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的原因、目标定位及制度完善_银行论文

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的原因、目标定位及制度完善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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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迹象表明,随着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业正在兴起一轮前所未有的市场化并购浪潮。国际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发布的报告认为,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两极分化程度正在加深,银行间开展并购的时机已经成熟(国际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日前在京发布报告认为我国8年共花3.5万亿重组金融机构。笔者认为,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资的全面开放,各国有商业银行引进的外国战略投资者终将与其参股的国有银行发生面对面的争夺。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国内诸多银行通过引入国外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提升经营管理理念以后,通过并购来增强自身的混业经营与国际化经营能力将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因此,详细分析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浪潮的成因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现阶段并购活动的目标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的并购效率,更好地发挥并购重组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积极作用,还应尽快对相关的商业银行并购制度进行完善。

一、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浪潮的成因

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并购的商业性动机包括降低市场进入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追求竞争优势的转移等。但从国有商业银行急于改善公司治理、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以及监管部门积极支持的背景出发,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并购浪潮的成因,一方面在于国际各大商业银行看中我国庞大的市场容量和未来的发展潜力,积极谋求在中国的业务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国内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的业务拓展以及为过剩的资金谋求出路的需要。

(一)巨大的市场潜力是吸引国际商业银行进入中国并购市场的主动力

中国经济的高速成长、居民储蓄规模的持续扩大、国内金融业发展的不甚成熟以及巨大的市场潜力是国际商业银行积极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原因。世界性的商业银行只有在中国市场获得成功,才能在国际市场获得更大成功[1]。选择成本相对低廉的进入方式是外资银行,特别是那些对中国市场不甚了解的国外商业银行显得非常重要,而并购就是一种效率较高且进入成本相对低廉的进入手段。2005年9月份以来,随着建行、中行、工行等国有银行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的不断深入,外资银行纷纷加大了在华并购力度。预计随着下一步国家对中小商业银行引进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各项鼓励政策的实施,各中小银行特别是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种股份制银行将成为外资银行下一步参股并购的新热点。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已经达到400多家,其中营业性机构225家,代表处等非营业性机构240家,占国内银行总资本的15%左右。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国内银行的股权投资总额已近200亿美元,逐渐形成了以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为核心,同时向周边地区辐射的格局。到2007年,外资有可能控制中国银行业超过1/6的股权[2]。普华永道2005年底对35家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国际银行(包括花旗、汇丰等世界知名大银行)所做的调查显示,多数外资银行对其在中国未来的前景表示乐观。超过70%的受访银行预计其在未来三年的收入增长率至少为30%,其中有4家银行预期到2008年会保持至少100%的年增长率,更甚者,对未来年收入增长的预期高达300%。

除去自身分支机构在中国市场经营利润不断增长以外,伴随着国有银行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进程的不断深入,外资银行已逐渐由以往纯粹的财务投资人转化为参与实质经营管理的战略投资者。尽管按照现在的政策,单一外资银行持有单个国有银行的股本不能超过20%,多个外资持有的单一国有银行的总股本不能超过25%,但从花旗等财团并购广发行的过程来看,一些实力雄厚、进入中国市场较早、对中国市场比较了解的外资银行正试图在并购中小银行以后取得控股地位,最大限度地通过并购手段圈占更多的地盘,争取更多的自主决策权。

(二)不断扩张与发展的欲望是国内商业银行进入并购市场的原动力

在西方商业银行混业化与国际化经营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并购重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并购实现区域和业务范围的扩展,整合传统银行业务与现代银行业务的运作模式,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网上银行融为一体,通过规模经济、协同效应大大提高了其风险防范与化解能力。

并购已被证明是现代商业银行提升综合化和国际化水平的有效手段。当前,许多国内商业银行纷纷通过并购手段不断强化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拓展自身业务的范围,以达到实施混业经营与国际化经营战略调整的目的。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在香港的成功上市,增加了国际投资者对他们的了解和信任,为其海外并购带来了新的契机。

资金扩张一直都是商业银行的内在冲动。但当前,过万亿的流动性过剩已使我国许多商业银行正面临资金扩张和资金运用的两难境地。过剩的流动性可能存在的不能出清问题将加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负担。如何合理处置大量的过剩资本,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资本充足率过高的时候,倾向于对外并购[3]。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除了可以通过改变信贷投向结构,调整金融市场结构和金融产品结构来疏导流动性以外,对于一些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可以考虑在国内外物色并购对象,扩大经营规模。以交通银行为例,其2006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显示,资本充足率为11.0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31%,资本过剩倾向十分明显。但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相比,作为中国第五大银行的交行,在全国大约只有2500家网点,远远少于其他各家银行,迅速扩张的需要就非常迫切。通过有选择的并购,既可以消化过剩的资本,还可以实现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可谓一举两得。

