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地结合:列宁怎样处理非对抗性矛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宁论文,矛盾论文,和谐论文,对抗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众所周知,社会矛盾分为对抗性和非对抗性两大类。解决前者,主要是通过强力或革命一方克服另一方的方法达到对立面的统一;对于后者,则主要是通过让步和协调,即“改良”的方法达到对立面的结合。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特别是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社会利益矛盾更多地表现为非对抗性的。列宁在深刻总结俄国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和谐地结合”这一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处理非对抗性利益矛盾的重要思想,它对于我国在当前改革中正确处理各种非对抗性利益矛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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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列宁就注意到“结合”的问题。他指出:“应当善于把争取民主的斗争和争取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结合起来,使前者服从于后者。全部困难就在这里,全部实质就在这里。”他批评布哈林等人正是“由于不善于把两者结合起来而陷入迷途”。(《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7卷第492页,以下引述该书只标明卷次和页码)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把这个问题进一步上升到关系着能否实现社会主义的高度来认识。他说:“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第34卷第170—171页)1920年末至1921年初,红军胜利地粉碎了白卫军的武装叛乱,巩固了苏维埃政权,迎来了一个和平建设的新时期。列宁在认真总结了战时共产主义时期推行“直接过渡”,实行“不和谐地结合”的教训之后提出,在国内外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以改良的方法代替革命的方法,“在经济建设的一些根本问题上必须采取‘改良主义的’、渐进主义的、审慎迂回的行动方式。……就是不摧毁旧的社会经济结构——商业、小经济、小企业、资本主义,审慎地逐步地掌握它们”。(第42卷第244—245页)列宁在关于工会的争论中正式提出了“和谐地结合”的思想。他说,所谓“结合”,就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事物,还需要把他们结合起来”。在谈到把劳动报酬中的“重点制”和“平均制”结合起来的问题时,他进一步指出,“可以把这些对立的概念不和谐地结合起来,也可以把它们和谐地结合起来”。必须“懂得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可以而且应当把对立面统一起来”。尽管在三年多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们已经“在实际上实行了结合。效果是不是很好呢?——这才是问题的所在。去研究一下如何进行结合以及得到了什么结果的实际经验吧”。(第40卷第205—209页)在这里,列宁把“和谐地结合”高度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列宁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结合,而在于:什么时间结合?即结合的时机是否适当;怎样结合?即结合的形式是否适宜;结合得怎样?即结合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列宁的这段话虽然是在谈具体问题时讲的,但却具有普遍意义。可以看出,经过几年的过渡实践,列宁已不再限于强调结合的重要性,而是注意从更深的层次去研究结合的时机、形式和结果。只有三者的统一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当然这一目标必须建立在客观现实基础之上。
(一)结合的时机必须适当。在经济落后的俄国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把各种非社会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结合起来,这是既定目标。但结合必须选择适当的时机。在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之前,不可能实行这种结合;在取得国家政权,并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之后,就为结合创造了政治和经济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无产阶级国家不及时对私人资本主义进行限制、改造、利用和对小农经济加以引导,使其逐步同社会主义经济结合起来,而是任其自由发展,就会丧失结合的适当时机,并有可能构成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干扰和破坏。此外,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改变结合形式。列宁指出,在历史事变的链条中,“必须善于在每个特定时机找出链条上的特殊环节”,(第42卷第248页)以便“使我们的斗争形式适合这个阶段的特殊情况”(第34卷第160页)。可见,准确地把握结合的时机是成功地进行结合的前提。
(二)结合的形式必须适宜。这可以说是列宁的和谐结合思想的核心。对立面的结合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即联结矛盾双方的中介、中间环节或过渡形式。列宁指出,事物的相互作用“需要有中介(联系)”,没有中介,仅仅“相互作用=空洞无物”。但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什么样的中介、中间环节或过渡形式才能使对立面达到和谐结合,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这里的困难在于过渡的形式”(第42卷第248页)。例如,在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的结合上,“必须懂得,需要经过哪些中间的途径、方法、手段和辅助办法,才能使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关键就在这里”。也就是说,“在于找出正确的方法”。(第41卷第216、211页)从列宁探索俄国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要找到正确的结合方法,至少应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必须全面把握结合双方的本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列宁指出,“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住、研究清楚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永远也不会完全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这一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犯错误和防止僵化”(第40卷第291页)。所谓“一切方面”就是全面性。在选择结合形式时,不能只研究事物的某一方面,而应当研究它的各个方面。不仅要研究它的现状,而且要研究它的历史和未来发展趋势,“精确地把一系列已知的状态、它的连贯性以及不同发展阶段之间的联系研究清楚”(第1卷第136页),从而正确地把握事物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所谓“一切联系”就是关联性。只研究该事物本身还不够,还必须研究该事物与其它事物的相互关系,以便“根据每一个别场合的具体历史特点来弄清各该场合的过渡形式是从什么到什么的过渡”(第31卷第68页),从而“寻找和试行各种最合理最实际的过渡措施”(第36卷第91页)。
