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功利主义到道德:当代中国权利观道德基础的建构_功利主义论文

从功利主义到道德:当代中国权利观道德基础的建构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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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2)01-0037-11

我们先从近期发生的两起事件谈起。

事件一:宜黄强拆事件与争论。2010年9月,江西省宜黄县发生了一起因政府强制拆迁引发的自焚,致使一人死亡,两人重伤。这是近年来因拆迁引发的又一起血案。此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舆论纷纷痛斥“野蛮拆迁”,认为政府应切实保护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要求。[1]然而,在此“风口浪尖”上,一名宜黄当地官员投书媒体,竭力为强拆制度辩解。[2]投书者的基本逻辑是,强拆促进了城市化进程,为地方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强拆以少数人的利益受损为成本,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因此是正当而合理的。

事件二:深圳“驱赶高危人群”事件与争论。2011年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为迎接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进行“治安高危人员排查清理百日行动”的“战果”。据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在过去的100天里,共有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被清除出深圳。[3]依照深圳警方的解释,所谓“治安高危人员”是指“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对深圳市的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此事一经公开,立刻引起了媒体的注意。报纸评论指出,深圳警方驱赶的这些人并不是罪犯,因而驱赶行为威胁到了个人的基本权利。[4]面对质疑,深圳警方回应说,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既不“违宪”,也不存在“侵犯人权”,他们会继续这一行为。[5]

这两起事件在当下中国社会并不鲜见,它们反映了当今中国社会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现实问题:社会利益实现与权利保障两种社会目标之间存在着紧张与冲突关系。以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为名,侵犯权利的事件屡有发生。而个体、弱势群体的权利在社会利益或以之为名的利益面前显得软弱无力。这个问题在某些场景下,甚至以非常激烈的方式表现出来。这种现象让人深感困惑和忧虑。社会整体的发展无疑是值得追求的,但是,社会发展必然要以个体或弱势群体权益的牺牲为代价吗?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难道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或者说是天然敌对的关系吗?

值得注意的是,两起事件引发争论的双方都频繁使用权利话语为己方的立场辩护并驳斥对方的观点。故此,我们用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话语资源之一的权利话语来分析此类事件背后所隐含的问题。从这些争论中大体可辨识出两种不同的权利观念,或者说权利立场。一种是权利优先的观念。这种观念认为权利的优先性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核心观念之一。权利是衡量制度合法性、公共政策合理性与行为正当性的依据。权利不容随意侵犯,必须得到尊重与认真对待。因此,对社会利益的考量、证成必须以权利的保障与伸张为最高判准。另一种是社会利益优先的观念。该种观念认为,个人固然具有权利,但是权利要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社会利益才是在人们之间界分权利义务,衡量权利正当性的终极标准。约翰·菲尼斯指出,“现代的权利语法实际上提供了表达实践理性的全部要求的方式。”[6](P198)在更深层次上,有关权利的观念与实践理性背后的伦理观念是相互勾连、互相融贯的。因此,本文借助规范伦理学的两种“理想型”权利理论进路:社会利益优先的功利主义权利理论进路和权利优先的道义论权利理论进路为概念框架,通过对这两种权利理论进路以及相互关系在中国社会语境中的分析,以理解和反思当下中国社会权利观念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功利主义的权利理论进路及其问题

功利主义是以利益为基点,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结果论的政治道德学说。功利主义权利理论以功利主义为哲学基础,主张权利的本质是利益,而权利的正当性取决于它对实现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作用。

(一)西方的功利主义与权利理论

作为政治道德理论的功利主义主要有以下内涵:首先,幸福论。功利主义认为趋乐避苦是人之本性,生活之目的在于追求幸福。幸福在功利主义那里并没有特殊的含义,它与实惠、好处、快乐、利益的内涵相同。[7](P58)其次,结果论。功利主义按照一项行为势必增大或者减少利益相关者的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为。[7](P58)任何行为能促进我们的幸福就是正当的、善的行为。功利主义反对没有依据的道德义务,要寻找道德上正确的答案,毋庸诉诸道德权威,或者固守似是而非的传统信念,而是进行功利计算。换言之,“功利主义所倡导的目标不依赖于上帝的存在或灵魂的不朽,也不依据于其他可疑的形而上学的实体”。[8](P10)最后,最大化原理。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任何一个社会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人对功利(利益)的追求,因此功利主义提出了最大化原理。该原理经典地表述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口号中,即通过计算一项行为或制度能否给利益相关的大多数人带来更大的满足来判断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因此,功利主义也被认为是增进公共利益的学说。至少从表面看来功利主义是有其吸引力的。

