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真成墓志》所反映的唐朝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墓志论文,唐朝论文,制度论文,井真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起
2004年,西安市东郊出土了日本井真成墓志,西北大学历史博物馆购入并发表了这一消息。此事引起中日两国历史学界的高度重视,特别在日本引起轰动,朝日新闻社还为此举办国际讨论会,史学界也举办了多场专题研讨会,发表研究论文数十篇。其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日本专修大学与中国西北大学合作研究项目《遣唐使所见到的中国与日本》,①收录了日本史和中国史学者的代表性论文,从多个角度展开研究,判明了井真成墓志的基本情况,提出不少新的见解。日本古代史研究者最关注的是此墓志中出现了“日本”国号,因而被视为第一次出现“日本”国号记载的实物证据,获得很高的评价。
然而,就日本国号出现的年代问题而言,无论是唐朝或者是日本文献的记载,都早于井真成墓志。②在实物证据方面,年代要早于井真成墓志二十余年的《徐州刺史杜嗣先墓志》,已经出现“日本”。台湾大学中文系叶国良教授曾经作了介绍和研究,③但没有得到重视。井真成墓志发现以后,日本史学界才重新提起这方墓志。
由此看来,井真成墓志并不是最早出现“日本”国号的文物。进一步考察井真成墓志,当初对井真成身份的判定是否正确,也需要反思。对以往研究的整理和批判,是否意味着井真成墓志失去了学术价值呢?倒也未必。铅华洗尽,反而可以发现当初被掩盖的许多重要问题,大大推进唐朝对外授官与赠官制度,以及日本遣唐使的研究。
在日本,井真成墓志的研究基本上在日本史学者中间展开。然而,由于其中涉及唐朝制度的专门问题,因此,只有通过唐史和日本古代史研究者的合作,才能真正揭示其学术价值。在专修大学编辑的论文集中,因为气贺泽保规是从唐史的角度进行推测,④所以被日本古代史学者视为来自中国史方面的意见。其见解正确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起了诱导作用,故有必要加以检验。本文试图综合唐朝与日本古代的制度性规定,对井真成墓志再做分析,判定其身份,探明唐朝对外授官与赠官的具体形态,以及日本对于遣唐使者授官的制度,给今后的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二、井真成的留学生身份、入唐时间和唐朝学制
井真成的墓志实存162字,记述很简单,为了后面的讨论,兹将墓志全文及其状态先做个介绍。
井真成墓志有盖石和志石配套出土,盖石覆斗状,青石,底边长37×37cm,顶20×20cm,通高7cm。盖文4行,行3字,共12字,篆体,其文为“赠尚衣奉御井府君墓志之铭”。
志石正方形,汉白玉,边长为39.5×39.5cm,厚10cm。石面刻有行格,共16行,每行16字。但是,实刻志文仅十二行,空四行。本应有171字,缺损9字,实存162字。志文称:
赠尚衣奉御井公墓志文并序
公姓井,字真成,国号日本,才称天纵,故能
□(衔)命远邦,驰聘上国,蹈礼乐、袭衣冠,束带
□(立?而?来?)朝,难与俦矣。岂图强学不倦,问道未终,
□(壑)遇移舟,隟逢奔驷,以开元廿二年正月
□(十?)日,乃终于官弟,春秋卅六皇上
□(哀)伤,追崇有典。诏赠尚衣奉御,葬令官
□(给)。即以其年二月四日,窆于万年县浐水
□(东)原,礼也。呜呼,素车晓引,丹旐行哀。嗟远
□(途?客?)兮颓暮日,指穷郊兮悲夜台。其辞曰:
□(别?命?)乃天常,哀兹远方。形既埋於异土,魂庶
归於故乡。
(括号内为推测可补之字,并列各家之说。)
志文中有关井真成本人的信息,可以归纳为两类:
