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政治课教材实例之我见_收益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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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人教版)高中一年级经济常识教材第6页,有这样一个例子表述:在解放前,农民向地主交纳的粮食,虽然是为别人,即供地主消费的,但无须通过交换,不是商品。2003年6月,(人教版)新编教材第6页仍表述为:解放前,农民向地主交纳的租粮,不是商品。笔者认为,此处表述,其结论颇值得商榷,不敢苟同。

依照教材对商品的定义: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那么,构成商品的要素只有两个:首先,它必须是劳动产品;其次,它要用于交换。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才是商品。

解放前封建制度下,农民交给地主的租粮是不是商品,与这两个条件对照就能明确无误了。

第一个条件,劳动产品。租粮是由农民租用地主的土地种出,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因而是劳动产品。这一点教材编著者也持同样观点。

第二个条件,用于交换。农民交给地主的租粮是否是如编者所说,无须通过交换,即无偿地供地主消费了?弄清这个问题,就成了解决教材这一处例子表述正误的关键。

对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关系产生的问题的“结”,只能从具体历史条件中去解。我国解放前农村的经济关系仍然是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地主占有土地,大多数农民不占有土地,靠租种地主的土地为生。所谓租粮,就是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向地主租用土地种植农作物,收获后把部分粮食(实物地租的形式)交纳给地主,作为租用土地的补偿。而租粮的多少,是事前租地时租地农民与出租土地的地主,根据租地的面积(旧制“亩”)、肥瘠、时长(按农季或年)等具体情况,双方议定(一般为口头形式)交租的数量、种类、时间,届时农民从租地收获的农作物中拿出交纳给地主的粮食。因此,租粮实际上就是农民以一定的劳动果实换取地主手中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的交易物。这是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地主与农民间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活动现象。这种交易行为,从经济学上谈,它属于物物交换,租粮、土地的使用收益权都成了商品。

这种现象,在当代经济社会也颇为多见,如商标使用权买卖、技术专利权买卖、房屋租赁等等。只不过交易形式由物物交换变为商品流通罢了。

教材编著者之所以否认租粮是商品,不承认租粮的有偿性,即农民与地主交换土地的使用权,其思想认识产生偏差的原因,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封建制度下地主土地私有制,地主阶级占有土地,拥有土地所有权,并不是地主的劳动所得,而是封建统治阶级——地主阶级夺取政权,并运用政权强力实现、维护、巩固自己阶级利益的结果,是从农民阶级手中夺取了对土地的占有权。故封建地主阶级出租土地是不当的,是封建剥削制度的罪恶之源,其获得的租粮也应是无偿的。很显然,编著者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的法理来看待封建法理,没有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从人类发展史看,剥削制度的存在是人类发展进步历程中必经的、长期的阶段。落后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私有制是其强劲的推动力量。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私有制以来,私有化集中程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达到了巅峰。我国由于生产力发展参差不齐,且整体水平不高,因而改革开放后逐步放开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束缚和限制,鼓励、支持其大力发展,使整个国家经济迅猛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功劳可谓大矣!也不容讳言,以个体、私营、外资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其剥削性也是有目共睹的。在生产力仍然落后的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政策是允许的,合理又合法。当然,人类还未发展到生产力高度发达,商品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如果人为地消灭私有制及其带来的剥削现象,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有害的,无益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向共产主义迈进。我国建国后急于消灭剥削、摆脱私有制的存在,从而推行了单一的公有制。它给后来的经济发展带来了阻碍和弊端,为邓小平高举改革开放大旗提供了历史必然性和历史机遇。这中间的一段建设弯路就是人为地铲除剥削现象的结果。

故而,封建制度下地主占有土地,以土地获取地租(租粮)剥削农民,不劳而获,是剥削制度的必然产物。这种交易也就顺理成章,不必奇怪了。

第二,以不平等的交易之名否定交易之实。地主以其封建特权拥有土地,而种地的农民却没有土地耕种,极少量的农民虽有土地但不够耕种。封建制的生产关系迫使农民不得不租用地主的土地耕种。由于地主和农民在出租土地交易中的地位天然的不平等,必然造成地主多要地租的事实,而农民只能忍受地主的沉重盘剥。虽然农民可以选择某个地主来租地,但不能选择整个地主阶级。除了多要地租外,地主在征收租粮时,还想尽千方百计多收地租,如在量具上做手脚,小秤换大秤,大斗充小斗等等不一而足,可谓用尽了盘剥手段,使不少农民家破人亡。但是,交易的一方受尽压迫、剥削,并不能改变交易的事实,不能用量的问题取代质的问题。

第三,从交易活动的过程上看,是交易活动的结果被孤立造成的。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租粮和土地使用、收益权的交易,有具体的交易双方和具体的交易活动与过程。农民不会向没有租给自己土地的地主无偿地交纳地租,只会向租给自己土地的地主交纳租粮(向封建国家缴纳的税赋粮——贡粮除外),作为地主出租土地的补偿。同样,地主只能向租用了自己土地的农民收取地租的租粮,补偿自己,决不会没有地租而把土地送给农民白白耕种。当然,地主不能也不会向没有租用自己土地的农民收取地租的。关于农民交租的时间、数量、种类等按照他们事前商议好的进行。可见,农民所交的租粮,只是交易的结果。只看结果而忽视或否认原因,自然不能有正确的结论。

第四,缺乏对当今经济生活中同类现象的认识与借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钱袋子鼓了起来,出门观光旅游的人也迅速多了起来。随之各地的旅游业也红火起来了。旅游景区(点),如九寨沟、漓江、杭州西湖等,世界驰名,引来了无数游客,游览区内国内外游客如织。这些游客哪一个不是花高价购买门票进入景区游览观光的呢?我们知道,这些景区都是自然景观,是大自然的杰作,不是人类劳动与智慧的结晶,换句话说,不是也不可能是人类的劳动产品。那么,游览区卖门票到底卖的是什么?理所当然是自然风光的游览观光权。在这里,非劳动产品的使用权也成了商品,而且是价格不菲的商品。全国旅游景区的门票越来越贵就是明证。有些景区,如故宫、秦始皇兵马俑、长城等历史人文景观,虽然是中国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劳动产品,但是它不是当代人的劳动成果。而当今人们却能出售它们的使用权,进行旅游观光。解放前的地主虽然没有开垦土地,土地不是他们的劳动产品,但是照样出租自己占有的土地。这其中的道理,笔者认为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解放前封建制下农民交纳给地主的租粮,是交易的结果,是商品而非贡品。教材编著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欠认真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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