功利主义哲学构成了功利主义权利观的坚实基础。功利主义的权利观有以下特征:第一,反对自然权利观念。功利主义权利观是通过批判自然权利观而确立自己的地位的。边沁称十七八世纪盛行的自然权利是“高跷上的胡话”。[9](P501)因为从认识论角度来看,权利只能来自于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而不可能来自先验的不证自明的事实。从社会功用角度来看,当反专制的任务业已完成的情形下,内容模糊不清的自然权利可能导致的无政府主义对正常的法制与社会秩序存在着潜在的消解作用。第二,将利益视为权利的本质。权利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核心概念,权利的本质为何是权利理论的基本问题。功利主义坚持权利的本质是利益。[10](P71)在边沁那里,功利与利益同义,正是在利益的基础上功利主义和权利概念结合了起来。边沁说,权利本身就是利益,能带给享有者好处,义务则是必须履行的负担。[11](P301)奥斯丁认为,权利的特质就是在于给予所有者以利益。[12](P140)第三,功利原理是判断权利正当性的标准。功利主义者认为,权利是实现人类功利、利益需求的工具,其正当性依赖于功利原则。对此密尔进行了清楚地表述,他说:“拥有一项权利,在我看来,就是拥有社会应当保护我所拥有的某种东西。如果反对者进一步问我为什么社会应当这么做,除了普遍功利之外我找不到其他理由。”[13](P226)第四,功利主义重视权利的实证分析研究。功利主义将权利的本质诉诸可经验的事实——利益,它认为法律是人造之物,权利是法律之子。基于其实证的立场,功利主义开创了对权利概念进行逻辑分析的传统。

(二)功利主义及权利理论的中国化

功利主义作为系统的政治道德理论虽源自西方,然而功利主义及其权利理论从不同途径融入进当代中国的政治哲学和法律话语中。其一,20世纪初,近代思想家梁启超、严复最早将边沁、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及其权利理论作为批判中国儒家旧的政治、道德观念,追求国家富强的新思想引入中国的社会文化语境当中;其二,社会主义思想谱系中的功利主义基因。在我国处于意识形态话语地位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将现实的利益关系作为理解人类社会的最基本因素,强调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而在我国则是维护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工具;其三,当代的功利主义话语。1978年以后,政治与法制观念中的阶级话语逐渐消解,而利益话语得以凸显与强化。这充分体现在主流的政治法律话语中,由此也渗透于法治实践话语与社会生活的日常话语中。这些观念渊源汇聚、积淀而成当代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与权利观念:法律被认为是维护利益的工具,权利被理解为一种合法的、正当的利益,而判定法律与权利合法性的依据在于利益的最大化。从实践意义上来说,功利主义是一种以目的——结果为导向,注重人的现实利益与社会利益,追求效率,支持社会改革的学说。这也是改革开放这30多年以来功利主义及其权利观念在中国社会居于主导地位的原因所在。

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实践非常契合西方的功利主义思维模式。①这种看法注意到了中国和西方在功利主义实践上的相同之处,却忽略了其内在的重大差异: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下的功利主义以个人主义为基调,而中国语境下功利主义则更注重集体利益。由此,如果以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为权利价值光谱的两端,那么西方的功利主义权利观就显著地倾向于个人主义一端,而中国则偏向集体主义一端。何以存在这种差别?首先在于功利主义话语本身的复杂性。一方面,功利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在基本理念上也是注重保护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的。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一功利主义信条实际上也预设了个人主义的前提和基础。边沁坚持在进行功利计算时,“每一个人都只能算做一个,没有哪个人可以算做多于一个”。[13](P233)他明确指出集体是个虚构体,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集体利益就毫无意义。[7](P58)但是,另一方面,功利主义证成个人自由与权利的最终根据在于其所促进的大多数人的幸福。这种结果论模式隐含着集体主义的价值倾向。这种倾向在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密尔的思想中有充分体现。他认为功利主义追求普遍功利的思想能唤起和激发个人的集体主义的情感,而这种情感是值得追求的。[13](P207-208)

