的现实土壤则不予考虑,结果就是“应为”与“实为”之间越走越远。

第二,现实生活的世俗化。

世俗化是西方宗教社会学提出的一个概念,主要用来概述现代社会发生的一种变化,即宗教从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的地位和影响逐渐退缩到一个相对独立的宗教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逐渐除去宗教色彩。后来,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在其一些作品中特别提到了现代社会的世俗化走势,认为神圣性与连带的社会控制机制,在现代工业为主、个人主义盛行的社会中正遭受侵蚀,人们必须寻找新的社会共识与神圣性。中国社会的当代“世俗化”,其实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断生成的。市场经济是要承认人的自利性的,其机理在于通过每个人的努力自利而不断积累社会财富。于是,人们的自利行为不仅要成为合法之事,而且要成为合德之事。在市场经济机制的牵引下,现实生活从抽象的政治要求不断走向具体的利益追求就成为必然,“想好自己的事、谋好自己的利、过好自己的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实。如此情境下,高标的理想主义道德,若丝毫不向个体日常生活下放,就必然使本来高蹈的道德显得更加高蹈、更加高处不胜寒了。问题的关键在于,生活的个体化是必然的,合理自利也是必要的,但是,个体自由表现的洪流一旦涌来,它在冲涮道德理想主义的同时也直接冲破了人们自利的合理范域,于是,腐化堕落、坑蒙拐骗等行为便一并蜂涌而至……。而由于我们一直生活在道德理想主义的引导、安抚和威慑之中,现实的、基础的、底线的道德规范根本就没有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得到应有的大力建构,更没有得到必要的强化和巩固,于是道德理想主义的滑落——由于没有坚实可靠的现实性基础道德去承接、支持和坚挺——就直接意味着整个道德系统的失落,这样,道德就从大公无私瞬间直接砸到了损人利己。更为要命的是,面对这种情况,一些学者仍然认为,人们越是个体化、社会越是世俗化,就越是需要高标的道德原则去引领;人们越是表现自私,就越需要大力宣扬无私。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有私和自利是人得以存在的客观基础,问题的关键不是要消除自利与有私,而是要让自利合法、使有私有度,以及怎样才能让自利合法、如何才能使有私有度,然后在此基础上,倡导必要合理的助人与利他。道德建设如建大厦,只有将基脚着力于自利——利他相统一的人性硬石上,它才会结实挺立,才经得住风吹雨打。同时,也只有基础道德支持的道德理想,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

从精神分析角度来讲,虽然高蹈的道德理想主义原则在社会的显意识中并没有减弱,但在个体的显意识中已明显弱化:一方面,曾经在显意识中的一些高蹈原则,后来可能被压入了潜意识;另一方面——也许是更加主要的方面,过去在潜意识中存在的东西,现在却大量地得以进入显意识。这样,在人们的意识中,作为一个总体的道德原则系统,由于一些高标原则的隐匿特别是许多被压抑的底线原则的渗入,其原有的高蹈性也就必然有所弱化,其结构也就有了两个基本分层:原来高标的东西和新近底线的东西。原来高标的东西仍然在观念应然层面有所作用,新近的底线的东西则主要在现实行为层面发挥作用,只不过它们应用的主体不同,前者主要用于他人,后者主要用于自己。可见,人们的意识一直在变化中,曾经的道德理想会因必然的利益考虑而被冲淡,但这种理想,却仍是许多人不断坚守的精神家园,因为道德理想社会、道德理想人格仍是他们躲避现实日下世风的美好希望。并且,越是在市场化不断深入的环境中,曾经美好的道德记忆就越发显现出它的美好。新的已经到来,旧的不忍离去,二者相互纠缠,成为许多人既走进现实又逃避现实的温柔之乡。

