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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105(2000)02-0063-(05)
在我国体制转换时期,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已带来了社会分层结构的迅速嬗变。社会弱者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开始凸现出来,构成了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引起了各级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因此,研究社会弱者及其生活状况,为寻求切实可行的社会支持对策提供客观依据,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紧迫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弱者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社会分层理论认为,社会差别(即社会不平等)是社会分层的直接根源。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存在着社会差别,因而都存在着社会弱者阶层或群体。在奴隶社会,存在着一个以奴隶为主的社会弱者群体。在封建社会,存在着一个以农民为主的社会弱者群体。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着一个以无产者为主的社会弱者群体。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剥削制度和阶级差别,但是,由于“三大差别”、分配不合理、机会不均等等社会差别仍然存在,因而仍然存在着一个以低收入者和失业者为主的社会弱者群体。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脆弱者群体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
由于社会弱者群体存在的普遍性,因而对于社会弱者问题的关注,早已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引起了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学科领域的研究者们的共同兴趣。
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研究进程中,注重社会弱者问题是一大优良传统。早在1842-1844年间,恩格斯在考察了英国曼彻斯特等10多个城市的工人状况的基础上,写成了著名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弱者”群体——工人的生活状况进行了十分详尽的实证研究。马克思晚年写作的《工人调查表》,也是一个范例。毛泽东在20世纪20年代在对中国农村社会进行了广泛调查基础上写出的《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兴国调查》等著作和报告,便是对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弱者”群体——农民生活状况进行十分深刻的实证研究的结晶。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观”,也体现了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弱者”群体的极大关注。
自19世纪中叶社会学在欧洲问世以来,西方社会学家们也从社会分层角度对社会弱者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最早提出社会分层理论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他以财富、权力、声望三位一体的分层尺度划分社会阶层,对后来西方社会学界关于社会弱者问题的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沃纳运用韦伯的分层理论,根据由财产和收入等指标组成的综合性标准,对美国一个小镇的居民分层状况进行了测试,提出了六个阶层的划分方法,即上上层、下上层、上中层、下中层、上下层、下下层。其中,“下下层”指非熟练工人以及其他领取救济金的人。其实,“下下层”也就是美国社会的“弱者”阶层。此外,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米尔斯、贝尔也分别以职业、权力、技术为标准,对美国社会的“弱者”阶层进行过一些研究。但是,西方社会学家们由于其阶级局限的羁绊,往往只承认资本主义社会中有“穷人”阶层,而不承认有“贫困”现象,因而,他们往往对弱者持否定、不保护态度,认为“穷人这些脆弱者群体是竞争中的劣质群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经济学家们认为社会弱者是一个与贫困直接相关的概念,因而他们通常从贫困角度研究社会弱者问题。而这一类的研究,已经有100年左右的历史了。英国经济学家汤森曾对贫困进行了界定:“所有居民中那些缺乏获得各种食物、参加社会活动和最起码的生活和社交条件的资源的个人、家庭和群体就是所谓贫困的。”自80年代以来,关于贫困的研究在国际上倍受青睐。在多数欧洲国家中,贫困的研究和测量发展迅速。据欧洲共同体估计,在其成员国中,贫困人口大约在4400万人左右(1988年)。在美国,贫困研究也引起了特别关注。美国的研究证明,美国的贫困范围从80年代以来急剧扩大,1987年估计达3300万人,或者是占总人口比重的14%。此外,澳大利亚、印度等国也在加强贫困研究。怪不得,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曾大声称呼:“我衷恳地希望经济学家们在构筑自己的理论大厦时不要忘记给贫困问题留点地位”。