(1)直接的信息,有“公姓井,字真成,国号日本”,“□命远邦,驰聘上国……束带□朝”,“以开元廿二年正月□日,乃终于官弟,春秋卅六”,“诏赠尚衣奉御,葬令官□即以其年二月四日,窆于万年县浐水□原”这几句。(2)间接的信息,有“岂图强学不倦,问道未终,□遇移舟,隟逢奔驷”。
气贺泽氏根据(2)的前半句,判定井真成为留学生,并推测他于公元717年入唐,在唐朝留学19年。这里涉及三个问题:其一,井真成的身份;其二,井真成入唐的年代;其三,唐朝的学制。
首先,此说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井真成在唐朝的中央官学中留学长达19年,未能毕业、仕进,或者归国。要探明这个问题,就要说明唐朝的中央官学制度。
根据《唐六典》卷21《国子监》,唐朝中央六学,分别为国子、太学、四门、律、书、算,其招生范围分别为:国子学,“教文武官三品以上及国公子·孙、从二品以上曾孙”;太学,“教文武官五品以上及郡·县公子·孙、从三品曾孙”;四门学,“教文武官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子”及“庶人子为俊士生者”;律学、书学、算学,“教文武官八品以下及庶人子”。
在六学中,来自东亚国家的留学生,多进四门学。不管进哪一学,均有求学规范和年限规定:
凡六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及律生六年无成者,亦如之。(假违程限及作乐、杂戏亦同。唯弹琴、习射不禁。)
也就是说,在学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九年。在求学年中,必须参加规定的考试。就举井真成所处的唐开元时代的《学令》,其开元七年和二十五年学令规定:
每年国子监所管学生,国子监试;州县学生,当州试。……其试者,通计一年所受之业,口问大义十条,得八以上为上,得六以上为中,得五以下为下。频三下及在学九年(律生则六年)不任贡举者,并解退。其从县向州者,年数下第,并须通计。服阙重任者,不在计限,不得改业。⑤
所以,从制度规定上来看,井真成在唐朝留学19年,没有参加科考,所以也没有出身,这种情况既不符合唐朝学制,也不符合常理。而且,唐朝对于超过年限的各类外国留学人员有处置的规定,见于《新唐书·百官志》“崇玄署”条记载:
新罗、日本僧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
僧人修业尚有年限,则留学生更不可能任意无业滞留。因此,从学制判断,随意推定井真成留学长安19年的见解,难以成立。据此,则推断井真成在唐开元五年(日本养老元年,717)随第九次遣唐使入唐,证据同样难以成立。
在推定井真成入唐年代的时候,墓志记载的文句是判断的重要线索,有三条:
1.上引墓志“□遇移舟,隟逢奔驷”的这一句,值得注意。典出《庄子·大宗师》和《墨子·兼爱下》,⑥前句形容突变,后句形容短瞬。这里已经说明,井真成的死是在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应是滞留长安19年才死去的。
2.“□命远邦,驰聘上国……束带□朝”。缺字前一字可补“衔”,后一字,或据《论语》推测当补“立”字,但贾麦明副研究员观察碑残字笔画,左右两侧皆有纵向笔画,故推测为“而”字。⑦然而,如果根据唐朝给日本等国朝贡使诏书及当时的记载的话,则应补“来”字为宜,⑧且与贾氏所描述的碑石残存笔画接近。这三句的用语,如“衔命”、“聘”和“来朝”,无不清楚写明井真成属于遣唐使之一员。如果是一介普通学生,是不能使用这样的字句的。遣唐使团有多类人员,井真成应该属于中级官员,故日本方面的史料没有留下记载。
3.“乃终于官弟”。官舍、官第是唐朝提供给外国使者入朝时居住的地方,使命完成,便当启程回国。唐朝的鸿胪客馆、礼宾院等设施,要接待来自四面八方众多的外国使节,不可能让某一国的使者长期居住达19年之久。
