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谁将反倾销_农产品论文

中国农业谁将反倾销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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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产品进口竞争加剧会引发倾销行为

随着我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履行,进口农产品数量会不断增加。进口农产品,尤其是大宗粮棉油进口品在我国国内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国内农业生产经营面临越来越激烈的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农产品进口竞争加剧会引发倾销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是指一种产品在出口国或原产地国卖高价,而在外国市场却卖低价。按时间来划分,倾销分为突发倾销(sporadic dumping)、短期倾销(short-run dumping)和长期倾销(long term dumping)。就目前的情况,国外农产品对中国的出口倾销3种情形都可能发生。

1.突发倾销。突发倾销产生的原因是出口商在短期内出现大批积压产品,在不影响国内市场利益的前提下在国外市场低价处理掉这些库存商品。农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即使像美国这样农业发达的国家,虽然对一些农产品的播种面积进行了控制,但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转基因等生物技术的发展,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增长速度大大加快,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产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内市场需求饱和,农产品过剩问题越来越突出。以解决农产品国内市场过剩问题为目的的倾销是发达国家在处理农产品过剩危机时常用的手段。

2.短期倾销。进行短期倾销的出口商旨在暂时做蚀本出口,与此同时在国内维持高价,待占领海外市场后便开始提价,挽回先前的损失,随后便享受垄断利润。这类倾销一般都伴随着出口商的“掠夺目标”,以暂时的损失换取以后的高额利润。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受气候、土壤的影响很大,农业科技的发展,农产品生产受科技的影响也日益明显。这些影响导致农产品竞争力的产地差异明显。西方农业发达的国家生产集约化程度高,规模大,产品的科技含量高,容易在国内形成垄断,凭借其垄断优势就可以通过短期倾销抢夺国外市场。我国人口众多,农产品消费市场大,国内农产品科技含量低,随着国内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的逐渐放松,我国很容易被西方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垄断组织选中,成为他们进行掠夺性倾销的目标。

3.长期倾销。农业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已不再是弱质产业,而是资本有机构成很高和科技发达的产业,先进农机设备的使用和先进生物工程技术的采用,带来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加上政府提供的相关补贴,使发达国家的农业垄断组织为追求规模效益而对国外市场进行长期倾销成为可能。

二、我国农产品反倾销存在有效主体的缺失问题

倾销是一种虚假的竞争优势,扰乱了市场价格,使进口国厂商无法在本国与倾销者进行公平竞争而遭受损失,甚至被挤出市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和《反倾销守则》以及西方各国的立法,都视倾销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要制止不公平的倾销行为就要反倾销,WTO赋予了成员国利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的权力,成员国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反倾销法。我国第一部反倾销法规是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重大问题作了原则规定。2001年12月1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的专门法规。反倾销法规要明确规定反倾销法律主体问题,即反倾销的申请人,我国的有关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第十七条,“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上述规定,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即对本产业具备代表性,才能成为反倾销的申请人。支持申请者也要求具备较强的产业代表性。

我国大多数农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广泛,小型农户生产为主,按照上述规定,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者在生产的同类产品遭受倾销时因规模小不能代表产业而不能提出反倾销申请,由于生产分散,提出申请者也难以获得其他人的有效支持。这样,在实践中我国农产品反倾销就面临反倾销主体提出反倾销时缺乏有效性的问题。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推断出进口农产品是存在倾销的条件和动机的,在利润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国外出口商对中国出口农产品是会采用倾销策略的。从理论上看,我国农产品生产者可提出反倾销的主体众多,因为中国农民众多,农业生产单位众多,但在实践中,真正有条件和有能力提起反倾销的主体却没有,或者很少,其原因如下:

1.农产品生产分散,规模小,无能力、条件和积极性反倾销,来自农业生产的反倾销有效主体缺乏。目前我国农产品仍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农产品的生产分散于各个农户。反倾销具有“外部经济效应”,反映在农产品反倾销中表现为当某一具体农户进行反倾销起诉时,不管其起诉成功与否,其起诉的私人成本高于它的社会成本,或者说它的收益低于社会收益。加上我国农民缺乏组织性,国内市场信息的收集存在很多困难,更谈不上了解国外倾销者的情况,即使掌握了一定证据提起反倾销诉讼,也难以提供倾销方的确切证据。要靠个体农民和规模小的农业生产企业对来自规模经济生产的国外农产品的倾销者提起反倾销,维护农产品的公平贸易,显然是不现实的,结局也是可想而知的。

2.农产品生产与经营脱节,经营者反倾销利益驱动力不大,不能成为反倾销的有效主体。我国现行农产品进出口经营体制,特别是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进出口经营体制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演变而来的,带有较大的国有垄断性质。国有粮棉油经营企业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国家垄断和保护的影响,体制僵化,管理落后,经营缺乏活力,经济效益低下。目前国有粮棉油经营企业与生产者的利益脱节,当面对进口农产品倾销时由这些企业代表生产者提起反倾销缺乏利益驱动。尽管现在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得到发展,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模式是“公司+农户”,这种模式也存在公司和农户很难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问题。在当今市场波动频繁和经营多元化的新情况下,公司和农户无法控制彼此的经营行为,由目前的农产品经营者作为反倾销的主体也缺乏有效性。