第三,高蹈道德原则与现实生活日益分离。

今天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其实是“道德理想主义加市场经济”,这种外在加合而成的结构,其要素之间往往是不协调的,即市场经济与道德理想主义出现了严重分离:社会已经市场化了,而我们的道德理想、许多人的基本精神框架却仍没有真正容下和接纳这个市场,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在面对道德理想主义时却发生了颠倒性变化,我们的道德理想主义不仅没有向市场经济有所下放,而且还要引导市场经济向更高的无私的道德境地进发。但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现实生活的“世俗化”已成事实,它不只是由于市场经济的促动,更是人们要回归人的现实生活,个体要为自己的生活全面负责。道德理想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硬扭合”,使高蹈的道德找不到广泛的践行主体,而实践主体的实际行为水准又远远达不到高蹈道德的理想要求。而最为关键的是,广泛地、现实地、真实地、恰当地反映和表现人们世俗生活要求的“具有生活真理性”的现实道德规范系统,却还没有真正形成,更没有广泛普及和践行。因此,要实现理想走进现实、现实趋向理想的互动,建构扩展“具有生活真理性”的现实道德规范体系就势在必然。可是,由于社会意识对高蹈道德理想主义的一味固守,认同和践行现实道德,就总是存在着某种社会风险。于是,人们只好以所宣扬的高蹈的东西为面具来从事自己的利益性活动。可见,经济变革的现实状况与某些思想变革的相对滞后,成为了理想与现实、计划与市场、神圣与世俗两种不同状况下之道德标准得以不断分离的内在根据。

总之,一方面,许多“显性”的道德规范仍然是传统的、理想主义的大概念,是一些高大上的要求,它几乎不肯向日常生活下放;另一方面,在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条件下,市场经济已经不可能再回到计划经济了。于是,高昂着头的道德理想主义与自信其力的市场经济就时常各自为阵、相互指责,其相向而行、合理结合的可能空间被大大压缩,二者不仅难以和谐相处,而且其分离越来越大。

可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讲,道德理想主义既然已经缺乏广泛的承载主体,那它为什么仍然顽强地存在着呢?除了如前所述的社会意识对它的顽强持守之外,我们认为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

一是人们对高蹈道德理想性的坚守。

环球时报讯 据法新社11月14日报道,斯里兰卡议会当天通过对总统西里塞纳自行任命的总理拉贾帕克萨的不信任动议。该动议由前总理维克勒马辛哈所领导的统一国民党议会议员提出。不信任动议通过后,斯政局再陷混乱,目前尚不确定维克勒马辛哈是否会重掌总理职位。

高尚、圣人,一旦成为我们道德文化中的原型,为了维护这种原型的原初美好,我们总是希望能够对其拥有,即使难以亲行亲践,也总是愿意在想象中、在观念中持守这些崇高的道德理想,对这种道德理想的坚持,就是对我们传统道义精神家园的坚守,对我们道德原型的呵护。

二是人们对高蹈道德的情感认同。

4)词汇权重。查询语句中每个词的权重。在检索时,并不是所有的查询关键词的重要性是一致的。一般,名词比动词重要,专业词汇比常用词汇重要。词汇权重可以在查询中设定。

第一,道德标准太高。

中国传统高蹈道德的教化与生成往往是在亲人、师长、熟人共在的家庭、乡土背景下发生,谆谆之教诲与切切之期望相伴,高妙之教化与关爱之温暖相随,因而带有浓重的情感色彩。况且,圣人的言行,也使缺乏自我道德原则支撑的人们不仅产生一种“行有所凭”道德依赖感,更让他们产生一种“行能至圣”的道德自豪感。所以,无论是道德教育的形式还是内容,都是灌注着深切的道德情感的,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于是,对于圣人的高蹈道德原则,我们总能从内心深处产生一种深深眷恋。

根 据 公 式(1):Pd = 1.732×6×25×0.806=217.2kW,即采用风门控制时的实际功率为217.2kW。

护理服务流程设计的优劣关系到病人就诊、住院的舒适体验,与病人满意程度息息相关[12]。针对以往护理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关键的处理点,制订护理评估操作规程,指导临床工作,最终提升护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病人的满意度。两组护理后护理满意度详见表1。

高蹈的道德理想主义原则,即使不如从前权威但也仍尽量发挥着“光热”,人们自己不用它是“无可奈何”,用它评价别人则“可显”良心还在,它其实成了人们宁可自己摸黑也要照亮他人的“理想道德主义的电筒”。用高蹈道德原则对别人进行评价,虽然在实践规范上的作用不是太大,但也毕竟表现了评价主体的倾向和态度,也会或多或少产生一点社会规约作用,因为人们虽在现实实践中大多不会践行这些原则,但他们在观念上也并未将其完全抛弃,更不会理直气壮地反对它们。

参考廖彩虎(2010)[28]等的方法并稍作修改,皮肉分开,鸭皮分别切成大小为2cm×1cm厚度均匀的小块,鸭肉顺着肌纤维方向分别切成1cm×1cm×1cm的小块,使用质构仪在室温下测定。