其次,结合必须对双方有利。从社会主义经济与小农经济的结合来说,一方面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列宁指出,“新经济政策的基本的、有决定意义的、压倒一切的任务,就是使我们开始建设的新经济同千百万农民赖以为生的农民经济结合起来。”但是在进行这种结合的时候,“应该弄清楚,新经济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能做到既建立这种结合,又不破坏我们在不熟练的情况下开始建设的东西”(第43卷第75页);另一方面也应当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列宁指出,必须“找到同农民经济的结合,满足农民的需要”(第43卷第97页),即满足他们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因此,在国家的调节下发展商品经济,以商业和货币流通为中介,把社会主义经济与小农经济结合起来,这不仅有利于小农经济的发展,而且更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共同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结合来说,一方面,首先应当有利于整体或共同利益。因为它们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集中体现无疑应当高于局部或个人利益;但另一方面,也应当有利于局部或个人利益。没有局部或个人利益,整体或共同利益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例如,发展生产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发展生产作为关系到全社会利益的共同利益当然应高于个人利益,但这并非意味着个人利益无关紧要。这就要求既注意到发展生产不能无视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否则生产就会失去动力。又要注意到对个人利益的关心不能超过生产的发展程度,否则就会迟滞以至破坏生产的发展,使对个人利益的关心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列宁强调“必须把国民经济的一切大部门建立在同个人利益的结合上面”(第42卷第191页)。
再次,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要有一定的“度”。必须指出,对双方有利只是结合的一般原则,只谈到这一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实践表明,不可能在每一具体场合都照顾到各方利益,尤其是在国家、集体与个人、中央与地方这类纵的利益关系出现矛盾冲突,需要其中一方做出让步时更是如此。这是我们在现实中经常遇到而又十分棘手的问题。解决不好这个难题,这不可能使结合达到“和谐”的高度。对此,毛泽东主张在局部或个人利益服从整体或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做到“公私兼顾”。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作为处理二者相互关系的总的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这不是绝对和无条件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前者都必须向后者让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局部利益同整体利益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6卷上册第102页)。矛盾双方并非只有相互排斥的一面,而且还有相互依存和制约的另一面。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强调前者对后者的绝对服从,不加分析地统统用牺牲个人或局部利益的办法来确保共同或整体利益,其结果往往是既损害了前者,又保不住后者,这就不可能达到对双方有利。实践使列宁认识到必须对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做适当的限定。他在《论合作社》一文中指出,正是由于“向作为商人的农民作了让步,即向私人买卖的原则作了让步……才产生了合作社的巨大意义”,“现在我们发现了私人利益、私人买卖的利益与国家对这种利益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度,发现了使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的合适程度”(第43卷第362页)。也就是说,列宁认为,私人利益“服从”共同利益不是无条件的,而应有一定的“度”。列宁的这一重大发现为解决纵的利益矛盾提供了一把钥匙,而这正是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很好解决的难题。当双方发生矛盾冲突时,究竟谁让谁,要看怎样做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即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利益”(第4卷第203页)。因此,在必要时,共同利益也应对个人利益做出一定的让步。如果否认这一点,就很难解释列宁提出的“把小资本家提到首位,给他们以最大的利益”(第41卷第214页),允许私人雇工、出租土地和国家调节下的商品买卖等一系列新经济政策。在列宁看来,这无疑是共同利益对私人利益,社会主义对私人资本主义的重大让步,但这种让步却是必要的,不做这种让步,既不利于私人利益,更不利于共同利益。正是这一让步使双方得以在社会主义的基础上结合起来。它辩证地体现了对双方有利的原则。因此,只有准确把握上述“度”,才能从总体上做到“公私兼顾”,达到对双方有利。列宁指出,这里的关键“在于掌握分寸”(第41卷第55页)。
(三)结合的结果必须达到预期的目标。也就是说,结合的最终结果应同预定的目标相一致。例如,列宁提出,通过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等形式将非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结合起来,在无产阶级国家的监督指导下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主义的轨道,实现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以前的经济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一既定目标。再如,通过“同个人利益结合和个人负责”的形式(第41卷第191页),把发展生产和对个人利益的关心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以满足个人物质利益需要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个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目的。只有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目标并采用适当的形式才有可能达到结果与目标的统一。