从墓志的描述分析,井真成入唐的时间应该迟于717年。在公元733年,亦即唐开元二十一年、日本天平五年,有第十次遣唐使入唐。根据《续日本纪》是年条记载,此使团搭乘四船,四月从日本难波港出发。再根据《册府元龟·外臣部》“朝贡四”记载:
八月,日本国朝贺使真人广成,与傔从五百九十人,舟行遇风,飘至苏州。刺史钱惟正以闻。诏通书舍人韦景先,往苏州宣慰焉。
可知他们在八月抵达苏州,唐朝迅速派遣通事舍人韦景先到苏州宣慰。朝廷官员亲自前来,则入京手续自然十分顺畅,此行使者应该在秋天进入京师。这一点可以从日本石山寺藏《遗教经》跋语得到旁证:
唐清信弟子陈延昌,庄严此大乘经典,附日本使、国子监大学朋古满于彼流传开元廿二年二月八日从京发记
“京”即长安。据此可知,日本使者一行人先到长安,滞留到翌年二月八日离开。根据上条《册府元龟》记载:
四月日本国遣使来朝,献美浓絁二百匹水织絁二百疋。
可知日本使者一行人前往东都洛阳朝贡。为什么如此迂回辗转呢?因为这一年长安发生饥馑,《旧唐书·玄宗上》是年条记载:
是岁,关中久雨害稼,京师饥,诏出太仓米二百万石给之。
为此,玄宗于翌年正月前往东都洛阳避灾,直到开元二十四年(736)才回长安。
关于上引《遗教经》跋语,有人认为其中的“京”字指的是洛阳,因此,这一年的遣唐使从苏州直接到洛阳去。然而,“西京”、“东都”是唐人习惯的称呼,故单用“京”字,一般指长安。更重要的是,遣唐使八月抵达苏州的时候,玄宗在长安,谁也无法预料秋后大水造成歉收的情况,故玄宗一直都住在长安,直到新年伊始才不得不前往洛阳。所以,在八月份唐朝给遣唐使下达的通行证只能是到长安朝贡,绝不会是到洛阳。故此年遣唐使到洛阳说没有成立的余地。
整理一下以上记载,日本使团于开元二十一年八月到达苏州后,不久即前往长安朝贡。然而,到达长安时,玄宗因为灾荒而忙于处理政务,以及准备前往东都洛阳避灾,所以未能接见日本使团。翌年初,玄宗率朝廷主官迁居洛阳,日本使团因此也转往东都,在四月受到接见,完成朝贡任务。这一路颠簸辛劳,故使团成员井真成遽然病故。这就符合墓志所说的“壑遇移舟,隟逢奔驷”。因为是正在执行国务的使团成员,所以唐朝才依照相关规定,破格赠官安葬,以示褒奖。
井真成死于“开元廿二年正月”,葬于“二月四日”,日本使团二月八日离开长安前往洛阳,在时间上刚好完全吻合。
三、外事专管与对外赠官
气贺泽氏的文章,更做了两个推论:一是自补碑文缺字“束带朝”,断定井真成立于唐朝廷上;二是推测井真成获得赠官是由于在唐朝任官的阿倍仲麻吕活动,因而由玄宗亲自下诏追赠井真成官职。
补“立”字,是中国研究者王建新根据《论语·公治长》“子曰:赤也,束带立于朝”所作的推测。如上所述,贾麦明观察碑文残笔,已经否定了“立”字,推测补“而”字,我则根据唐代文献推测当补“来”字。其实,即使补“立”字,也完全不能证明井真成立于朝堂之上。首先,根据唐朝宾礼规定,只有正式的使节才能出席觐见皇帝的仪式。从遣唐使的实例来看,未见随员能立于朝堂者。其次,如上考证,玄宗在四月接见日本使节时,井真成早已在一月魂归故乡了,怎能立于朝?立于朝有一定的规格和礼仪,不是什么人都能自由出入的。在这里的“朝”字,未必是朝堂,却肯定不能解释为市场。
至于进一步论证阿倍仲麻吕走关系为井真成混个赠官之说,如果稍微懂得唐史和唐朝制度,应该不会做出这样的臆测。因为如果井真成是滞留达19年的留学生,则说明他成绩不佳,无法结业。这种情况,从中央官学制度而言,是要做出适当处理的,前面已经作了介绍,因此没有通过说情反而获得荣誉的道理。唐朝即使到“安史之乱”以后,也不允许随便跑关系举荐劣等生。随便举一个例子,《旧唐书》卷119《杨绾传》记载:“如有行业不著,所由妄相推荐,请量加贬黜。”举荐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从对外关系制度而言,唐朝严格规定外国使节及其人员概由专门机构接待,负责所有事务,不是官员可以随便插手的地方。《唐六典》“鸿胪寺”明确规定这些事务概由鸿胪寺专掌:
凡四方夷狄君长朝见者,辨其等位,以宾待之。凡二王之后及夷狄君长之子袭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详其可否,以上尚书。