功利主义思想之中所包含的集体主义倾向在中国的历史文化语境下得以放大和强化。这从中国接受功利主义的思想渊源中就能找到端倪。梁启超、严复在评介西方的功利主义思想时,两人都将其要旨归结为,功利主义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并且推崇为了国家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14](P75)由此,作为实现个人利益要求的权利,就成了凝聚国家利益,促进国家强大的有用工具。中国近代思想家们对功利主义有倾向性的解读,与当时国家羸弱,备受欺凌急于获得国家强大的历史语境有着密切关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宣扬的也是一种集体主义思想。正如马克思所言:“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15](P84)因此,个人的自由(权利)不过是个人的一种利益,当然要服从集体利益的需要。我们进一步拉长视野,会体悟到集体主义的观念与中国深厚的儒家传统中个人是集体的一部分以及追求整体和谐观念间的联系。可能正是儒家思想的这种深层思维模式使得我们易于接受,或者说选择性地吸收外来思想中的集体主义观念。这实际上一直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中国人对权利观念的理解。

(三)中国语境下功利主义权利存在的问题

目前,功利主义的权利理论进路在我国社会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在中国浓厚的集体主义社会背景下,功利主义固有的理论缺陷在权利理论及其实践中逐渐凸显了出来。

第一,权利的利益论忽视了权利的道义性。权利利益论,即将利益视为权利本质的理论在我国的法学界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国内关于权利本质的主流理论学说主要有:利益说、力量说、资格说、可能说、自由说等几种。通过比较国内出版的流行的法学词典、教材、专著等书籍,我们会发现,在这些学说当中,利益说占据着显著的优势地位。②海外学者皮文睿的研究也证明了中国人权利意识中充斥着浓厚的利益观念。[16](P114)由此,功利主义一直在潜移默化地、支配性地影响着我们对权利的理解与实践。

然而,权利的利益论忽视、遮蔽了权利概念的一些重要特征。利益的首要原则是效益,而权利的首要原则显然是正当性。“正当性”构成了权利概念的基本内涵,权利具有不容忽视的道义性。这体现为:一方面,权利对利益有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权利不是(起码不完全是)以功利或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人权概念,人权的正当性不能依赖于社会功利效果为衡量依据。

第二,结果论的权利理论导致权利的工具化,忽视权利本身的内在价值。功利主义是当代结果论伦理理论的重要的代表性理论。就结果论伦理学而言,它用行为或制度所能实现的目的或达到的结果,而非事物本身的内在价值作为衡量其正当性的依据。这如同在商人眼中可以用金钱衡量一切事物一样,功利主义认为一切行为、制度的正当性取决于其所促进的利益。由此,权利只是实现功利的工具,其证成依赖于功利的计算结果。这种观念是一种忽视权利内在价值的工具化的权利观念。

以农民的平等权利诉求为例。众所周知,我国农民在就业、医疗、福利、子女教育等方面都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这种状况遭到了广泛批评。为证明农民应享有平等权利,经常使用的论据是指出赋予农民平等的权利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等社会效果的实现。[17](P15-16)这些论证方式均属功利主义式的论证。其基本逻辑是,证明农民对社会的“有用性”,赋予农民权利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功利最大化,以此证成应给予农民平等的权利。评价这种思维逻辑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是如何形成的?答案是户籍制度的确立。而在1950年代中后期确立作为城乡隔绝壁垒的户籍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家当时要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社会目标。[18](P19)由此,外在的功利目的无法给予权利提供稳定基础。在人类理性能力有限,社会生活复杂化的前提下,功利计算本身存在着现实困难。[10](P141)贸然脱离权利本身基于人的内在价值与意义而确立的道德正当性基础,任由社会目标对权利的宰制会将权利置于一个不确定的、偶然性的基础之上。而且,人是权利最重要的主体,权利的工具化会使人沦为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侵犯人的基本尊严与自主性。

第三,功利最大化原则不仅存在着侵害个人、少数人权利的危险,在某些情形下甚至存在着侵害大多数人的权益的可能性。功利主义对权利的正当性进行判断的最终依据是功利最大化原则。该原则被功利主义者经典地表述为“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利益)”原则。该话语中包含着两个“最大利益”的概念:一、“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即对利益的功利计算以人为基数,以获益的人数来衡量利益分配的正当性;二、“最大利益”,在这个概念中排除了人数的因素,而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两层含义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与矛盾。但是,在功利主义的思想与实践中,两种含义的区别往往是模糊不清的。这种含糊性本身就构成了功利主义理论与实践缺陷的一部分。