2.2.1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支持长江经济带11省(市)实施化肥使用量负增长行动,选择一批重点县(市)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加快技术集成创新,集中推广一批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和化肥减量增效技术模式,探索有效服务机制,在更高层次上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知与行的某种分离必然导致某种虚伪人格,由于理想之知是社会意识褒扬和认可的,在表现上、公众场合、在有人注目的时候,他可能是一个“大公无私”、先人后己的人;但在内心、在私下、在无人关注的时候,他就可能是一个先己后人、多私少公甚至“大私无公”之人。将高蹈的道德要求视为普行规则,必然导致一些本应允许的行为变成不被允许的行为,把一些基于人的基本生存要求的合理行为视为不道德的行为。“由于人们无法在实存层面抛弃、超越这些必要的‘求生’行为,这就容易导致在人们的现实行为与‘观念性认可’的社会应然道德要求之间形成巨大的反差,从而使人们精神与肉体分离,不得不为而又深感内疚,人们不堪道德重负,并最终形成一种逆反心理和畸形人格。”[8]

今天,面对一些社会失序现象,又有学者主张用高蹈的道德理想主义原则来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希望回到儒家传统、回到过去的高大上主义之中去。他们良好的主观愿望不用怀疑,但其是否能够真正达到相应效果却值得讨论,因为“过于高尚的伦理道德表面看来好像对现实生活具有很强的牵引性,但由于这种道德规范高高超越于人们的现实生活,使人们望而却步难以企及,因而它反而因失去现实生活实践的支持而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显得空乏无力。”[4]

二、认知建构中的道德评价标准人我二重化

对自己,认为应当坚持先己后人原则,而对他人,认为应当坚持先人后己原则;对自己,是有利益诉求的个体现实道德评价原则,而对他人,却是无利益诉求的社会道德理想评价原则。一个行为主体与两种道德评价原则的并存,必然使人们在某一现实行为中对一种原则有所选择的同时对另一种原则有所放弃。于是,对他人进行评价的社会理想道德评价原则,在自己那里就可能完全表面化,成为了一种纯粹的形式,评价自己时不用、评价别人时用足。

如前所述,从生成机制来讲,这种高标的道德评价标准,虽然在个体那里可能飘浮为一种遥远的记忆,成为无法落实到其现实行为中的纯粹的道德认知形式,但它在社会那里却仍然是人们觉得应当持守的道德规范,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意识对它的坚守。社会意识与市场经济本应有基本的一致,可它们在现实中就是没有这种一致:一个侧重于物质生产发展,一个侧重于精神存在完美;一个强调自利的合法性,一个强调利他的高远性;一个认定精神的本质决定于物质的发展,一个认定物质的发展归结于精神的本质。这种社会的内部价值冲突,必然具体化到个体的内部价值冲突,它常常使个体手足无措、处境尴尬。社会意识仿佛在为没有个体实践之根的道德原则壮胆,而个体,也正好可以借用社会的理想道德原则对他人的“不恰当”行为进行指责,在表现自己对“如此社会”某种不满的同时,也为自己私下的同样被他人或社会认为“不恰当”行为安魂。社会意识过分“公性”的价值指向与个体意识合理“私性”的价值选择的背离,构成道德评价标准人我二重化的现实根据和内在机理。

道德评价标准的人我二重化,现实地表现在道德理想主义评价标准的观念化、形式化、表面化,我们可用心理学中的个体建构理论来进一步探讨这种观念化、形式化、表面化的深层原因。我们认为,从个体建构理论来讲,是人们道德评价认知结构过于单一、理想的非弥散性导致了社会道德评价的固定化和狭窄化,从而导致人们在对现实中不断变化的多元的人的道德行为进行相应评价的“一刀切”,而现实对“一刀切”的顽强反抗又反过来导致评价标准的观念化、形式化、表面化。

美国心理学家乔治·凯利认为,每个人都像科学家一样在建构其认知结构。科学家一生都在不停地寻找确定性和可理解性,他们创立和发展各种理论,以对未来的事件进行预测,从而减少生活的不确定性。个体也是如此,都在试图通过预测和控制来指导我们去与人或事打交道,从而确定自己的人生。凯利将这种解释和预测事件的认知结构称作个体建构。依据凯利的理论,“个体建构是两极的,换句话说,我们把有关的事物在我们的建构中以‘不是……就是……’的形式加以区分。例如,可能使用如友好——敌对,高——矮,聪明——愚笨,男子气——女人气等个体建构来建立我对不熟悉的人的新形象。”[5](P317)