显然,所有外国使团的等级,都必须由鸿胪寺辨别确定,不容他人置喙。因为这不仅是接待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国际秩序和外交政策,这方面的礼典,非常重要而且严肃。
因此,无论从学校还是外交制度来看,都不可能出现一个低级官员随便举荐在学劣等生的情况,更何况他们两人都是外国人,且同属一国,大有徇私舞弊之嫌。
阿倍仲麻吕在唐朝,其人品和学问都获得高度肯定,与士人交游,受到尊重,甚有口碑。没有任何史料表明他营私舞弊,故不宜以己度人,随便诬蔑古贤。
从制度规定来看,没有学业无成的留学生获得赠官的例子,所以,井真成一定属于使团成员。使团成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客死唐朝,唐朝是有相关的处置规定的。《册府元龟》卷974《外臣部·褒异第一》明确说道:
景龙九年六月丁酉制曰:念功之典,书有明训,赠终之数,礼著彝式。
据此可知,赠官的规定著于礼中,有一定的原则和规格,绝非无章可循。
这里不去探讨赠官的纸面规定,也不准备讨论所赠之官的职务权限,只想简单提一句,死后获得的赠官,是本人从未担任过的,两者基本没有关系,故讨论赠官的职务权限,文不对题。需要重视的是唐朝对外赠官的实际形态。井真成墓志正好为了解唐开元时代对外赠官的实际情况,提供了一个例证。将它和其他对外赠官的例子综合起来,其价值和意义就显现出来了。
赠官不仅限于国内,也运用于对外关系上,主要有对死去的蕃国君臣以及入唐朝贡使节的赠官,其标准与国内赠官有所不同,井真成就是一个例子。一般而言,获得赠官者,必须原来具有官品,而井真成墓志未记载他曾经获得官阶。但是,如果他是遣唐使团成员,就应该有本国授予的官位,这是他后来获得赠官的重要标准之一。这就提供了一条例证,表明唐朝对于执行朝贡公务的外国使节乃至使团人员给予优待,如果客死于唐朝,特别是在两京,往往能够获得赠官。这是井真成墓志提供的第一点新信息。
其次,各国使节所获得的赠官,联系唐朝对他们的册封,可以看出一些不显却重要的信息。试举几例论之:
(中宗景云三年)五月丁酉,新罗遣使来朝,卒于路。赠太仆卿,赙绢一百疋。
开元二十三年二月癸卯,新罗贺正副使金荣死,赠光禄少卿。⑨
(开元二十三年)闰十一月壬辰,新罗王遣从弟大阿飧金相来朝,死于路。帝深悼之,赠卫尉卿。⑩
(贞元九年)是年,哥邻国王董卧庭来朝,至绵州卒,赠武德州刺史,命其子利罗为保宁都督府长史,袭哥邻王。(11)
大历十一年四月壬戌,赠南诏异牟寻弟凑罗拣右常侍。初牟寻令凑罗拣入朝,还国卒于道,故追赠焉。(12)
东亚国家与唐朝为近邻,来往密切,故在为数不多的使者客死于唐朝事例中,所占比例最高。上面几个例子,可以看出,东亚国家来的使节,正使客死,则授予九寺正职的级别,如新罗大使赠太仆卿、卫尉卿,皆为从三品。这同大使生前享受的级别待遇完全一致,例如日本大使粟田真人得到武则天的接见,“宴之于麟德殿,授司膳卿,放还本国”(13)。武则天改光禄寺为司膳寺,其长官称作司膳卿,从三品。其他两例,上州刺史和右常侍,也都是从三品。副使客死则赠九寺副职,如新罗副使获赠光禄少卿,从四品上。
显然,唐朝对于外国使团有一定的待遇规定,以此标准接待,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外赠官与对外授官基本一致,仍表示一种级别和规格。至于对外授官与赠官的具体情况,且待后面分析。
据此,井真成所获赠官“尚衣奉御”,从五品上,和副使差好几个等级。像他这种随员,唐朝也称作“傔从”,一般不会获得赠官。大概是因为正在京城执行公务,才获得追赠。从赠官的级别上分析,也表明井真成不是留学生,而应是使团随员。