从权利保障的角度来看,功利最大化原则存在着以下潜在的危害:

其一,以多数人的利益为名对个人、少数人权利的侵犯。这与对功利最大化原则的第一种理解方式有着更多的联系。在功利主义的视角下,权利只是一种可权衡的利益,因此,个人仅仅被视为利益计算的单位,而非拥有不容侵犯地位的道德主体。由此,个人、少数人难以抵御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对他们权益的侵害。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一个众所周知地批评,就是认为功利主义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人,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19](P24)换言之,个人可以为了自己一生的整体利益牺牲眼前利益,这是完全理性的正当选择。但是社会为了部分人的利益(哪怕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去牺牲另一些人的利益却未必正当。桑德尔引用一部小说中的情节质问,为了整座小城居民的快乐与幸福,就可以将一个无辜的小孩囚禁在地下室的小黑屋中吗?[20](P45)

回顾一下文章开始提及的“宜黄强拆事件”和“深圳驱逐高危人群事件”两起社会事件,都是以社会利益或多数人的利益为名,践踏个人、少数人权利的典型事件。排除行政权的滥用,能给予这些行为正当性支持的就是功利最大化原则。在这些事件中,个体或者少数人承受的痛苦:他们的私有财产权、自由权被侵犯,当然比不上大多数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从中获得的“快乐”、“幸福”多。纯粹从利益的观点来看,个人权利如何能抵挡住多数人的利益、整体利益的侵袭呢?这些利益从表面看来是比个人权利所能代表的利益更“多”更“大”,因而似乎显得更为“重要”的利益。

这种观点在道德上的荒谬性显而易见。因为依此逻辑,个人的任何权利只要与国家、集体、多数人的利益相对立就荡然无存、无从立足了。然而实际上,个人不是棋子、不是螺丝钉、不是建筑社会大厦的砖头瓦砾,这些物的使用应该无条件地服从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否则是非理性的。所以它们无需被赋予任何权利。而人类个体是具有自主性的,个体的人与生活于其中的整体的社会应该是相互界定的。个人权利尤其基本权利不能完全用利益来衡量,因为除了通过权利获取实际的利益外,权利确保着个体在群体中、在与人交往中的应有的道德地位[21](P52-61)以及由此而获得作为人的尊严与自由,这是权利对人更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其二,以“最大的”利益为名对大多数人权益的侵犯。功利最大化的第二种解释中,隐含着强烈的集体主义③的倾向。在没有对作为功利计算“基数”的个人权利有效保障的情形下,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要求有可能被强势者或者利益集团的利益所俘获,从而不仅成为侵犯个体、少数人权益,甚至成为践踏处于弱势的大多数人利益的思想工具。因为从整体利益的角度来看,给予强势者或者强势利益集团分配更多的利益,并不违逆结果论的功利计算逻辑。在同等条件下,强势者利益的增长也会——而且可能比赋予社会弱势群体同等利益更好地增加社会整体利益的总量。严格地说,这种结果实际上已经背离了功利主义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基本理念,而沦为了功利主义思想的一种异化形态。

其三,对平等原则的侵害。我们知道,功利主义以平等为其重要的理论预设,边沁的“一个人只能算做一个,没有哪个人可以算做多于一个”明确表达了这一信条。金里卡也指出:“如果要把功利主义当作一种合理的政治道德,我们就必须将它阐释成一种平等理论”。[8](P37)但是,功利主义无法实现平等的理论承诺,这与其结果论的功利最大化原理有着密切关系。功利主义虽然以平等为功利计算的前提,但是,功利最大化的结果论特征却导致了在功利计算过程中无法排除歧视性偏好与自私偏好对功利计算结果的影响。[8](P37-39)这最终使得功利主义允许某些人成为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允许这些人因此遭受不公平的待遇。[8](P37)这可以解释,何以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总体发展的背景下,社会分化却越来越严重。城市与农村、工人与农民、富人与穷人、不同地域和不同所有制等社会不同群体在基本权利、义务以及社会资源和利益分配上呈现出显著的不平等。这与处于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有着密切的关系。