凯利认为各种建构在三个重要的维度上存在差异。一是适用值域,它标明了该建构所涵盖事件的范围。每一个建构都有其适用范围,一建构适用于解析此种事件但不一定适用于解析彼种事件。二是适用焦点,即在某一建构的适用值域内能够发挥最佳预期作用的点。三是渗透度,即一给定建构能够用来解析新事件的程度,如果它能够充分容纳新的观念和事物,则渗透性强,反之则弱。

根据凯利,非弥散的建构——即不能向其他方面扩散的建构,往往不会轻易允许新的元素进入到它既定的方便范围之内,这样的建构当然也就不会反映对象的真实,而无法把握对象的真实当然也就无法预测对象的实际行为,而基于这种错位认知的人际、人事活动与交往,当然也就让人沮丧、令人焦虑。“如果一个人的整个建构系统都变成非弥漫性的,他就不会从新经验中学到任何东西。没有了学习和学习后对建构的完善,他的预测能力会持续下降,这时的世界对他来讲,会变得越来越不可预测和难以控制。”[5](P321)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建构的非弥散性呢?结合凯利的理论,我们将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建构本身缺乏必要的辩证性。友好——敌意,高——矮,聪明——愚笨,男子气——女人气,这种完全对立、无法交合的划分法,其实是典型的机械思维,它缺乏必要的辩证性。要么聪明要么愚笨,只能选其一不能选其二,只知其分离、不知其渗透,只知其争斗、不知其统一,它必然导致结构的僵化。二是没有形成多重复合建构,这当然也就不可能弄清多重建构之间的实然关系。比如对一个人的认识只是在好人——坏人的模式中建构,他就不能形成多维具体的复合建构,就难构成“一个漂亮的、高大的、任性的、机灵的好人或坏人”的多维具体的复合形象。三是没有将自己的单重建构不断分层级向纵深发展,即没有根据质、量情况变化从一级建构向二级、三级、N级建构发展。在聪明——愚笨模式中,多大程度的聪明?多大程度的愚笨?什么时候聪明?什么时候愚笨?哪些方面聪明?哪些方面愚笨?这些具体的多层面、多层次情况都无法进入人们的单重建构视野之中。

从个体认知的角度来讲,非弥散性建构最易在被斗争思维缠绕的个体中出现,从社会认知的角度来讲,则往往在集权社会中易于出现。而集权社会如果处于尖锐的矛盾斗争状态,那么这种非弥散性认知的出现机率就可能更高了。比如,在阶级斗争时期,就出现过严重的非弥散性的“敌——我”、“无产阶级——资产阶级”完全对立模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就出现了“大公无私——自私自利”的完全对立模式。这些认知模式,将人们丰富复杂的现实生活硬生生拖进一个非常简单的或阶级划分、或公私划分的二元对立的框架中进行剪裁,其局限性显而易见。以公私划分为例,第一,生活多方面表现的评价,完全被道德的或公或私的评价所左右,道德的评价不只是人的多方面表现的统领性评价,而且成了唯一的评价,不仅是最高标准,而且是终极标准、唯一标准,这就使丰富的生活单一化了;第二,如此情况下,当然就不会有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划分,也就不会有公德与私德之分,也就不会有何种情况下适用公德评价标准、何种情况下适用私德评价标准的选择;第三,在自私与无私的完全对立中,不会承认人是自利与利他的现实统一体,不会形成对人们公与私交合并存情况之认识。不会认同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其公与私之间会有不同程度的变化,更不会认同在公与私之间还可具体分出“16种伦理行为”[6](P246)。由于充分肯定“公”而否定“私”的道德偏向,所以更不会承认一定的私性是人的客观常态,更不会认同合法自利是人的存在基础和基本权利。

“一切有关社会研究的形式,不管它们多么不同,都是要导向结构主义的:因为社会性的整体或‘子整体’, 都从一开始就非作为整体来看不可;又因为这些整体是能动的,所以是转换的中枢;还因为这些整体的自我调节,能用社群所强加的各种类型的限制和种种标准或规则这样一个有特殊性的社会事实表现出来。”[7](P68)虽然,认为整体一定能够完全彻底地解释一切是一种失误,但若忽视整体理论却可能是一种更加严重的失误。社会、社会意识对个体认识、个体认知结构的固化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改变这种整体的社会意识,我们的道德认知建构就不可能真实,就不可能真正广泛规范和正确引导人们的现实行为。