井真成获得的赠官“尚衣奉御”,属于殿中省。不同于三省六部九寺等国家事务部门,殿中省是服务皇帝宫廷的机构。从级别来看,殿中省下属六局,尚食和尚药两局奉御为正五品下,尚衣、尚舍、尚乘和尚辇四局的奉御为从五品下。五品是官品高低之别的区分线,优待外国使团,故其级别定在五品以上,最低的就是从五品下。殿中省六局,从尚衣奉御开始为从五品下,这就是井真成获得此赠官的道理。这同国内官员升迁时殿中省为捷径,不可混为一谈。气贺泽氏根据黄正建氏的研究成果,列举了唐人任尚衣奉辇后升迁高官的事例若干条,试图说明尚衣奉御一职的重要性。然而,这些事例同对外赠官毫无关系,文不对题。
外国使团的规格,将规定他们在唐朝活动的各个方面,首先表现在对他们的接待方面。《唐六典》“鸿胪寺·典客署”规定:
典客令掌……东夷、西戎、南蛮、北地归化在蕃者之名数;丞为之贰。凡朝贡、宴享、送迎预焉,皆辨其等位而供其职事。凡酋渠首领朝见者,则馆而以礼供之。
这里十分清楚地规定,在唐朝的公务活动(“职事”),都根据其地位(“等位”)来决定规格和顺序,包括接待的规格。所以,外国使节获得的封赠,不是为了以后在唐朝的升迁,而是规定其在唐朝的活动及其规格。上面引文的注释就有更加详细的规定:
三品以上准第三等,四品、五品准第四等,六品以下准第五等。其无官品者,大酋渠首领准第四等,小酋渠首领准第五等。所乘私畜抽换客舍放牧,仍量给芻粟。若诸蕃献药物、滋味之属,入境州县与蕃使苞匦封印,付客及使,具其名数牒寺。寺司勘讫,牒少府监及市,各一官领识物人定价,量事奏送;仍牒中书,具客所将献物。应须引见、宴劳,别听进止。
需要说明的是,外国使团在唐朝的待遇,与其大使在本国的地位有密切的关系。所以,不能一概当作三品对待。
如上所述,对外赠官与对外授官基本对应,这样就可以把对外授官纳入考察范围内一起分析,看看有什么以往不曾了解的新特点。
唐朝对外封官的事例相当多,兹摘取数例作综合分析。
(贞观五年)霫大酋俟斤多滥曷末,率所部与回纥俱来朝见,拜右骁卫大将军、燕然都督。
(景龙三年)林邑国遣使来朝,授其使右领军卫员外将,放还蕃。
(景龙四年)新罗遣其臣金枫厚来贺正,授员外郎,放还蕃。
(景龙四年)大食国黑密牟尼苏于漫遣使献金线织就宝装玉洒地瓶各一,授其使员外中郎将,放还蕃。(14)
(开元十年)蛮大酋长张化诚……来朝,以化诚为左领军卫员外将军,放还蕃。
(开元十年)突厥骑施大首领葛逻昆池等八人来朝,并授将军,赐紫袍金带,放还蕃。
(开元十年)契丹遣使大首领楷落来朝,授郎将,放还蕃。
(开元十年)奚遣其兄奴黙俱及聓鏁高来朝,皆授将军,赐紫袍、银钿带、金鱼袋,留宿卫。
(开元十年)坚昆大首领伊悉钵舍友者毕施颉斤来朝,授中郎将,放还蕃。
(开元十年)铁利靺鞨可娄计来朝,授郎将放还蕃。
(开元十五年)新罗遣使来贺正,授奉御,赐绯袍、银带、鱼袋,放还蕃。(15)
以上数例,已经充分反映出唐朝自贞观以来直至开元年间对外赐授官衔的基本倾向,故不再赘举。从上面可以看出,唐朝对于外国来朝,一般赐封其来使将军号,大致成为惯例。这恐怕继承了南北朝以来对外册封将军号的传统。(16)梁武帝曾经设置专门用于对外册封的将军号。(17)所以,对外国君主、酋帅、使者赐封将军,是正常的情况。
然而,其中对新罗使者的赐封就格外醒目。唐中宗景龙四年封新罗使者为员外郎,这不是员外将之讹,因为开元十五年赐封新罗使者为“奉御”,与景龙四年的赐封属于同一性质。亦即皆为文官,而同别国的武官封号相区别。
“奉御”为殿中省所辖六局的长官,至于新罗使者被封为哪一局的“奉御”,因为记载有缺,不得而知。新罗使者与井真成同被封为“奉御”,可见“奉御”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并不是飞黄腾达的捷径。但是,不能因此忽视新罗和日本使者同被封为“奉御”所潜藏的重要信息。它首先表明,唐朝把日本和新罗视为同一类国家。
其次,和其他国家获得的将军号相比,“员外郎”和“奉御”级别要低。这也可以从服饰的赏赐上得到证明。获得将军号者,其服饰一般为紫袍,而新罗使者仅得绯袍。服色反映官品的高低,《唐会要》卷31《章服品第》记载:
贞观四年八月十四日,诏曰:“冠冕制度,以备令文,寻常服饰,未为差等。”于是三品已
