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几点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下岗职工论文,几点建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不久,我们就劳动就业体制问题在上海、湖南、福建、四川、黑龙江、辽宁和天津等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走访了20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下面就如何不断完善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谈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近年来,减员增效是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重要措施之一。据测算,1999年12月,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下岗职工700万人, 按平均每个下岗职工可使国有企业减轻2400元负担(全部人工成本为3600元,国有企业只负担1/3)计算,预计仅1999年1年, 就为国有企业减少人工成本支出168亿元。减员增效对于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 扶持国有企业走出困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今后一段时期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下去。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减员增效对于不同状况的国有企业,其作用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对于技术较先进、产品有市场的国有企业,直接的分流富余人员往往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对于严重亏损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光靠减员增效就很难发挥作用,必须有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资金投入等其他措施相配套。
此外,虽然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初见成效,但要基本消除国有企业内部冗员仍任重道远。据统计,到1998年底,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累计已达到1350万人,相当于1998年底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9%,应该说这是一个不小的成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1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致使一些国有企业出现市场份额萎缩。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的劳动定额,国有企业的富余人员不仅没有相对减少,相反又有增加。
据湖南、四川、福建、辽宁、天津等省、市的一些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反映,目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的比例仍然高达30—50%。由此看来,我们对国有企业减员问题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以前是行政性安置导致大量富余人员囤积在国有企业,现在是国有企业市场份额缩小导致大量新的富余人员产生。因此,只有振兴国有企业才是解决和消化企业富余人员的根本出路。如果国有企业大面积萎缩或者停滞不前,将使下岗、失业问题更加严峻。
现在,国有企业内部富余人员还有不少,30—50%的冗员不裁减不行,一下子都裁减下来,不仅社会承受不了,而且也难以实现。问题的关键是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彻底转变内部机制。要让经营者承受必要的经济风险,同时也给他们与经济风险相对称的经济收益,从而在国有企业建立一种有效的内部制约、激励机制。目前,国有企业只有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才能带来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否则国有企业的职工队伍就将进一步萎缩。
二、对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的重重困难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据调查,自1998年5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大会召开以来,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据部分下岗职工和一些社会团体反映“下岗职工100%进中心”和“进中心的下岗职工100%领取生活费”,尽管这一估计存在一定的水分,但在经济环境不利的条件下,各级政府部门能够做到这一步已属不易。
据我们调查,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的主要困难表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部分下岗职工不愿进再就业服务中心
一是有些下岗职工不愿进中心,有强烈的“国企情结”,其中有感情问题,也有对劳动力市场的恐惧。这些下岗职工一般年纪偏大,认为进了“中心”,今后很难实现再就业。
二是由于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承受能力的考虑,“认定”的下岗职工指标比现实的下岗职工要少。地方政府则认为一些国有企业为了利用优惠政策减少人工成本,存在下岗人为扩大化的倾向,如果不利用认定工作进行限制,下岗职工增加的速度会太快,使得地方财政难以负担。
三是一些地区存在着进了“中心”的下岗职工没有签订合同的现象。国家政策规定,下岗职工先签订合同,再进入“中心”;而许多地方的做法是先把下岗职工都圈进“中心”,然后边做工作,边签合同。我们调查发现,至今仍然大约有15—20%的下岗职工没有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合同。
四是有些企业在与下岗职工签订合同时,对下岗职工进行了不负责的承诺。比如“2—3年以后再回企业上班”等。一些厂长认为:“先把眼下2—3年对付过去再说,至于以后我本人还不知道在不在岗呢。”国有企业一些干部政治思想工作薄弱,方法简单,激化了矛盾,使得下岗职工意见很大。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筹资难
一是在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三家抬”的政策中,企业方的资金因为经营困难最没有保证,虽然地方政府、社会方面的资金到位了,但是由于企业资金不足,一些下岗职工不能领到足额的生活费。1998年,国有企业实际出资为14.1%,远远低于“三家抬”政策规定的33.3%。
二是一些企业实际的下岗职工人数大于劳动部门认定的下岗职工人数。这些企业的全部下岗职工只能分享据“认定”下岗职工人数配给的政府和社会资金,结果导致下岗职工也不能够领到足额的生活费。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各地汇报的情况都有较大的水分,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比报告的情况要差得多。
(三)下岗职工再就业难
1999年上半年,下岗职工再就业率由1998年的52%下降到27%。在总体水平明显下降的情况下,老工业基地和国有工业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显得更加困难。据调查,没有一技之长的中年职工(超过40岁)找工作已显得非常艰难,年纪偏大的下岗职工(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几乎不可能在劳动力市场找到再就业的机会。
现在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困难,除了刚才提到的年龄、技能等个体性因素之外,总体性因素是经济增长速度回落,市场持续疲软。再就业服务中心最理想的状态是下岗职工随进随出,中央的要求也是出大于进。但是目前的形势是进多出少,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积压比较严重。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2—3年后出中心时可能会导致突出的社会问题:一是一下子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关系的下岗职工规模过大,增加工作的难度;二是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在让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时进行了不负责任的口头承诺,届时这些承诺无法对现,可能会产生抵触情绪;三是由于资金困难,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无法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补偿,导致下岗职工不能出中心。
从上述调查结果,我们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1.认真办好小企业。虽然发展非国有经济是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的重要出路,但是决不能忽视国有企业的全面振兴问题。要在结构调整、机制转换、内部管理上多做文章,做好文章。抓大放小是对的,抓大完全应该,适当倾斜没有问题;但是如何放小需要认真落实,“放而不管”、“放而不问”绝对不行,因为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还要在小企业工作,搞活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意义重大。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操作要规范化。我们建议各级劳动部门应尽快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加强劳动管理,让隐性就业得到比较好地解决,这有利于缓解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不足。最近,大连市劳动局在清理隐性就业方面的经验值得重视。