法学家们往往从权益保护角度来研究社会弱者问题。认为凡是需要法律来保护其正当权益的人,如儿童、残疾人、妇女和老年人等,都是社会弱者。早在1959年11月,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1975年12月,发布了《残废者权利宣言》;1979年12月,又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我国自90年代以来,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社会弱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于1990年12月、1991年9月、1992年4月和1996年10月,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2年5月,武汉大学法学院还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
二、社会弱者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尽管社会弱者问题已为众多研究者们所瞩目,但是,由于不同的研究者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所持的研究视角不同,对于社会弱者的理解、界定也就不同,因此,对于究竟什么是社会弱者这一问题,可以说,国内外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仍然是一种众说纷争的局面。不同研究者们的不同研究视角相互交融,使得对于社会弱者的界定形成诸多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低收入群体
这是一种把社会弱者作为低收入群体的一部分的观点。张左伟在《下里巴人:低收入群体窘境丛生》一文中指出:“目前城镇低收入居民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弱者,这是在世界上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存在的,沦入低收入阶层的主要原因是个人及家庭因素,主要包括各种病、残及意外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个人生存和劳动能力障碍者、过高瞻养系数者以及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另一种类型几乎是中国现阶段所特有的,这是以经济效益不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为主体的群体。”显然,这是一种把社会弱者归属于低收入群体的观点。
(二)贫困群体论
这是一种把社会弱者等同或部分等同于贫困群体的观点。沈红在《中国贫困状况与扶贫形势分析》一文中指出:“脆弱群体指的是这样一些人口群体:由于各种外在或内在原因,他们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在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脆弱群体的一部分已经是贫困者,另一部分是潜在贫困者。包括;饮水困难人群体、受地方病威胁人群、残疾人、隐性失业人口、贫困妇女、儿童、老人及因长期贫困或终年疾病缠身而接受救济的人等等。”此外,“城镇贫困问题”课题组认为,社会弱者只是目前我国城镇贫困居民的两种类型之一。很明显,这是一种把社会弱者归属于贫困群体的观点。
(三)民政对象论
这是一种把社会弱者等同于民政对象的观点。《北京市民政对象生活状况》课题组有此倾向。该课题组在研究报告《社会分化中的民政对象》中指出:“民政对象的生活水平在当前的社会上处于最低的层次,他们生活状况的恶劣有些是惊人的。如果不进行有效的救助,他们在社会分化中的地位将越来越低。”的确,“我国长期以来把城市贫困人口等同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社会救济对象。”
(四)竞争弱者论
这是一种把社会弱者等同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观点。万鄂湘在《市场经济与个人权利保护》一文中指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
(五)综合特征论
这是认为社会弱者是具有多种综合特征的社会群体的观点。朱力在《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一文中指出:“脆弱者群体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还具有一些综合特征。第一,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低层。第二,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第三,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第四,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理压力也比一般人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有衣食之忧,对前途悲观。第五,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第六,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永久。”他认为,当前的脆弱者群体主要由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退休者群体、失业者群体和半失业者群体六个部分构成。
上述五种观点虽然都从一定侧面、角度对社会弱者进行了描述和界定,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但是,它们又都存在着明显的局限和不足。