建构的非弥散性,往往基于认知模型的过于理想性。在论及人类知识结构范畴和原型效应时,勒可夫提出了理想认知模型概念。他认为理想认知模型既是认知的,又是理想化的。说其是认知的,是因为理想认知结构的主要特征与人类的心理体验密切相关;说其是理想化的,是因为理想认知结构不一定准确无误地表征外在世界,只是以一种规约化且过于简单的方式来理解经验,这里的理想性,本质上就是一种抽象性。可见,所谓理想认知模型,就是人类对客观现实经过心理加工处理的抽象性认知模型,这种认知模型并不是对客观现实的简单拷贝,因而与客观现实中的诸种细节并不一一对应,只是一种经过主体认知调节的简化的概念范式。

我们认为,将理想性仅仅理解为事实的抽象性,对于人们通过这一模型来大致认知客观世界,问题也许不大,但若用于道德认知建构,则一定是片面或偏激的。因为道德的理想性不只有事实的向度,更有价值的向度;道德的理想认知模型不只是一般事物的概念抽象,更是内含着主体愿望的创生,愿望维度的增加增添了它“抽象”的广度和深度。从认知和实践的关系来看,基于事实客体认知模型的实践活动,人们只要在活动中将抽象掉的具体条件补齐,抽象模型就能够活化、还原为真实的现实世界;但基于价值对象认知模型的实践活动,主体却始终不能将自己的价值理想在实践中通过条件补齐的方式而还原。比如“完全无私”,无论你在实践中如何补齐客观条件,都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一个完全如此的人物原型,因为它是基于纯思的道德理想而被创生出来的,是纯粹理想的观念的产物,在现实中,过去不会有、现在不会有、将来同样不会有。所以,基于客观事实的认知可以有抽象与具体的实践往返,而对道德对象的认知则可能有去无回——因为创生的纯粹的高标道德,本就是抽象掉任何现实条件的产物,因而也就不可能在现实中通过条件补齐的方式而找到它的载体。

显而易见,有些过于理想的价值认知模型,永远只是一种纯粹观念的产物,永远只能在观念中封存,永远都不会具化为外在的对象,都不可能具体体现在现实的实践活动中。问题在于,实践的不可能,并不意味在观念中用它们进行道德评价的不可能,评价事物真假一定要基于事实,但评价道德却可掺入评价主体的愿望和理想,“伟大的”道德理想主义者认为,虽然人们常常做不到,但却仍然应当那样做;虽然永远也走不到那里去,但却应当朝着那个方向走。我们认为,现实生活的确需要用必要理想去引领和提升,更高的道德境界也应当成为人类前进的灯塔。但问题在于,努力走向更高的道德境界,主要是基于个体的道德自由选择和自律实现,个体自愿如此当然值得鼓励,但若作为社会的一般原则去硬性要求,那就过度和不当了——更何况,许多人只是用无私的理想的道德去责人,用现实的允许合理自利道德去护己。

通过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机制,实施“金鸡帮扶”项目,威县走出一条扶贫产业规模化、资产经营品牌化、利益联结稳定化“三化”同步脱贫之路。

三、评价标准的重构

道德认知标准的固化、认知结构渗透性的不断降低,即公私对立中的存公除私,必然导致完全无私成为一种纯思的应当,一种纯粹的理想。这里,理想就是应当、应当就是理想,越理想越应当,越应当越理想。这就意味着,道德越抽象、越远离现实,它就显得越美妙越高尚。虽然人们的现实行为往往是基于现实要求、基于利益考量而产生的,可这种道德理想,既然在观念中存在,那它就需要在观念中有所作为。于是,它们往往成了要求社会和评价他人的套装,而不是真实指导自己行为的指南。己他双重标准的不同运用,必然导致如下一些消极后果。

一是放任某种知行分离。

贵州省是旅游大数据示范省区,拥有旅游大数据示范性特质,具备充裕的基础设施和先天条件。国家旅游局和省政府及联通公司,大家通过三方数据整合,从景区等级方面、天气气候方面、游玩季节方面以及客源方面进行了大量数据分析,最后得出综合指数。期间分为景区等级指数内容、适游季节指数内容、景区饱和指数内容、交通拥堵指数内容和网上关注指数内容等。

二是虚伪人格的生成。

Research on Balancing Technology of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of High-capacity Energy Storage System HU Ke(40)

此外,谭凤明还积极配合优质厂家,打破小厂家请客吃饭、忽悠团走街宣传的模式,通过科学的示范试验观摩和农技推广知识讲座,用效果和服务打动并引导农民科学选肥,正确用肥,增产增收。通过差异竞争和服务发力,世纪农资赢得了转型升级的先发优势。