3.对下岗职工中一部分年龄偏大的特殊群体和部分老工业基地的再就业问题须有特殊政策。一部分年龄偏大、技能单一、文化水平不高的下岗职工,有适应市场能力低、自身观念素质等原因,也与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有关。我们建议对这部分特殊群体采取倾斜政策,如多分流、少下岗,组织他们从事社区服务业,发展公益性劳动组织,建立托底帮困机制等。
当前,一部分老工业基地由于资源枯竭、产业衰退等原因,再就业面临巨大压力,一般性政策对这类问题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建议考虑制定特殊政策:一是对有条件进行产业转移的,通过强化投入尽快就地实施产业转移;二是对特定行业实施地域性整体转移,如煤炭行业,开采新矿。主要依靠已有人力、物力通过地域性生产能力的转移来解决问题。
4.把下岗职工自愿地组织起来,集体就业。鞍山市总工会组织的“万帮会社”,通过选好再就业带头人,把下岗职工组织起来从事社区服务业,成功地使下岗职工集体走入市场。从而减少就业盲目性和市场风险。
5.在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要允许地方在总原则指导下循序渐进,不搞“一刀切”。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千差万别,制定政策时,要与地方多商量,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指导,给地方留有余地,允许地方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措施。比如,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下岗职工不多、市场就业机制比较完善的地区,每个企业不一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三、要抓紧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近期主要应该侧重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保险面的扩展问题,另一个是医疗保险的强化问题。目前,社会保险体系的不健全已成为制约下岗职工在非国有经济中就业的一个制度障碍。
1999年4—6月份,劳动部门准备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覆盖到所有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但是实际执行的难度远远超过我们的预计。据我们在湖南、福建等地的调查,到6月底这两个保险的覆盖面, 按企业个数计算,大约在40%左右;由于多数企业的职工并没有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所以按职工人数计算的覆盖面还要低于这个水平。因此,所谓社会保险百分之百扩展的任务看来近期难以完成。
社会保险扩展为什么这么难?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原因:
1.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业主认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直接影响自己的利益,故此找借口阻挠社会保险扩展工作。有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为了应付了事,只给少数骨干分子上了社会保险,使保险的覆盖面降低。
2.当地政府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考虑,主观上存在对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顾虑重重的心理。再加上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以其他地方条件更加优惠,如果保险扩展到他的头上,就提出要迁厂,使得地方领导颇感头疼。面对这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扩面,市长往往处于两难境地。
3.一部分非国有企业雇员,其中特别是农民工,由于信息失真也产生了一些不合理的抵触情绪。有的私营企业工会居然通过决议,集体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另外,一部分农民工对于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的信誉有所怀疑,也公开拒绝参加。
4.在社会保险扩面的操作过程中,有不按实际工资收缴、而按最低工资收缴的迁就做法;许多地方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大大低于90%。这些不规范的做法才是社会保险最大的潜在风险。
关于社会保险扩面,我们有以下几点建议:
——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要坚定不移、扎扎实实地推行下去。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对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和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是非常必要的。目前,在非国有企业中,资本侵蚀劳动利益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雇员被排斥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反过来,由于非国有企业社会保险水平极低,加重了国家解决下岗职工问题的难度。一是进入难度,强化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国企情节”,使得下岗职工畏惧或者不愿进入非国有企业再就业;二是筹资难度,发展快、获利多的非公有制企业有权享受改革的成果,却不分担改革的成本,加重了财政的负担。
——建议在今年适当时候对保险扩面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于社会保险扩面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清理,凡是属于共性的问题,政府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解释,比如思想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农民工的缴费方式问题、社会保险安全性问题等。这样可以消除模糊认识,提高工作质量。
——社会保险立法工作亟待加强。目前社会保险扩面进展不力,一是一些企业主和农民工认识水平太低;二是政府的文件约束力有限,一些三资企业以政府文件不是法律为由,拖延进入社会保险的时间。由此看来,社会保险立法非常迫切,只有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有法可依。
——设立社会保险税。可以提高征缴权威、降低征缴成本,同时符合世界潮流。建议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度设计。
另外,医疗保险改革的滞后严重制约着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的进展。许多滞留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年龄偏大,身体逐渐进入多病期,而大多数三资、私营企业没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干个体的下岗职工,也由于制度的原因被排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这样使得许多老职工对去非国有经济就业有后顾之忧。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一方面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允许从事个体经营者有权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使更多的下岗职工顺利地实现再就业。
四、充分培育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执法监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一项重点工程。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包括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制度体系、规范的服务体系和高效的信息体系。目前,其他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相比较而言,劳动力是市场化程度较低的一个生产要素,为此,今后3年我们要促进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建设, 加快就业市场化的步伐。
要高度重视依法维护下岗再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当前下岗职工增多,使本来就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的求职竞争更加激烈。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把下岗职工视为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有的实行高定额的计件工资,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有的采取日工资的办法,使职工每周的“双休日”成了全年无休日;有的以员工个人的抵押金开支,押金用完了就找理由解聘;有的安全保护和劳动条件极差。因此,有必要在加大《劳动法》执法监督的同时,继续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这类企业随意压低工资、增加工时、不予投保、剥夺福利待遇等违法行为,保护好劳动力资源和再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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