前四种观点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其一,它们都没有全面揭示出社会弱者的本质性。虽然它们分别揭示出了社会弱者的低收入性、贫困性、救济性和低竞争性,但是,一方面,它们毕竟都只是界定了社会弱者的某一种属性,这样,就使人们难以全面把握社会弱者的本质内涵;另一方面,它们揭示出的这些本质属性又是相互包容、相互交叉的,比如,贫困性应当包容低收入性和救济性,而低竞争性既可能是贫困性的原因,又可能是贫困性的结果,这样就使人们难以真正把握社会弱者的本质内涵。其二,它们都没有科学把握社会弱者的周延性。周延性是界定一个概念外延的一种重要属性。在“低收入群体论”看来,有些在职低收入者和离退休职工只属于低收入群体,而不属于社会弱者,而在“贫困群体论”看来,这两类社会群体则都属于社会弱者。这样,就使人们难以准确把握社会弱者的边界和范围。其三,它们都没有科学把握社会弱者的确定性。确定性也是界定一个概念外延的一种重要属性。在“民政对象论”看来,社会优抚对象(如烈军属、复原军人等)也属于社会弱者,而在“竞争弱者论”来看,一些具有竞争能力但尚未参与竞争的社会群体(如高校贫困生等)则不属于社会弱者,这样,就把一些不该属于社会弱者的社会群体归入其中,而把一些应该属于社会弱者的社会群体排除其外,从而使人们难以科学区分社会弱者和非社会弱者的界线。其四,它们都没有达到概念表述的抽象性要求,而只是对观念的一种事实描述。
“综合特征论”虽然比较全面地界定了社会弱者的内涵和外延,但是,从内涵来看,它只是从经济收入、消费结构、生活质量、心理压力、自身因素和持续时间等方面对社会弱者的社会特征进行了事实描述,而并没有进行高度抽象,这样,就使人们难以抽象地把握社会弱者的本质性;从外延来看,它只归纳出了社会弱者的六种类型,而并没有揭示出分类的科学标准或客观依据,这样,就使人们难以科学把握社会弱者的周延性和确定性,难以回答受地方疾病威胁人群、失学儿童、高校贫困生、进城务工农民等社会群体是不是社会弱者一类的问题。
本质性、周延性、确定性和抽象性是界定一个概念的四个必要条件。上述分析表明,目前学术界对于社会弱者这一概念的界定尚未实现这四个必要条件,人们对于社会弱者的认识尚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因此,如何立足社会学的视野,科学地界定社会弱者这一概念,抽象地把握它的本质性,准确地把握它的周延性和确定性,仍是十分必要的。不解决这一问题,对体制转换时期社会弱者的把握就无从谈起,对体制转换时期社会支持的探求就有如海市蜃楼。
三、社会弱者的界定和分析
在界定一个概念的四个必要条件中,本质性是关键。本质性是周延性和确定性的基础,决定着周延性和确定性;而抽象性只是对本质性的一种表述要求。因此,要科学地界定社会弱者,关键在于抽象地揭示它的本质特征。
社会弱者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层次分化的结果。社会结构就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位置上的分布方式。社会分化是研究社会结构的重要概念。美国社会学家彼德·布劳认为,社会分化是社会成员所处的“社会位置”在横的方向上增加异质性,在纵的方向上增加不平等的过程。社会分层实质上就是一种“整齐”的社会分化。因此,“社会分层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关系不同层面上的同一性而形成的社会层次结构。”这样,构成一个社会阶层的条件就不是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同一性,而是其中诸多方面融合而成的同一性。“只有在收入、权力、教育与职业诸方面具有同一性的人们,才有条件构成一个阶层。”
要揭示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就要寻找形成社会弱者的特殊社会关系诸多方面融合而成的同一性。而要寻找这种同一性,关键在于寻找形成社会弱者的特殊社会关系的组合特征。社会关系的组合特征有类别组合特征和层级组合特征之分。类别组合特征的分化决定着社会分层的多维度性,而层次组合特征则决定着社会分层的多层次性。由于社会弱者只能从社会分层的多层次性来界定,因此,寻找形成社会弱者的特殊社会关系的组合特征,也就只需要寻找到其中的层级组合特征。
社会关系的层级组合特征,是由决定这些关系的社会条件构成的。决定这些关系的社会条件是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社会学通常把这些条件称为“社会性资源”。“社会性资源主要包括人们所能占有的经济利益、权利、义务、职业声望、生活质量、知识、技能,以及发挥能力的机会和可能性,等等。”社会性资源分配的不一致性(即社会差别),既是社会关系层级组合的客观依据,又是其基本特征。
因此,形成社会弱者的特殊社会关系的层级组合特征就是特定社会成员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不一致性。这样,寻找形成社会弱者的特殊社会关系诸多方面融合而成的同一性,也就是要从特定社会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不一致性中寻找出同一性。而社会性资源的不一致性表现为经济利益、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性别、年龄、身体、民族、教育、收入等多方面的差别。要从这众多的不一致性中寻找到同一性,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采取事实描述的方法显然是难以奏效的。例如,年龄上的“弱者”群体不一定就是经济上的“弱者”群体,而经济上的“弱者”群体也不一定就是年龄上的“弱者”群体。这样,只有采取高度的抽象的方法,从多方面的差别中抽象出共同差别,从众多的不一致性中抽象出同一性,才能全面揭示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