3.农业行业协会组织的欠缺和不完善,不能充当行业反倾销的领头羊。目前在我国农业组织结构中,以政府和农户的两极结构为主,在政府和农户之间缺少非垄断性的各种服务组织、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以及农民的自有组织。即使存在的一些这类组织绝大多数也不是“二政府”,他们几乎没有起到西方行会的作用。美国70%以上的人参加一个行会,40%的人参加4个行会,法国几乎没有人不参加行会。在进入WTO后,西方人表面上遵从其规则,但后面有第二道防线即行业协会,他们用自己的行规维护自己的行业市场。2001年年初的日本的大葱事件就是日本行业协会的要求,连首相也不得不听,而我们的农民都是单独在干,有了诉讼还不知道上哪里去告。在我国由于有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缺乏,导致农产品反倾销中起领头羊作用的有效主体缺乏。

三、培育和确立我国农产品反倾销的有效主体

(一)加强反倾销宣传力度,提高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反倾销意识

从调查来看,对于进口贸易中的倾销问题,以及中国农业如何应对倾销问题,许多农业生产经营者存在4个方面的认识问题:(1)缺乏反倾销知识;(2)依赖思想,一味地依赖于国家维护农民利益,为农业铺平反倾销道路;(3)自卑思想,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业生产经营者处于市场与法制竞争劣势,国外农产品出口商对倾销和应对反倾销轻车熟路,我们无法与之相抗衡,不愿应战;(4)放弃思想。面对国外农产品倾销而遭受损失时,中国农民会选择逃避的做法。即受到损害或无利可图时,农民会离开土地,进城打工,让土地荒废。在中国的农产品国内市场与国际农产品市场日益接轨,国内市场国际化竞争激化的今天,我们应树立起全新的国内市场经营观,确立农民和农业企业在经营与竞争中的主体意识,学会运用WTO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借鉴国外的有效做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克服上述不正确的认识,树立起自强自立、有所作为与强化竞争的强烈意识,才能主动应对国外农产品倾销问题,维护自身利益。

(二)改革土地制度,明晰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促进规模经营

现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取消了农户的财产权利。改革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使其所有权主体具体化、人格化。促进土地等生产要素集中使用,使农业生产中的经营规模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因为要提高我国农产品生产者在国际化竞争中说话的份量,最终还要实行规模经营,只有形成适当的经营规模,才能占据一定的市场优势,才有资格和能力提起反倾销。

(三)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促进农业产业化,增强反倾销申请人的国内产业代表性

为了适应当前农产品国内市场竞争局面,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要搞好以下改革:一是国内粮棉油购销体制,特别是收购体制要初步打破国有垄断的格局,让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逐步进入,以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形成竞争局面,实行优胜劣汰。二是在农产品进口贸易体制上,为了能够尽快增强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建议政府制定相关市场准入政策,从全国选择几家大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进入粮棉油以及农业生产资料进出口贸易领域,开展市场竞争。增强反倾销主体与国外大规模倾销主体的制衡力量。三是促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户和企业的利益联结关系的调整,解决生产与经营脱节问题。

(四)加强农产品反倾销立法

在我国的国际反倾销立法中,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主要是工业品,而对农产品的倾销却没有多少约束力,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不仅应当反补贴,而且应当反倾销。面对逐渐加大的农产品进口量,为反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我国农业生产者合理利益,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根据国外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尽快制定和完善反倾销立法中关于农产品反倾销的规定,合理确立反倾销申请人资格,降低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要求;确立农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解决反倾销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五)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组织建设

依据市场供求理论,农产品特别是大宗农产品需求量变化很小(也就是弹性很小),当农产品进口量增加,尤其是倾销的情况下,必然大幅度降低农产品价格,影响农民收益。农业协会通过将分散农户集中起来,就具有了某种垄断力量,使农产品市场从单纯的完全竞争变成为垄断竞争。而垄断的力量在需求弹性小时恰好是最有利于获利的,从而使需求缺乏弹性的双刃剑变得有利于弱势的农民一边。同时,农业协会具有高度组织性,使得它在反倾销中还具有了与本国政府、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大型国际农产品经营组织进行谈判的力量,进一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

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经济组织,在国际经贸交往中应发挥独特的“前台”作用。我国加入WTO后,倾销与反倾销贸易战已经打响。特别需要民间农业经济组织率先走上“前台”进行应对。在农业发达国家,农产品行业协会相当发达,作用非常明显。我国农户生产经营规模小,农业企业实力也比较弱,更需要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我国应该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和职能,给以必要的扶持,赋予必要的手段,逐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中介服务—企业和农户自主经营的农业管理体制新格局。

(六)发挥政府在反倾销中的指导和服务作用

第一,完善对外反倾销相关机构的职能和职能行使过程中的协调。对外反倾销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牵扯到外贸部门、海关部门、司法部门等法规执行机构,还涉及到行业协会、商会以及企业内部的相关机构。政府应明确相关机构的职能和协调,保证反倾销案件调查、裁决和执行的各个政府部门运转良好,为维护中国农业的利益创造不可或缺的条件。至今我国农产品进口还未提起过反倾销,农业部(涉及农产品产业损害调查时)应针对我国农产品生产分散、农产品产业损害调查存在诸多困难的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手段,真实反映受损情况。第二,国家要不断完善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进口的宏观调控体系,对大宗农产品的进口价格和数量进行监测与信息管理。为对倾销的农产品进行反倾销的诉讼者提供相关信息服务。第三,加大政府国际交涉力度,在国家层面上加强和有关国家当局的磋商,促成国际反倾销法律对农产品反倾销的规定,约束国际上农产品的倾销行为,促进农产品公平贸易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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