上服紫,四品、五品已上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妇人从夫之色,仍通服黄。(18)紫色为三品以上,绯色为四、五品。如果把官号同服色相对照,就可以看出,将军号与紫色不匹配,服色明显要高。但是,绯色则同“奉御”的官品相符,更加实在。
就国家关系而言,新罗同唐朝的关系更加亲密,这应该不需要做太多考证,这里仅摘引一篇唐玄宗给新罗王的诏书,即可见其一斑:
(开元十二年)上降书谓新罗王金兴光曰:卿每承正朔朝贡阙庭,言念所怀,深可嘉尚。又得所进杂物等,并踰越沧波,跋涉草莽,物既精丽,深表卿心。今赐卿锦袍金带及彩素共二千疋,以答诚献,至宜领也。(19)
由此看来,那些虚高的将军号,并不表示关系紧密或者实际地位更高。
中国古代王朝的官职与实际权力,基本上可以通过空间关系清楚地表现出来:以皇帝为中心,离皇帝越近者关系越紧密,往往权力也越大。将军号再高,也是外官,而殿中省“奉御”官,虽然品阶不高,却是皇帝的近侍,关系亲近。唐朝赐封新罗和日本殿中省官职,所透露出来的是视此两国为亲密的近邻的信息,这才是最重要的。可以说井真成墓志给唐朝对外关系研究提供了一条非常重要的例证。
至于井真成本人,如上考证,他应该是遣唐使团的中级官员,日本史籍失载,故此墓志可以补史。
四、井真成的准判官身份
以上考证井真成为日本遣唐使中级官员,其官阶能否进一步判明呢?(20)根据井真成墓志记载,井真成“葬令官(给)”,亦即其安葬是由唐朝官署处理的。根据《唐六典》记载:
鸿胪卿之职,掌宾客及凶仪之事。
其实,不仅外国使团,国内皇公大臣的丧事,皆由鸿胪寺掌管。但是,内外有别,国内丧事归司仪署掌管,外国使者丧事归典客署掌管。井真成显然属于后者。《唐六典》“典客署”规定使者丧事:
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以上官奏闻。其丧事所须,所司量给;欲还蕃者,则给辇递至境。首领第四等以下不奏闻,但差车、牛送至墓所。
这条规定十分重要,井真成获的赠官,表明他的死是要上报朝廷,听候上级处置。结果,他获得了从五品下的赠官。据此,井真成必须属于第三等以上官员。日本遣唐使团的官员构成,分为四等官,第一等为大使,第二等为副使,第三等为判官,第四等为录事。从井真成获得的赠官品级判断,他显然不属于第一、二等,而应该属于第三等官。
关于公元733年第十次遣唐使团的情况,《续日本纪》“天平四年(732)”条记载:
八月丁亥,以从四位上多治比真人广成为遣唐大使,从五位下中臣朝臣名代为副使。判官四人,录事四人。
这四名判官分别为:
平群广成外从五位上经渤海回国。
田口养年富正六位上死于归途,天平八年赠从五位下。
纪马主正六位上死于归途,天平八年赠从五位下。
秦朝度不详不详(21)
四人俱在,故井真成不应是判官。如前引《册府元龟》记载所示,第十次遣唐使团人数多达590人,分乘四船,各船管理任务繁重,因此,此次遣唐使还设立了准判官一职。《续日本纪》“天平八年(736)十一月戊寅”条记载:
准判官从七位下大伴宿祢首名。
亦即第十次遣唐使团第三等官除了判官四人之外,还有准判官一职。已知大伴首名的官位为从七位下,井真成获得唐朝赠官为从五品上,高于大伴首名。因此,井真成属于第三等的判官级官员,在准判官中,属于官位高者,所以,他得以获准随遣唐使节一同到长安朝贡,并在死后按照判官规格上报,获得赠官。
准判官并非第十次遣唐使所独有,在大型遣唐使团中亦可见到,例如,天台宗最澄和尚随第十八次遣唐使船回日本,其《将来目录跋》(台州录)中录载部分遣唐使官员名单,其中有“准判官兼译语正六位上行备前掾笠臣田作”,可知此次遣唐使团亦设置准判官。准判官官位为正六位上,既有专职,也有兼职者,如此处的笠臣田作就兼“译语”。
五、唐朝给予遣唐使的待遇
结合上述大使、副使的官品,唐朝给予遣唐使官员的待遇就更加清楚了。原则上第一等官大使享受三品待遇,第二等官副使四品,第三等官判官五品,第四等官录事六品。品内尚分正、从、上、下多级,落实到每个人,具体品级有所不同,但根据其职务,基本上在品内上下浮动。下面再举数例加以检验。