三是普遍的个人焦虑。

当我们的个体建构不适合预测事件时,或当我们不能预测未来的事情时就会变得焦虑。人们的道德认知建构是高大上的,其现实行为和整个社会的实际表现却不能总是高大上,有时可能还是矮小下,二者不仅不相适应而且可能完全相反。这样的道德认知,必然不能真正认识对象,更不能预测对象的未来,由此产生焦虑也就难以避免。一味的道德理想主义,力图使道德变成纯粹高尚的精神原则,现实上却常常使之变成了精神枷锁;力图使人变成纯粹利他的圣贤,但现实上却往往使人成为口是心非、知行不一、人格分离的“怪兽”。一些高尚的道德,当然是人们所需要的,但它必须在基础道德存在和稳固的前提下、通过个体自觉的道德修养才会发挥应有的引领作用,一味的、普遍的、社会强制的高蹈,对于现实的人而言就是空洞、就是梦幻、就是虚无。

四是普遍的社会怨恨。

当对象不能满足我们的理想建构、当对象的普遍行为与我们的普遍认知期望不相符合时,我们就容易产生怨恨。这种怨恨的生成,其实不完全在于他者、社会的某种沉沦,也在于我们评价标准的渗透性太低。只有公而没有私的道德建构,不可能使人们形成正确的道德认识,因为它远离人性事实——人必须自利、必须从外界获取物质、信息、能量才能生存,因而也就没有一个基于这种人性事实认同的“自利与利他如何合理统一”的认识底座。而基于这种纯粹理想的道德评价,特别是那种严于律人、宽于律己的分离模式,又怎会形成广泛的社会宽容?没有宽容的心灵,不是从外部埋下了怨恨的种子,而是自己已然带着怨恨的种子。因此,固化的高标道德理想要求与人们的现实利益行为产生的巨大反差,就往往容易使人产生社会怨恨。社会怨恨是负能量,它破坏社会团结,对社会和谐稳定会产生多方面的消极影响。

其实,当今中国,在其他社会认知方面也广泛存在这种现象,比如激进与保守的争论。一个友好的、浪漫的、诚实的、智慧的人,一个严谨的、和蔼的、大气的、聪明的人,曾经是很好的朋友,一个朋友思想激进、一个朋友思想保守,于是两个人分道扬镳、形同陌路。友好的、浪漫的、诚实的、智慧的、严谨的、和蔼的、大气的、聪明的,这些向度都烟消云散了,这就是认识的非弥散性、低渗透性造成的。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应当实现道德评价标准的合理重构,其本质就是个体道德认知结构的重构,以实现认知与现实的一致,从而实现认知对现实的准确把握。当然,认知与现实的一致,也并非只能让观念、认知向现实靠拢;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现实向观念、理想靠拢。但是,这种理想首先一定要具有现实性,这种现实性不只是一种客观性,也是一种主体性;不只是主体行为表现的积极性,更是主体愿望得以因此而实现的可能性。主体道德建构,必须基于真实的人性——自利与利他的统一。正如纯粹无公的人不存在一样,纯粹无私的人,也是不存在的,它们都只是人的纯粹观念的蒸溜物。远离人性现实的高蹈道德,就像人的跳跃,一时可以离地而升,但落下是必然的,人终究不能腾空生存。

从个体认知思维方式的合理化发展角度来讲,要使道德建构具有渗透性,就得实现思维方式的转变,不仅要实现由机械矛盾思维向辩证思维的转变,而且要实现由辩证思维向系统思维的发展。某些时候,某些对象之间的确存在着矛盾性,但却不能固化为机械片面的矛盾思维。人们对存在着、发展着的矛盾在思维中有所反映,这是理所当然的,在此意义上,将辩证思维理解为对象矛盾性在思维中的反映也不为过,但即使是这种意义上的辩证思维,它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抽象性。通过阴阳并列、矛盾并存的主体认知方式而把握真实的、感性的、活跃的整体世界,与世界本身只是阴阳的、矛盾的存在,是差异巨大的两回事。人的一生,拥有无数的观念、选择、行为,在一秒秒、一分分、一天天、一年年的时间中延续、呈现,我们不可能对这个在时间中连续的不断流变的主体进行完全细致无微的记录,但完全可以通过生——死的矛盾运动去进行整体把握。但是,我们不能说这种把握就已经非常具体和准确,更不能因此说人的生存方式就是生——死。人的存在即生死——这种判断过于机械、简单、粗暴、消极。若如此,自由、实践、理性等,这些人的存在方式,就被你一颗“生死”炸弹炸得灰飞烟灭了;从善与作恶、勤奋与懒惰、积极与消极、快乐与悲伤以及其间无数的组合变化,这些个体的具体生存选择与存在方式,就被你一块“生死”抹布捂得全部窒息了。