退一步讲,即使我们认同“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信条对中国社会所具有的吸引力,也只有重构功利主义及其权利理论的合理形态,才能真正实现功利主义的核心理论承诺。而任何合理形态的功利主义都是有限的,它们必然要受到来自功利主义原则以外的权利原则的有效制约。

二、道义论的权利理论进路及其基本特征

与结果论的功利主义形成对照,道义论也称为义务论、或非结果(目的)论伦理学。它主张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其内在本质或道德原则,而不能完全以结果为判准。在道义论者看来,权利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具有道义的力量。权利本身构成了行为的正当依据。权利不容侵犯,对权利的侵犯意味着对人格尊严的侵犯。道义论作为一种伦理观念,在人类思想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中国古代即有利义之争、道器之分,这“义”,“道”便含有现代意义上的道义论的成分。当代的道义论权利观念是以康德伦理学为基础,经过罗尔斯理论的现代阐发,其已经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权利思想进路。值得注意的是道义论的权利理论地位的确立正是经由对曾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批判而形成的。

道义论的权利理论进路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以人的尊严为权利的根本

道义论者批评功利主义忽视权利的内在价值,只把权利作为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道义论者认为,“权利是道德原则,它本身就是目的。……权利制约利益和权利不是以功利或社会效果为基础,而是以其正当性的演化与利益无关的道德原则为基础的”。[16](P105)不同于功利主义从利益出发考虑权利,道义论将权利与道德原则内在地联系起来以赋予权利内在价值。道义论权利理论进路的基本命题是,权利优先于善,即对权利的证成不依赖于其所要达至的目的或者产生的效果来评价,而来自于权利内在本质或者道德原则。因此,从道义论的视角来看,人最基本的自由权与平等权均植根于人的道德能力。自由权在于人的理性的道德自律、自主能力;平等权则基于道德人格的平等。而道德原则的最终根基在于人的尊严。康德说过:“目的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22](P55)而“只有道德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22](P55)

实际上,人的尊严就在于人是自主、自立,并能自我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理性存在物。尊严的至上性决定了权利的不可剥夺性与不可侵犯性,也决定了权利对利益、效益、社会效果的优先性,以及权利对于制度的先在性与奠基性。道义论为权利建立了一个比较稳固的支点。由此我们能看到功利主义的缺陷,“它们的目标不是尊重人……而是尊重利益,特定的人则成为要么有用要么无用的利益的提供者”。[8](P36)所以功利主义虽以个人主义为逻辑起点,最终却走向反对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二)个人权利的优先性

人是具有很强的个体性的生物。个体的人包含着人类的共性,但个人,不论就其个性,或就其本质而言,永远是不可替代,不可化约的。因此,尊严的主体首先是个体。现代权利观念是个人主义发展的产物,它的核心内涵是指个人自主行为的正当性。[23](P104)也就是说,权利是从个人观点来谈论什么是公正。它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24](P183-184)

道义论的权利理论是个人权利优先的理论进路。以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性为核心内容的康德伦理学为道义论权利理论传统确立了基调。罗尔斯说:“每个人都拥有基于正义之上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为了整个社会的福利也不能将其践踏……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的权衡”。[19](P3)诺齐克指出:“个人享有权利,因此有一些事情任何人或者任何群体都不能对他们做(否则就会侵犯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重要且影响深远,它们提出了国家及其官员可以做什么的问题。”[25](Pxi)德沃金则宣称:“个人权利是个人所拥有的政治王牌。”[26](Pix)

对个人权利的优先保护有双重目的:从消极方面看,是要防止对个人自由的侵犯,为保障自由提供屏障;从积极方面看,是要创造一个空间,让个人能够从事他自己愿意做的事情,尤其是让个人能够去追求他自己选择的善生活。社会、群体、其他人不能强加善于个人。权利为善的追求设定了一个界限,一个底线,或诺齐克称之为的“边际约束”。[25](P29)因此,道义论的权利理论实际上是关于个人自由与解放的理论。

(三)注重平等权利

德沃金说过,权利的真正根基是人的尊严与平等的概念。如果权利不以人的“尊严”与“平等”为目标,它就是“无聊和错误的实践”。[26](P198)功利主义也讲平等权利,但是,功利主义平等权的基础在于其对实现社会功利的意义,平等并不具有稳固的内在价值。因此,平等权无法从功利主义理论中获得有效保障。