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开成五年(840)三月七日”条记载:
但见“日本国”三字。于佛像左右书着愿主名,尽是日本国人。官位姓名:录事正六位上建必感,录事正六位上羽丰翔,杂使从八位下秦育,杂使从八位下白牛养,诸使从六位下秦海鱼,使下从六位下行散位□□度,傔人从七位下建雄贞,傔人从八位下纪朝臣贞。
据此可知录事为正六位上。前引最澄《将来目录跋》(台州录)所录遣唐使名单如下:
日本国入唐使
持节大使从四位上行大政官右大弁兼越前守藤原朝臣葛野麿
准判官兼译语正六位上行备前掾笠臣田作
录事正六位上行式部省少录兼伊势大目勋六等山田造大庭
录事正六位上行大政官少史兼常陆少目上毛野公颖人
准判官和录事皆为正六位上,又是一例。《续日本纪》“天平宝字六年(762)四月”条记载:
壬申,入唐迴使从四位上大伴宿祢古麻吕、吉(备)朝臣真(备)并授正四位下。判官正六位上大伴宿祢御笠、巨万朝臣大山并从五位下。自馀使下二百廿二人亦各有差。
判官以正六位上的身份赴唐朝贡,圆满完成使命,回国后获得封赏,官位提为从五位下,晋升一级。同书“天平胜宝六年七月”条还记载:
丙午,授入唐判官正六位上布势朝臣人主从五位下。
与上一条情况正相同。《类聚国史》卷99《职官部四》记载:
大同元年十二月壬申,遣唐使判官正六位上高阶真人远成授从五位上。远成率尔奉使,不遑治行,其意可矜,故复命之日特授焉。
显然,正六位上的高阶远成回日本后获得从五位上的晋升,属于“特授”。除了赏功之外,“特授”还有其他根据否?
根据井真成墓志,可知唐朝授予遣唐使判官从五品下官阶,恰好同以上判官诸例回日本后获得的官位完全吻合。据此看来,从五品下是唐朝一般授予遣唐使判官级官员的官阶,他们圆满完成使命回到日本的话,在唐朝获得的官阶便能够得到日本朝廷的承认,作为赏功而从出发前的正六位上晋升为从五位下。
六、小结
将以上所论略作整理,可以判明井真成不是在唐朝19年的留学生,而是第十次遣唐使的准判官,随同使节入京,在执行国家公务途中逝世,获得唐朝赠官。
唐朝对外赠官和授官有一定的原则,两者基本对应。对外国使团授官,规定了其在唐朝活动和接待的规格,与唐朝国内的官职序列没有关系。故唐朝给予外国使节的官品皆高,表现出一种礼遇。在唐朝对外授宫中,授予北方、西方国家的一般为武官称号,而授予东亚国家的为文官称号。
从遣唐使在日本和唐朝获得的官阶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唐朝的职官制度,对日本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颇为复杂,需另文探讨。
就井真成墓志而言,其规格特小,志石尺寸为39.5×39.5cm,甚至小于亡故宫人墓志。(22)志文多为套话,仅171字(缺9字,实存162字),石碑竟余白达四行,占三分之一篇幅,且未署撰者。凡此种种,都表明它是在仓促之中制作的,可以为本文判断井真成身死经过提供佐证。
解读墓志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可等闲视之。首先应该对墓志有一个完整的认识,认真辨别,切不可妄加推测,引套话为依据,弃铭文如敝履,任意取舍。例如,仅仅抽取“强学不倦”四字,就下结论说井真成是留学生,而且在唐朝已经学习了19年,不知从何谈起?稍微读过北朝隋唐史籍,诸如“笃志好学”之类的套话比比皆是,不足为据。
