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证券、保险亟待配套改革——访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陆百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国人大论文,副主任论文,研究员论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论文,学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国际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发生了质的变化,发达国家相继制订了新的金融法律,在金融理论设计与立法主旨方面,也出现了突破性的进展。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步入了一个与传统金融构架完全不同的新的阶段。在此情况下,中国金融业的问题和政策取向就显得尤为引人关注,为此,记者日前专访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研究员陆百甫。
尽管中国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入世承诺的深度和宽度是很高的,但是按目前的改革态势,金融业仍难以应对四年后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形势
记者:新形势下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陆百甫:中国金融业最大挑战是制度结构存在致命缺陷。在发达国家金融业的制度结构,经历近百年的不断调整和改革,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有利于理代金融运作的合理关系,主要是形成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新结构,从而产生了结构性优势。由于存在巨大的多样化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很高,银行业间接融资比重明显下降,银行业在融资中畸重的作用已经改变。企业的筹资活动、筹资方式多样化,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利用短期商业票据或股票市场来获得长期资本。对银行作为传统的资本来源主渠道的依赖性大大降低。这种融资系统多元结构,更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一个更平衡、更有效益的金融制度结构。
从融资结构的实际看,近几年来,直接融资的比例,不仅没有提高,反在下降。
从中国现有银行资产布局看,据有关专家估算,大致状况是:四大国有独资银行,资产占中国金融业总资产的约63%,其他商业性银行资产占中国金融业总资产的12%,政策性银行资产占中国金融业总资产约9%,外资银行资产占中国金融业总资产1.56%。这说明,中国银行业资产结构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仅国有比重过高,而且独资比重过高,国内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发展不充分,民营银行发展明显滞后,结构缺乏多元化。这种畸重畸轻结构,会明显地影响全方位开放后中国金融业竞争能力。
记者:中国金融业由于历史原因,长于行政化管理,长于传统性业务,长于资金计划分配。而现代金融业,其竞争优势在于市场营销、新兴业务、新技术手段。那么,在未来抢占市场份额的竞争中,内资金融业还有哪些缺陷?
陆百甫:中国不仅缺乏熟悉国际金融、国际财务、国际金融法律、对外经济管理的优秀人才,而且严重面临仅有的这类优秀人才的大批外流;由于经营理念、机制不顾、技术与服务滞后,以及业务创新能力落后,面临着大量国内优良客户群的外移,而对需要争抢的跨国公司业务又缺乏吸引力;中国金融业业务单一,外汇业务、金融衍生商品、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信息咨询、代客理财,跨境性、批发性产品等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不发达,保险、证券、基金业还处在较低发展阶段,面临出现大量高回报业务的外放;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低,不良资产率高,税收负担比国外同类重,赢利空间小,资金周转困难,流动性风险和清偿风险大,外资金融机构还有一定的“超国民待遇”,因而缺乏同步竞争的基本条件,存在明显的外部压力。
记者:中国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入世承诺的深度和宽度是很高的,四年内要实现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入世承诺,是否有可能?
陆百甫: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入世承诺仅有四年时间,十分短暂,非常紧迫。如果按目前的改革态势,中国金融业是难以应对四年后金融业全方位对外开放形势的。
记者:具体如何说?
陆百甫:拿银行业承诺来说,重点是要做到四项:自加入世贸之日起,外资机构即可获得在中国从事有关存贷款业务、金融租赁业务、所有支付及汇划服务、担保及承兑、公司并购、证券投资的咨询、中介和其他附属服务。还有审慎性发放营业许可证;外汇业务及时开放,取消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人民币业务分阶段开放;金融咨询类业务及时开放。
拿证券业来说,重点是证券业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按照《中美关于签署双边协议的市场准入的承诺和条款》,中国将允许外资占少数的证券合资公司参与基金管理,条件与国内证券公司相同。入世初期,外资可在证券合资公司中持股达33%,并在3年内逐步达到49%,但控股权必须由中方掌握。外资占少数的证券合资公司将获得包销国内证券以及承销和买卖以外币计算的证券(债券和普通股)的权利,并可享有与中国国内公司同等的业务扩张权利。
记者:保险业呢?