道义论则将平等建立在道德人格平等的基础之上,泰勒指出,“平等尊严的政治,是基于所有人都值得平等尊重这种理念。支持这种理念的理由,是基于由于人的某些内在特质,从而值得尊重的说法。”[27](P43)这种内在特质是什么?哈特指出,平等是基于人类“近乎平等”的这一事实,人们虽然在体力、敏捷度甚至更多在智力存在差异,然而“人与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力量差距,足以使某个人不借助合作,就能够在不短的时间内主宰或压迫他人”。[28](P190)这构成了人类平等的一个自然事实基础。然而,罗尔斯认为平等是建立在人的道德能力的基础上。即人人皆具有善观念的能力和正义感的能力。所谓“善观念的能力是形成、修正和合理追求人的合理利益或善观念的能力”。而“正义感是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合作条件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29](P19)这代表了个体规划个人生活和参与公共生活的两种能力。作为经验事实,绝大多数人在正常环境下,成长到某一阶段,自然拥有这两种能力。虽然人的自然能力不同,却并不妨碍人人具有平等的道德人格的资格。换言之,从道义论的观点来看,人的平等是基于人的内在的道德身份而获得的道德地位。这种人人应受平等对待的权利不是由于出生、个人特征、功绩或卓越而拥有的权利,而仅仅由于她/他是一个有能力规划个人生活并且实践正义观念的人。此处的关键是主张,平等取决于人的内在本性,而非外在的能力,或者她/他的存在对别人,社会的功利性意义。以前面提到的中国农民的平等权利为例子。从道义论的平等观来看,农民应该获得平等待遇,只是因为作为人,他们具有与其他人平等的道德地位,由此他们理应获得平等的权利。

(四)保障社会弱势者的基本福利权利

当代道义论伦理学关注社会的平等分配问题,尤其注重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性照顾。罗尔斯明确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30](P303)这是道义论的平等原则自然的延伸。既然每个个体在道德地位上都是平等的,那么就不应该让个体的命运听任道德上的偶然因素的摆布。社会给予弱势者以物质帮助和机会上的倾斜,并非仅仅出于慈善,或者功利性地惧怕社会底层的不满导致不稳定,而是对平等原则的尊重。对弱势者在基本社会资源分配上的照顾是为他们实现权利提供手段。最终实现在社会共同体中,每个人不管先天条件、家庭出身的差异或者偶尔的不幸,都能依靠自己努力而获得选择自己生活方式,实现自己价值的机会和能力。这实际上是从平等的角度证成个人的福利权。

三、道义论权利理论进路的中国意义

综上,功利主义的权利理论进路无法为有效保障权利提供理论支持,存在着侵犯权利的危险。我国功利主义思想与实践中过于浓厚的集体主义色彩更是加剧了这种危害。不受制约的功利主义在利益多元的社会甚至会异化为强势者侵害其他个体、群体甚至于大多数人的权利与利益的工具。

道义论权利理论是一种有效保障个体自主性与自由的权利理论进路,它能为个人权利优先性的证成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近代以来权利理论的核心是个人自主的正当性,个人权利也构成了现代性的核心主题。用道义论替代功利主义在权利理论,尤其在基本权利论证中的主导地位,而将功利主义置于道义论的制约之下有着毋庸置疑的正当性。而且,实现该转变对中国社会也有着特殊意义。

(一)这一转变能真正确立权利本位的地位,有利于中国法治根基的稳固

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一个权利的体系,及对此体系中权利的有效保障。权利构成了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这种观念凝结成了权利本位的概念。所谓权利本位是指法律以权利为其起点、轴心或重心。[31](P35)它与道德本位、义务本位或者权力本位的法制观念相对立。道义论的权利理论进路就是一种权利本位的理论,它能给予权利的优先性以理论上有效支持。它坚持权利植根于人的道德本性,具有不可侵犯性与不可剥夺性,这为权利的刚性保障提供了很强的理论支撑。而只有作为现代法治核心的权利观念有了稳定的理论根基,法治才能因具有内在的价值而获得稳定性。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功利主义权利观念。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幸福是最高的善,权利的价值有赖于它对幸福或利益满足的影响程度。从而任何权利都缺乏内在价值,只有功利性的意义,而不具有不容侵犯的优先性。