上述三个方面又是紧密联系着的。没有适当的时机就不存在结合的前提条件,没有适宜的结合形式,时机再成熟也无法实现结合,而结合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统一则是对结合和谐与否的最终检验。因此我们说,符合事物客观发展规律的目标与适当的时机、适宜的形式和结果与目标的统一构成了列宁“和谐地结合”思想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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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月革命后的俄国,社会主义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小农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的小农国家,通过什么样的形式将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结合起来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列宁在实践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四个时期的探索。
(一)在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1947年秋—1918年初),列宁打算以全面的计算和监督为核心,通过国家资本主义、消费合作社和共耕制等形式把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和小农经济结合起来。其基本步骤是:在土地、银行和大工业国有化的基础上由工人监督过渡到全民的计算与监督,逐步限制、排挤和取消私人商业活动,由国家统一组织城乡商品交换,最终建立起“国家生产和国家分配的制度”(第42卷第221页)。不过这一构想还未来得及全面实施就因内战爆发而被迫中止了。但可以断定是行不通的。众所周知,在当时的俄国,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个体农民作为商品生产者,其最大的利益需要就是发展商品经济。而实行全面的计算与监督,严格限制私人贸易,由国家组织不等价的城乡商品交换不符合广大农民的利益。可见,这个时期的结合形式没有准确地反映结合双方的本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违背了对双方有利的原则,所以结合的最终结果不可能达到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一预定目标。
(二)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1918年夏——1921年初),列宁打算以余粮收集制为核心,通过国家垄断制、全国性的生产消费公社网和大规模共耕制等形式把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结合起来。其基本步骤是:在全盘国有化的基础上,立即取缔私人商业活动,实行国家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全面垄断,“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生产和分配”(第42卷第182页)。余粮收集制实际上是对农民劳动产品的无偿索取,严重侵犯了广大小农的利益。特别是到战时共产主义后期,在内战结束并开始转入和平建设时期之际,列宁没有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及时采用新的结合形式,仍然试图通过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直接过渡”,这种结合不仅行不通,反而导致了国内经济、政治的总危机,最终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利益。
(三)在新经济政策初期(1921年初—1921年秋),列宁打算以粮食税和商品交换为核心,通过国家资本主义(这个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包括租让制、租借制、代销制以及合作社等)形式把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结合起来。其基本步骤是:在允许有限的私人贸易和地方流转的前提下,先“从余粮收集制转到正常的商品交换”(第41卷第376页),即“或多或少要按照社会主义方式”进行的交换(第42卷第228页),然后再由“正常的商品交换”过渡到“正常的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第41卷第208页)。但是,由于当时国内工业遭到战争的严重破坏,国家根本拿不出多少工业品同农民进行商品交换,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对农民来说,与其同国家进行这种“商品交换”,不如把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更有利可图,结果商品交换必然要变成商品买卖。因为这种结合仍然是以不允许商品经济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正如列宁所说,“商品交换要求……不通过商业而直接向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过渡”(第42卷第506页)。它违背了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不可能充分体现结合对双方有利的原则。实践的结果正是如此,“新经济并没有同农民经济结合起来”(第43卷第74页)。
(四)在新经济政策第二个时期(从1921年秋开始),列宁全面总结了前三个时期的经验教训,认识到,在俄国这样一个小农国家,商业“是无产阶级先头部队同农民结合的唯一可能的环节,是促使经济开始全面高涨的唯一可能的纽带”(第42卷第348页)。不允许商品经济合法存在就不可能使非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过渡到社会主义。1921年秋,在商品交换失败之后,列宁抓住商品交换变为商品买卖这一时机,果断地决定再向后退,“退到由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第42卷第229页)到1923年初,《论合作社》这篇重要文献的完成,标志着列宁已经形成了一个全新的构想:以国家调节下的商业和货币流通为核心,通过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把社会主义经济与非社会主义经济结合起来。其基本步骤是:在国家调节商业和货币流通的前提下,允许私人商业活动,发挥市场调节和价值规律的作用,通过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生产、加工、采购、信贷、销售等各类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把大资本主义经济、小资本主义经济和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正是由于给予商品经济合法存在的权利,才使合作社变为把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结合起来的最适宜的中间环节。它既有利于满足小农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一时期,列宁把合作社从国家资本主义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结合形式,也正是充分考虑到了俄国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小农经济占优势这一突出特点。列宁的这一全新的构想准确地把握了结合双方的本质特征及其相互关系,充分体现了对双方有利的原则,成功地将非社会主义经济引入社会主义的轨道,达到了结合的结果同预定目标的统一,从而正确地回答了什么时间结合,怎样结合和结合得怎样这三个基本问题,实现了“和谐地结合”。正如列宁所说:“新经济政策的全部意义就在于而且仅仅在于:找到了我们花很大力量所建立的新经济同农民经济的结合。我们的功绩就在这里。”(第43卷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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