气贺泽保规说:“墓志中常见套话和相似的文句,一般不用什么难的典故。”一般而言,占墓志大部分篇幅的是死者的生平介绍,叫做“序”,为的是导出结尾的“铭”。铭多采用骈俪、韵文形式,大量用典,讲究音律格式,以寄托生者对死者的追思、悲伤、祈祷冥福之情,是墓志铭的重点所在。只是对今日研究者而言,因为前部分的序保存大量历史信息,更受重视,铭反而被束之高阁。查阅气贺泽氏翻译的井真成墓志,在序的部分漏译“难与俦矣”、“□遇移舟,隟逢奔驷”、“追崇有典”,增加“不幸生病”一句,把“皇上哀伤”译成“非常遗憾”。至于后半部分的“礼也。呜呼,素车晓引,丹旐行哀。嗟远□兮颓暮日,指穷郊兮悲夜台。其辞曰:□乃天常,哀兹远方。形既埋於异土,魂庶归於故乡”,则全部省略。大概是因为属于他所说的套话,不劳翻译。其实,初学者看不懂的恰好就是这些文句,往往跳将过去。气贺泽氏还是应该翻译出来做个示范,也好更加有力地证明解读唐代墓志铭文易如反掌,而不是相反。幸好井真成墓志全文仅有162字,在唐代墓志中属于短而浅显者,不会太费功夫。
[收稿日期]2009-06-17
注释:
①《遣唐使から見た中国と日本》,日本东京朝日新闻社,2005年。
②关于日本国号的形成,日本史学界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我在最近出版的《海东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5月)也作了新的研究。
③叶国良:《唐代墓志考释八则》,载《台大中文学报》第7期,1995年;后收于《石学续探》,台北:大安出版社,1999年。
④《井真成墓誌と尚衣奉御という官職》,收于《遣唐使から見た中国と日本》。
⑤池田温等编纂:《唐令拾遗补》第二部《学令第十》,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第559页。
⑥《庄子·大宗师》:“夫藏舟于壑,藏山于泽,谓之固矣。然而夜半有力者负之而走,昧者不知也。”《墨子·兼爱下》:“人之生乎地上之无几何也,譬之犹驷驱而过隙也。”
⑦《新発見の井真成墓誌とその基礎的研究》,收于《遣唐使から見た中国と日本》。
⑧例如《册府元龟》卷九百七十四《外臣部·褒异》记载,开元五年(717)“戊辰敕:日本国远在海外,遣使来朝”。至于两《唐书》、《唐会要》、《册府元龟》等记述日本使节入朝时,几乎都使用“来朝”,难以一一列举。
⑨⑩《册府元龟》卷九百七十五《外臣部·褒異第二》。
(11)《册府元龟》卷九百六十五《外臣部·封册第三》。
(12)《册府元龟》卷九百七十六《外臣部·褒異第三》。
(13)《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九上《日本传》。
(14)以上均见于《册府元龟》卷九百七十四《褒异一》。
(15)以上均见于《册府元龟》卷九百七十五《褒异二》。
(16)参阅韩昇:《东亚世界形成史论》第二章“外交实践及其基本原则”,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
(17)《隋书》卷二十六《百官上》记载:“大凡一百九号将军,亦为十品,二十四班。正施于外国。”
(18)《旧唐书·舆服志》记载:“贞观四年又制,三品已上服紫,五品已下服绯,六品、七品服绿,八品、九品服以青,带以鍮石。妇人从夫色。虽有令,仍许通著黄。”文中漏掉四品服色的规定,显然有误。故当以《唐会要》卷三十一《章服品第》所载为是。
(19)《册府元龟》卷九百七十五《褒异二》。
(20)本文初稿完成之后,中村裕一教授曾多次在长途电话中与笔者进行深入的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和判明井真成为准判官身份的线索,深表谢忱。
(21)茂在寅男、西岛定生、田中健夫、石井正敏编:《遣唐使研究と史料》,东海大学出版会,1987年,第224页。
(22)例如《亡宫墓志》(收于《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调露元年,48×49cm;《亡宫三品墓志》(收于《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洛阳卷”),开元二十二年,43.5×43.5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