所以,我们还得由机械矛盾思维向系统思维发展。系统思维是一种综合性的思维,包括两方面的认知意义:一是任何系统整体都是一些要素为某种特定目的而构成的复杂的综合体;二是对任何系统整体的研究,都必须对它的要素、层次、结构、功能、联系、运动状态等作立体网络的全面综合考察;从多侧面、从变量、多因果、多功能、多效益同时进行围剿,才能把握整体系统。“因此,系统思维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思维,它就要求主体在考察对象时要从它纵横交错的、古今上下的全方位、总过程的整体联系出发来把握对象世界。传统的分析思维是从分析到综合的单向过程,而系统的综合思维则是综合与分析的相互渗透与不断缠绕,相互之间存在关联互动与及时反馈,是一种双向加缠绕的思维,它不仅要求摒弃片面的、孤立的、静止的思维习惯,而且也不太特别‘待见’全面的、联系的、运动的辩证思维,因为仅仅一种辩证性,在它那里已经显得非常单薄了,它比辩证要丰富厚重得多。因此,从‘反映’对象世界的真实性来讲,系统思维是最有成效的思维方式。”[9]因此,只有基于系统思维建构的道德认知系统,才会更加全面细致,从而更加接近人的真实存在。

通过转变认知思维方式来建构正确的道德认知系统,至少要达到以下两个基本目标。

第一,认知标准的现实化。

要承认现实的常态的人性,以及这一人性基础上的现实的常态的人的道德活动。人既不是纯粹的自利者,也不是纯粹的利他者,人是自利与利他的统一体。当然,人的自利性与利他性,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其程度表现有所差异。某种情境下,也许是极其自利的,某些情境下也许自利性表现得强些、利他性表现得弱些;某种情境下,也许是非常利他的,某些情境下也许利他性表现得强些、自利性表现得弱些。常态下,人作为自利与利他的统一体,只能在两极之间运动,而不可能达到两极本身。同时,人作为个体的生命的存在,他的助人必须以自身生命的存在为前提,因此他往往得在首先满足自己基本需要的基础上再去帮助和满足他人。但同时,人又在一些具体场合可以表现为利他第一、自利第二,甚至还可表现为大公“无私”。因此,个体对于一般人的总体认知或道德认知,如果只是建立一个粗放的公私对立、立公破私的认知模式,处于一种不分场合、不分时态的思维环境中,不再深化、活化认知建构,不向其他建构方向扩展,那这一建构就必然渗透性很低,它也就很难反映多数人的道德现实,基于这种理想认知结构的社会预测就肯定失败。如果要实现建构的改善和优化,我们就得使认知标准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向真实的人性开放、向现实的人的存在状态开放,并通过不断地现实化运动,来贴近人的真实人性、贴近人的真实存在,这样,其认知结构才可能具有较强的渗透性。

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顶层设计、搞好规划布局的要求,水利部形成了《水利改革发展顶层设计框架方案》,提出了水利顶层设计的总体思路、基本框架、实施安排和保障措施,为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绘制了蓝图。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水利规划计划工作会议上,水利部部长陈雷在《推进水利跨越式发展中规划计划工作应着力把握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系统、全面、深刻地论述了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顶层设计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以及应着力把握的四个问题,成为水利规划计划工作者的工作指南。

第二,认知标准的多样化。

孩子们的回答声和掌声同时响起。接着我拥住第二个孩子说:“小恒上次擦洗操作台,里里外外、上上下下,不放过任何一个地方,为了把里面擦干净,就钻到里面去擦,一点也不怕脏、不怕累!多么能干的小伙子。还有小仪主动帮助胳膊骨折的同桌背书包,扶她上厕所,多么乐于助人的宝贝。还有小慧,昨天放学时,看到在下小雨,主动把自己的小雨伞借给我,还说:‘徐老师,你打我的雨伞指挥放学,我和同学打一把雨伞,淋雨了容易感冒,多么贴心的小棉袄啊!”