问题在于,究竟应该用什么指标来抽象社会弱者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这样的指标应当具有支配性和综合性两个基本属性。支配性指标要具有决定性意义,即它必须是能够决定其它一切社会性资源分配差别的指标。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认为,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经济利益差别是其它一切社会差别的基础,决定着其它一切社会差别。因此,经济利益是抽象社会弱者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的支配性指标。综合性指标要具有普遍性意义,即它必须是能够囊括一切社会性资源分配差别的指标。这样的指标有两个:一是生活质量,即生活的物质方面和非物质方面对主体需要的满足程度,包括物质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质量;二是承受力,即人们面对外部压力的承载能力,包括物质承受力和精神承受力。由于生活质量和承受力既是衡量生活方式的通用指标,又是融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于一体的普遍性指标,因此,它们是抽象社会弱者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的综合性指标。除经济利益以外的其它一切单一性指标(诸如年龄、性别、身体、民族、教育等),都不具有普遍性意义,因而不可能成为综合性指标。
可见,社会弱者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要抽象地揭示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就必须揭示社会弱者在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
(一)贫困性
这是社会弱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共同特征。贫困,本是一个模糊概念,它不具备确定性。它随时间和空间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国内外学者对贫困有着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三个角度。有的学者从生活状况角度界定贫困,认为它是与“落后”或“困难”联系在一起的。“贫困是指物质上的、社会上的和情感上的匮乏。”“贫困是生活必需品的缺乏。”“贫穷是指相对较少的一种状态。”“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落后的总称,是由低收入造成的缺乏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和服务以及没有发展的机会和手段这样一种生活状况。”“贫困是因种种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造成的生存危机和生活困难。”有的学者从社会评价角度界定贫困,认为它是低于“最低”或“最起码”的生活水准。“所谓贫困问题,是说在美国有许多家庭,没有足够的收入可以使之有起码的生活水平”。贫困是“缺少达到最低生活水准的能力。”“贫困状态,最本质的一点就是低水平、低层次的入不敷出。”“贫困是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和社会发展上达不到社会可接受的最低生活标准。”也有的学者从社会后果角度界定贫困,认为它与“缺乏”有关,其表象是“低收入”,是缺乏“物质和服务”,其实质是缺乏“手段”和“能力”以及“机会”,这又同社会环境的“不适应”相关。“贫困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时、当地生活必需品购买力的一种失调状况。”“通常所称的贫困是指生活资源缺乏或无法适应所属的社会环境而言,也就是无法或有困难维持其肉体性或精神性生活的现象。”从上可知,贫困存在于三个不同的层面:(1)它是一种社会上客观存在的生活状况;(2)它是一种由社会上普遍公认的社会评价所界定的;(3)它是一种由社会环境造成的社会后果。贫困可以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是指低于最低物质生活水准的一种生活状况,而相对贫困是指相对于社会上其他部分的人的生活水平而言,有一部分人相对于社会水准处于最下层。贫困程度可以反映在消费结构和收入状况等多个方面。因此,衡量贫困程度的常用方法是恩格尔系数法和国际贫困标准法。恩格尔系数法是一种支出比例法,即食物支出占消费支出的比例。联合国把恩格尔系数在60%以上的人口称为绝对贫困人口。国际贫困标准法是一种收入比例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中等收入的50%-60%作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贫困线。
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是社会弱者的根本属性,决定着社会弱者在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上的共同特征。在社会分层结构中,凡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准低(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难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都是社会弱者。在“低收入群体论”看来,社会弱者仅指低收入群体。其实,低收入群体与贫困群体在整体社会特征上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低收入群体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但在投资和就业竞争中居于劣势、只能获得较低报酬的社会成员,是在业群体的组成部分”;而“贫困群体则不仅包括一部分低收入者,而且包括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无业和失业社会成员。”但是,二者又都有贫困性这一共同属性,“低收入群体在贫困生活标准和群体生活状态上属于贫困群体。”因此,低收入群体只是社会弱者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全部。社会弱者是全部贫困群体的总和。换言之,凡是具有贫困性的社会群体,都是社会弱者。
