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治国方略的历史共生和现实契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略论文,政治文明论文,现实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04)01-007-04
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属于现代政治文明又高于现代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选择联系起来,在实践中开拓政治文明发展的新境界。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现代政治文明
政治文明总是和一定的社会形态相联系,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不同社会形态的交互更替,政治文明也在不断地积淀、更新和超越。现代政治文明是一个由政治、法律、民主制度三者相互联系构成的复杂的统一体,它与专制集权相对立,以民主的原则和制度为基础,以追求国家民主和最广泛的公民权利为目标。现代政治文明是以民主为核心,包含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进步状态,是在近代自由、民主、平等、公正、法制及人权等理念先导下产生的。从发展进程和状态看,现代政治文明体现为民主、平等、公正、自由和效率的实现[1],要求国家管理和社会调控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运行。当然,现代政治文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进一步发展往往又以克服自身的局限性为动力,所以它不是原来近代意义上的以法治与民主权力制衡为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受当今时代特点的影响和制约,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涵义或原则要求大致包括理性、稳定性、政治民主性、社会公正性、权利平等性、普遍性、法律权威性等本质特征,是现代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现代各国要有效地实现政治的长期稳定、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就必须创造现代政治文明。
作为新的政治文明形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适应现代政治文明潮流而勃兴的,它交叉融合于现代政治文明之中。但由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立晚于现代政治文明,所以还有许多重大问题尚待探索和研究,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不等于现代政治文明,而应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高层发展和理想形态。所谓“高层发展”,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起点高,它始于现代政治文明就可少走不少弯路,缩短自身理论构建的探索过程,有助于较快地分析比较和有机综合,成功地克服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局限性,从而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找到解决国家内部权力结构、合理有效地调控和实现宪政基本制度的可靠办法,把现代政治文明理论及其实践推向一个新的更高层次的境界和水平。所谓“理想形态”,就是我们的政治文明定位是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它奠基于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政治基础立足于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高原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是社会主义对当代政治文明的伟大贡献[2]。它聚合了政党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强大功能、人民管理自己的事务所焕发出来的自主精神以及现代社会法制规范不可替代和逾越的重要功能,它所释放出的巨大能量是资本主义政治机制乃至传统社会主义的政治机制不可比拟的。所以,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根本性质上又区别于现代政治文明,它是更高要求、更加理想的现代政治文明。必须注意到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具有与西方完全不同的思想文化和知识背景,也具有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国际环境,这就决定了中国政治文明建设在生活背景以及由生活背景所决定的方法和功能上的特殊性。在发展模式上,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走上了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道路[3]。我们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在中国传统集权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之间走出一条维护民主法治、平衡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珍视本土文化价值并与治国方略的选择契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路。
二、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选择是影响政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因素
社会主义国家要使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高度发展,创造出空前发达的政治文明,就离不开一定的治理国家、社会的优良方式。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从理想到实践,走过了一个曲折的历史共生过程,无论是在源头上还是在发展轨迹上都具有惊人的关联性。
(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的渊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和发展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留下了大量的关于社会政治的论述,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政治文明思想。《共产党宣言》可以看作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历史唯物主义解释的经典之作。马克思和恩格斯还结合工人运动的实际经验,对代替资产阶级旧社会的“未来社会”的政治发展形式做了最初的探索。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具体地回答,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治国方略来进行治理。但就其提出的无产阶级在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后应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一切权力掌握在人民代议机关手中,尤其是建立民主共和国的理论,就包含有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重视法制建设对社会关系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的思想,这为后世社会主义探索治国方略提供了逻辑起点,具有深远意义。因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的历史源头可以从这里算起。
列宁继承和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和法制思想形成了“人民直接管理制”理论,在社会各项事务中,开始了工人自己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实践。但面对帝国主义国家的威胁,新生的无产阶级政权为了生存下去转而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为了避免这种行政管理体制脱离人民的监督与控制,列宁又提出人民监督制思想,试图用人民监督体制来消除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所带来的弊病并逐步过渡到人民直接管理制。尽管列宁还没有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的高度来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还是开创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的实践源头。
(二)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的探索
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治理、如何让新生政权战胜反革命压力的问题上,斯大林将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经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的思想发挥到了极致。斯大林把法律作为集中与强化权力的一种手段和对敌专政的暴力工具,采取高度集权制不断强化国家机器,在其政治文明建设和治国方略中出现了重大失误。到后来,高度集权策略成为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传统,其政治文明建设和治国方略选择对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东欧各国普遍实行了人民民主制度,这是东欧各国在被迫采用社会主义苏联模式之前进行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治国方略的一种最初探索。随着美苏之间爆发冷战和开始对抗,东欧国家的这种探索遇到挫折。多数东欧国家战后建立起来的多党共同执政的联合政府相继转为由共产党或工人党一党执政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苏联的高度集权策略移植了这些国家。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政治实践在东欧国家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20世纪80年代末在东欧国家发生的政治剧变标志着高度集权策略在东欧政治实践中的失败。
社会主义中国的主要缔造者毛泽东前期的民主政治思想是和法制相结合的。“我们能够跳出‘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新中国成立前,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建国后又主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并强调宪法的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当然,在后期的毛泽东看来,“民主是一种方法”“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共产党不靠法,只靠党的决议、会议,开始搞“大民主”、搞群众治理,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中民主和法制都受到破坏的严重局面。
(三)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政治文明理论的系统化