对一个人进行综合认知和评价,仅有价值判断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中,仅有道德价值判断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其他价值判断;道德价值判断中,仅有公与私的维度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其他方面的判断维度;公与私的判断维度中,仅持或公或私的二元对立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知道其间量变程度的无数种组合,以及不同个体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条件下的公私表现的变化与差异。

人的存在是事实存在与价值存在的统一,所以对于人的综合认知,就应当既有事实判别方面的建构规定、也有价值判别方面的建构规定。而在价值判别方面,人的存在及其价值表现往往是多重与多样的,特别是个体的价值表现维度更多,甚至可以说,人的欲求、需要有多少种,人的价值表现就有多少种。由于人是自由的存在物、创造性的存在物,所以人的欲求、需要就可能因此而无穷无尽,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人的价值表现也就可能无穷无尽。面对如此丰富多彩的价值表现,若评价标准过于简单稀少,那就必然无法合理应对。斧头当然可以伐树,但若只有这一个锐器,杀猪是它、切菜是它、收割是它,蛋壳微雕还是它,那就往往不能善其事。总体来讲,人的存在,含有真善美等多方面的价值,所以对于人的价值评判也应当有多重标准,仅仅一种善的道德标准是不够的。同时对人的道德判断——仅仅一个或公或私的维度也过于单薄。公正——偏私、节制——奢靡、勇敢——懦弱,也都可以成为对人进行道德评价的维度,同时,忠诚、孝顺、大度、善良、纯朴、担当、勇敢、顽强及其反类之间的各种组合、以及这些词的不同表现程度,都可同时一并用于个体的道德评价。

总之,增加认知标准的多样性,就是要使个人的认知建构维度更加丰满,更加具有渗透性,这样的认知建构才可能对人的认识更加全面,对人的评价更加中肯,对人的预测也才可能更加准确。

综上所述,公私对立、兴公灭私的理想社会要求,在封建时代其实常常作为统治者愚民驭民之术而用。在今天,则是由于矛盾斗争思维主导下道德认知模式的简单化、粗暴化,从而导致这种认知建构的非弥散性所致。这种二元对立、存此除彼模式所建构的道德认知,必然导致道德评价的人我分离,从而带来一系列消极后果。因此,要解决此问题,就必须通过转变思维方式、通过对基本人性事实——自利与利他相统一的认定,来建构丰富多元的多层次道德认知、评价系统。只有这样的系统才是科学合理的,才具有践行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才更具有规范性和引导性。如此,不仅道德评价的人我分离现象会有根本性的好转,而且道德的知行分离程度也会有根本性的削弱。知与行的相对统一,在使道德的引导性得以真正实现的同时,也减少了人们的社会焦虑,因为人们行为若是安心的,生活才可能是幸福的。

参考文献:

[1] 易小明,等.道德内化中的各状态分析[J].伦理学研究,2012,(3).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4] 易小明.儒家传统伦理与现实生活的分化[J].伦理学研究,2007,(1).

[5] [美]杰瑞·柏格.人格心理学[M].陈会昌,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0.

[6] 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7] [瑞士]皮亚杰.结构主义[M].倪连生,王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8] 易小明.论合法致富[J].伦理学研究,2016,(5).

[9] 易小明.还原思维·矛盾思维·系统思维——主体把握对象思维方法的大致演进路径[J].社会科学家,2015,(9).

On the Phenomenon of Choosing Different Moral Criteria to Evaluate Yourself and Others

YI Xiao- ming

( Institute of Moral Culture ,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 Changsha 410081, China )

Abstract: In today’ s society, there is a common phenomenon of separation between others and yourself in moral evaluation criteria, that is, evaluating others with relatively ideal social moral cognitive criteria, while evaluating oneself with relatively realistic personal moral cognitive criteria, which has brought about many negative consequences. The fundamental reason for this situation is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idealization of morality and the reality of people’ s behavior. To solve this problem, we should not only improve people’ s behavior morality, but also let ideal morality devolve to reality. That is, on the basis of improving the way of thinking and recognizing the basic facts of human nature, we should construct a comprehensive and reasonable moral cognitive system to improve the permeability of moral evaluation principles, we should ultimately realize the moral norms and moral guidance based on the unity of moral knowledge and practice.

Key words: moral evaluation criteria; moral cognition; thinking method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022X( 2019) 06-0066-10

收稿日期: 2019-07-20

基金项目: 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资助项目“个体完善研究”

作者简介: 易小明,男,哲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道德文化研究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文化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赵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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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评价标准的人我分离现象剖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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