(二)低层次性
这是社会弱者在生活质量上的共同特征。贫困性只是从经济利益上考察了社会弱者的共同特征,具体而言,只是考察了社会弱者的物质生活状况,因此,仅把社会弱者的本质属性归结为贫困性的“贫困群体论”也是失之偏颇的。一方面,贫困性本身就蕴含着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英国政府的蓝皮书曾经明确指出:“贫困和不平等不仅是指缺钱花,而且意味着你能活多久,你的生活质量如何。”另一方面,精神生活状况也是评价生活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除了具有生理上的需要,还有文化、娱乐、交往、尊重、自我实现等精神上的渴求。这样,测度社会弱者的生活状况的指标,就不能仅用经济利益这一物质生活状况指标,还必须用生活质量这一个溶物质生活状况和精神生活状况于一体的综合性指标。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揭示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
大量研究证明,各种贫困群体在生活质量上都具有低层次性。樊平对此有过总的描述:“城镇低收入群体和贫困群体职工家庭离婚事件多,青壮年职工铤而走险的多,一线职工流失多,职工出勤率下降,悲观情绪多,上访事件多。”笔者1996年9-11月进行的一项“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调查也表明:“由于下岗职工的物质生活水平低偏,因此,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精神情绪状态欠佳,苦闷、焦虑、傍徨、悲观是他们精神生活的主要特点。”此外,笔者1998年6月进行的一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调查也表明:“农村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单调,精神生活水平严重偏低,精神生活状况令人堪忧。”可见,各种贫困群体不仅在物质生活状况上居于社会的最低层次,而且在精神生活状况上也居于社会的最低层次。既然社会弱者是全部贫困群体的总和,那么,从生活质量上看,低层次性也就是社会弱者的一个本质特征。
(三)脆弱性
这是社会弱者在承受力上的共同特征。贫困性、低层次性只是对社会弱者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客观状态的抽象揭示,实质上就是社会弱者的客体性。仅仅看到社会弱者的客体性是不够的。一方面,贫困性本身也就蕴含着承受力上的脆弱性。“贫困不仅指收入分配的最低层,而且指在一个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低下,贫困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无权利状况,即在面临来自社会中有权势的集团压力时,无力控制自己所处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承受力是溶客观指标和主观指标于一体的综合性指标。人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体,人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存在状态也是客观状态和主观状态的统一体。这样,测度社会弱者在社会分层结构中的存在状态的指标,就不能仅用经济利益和生活质量两个反映客观状态的指标,还必须用承受力这个反映主观状态的指标。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揭示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
大量研究也证明,各种贫困群体在承受力上都具有脆弱性。肖文涛认为,我国城市流动人口中有些人“生活得也不错,但一旦生病或遇到其他灾害则显得极度脆弱,形成了一个潜在贫困人口的脆弱群体”。朱力认为,脆弱者群体“恰恰是社会的各个群体中经济承受力和心理承受力较弱的群体,成为社会结构的薄弱带,一旦社会各种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累积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将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可见,各种贫困群体不仅在社会分层结构的客观状态上具有贫困性和低层次性,而且在主观状态上也具有脆弱性。这样,从承受力上看,脆弱性也就是社会弱者的一个本质特征。正因为如此,朱力、沈红等研究者们把社会弱者称为“脆弱者群体”,章谦、张建明等研究者们也把社会弱者称为“社会脆弱群体”。
综上所述,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共同构成了社会弱者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同一性。贫困性、低层次和脆弱性是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任何社会弱者,都内在地,必然地具有贫困性、低层次性和脆弱性。因此,从社会学视角来看,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这样的界定,既全面地概括了社会弱者这一概念的本质性,又准确地把握了其周延性和确定性,也体现了抽象性的表述要求,因而,对于学术界廓清关于社会弱者的模糊认识,科学地把握社会弱者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具有全新的理论和现实启迪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