中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始于百年前清末的变法修律运动,此后历经战争、革命,其进程不时被打断,法治梦想的实现似乎与中国人的现实生活总是失之交臂。在此过程中,法律深受各种社会功利目的的侵扰:法律是国家救亡图存的工具、阶级斗争的工具、为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工具等等。在功利主义的深刻影响下,对社会目标的实现而言,权利只有附属价值与意义。法制因缺乏以权利为根本的内在价值系统的支撑而沦为各种社会功利目标的工具。在现代社会正是权利概念中的人权观念,以及基本的自由、平等权利给现代法治提供了超越政治与经济结构的稳定的价值体系。总之,只有以道义论权利理论为主导,才能实现法治由利益性、工具性向权利性、道义性的转型。

(二)这一转变可回应人的解放这一主题对中国社会的召唤

社会发展和人的解放是现代社会的两大主题。社会发展主要体现为经济发展,由此衍生出资本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系。而从人的解放的观念中推导出了权利概念,又因为权利唯有依靠法律才能得以保障,法治观念由此而成。但是,社会发展与人的解放两个社会目标间一直存在着内在的紧张与冲突。[32](P162-164)显而易见,以追求利益为宗旨的功利主义能给社会发展以理论支撑,而以保障个体自由为核心的道义论能给人的解放予以理论支持。两种社会目标间的矛盾在思想观念中体现为功利主义与道义论在具体社会场域中的紧张关系。中国的改革开放续接了从19世纪末开启的中国现代化的社会转型进程,法律是推动这一进程的有力工具。尤其在改革开放之初,社会在经历长时期的停滞之后,发展是首要目标。功利主义学说适应该需要而成为了这一阶段法治的指导思想。由此,也决定了这一时期法律的品格,“国家的法制建设侧重于保障国家、企业、公司等集体利益,法律被认为是发展经济的有力工具,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而不是人类普遍价值的体现和权利的保障机制。”[32](P177)在此情形下,功利主义支撑的社会发展的目标压倒了保障权利的需要。由于过于关注社会的高速发展,忽视权利导致了社会结构的严重失衡,使得社会学家所称的一个失衡、断裂的社会出现了。

此时,只有重新寻求社会发展与人的解放间的平衡才能摆脱困境。这一平衡点就在于要确立权利,尤其是人的基本权利的地位。这就需要一种强势的权利理论。将权利置于道义论理论的支配之下,有利于确保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应有地位。从而修正单纯以发展为根本的观念,确立基于权利的发展观,即保证权利对发展的基础作用,社会发展应以权利为目的和依归。从根本上确保社会发展不脱离大众的利益需要,并最大可能使发展的成果通过制度的手段惠及每个个体。

(三)这一转变能应对当下中国社会断裂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平稳转型

当下中国社会出现的最大问题是社会的急剧分化:一个贫富悬殊,发展失衡的所谓“断裂的社会”呈现了出来。在这个分化的社会中,一端是拥有大量资源的社会强势群体,而在另一端则是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困难群体。[33]处于社会不同地位的阶层、群体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发展结构之外。人们几乎生活在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之中,而且这两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互相封闭。[34](P5)这种结构性症结导致了当下日趋严重的社会公正问题。

实际上,公正问题的核心是平等问题。中国社会的不平等问题由诸多因素造成。然而,作为社会主导思想的功利主义难辞其咎。如前所述,功利主义无法提供一个可靠的平等及平等权利理论,反而在推进整体利益的实现时会加剧个体间的不平等。而道义论能为平等及平等权利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首先,道义论的平等理论是基于人的内在的道德人格上的平等。这种平等观念能排除外在的社会功利目标对平等权利的侵蚀,为实现社会不同主体之间普遍的平等权利提供稳固的观念根基。其次,道义论追求一定程度上的实质平等,强调对社会弱势群体在机会与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倾斜性照顾。即不仅要确立制度上的平等权利,而且也要为平等权的实现提供手段。在当代道义论者看来,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在一个人与人天赋不同、家庭出身各异、社会地位有别的社会中是有缺陷的平等权理论。对社会弱势者而言,这种表面的形式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必须通过税收等再分配手段给社会弱势者提供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机会与资源,通过制度手段调节因先天和后天偶然境遇的差别而对个体生活产生的深刻的、不公正影响。如罗尔斯指出的,“自然的分配无所谓公正不公正的,人们降生于社会的某种特殊地位也说不上公正。这些只是自然事实。公正不公正是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19](P87)在中国当下贫富悬殊、社会分配不公,急需建立基本福利制度的转型社会背景下,这些思想与理论资源比漠视再分配问题的功利主义对我们有着更强的启发性与吸引力。

