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趋势论文,我国论文,城市商业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英国、日本、美国等相继放弃了实施半个世纪之久的分业经营模式,跨入了混业经营的新纪元。面对这种国际大环境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现实挑战,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将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务的全能化及日益激烈的竞争,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生存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及动因,以探讨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一
(一)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起源于19世纪,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等都实行了混业经营。然而,到了20世纪30年代,一场波及全球的经济和金融危机打破了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模式。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发生的根源归结于全能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为了稳定金融秩序,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银行分业经营制度。此后,英国、日本等国纷纷效仿,实行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从20世纪30年代到80年代初,国际银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占主导地位,全能银行制度只在为数不多的欧洲国家实行。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向。英国在80年代中期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全面实行了混业经营制度。90年代以后,美国银行业掀起一轮购并浪潮,使得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美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随之放松对金融的管制,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实施半个世纪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混业经营模式。2000年初,美国国会又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实施细则>》,全面推进银行混业经营制度。日本也于1998年4月实施“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开始启动银行混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始于1993年。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目前已在政策层面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之间的壁垒。1998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允许证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199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资金通过基金投资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10月8日开始实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受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2004年修改的《保险法》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证券法》放松了对国企资金和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限制。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得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相互融通,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三业的资金可以直接流动、渗透和补充,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框架将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规范的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
(二)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的动因
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
1.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是推动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内在动因。20世纪50年代以后,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使得许多原有的分业监管措施部分失去意义,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发展,因此,金融自由化迫使法律对这一发展趋势给予确认,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和要求。同时,金融创新也为突破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在负债和资产配置方面越来越多地依靠资本市场工具,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收入在利润中的比重不断增加;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为扩大资金来源和寻找新的客户群落也不断地向商业银行渗透。
2.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基金、债券和炒股票及使用信用卡。客户希望获得“一站式”金融服务,而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此外,通过近七十年的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得到巨大发展,他们向银行业的渗透使银行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业不得不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和兼并收购,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3.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混业经营条件下的商业银行从事多种经营,可广泛地向客户推销多种金融产品,可充分有效地利用其经营资源,在多个行业、多种金融工具中进行广泛的资产负债组合,选用最富生命力的金融工具和从事最有利的金融业务,并在各种业务之间进行固定成本分摊。这既降低了单位金融产品的成本,也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同时,商业银行在与客户业务往来中积累了大量信息,这些信息可由金融机构整体内的任何部门共享,从而降低经营成本。
4.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业趋于稳定。全能化的业务经营使银行内部形成了一种损益互补机制,即银行业某一领域金融业务的亏损可由其他金融业务的盈利来弥补。这种内部补偿作用不仅使银行利润收入稳定,而且使银行业的风险得以分散和减小。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银行业具有很强的应变能力,能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战略和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随时调整经营方针和业务拓展重点;此外,全能化经营不仅使资产风险分化,而且资产更富有流动性,更容易实现金融机构的整体稳定性。
二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末,由各地市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组建而成。由于受地方经济条件和地域限制,总体规模都比较小,且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股权结构不够合理,内部治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要集中在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少数法人大股东之手,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拥有绝对控制权,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必然会导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由于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处于控股地位,在决定董事长和行长人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力,有些甚至是地方政府直接委派,在人员选派的原则上,较多考虑相应的行政级别,对专业知识和经营才能不够重视,无法保证最优秀的专业管理人员进入管理层,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管理水平普遍低下。尽管我国各城市商业银行普遍采用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并且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占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的所有人缺位,委托代理关系不明确,因此,我国各城市商业银行实际被控制在少数政府资本代理人手中,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等权力部门形同虚设,无法对银行代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银行激励机制的设计并没有完全体现商业化原则,仍带有很强的行政性激励色彩。[1]
2.资本充足率低,资产质量较差。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只有1.36%,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处于零资本状况,离8%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有很大差距,扩充资本金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急需解决的问题。[2]同时,由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合并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从成立起就承接了大量城市信用社在不规范经营时期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尽管不良资产比例正逐年降低,但数量仍偏高。此外,由于旧的管理模式的延续,内部分工、职责划分大都属于粗放式管理,缺乏具有硬约束的监控机制,导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高,资产质量差,管理水平低,难以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3.市场定位不明晰,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目标定位应是“市民银行”,即主要面向城市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零售金融服务。而目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定位不明晰,盲目地与国有商业银行争地盘争客户,贷款对象普遍偏重于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和居民的贷款比例很低,并且银行业务单一,经营范围狭窄,缺乏经营特色。另外,作为金融体系中相对弱小的群体理应得到政府的政策扶持,而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非但没有得到政策扶持,反而受到多方歧视;金融监管机构对其在经营地域、业务范围、网点设置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严重制约了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
三
在混业经营趋势下,银行业的激烈竞争将对城市商业银行的生存带来严峻的考验;而城市商业银行本身的痼疾则为其未来的发展蒙上阴影。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下,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应从以下方面入手以求得生存和发展。
1.克服规模劣势,选择正确的市场定位。混业经营下的银行业务的全能化产生了一批超大规模的银行,无论在资金实力、网点设置、竞争能力上都有着小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但小银行仍有其存在的必要和发展的空间。著名经济学家Allen N.Berger和Gregory F.Udell通过大量实证研究提出了“小银行优势”理论,认为:与大银行相比,小银行由于其服务对象的地域性和社区性特点,可以通过与中小企业保持长期密切关系而获得各种非公开关联信息,在向信息不透明的中小企业发放关系型贷款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受其规模、资信等的限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意为其提供信贷,融资难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严重问题。另外,随着居民收入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改变,居民对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其他消费贷款的需求也将不断上升。城市商业银行由于业务区域集中,对本地情况比较熟悉,能够为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在对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如果城市商业银行能够获得并成功巩固这个市场,就能为其生存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城市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实力弱,若以较小规模为大企业提供信贷,必然要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3]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应调整市场定位,把业务范围锁定在为中小企业及城市居民提供零售金融服务上,并不断提高自身服务水平,积极创新,根据市场需要及自身状况开发新的市场资源和新的投融资渠道,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要,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信用风险。
2.改善股权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弊端主要源于它们的产权安排,由于地方财政一股独大,行政干预是不可避免的,政府的目标总是可以以某种合理合法的方式堂而皇之地影响银行的经营方向,使得城市商业银行无法真正做到以盈利为最终目标;高管人员的职位和任免均由行政权利决定,这种人事制度无法与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运营模式相匹配,也不利于培养高质量的银行管理人才。因此,改善股权结构,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我国可考虑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民间资本入股城市商业银行,这些民间资本的进入会为获取利益而认真行使自己的股权,而政府持股比例的下降也有助于改善产权结构,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充分引进民间资本和适度引进外资也可增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经营风险。同时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明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等机构的监督和控制作用,保证经营决策准确无误地贯彻到业务经营的各部门及各个环节,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不断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降低不良资产比例,以确保银行经营目标的实现。
3.加快金融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城市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就是市场差异化,而要在差异化市场上寻求竞争优势,关键就在于不断创新,用新的产品、新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发现新的市场空间,形成自己的特色,这样才能与国内外大银行相抗衡。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也可以探索不同形式的同业合作,如业务合作、股权参与等,拓展业务范围和经营空间,增加市场竞争力。同时,还应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获取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这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的坚强后盾,也是谋求生存的更为积极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