“文化大革命”后,中国第二代领导集体认真总结了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历史经验,明确提出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认为制度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国家治理具有决定性和稳定性的意义,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发展民主和健全法制作为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为中国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探索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道路上继续前进,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中国对治国方略的选择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跨世纪的时空条件下,中共领导人江泽民同志又递进式地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思路和全新的治国方略构想,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国家治国方略认识上的深化和发展。
与治国方略形成和确立的过程相似,“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认识中形成的。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提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奋斗目标;十三大又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完整地概括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随着实践的进一步深入,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范畴;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的基本目标和基本政策作出系统明确的表述;在党的十六大上我党又鲜明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概念,并对其加以系统、周密的表述,使“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入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文献中。
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政治文明建设都是以社会主义实践的曲折历程和伟大成就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的选择具有历史共生性,政治文明的进步状况与治国模式的选择过程基本上是同步的,有着共同的历史命运和历史轨迹,并且两者之间又是关联和互动的,治国方略的正确选择促进政治文明的发展,政治文明的发展又明显反作用于治国方略的理性重构。将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联系起来,这既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得的成果的提炼,也是对未来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趋势的理性把握。
三、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中进行执政思维的创新
无论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还是治国方略的选择,都必须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可行的发展形式。要从“革命—夺权”走向“执政—建设”,从“统治—善政”到“治理—善治”,关键在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坚持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中进行执政思维的创新。
(一)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进行执政党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
首先,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从“政治革命”向“政治建设”转变,从“统治”向“治理”转变,由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向主要依靠法律执政转变。依靠党的政策执政,很难摆脱人治的羁绊,很难跳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历史怪圈,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国家管理和社会调控过渡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轨道上来。在法制建设上,要使民主法制化;在道德建设上,要从政治运动的模式转向制度化建设的轨道上来。我们要把社会文明发展所倡导的价值取向逐步制度化,经过文化和教育的浸
润,使之对人们的现实生活产生影响,进而形成一个社会行为的模式和框架,构成一种
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组织系统,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
其次,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必然要求执政方式逐渐从以党代政转向党政职能分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执政党只有通过国家形式才能执掌国家政权,而不是直接实行以党治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共产党执政就是要改变过去从社会意识形态角度研究道德、用政治原则取代道德原则的做法,要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构建社会主义新道德,突出道德的社会性、建设性,使以德治国的道德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适应性,体现国民主体的精神生活和精神追求,而不是拔高标准,导致社会个人价值取向与主导价值取向的分裂,使道德失去了在社会主义文明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最后,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治国方略必然要求执政方式从主要依靠直接管理干部转向主要依靠法律和道德来管理干部。党政分开后,要求党以国家领导必须通过建立健全国家法制体系来实现,要求在党政职能分开后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管理干部,既需要法制的不断完备和高度的权威,也需要道德的不断加强和巨大的作用。现代政治生活中,领导干部代表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关系着国家政令和法律制度的完整和正确实施,在其整体素质中,道德修养极为重要。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只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他律和自律共同发挥作用,坚持依法治官与以德治官,才能确保从严治党,防止政治腐败。
(二)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深刻更新
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实际上具有两重性:与为人民服务宗旨并存,还存在着违背马克思主义的甚至是陈腐的东西,比如“打江山、坐江山”的意识和“大救星、大恩人”的意识[4]。正是在这种执政理念的支配下,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家长制、一言堂”“一元化”等执政方式,“最高指示”“中央精神”是至上的权威。从马克思“争得民主”思想,再到邓小平“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特别是党的十二大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已经200多年了,但是这些主张和原则在现实面前似乎止步不前。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共产党依法执政的理论基础,以权利平等的价值原则而不是强权的一厢情愿来真正实现政党运行的法律化,运用间接方式行使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领导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追求的绝不是一个强迫或者强制的问题,而是一个由绝大多数公民自觉接受、运用、信任和维护的过程。只有法治与德治协调发展,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根植于社会民众心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执政党必须进一步探索维护党的权威的新途径,要拓展对党的先进性的理解,深化对推进社会文明进步与共产党执政为民相统一的认识。江泽民同志提出“政治发展”,这是对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动态的要求,即要求我们把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同适应人类文明进步、提高整个社会文明程度自觉结合起来。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对人类文明进步的自觉意识。当人类文明的内容和形式有了新发展的客观要求时,党的领导和执政的内容和形式,也必须相应地发生变化,党必须通过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来维护党的权威。这样,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保持党的生机和活力。
实践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要求在全社会主体中确立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治国方略的现实支撑。确立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具体来说就是要求全社会牢固确立依法治党、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新思维,这是建立在提高法律素质基础上的深层次的要求。从党内到党外、从干部到群众、从机关到个人,即是在全民族中从深层思维上确立依法办事的新理念[5]。确立社会主体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是治国方略中思想建设的深层次要求,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在社会主体中确立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把强制性与自愿性、社会约束与自我约束、他律与自律统一起来,在全社会形成依法办事的风气和习惯,并自觉地同政治丑陋、政治腐败行为做斗争,以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文化心理力量。
收稿日期:200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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