理论的逻辑不能代替社会生活的现实逻辑。道义论的个人主义观念在中国固有文化中无迹可寻。因此,在中国,以道义论为基础的权利观念的确立一直存在着文化接受的问题。金观涛教授指出,“个人权利这一现代性的核心价值产生于西方社会,它随着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也传播到世界各国;但必须注意到,不同文化在接受西方权利观念时,其传统文化和深层结构显然会选择性地吸收甚至重构权利的内容,以合乎自己的道德观念和思维模式。”[23](P149)通过对1860年到1924年中国社会当时主流的报刊、论著、档案等内容的分析,金观涛教授发现,在中西文化碰撞,“权利”概念被中国文化接纳的过程中,只有上世纪初短短十余年间,中国人对权利概念的理解真正接近西方,即从个人自主性、“天赋人权”的观念来理解权利,而在此前和之后都是为我所用的将权利理解为国家或个人的权力和经济利益。[23](P148)美国人皮文睿在1990年代初期考察过中国人的权利观念。通过语言学证据、文本证据、随机证据、制度证据等多方面的分析,他发现中国人将权利理解为功利化的利益,实际上旨在强调国家、集体利益的重要性,以及个人权利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一致性。中国人所理解的权利与人的尊严、道德原则没有根本联系。[16](P119-124)两位学者关注的时期相隔近70年,但是结论却惊人的一致,这表明了功利主义的权利观念在我国社会——文化中强大的影响力。然而,夏勇教授在1992年到1994年对我国农村地区公民的权利义务意识进行的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和访谈中发现,在1990年代早期,虽然集体主义倾向的功利主义的权利观念在农村地区依然有着较大的影响,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经济改革的深入和法制的发展——传统权利观念正在走向式微,现代的个人权利意识在提高。[35](P104-117)基于这些年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变迁,个人权利意识增长这一趋势必然也在日益增强。但是,个人权利观念的提升并不能逻辑地推出,中国社会肯定就能很快接受道义论的权利理论。仔细考察夏勇的调查资料,我们会发现中国社会的个人权利观念是从自我的利益需求中生发出来的。在普通中国人的观念中,权利来自于人自身的意识非常淡漠。[36](P848-858)这与金观涛、皮文睿对文本与观念考察的结论又有一致之处。这种从个人利益需求中产生的权利诉求,与以个人尊严、个体自主的正当性为核心内容的道义论个人主义权利观念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巨大差距。总而言之,道义论的权利观在中国社会的真正立足尚需系统的社会文化与制度力量的支撑。

这样我们看到了两种权利理论进路在当下社会中复杂纠葛的状况:功利主义权利观基于现实的影响力至少从表面上来看依然势力强大,而以人的尊严与自主性为核心的道义论权利观念基于理念上的优势呈方兴未艾之势。可以预见,这两种权利范式间的争论、较量、斗争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会继续存在,并在复杂地相互博弈中确定各自的适当位置。本文开始列举的事件及其争论就具象化地呈现出了权利观念在当下中国社会语境中艰难转变的现实图景。

实际上,社会观念总是与某些现实利益相互勾连,因此,观念的改变也意味着利益的调整,事情由此变得复杂与困难了。但是,我们应该相信凯恩斯的话,“世界就是由它们统治着……不论早晚,不论好坏,危险的东西不是既得利益,而是思想”。[37](P24-25)变化不正在发生着。

注释:

①“功利主义对我们来讲,是何等地熟悉!……关于改革开放的哲学、伦理、经济、政治和法律理论之发生与演变,实际上不过是在中国的语境下重复或重述功利主义的话语。”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90页。

②有学者搜集了当代法学词典、教材和专著中对权利概念的界定,在他所引的16本书中,有10本书的权利概念明确将利益列为权利的本质因素。参见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政治的阐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③在此,我们并不反对在保障个体基本权利的前提下,以“团结、互助合作与相互支持的情感关系和生活方式”作为核心的集体主义观念,而反对的是“片面强调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下……使个人权利完全从属于集体利益”的集权式集体主义的观念形态。参见钱宁:《社会正义、公民权利和集体主义——论社会福利的政治与道德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264页、第266-2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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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利主义到道德:当代中国权利观道德基础的建构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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