二、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的目标定位

笔者认为,从西方商业银行业竞争战略的最新特点和发展动向来看,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除了要考虑适度的并购规模,以及并购后的管理整合外,其并购活动目标应该定位于混业化与重点突破相协调以及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一)混业经营与差异化战略相协调

一些大型商业银行利用并购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西方各大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日益表现为混业化与国际化,同时,也十分注重发展特色化服务与差异化经营。

并购在推动银行实力壮大的同时,也在不断模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之间的边界。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务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这符合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的发展现状。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与监管水平的逐步提高,银行业与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终将走向融合。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正处于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从我国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及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出发,应将混业化经营作为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并购的主流发展方向,同时各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还应根据自身条件实施必要的差异化并购战略。银监会不久前公开表态,鼓励我国商业银行从事跨行业的综合经营,表明了管理层的态度。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中信银行和中信基金的业务联合,平安保险联手汇丰银行收购福建亚洲银行,工商银行通过债转股直接持有长航集团的股份等更体现了政府鼓励商业银行发展混业经营甚至是混业资本的意图。对于国有银行发展混业经营的路径,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在各国有银行尤其是四大银行之上先成立单一的银行控股集团公司,然后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最终形成混业化的金融控股集团。可以看出,并购已被认为是商业银行实现混业经营的首选路径。

笔者认为,在确定了混业化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各商业银行还有必要根据自身条件确立重点突破方向,以突出特色定位,实行必要的差异化战略。目前来看,可以重点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并购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二是通过并购发展个人零售业务。通过并购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原因在于投资银行的股本收益率通常是商业银行股本收益率的两倍,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股本收益率,增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同时,发展投行业务可以为商业银行的客户提供更为广泛的金融服务,保证其收益的稳定性。通过并购发展个人零售业务的理由则是因为在当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中,零售银行的业务比重通常都在50%以上[4]。零售业务以其风险分散,资本占用少,利润空间大等优点已逐步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基础和大部分国际领先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5],也代表着未来银行业务转型的方向。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服务领域基本上处于起步状态,不仅影响了社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影响到了国内银行业的效益提高。因此,可以考虑将零售银行业务作为国内银行转变收入结构的重要支点。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在并购对象与目标的选择上可以考虑有意识地向个人零售银行业务倾斜。

(二)引进来与适时“走出去”相结合

由于我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刚刚迈步以及受商业银行自身经营能力的限制,目前我国除中行可以勉强算做跨国商业银行以外,其他商业银行基本上是在国内金融市场充当中介,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非常少,国际化进程的速度非常缓慢。

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突出以及中国“走出去”的跨国企业不断增多,客观上要求中国银行增强自己的跨国经营能力。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跨国银行与跨国公司是“天然”的伙伴,跨国公司的生产投资活动发展到哪里,跨国银行的金融业务也就跟着发展到哪里[6]。因此,在我们当前积极引入外国战略投资者参股国有银行的同时,还要及早认真考虑国有银行如何适时地采用并购方式实现“走出去”的问题,包括“走出去”的方式与途径,“走出去”的目的地等。

加入WTO以后,中国商业银行到海外拓展业务除受自身经营状况与东道国金融监管约束以外,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限制较少,这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得更广阔的并购空间。当前,国内银行“走出去并购”正在悄然升温,许多国内银行正在为自己的业务拓展寻找海外并购对象。笔者认为,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要应对西方银行竞争,实现国际拓展,最有效的办法是在引进来的基础上,先在本土市场取得竞争优势,再逐步朝国际并购方向迈进。其原因一是商业银行在进行跨国并购以后,并不会降低其本土市场的经营风险[7];二是国内商业银行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将面对更为复杂的环境,其经营业绩目前看来还难以保证;三是有力的本土竞争优势可以为国内商业银行海外并购奠定技术、业务与资金基础。

当前,国有银行要想通过并购实现“走出去”,在实现方式上,除可以通过在海外直接设立分支机构以外,还可以通过参股、控股、购买等方式获得国外商业银行的股权或资产。在进入路径上,可以考虑直接进入,也可以与跨国机构联合进入。在并购目的地的选择上,可以选择有影响力的金融中心作为目标,比如香港就可以选择新兴金融市场作为选择对象,如东盟诸国(如新加坡、泰国与印尼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100%的国内银行股权,菲律宾允许外国资本在本国银行中拥有60%的股权等)。建设银行以97.1亿港元收购美国银行旗下的香港零售银行子公司美国银行(亚洲)就是典型的成功实例。

三、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的制度完善

(一)协调商业银行并购自主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经验表明,商业银行间的并购的确能带来诸如业务互补、规模经济等积极效应,但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银行并购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也不容忽视。因此,政府除了要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并购的特点调整监督策略外,还应在保证监督的合理性与科学性的前提下,建立和强化商业银行并购的先期报告及可行性分析制度,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活动的管制,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

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政府的适度监管可以降低并购成本,提高商业银行并购成功的概率,但一旦政府干预过度,就会妨碍公开公平并购原则的实施,会弱化并购行为的市场化运作,抑制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并购动机。因此,政府必须规范自身监督行为,保证商业银行在并购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并购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对于陷入危机的商业银行是直接破产清算,还是进行并购以及确定其价值的大小,更多的应交由市场来决定,以努力建立合理的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机制。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政府只应在不违背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制止与防范由于市场行为的不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缺位造成的盲目性并购以及对由此可能形成的金融风险,重点评判交易过程的透明性与并购的可能后果,以减少商业银行并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二)尽快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提高金融机构效率的重要手段,它与审慎的金融监管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安排共同构成了维护金融安全的三重主要防线。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对商业银行破产进行事后补偿,还对事前预防金融风险、化解与缓冲由于银行破产引发的金融震荡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从我国采用并购方式处理问题银行的实践来看,政府几乎每次都投入了大量资金以保证储户利益免受损失。这实际上是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随着银行体制改革的深化,这一制度所蕴含的道德风险不断涌现。因此,在给予商业银行并购更大自主权的同时,有必要尽快出台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存款保险制度,组建专业的存款保险公司,采取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来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并购活动的损害,使我国商业银行及其他问题金融机构顺利实现市场退出,并将其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8]。

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取得的显著效果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内在基础,另一方面,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的不断改善与不良贷款拨备制度的确立也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实施前提。

(三)制订反恶意收购法规,推进商业银行并购专门立法

并购一直是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大趋势,资本市场的全流通将为我国银行业的大规模并购铺平道路。笔者认为,对于当前各大商业银行正在进行的引入战略投资者问题,除了要把握好外资银行在并购我国商业银行过程中的持股比例,切实确保我国金融安全以外,制定银行业反恶意收购法规应尽快提上议程,以免上市银行,特别是股权分散的上市银行(如民生银行),在全流通后面临被恶意收购的可能。

通过对国外银行股权跨国并购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一旦出现具有强烈投机色彩的短期资本和投资基金银行进行恶意收购,不仅可能引发整个银行业的不稳定,还可能引发国家金融危机[9]。许多法律健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都通过制定专门法规来规范银行的并购行为。如美国在1966年通过的《银行合并法》,对银行并购交易的申请、监管审核等问题都进行了具体规定。此外,还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对银行并购进入的领域以及银行在并购过程中可能造成对竞争的破坏进行了必要的规范。这些法律对规范美国银行并购行为,加强并购监管的效率与可操作程度,维护美国的金融安全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再如加拿大的《适用于银行并购的合并执行指引》,规定了银行并购的门槛、并购的潜在反竞争效应以及对银行并购的审查程序等。

我国在并购方面当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资本市场上反恶意收购方面的条例亦是空白,更没有商业银行并购的专门立法。涉及银行并购的法律散见于《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缺乏统一性、整体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内容不完备,缺乏一个完善的法规体系。因此,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还不高以及资本市场实现全流通的背景下,通过法律来规范银行并购行为,制订专门的反恶意收购法规和推进商业银行并购方面的专门立法已迫在眉睫。此外,还应尽快制定与完善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规,以及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我国银行业的并购重组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四)健全资本市场价格发现机制,创造阳光并购环境

成功的并购可以优化商业银行资源要素配置,增强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但当前我国尚未给商业银行并购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主要原因在于近年我国诸多的商业银行并购行为,其行政主导倾向大于市场主导运作。

由于以往我国的商业银行并购以行政为主导,市场经验欠缺,且资本市场发育又不健全,因此,未能形成有效的商业银行价格发现机制,使并购价格失去了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公允参照,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并购价格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国有银行出售股权引发的“贱卖论”正是源于此。

要形成一个真正以商业银行为市场主体的并购格局,除了要清晰界定市场主体的行为与权利边界以外,还要创造阳光并购的制度环境,实现并购过程的合规透明和并购结果的公开透明[10]。要做到这一点,一是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步伐,形成有效的价格发现机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健全的资本市场可以形成合理的商业银行并购价格,为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并购奠定基础,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发展已使目前全球大部分并购活动采用了股票支付方法,有效的商业银行价格发现机制将为商业银行并购的顺利进行提供更多的创新途径;二是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规范与完善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提高产权交易的公开公正和竞争性水平,为非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价格形成提供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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