陆百甫:重点是中国将按照审慎原则、而非经济需求测试指标进行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审批;外资寿险公司则只能以合资公司的形式来中国设立营业性机构,且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随着地域的开放,经批准,外资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中国加入世贸时,除现已开放的上海、广州外,增加开放3个城市;加入后2年内,再增加开放10个城市;加入后3年,无地域限制。对于外资寿险公司来说,中国加入世贸时,可以对中外客户提供个人寿险业务服务,入世后3年内,则可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业务服务。与此同时,中国还在开放程序、透明度、中方合资伙伴资格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承诺。
所有这一切,都将使中国内资金融机构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中国内资金融业只有加快改革、调整结构、强化机制并尽速实现国际化,才是惟一的发展途径。
新阶段金融改革政策取向是大力推进和规范银行、证券、保险业健康发展。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健全金融组织体系、完善金融市场、稳定和规范证券和保险市场、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以及增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记者:在改革中,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什么?
陆百甫:是形成比较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业”。要应尽快清理现行金融法律、规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按照废止、失效、有效三个层次,全面清理现行金融法律、规章。同时还要根据我国金融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尽快研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法律体系内涵。重点是: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适应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联合、兼并及重组的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制定规范存款保险公司或基金的法律规定,确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及运作原则;研究制定规范新型金融业务(如电子银行业务等)的法律制度等;研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为提高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应从扩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利率市场化等方面研究修改涉外金融法律、法规。
记者: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综合改革应当如何进行?
陆百甫:按照现代银行制度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进行综合改革,以建立国控股份制商业银行。前提是明确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以经营市场化目标为核心,根据公司制改造的要求,从国有多元合资公司形式入手,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要发挥银监会和银行内部监事会的作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继续撤并低效、重复设置的机构,裁减人员,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造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符合条件后,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其在国内外股票市场上市。
记者:城乡商业银行是城市中小企业和农村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的主要来源,对于这一块呢?
陆百甫:大力扶持和发展城乡商业银行是目前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必须从深化改革下手,从政策上扶持,监管上防范风险。推进民营金融机构的发展,并要从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角度来改革现有城乡商业银行体制,将其办成全能性、综合化的小型商业银行。
首先要切实解决政策歧视问题,应允许中小金融机构接受保险业的开户和存款、开发大额可转让存款、办理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参加特约汇兑和电子汇兑业务等。对出现支付问题和经营困难的,先要采取积极救助的措施包括联合、兼并、托管等多种形式,尽量避免其倒闭,并建立中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增强存户对中小存款金融机构的信心,维护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誉。对因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不良贷款和亏损包袱,应采取“发展消化一点”、“合理剥离疏散一点”、“扩充资本金冲淡一点”等办法解决。
其次要更新监管理念,以监管促发展,在发展中化解风险;以监管保稳定,在稳定中强化监管;以监管求创新,在创新中搞好监管;以监管善服务,在服务中提高监管水平,全面提升城乡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重点抓好对城乡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监管、资本监管和财务监管等监管工作。
记者:金融改革发展到今天,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早已不是打破了以前各自为政的局面,现在应当如何发展?
陆百甫:当务之急是加快推进银、证、保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金融业发展中,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原本就存在天然的、内在的联系。如果为了防险,人为设置“隔离墩”,不仅不利于三大市场的发展,也会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宏观调控手段运用,失去用武之地,或出现“不作为”现象。我国货币市场不活跃、证券市场多次大起落、保险市场步履蹒跚,这与三大市场沟通渠道阻塞,有无可争辩的关系。在新形势下,中国金融改革滞后问题越显突出,改革战略存在理论设计与思想准备不足的严重缺陷,尤其反映在三大市场关系上,明显缺乏协调机制,尽管其单项改革有一定推进,但整体配套改革与发展,还存在割裂设计、起点不高、阻梗颇多、效果不佳的问题。
因此,推进银、证、保配套改革与协调发展,重点是:要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运作,统一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定范围之内,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包括货币政策调控,要完善政策导向,把视野全方位关注三大市场互动,健全和完善政策的传导机制,建立起畅通的资金合理互流渠道,消除三大市场之间资金流通的不合理管制。
记者:落实到监管层面呢?
陆百甫:一是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改进金融监管,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下列转变:把目前金融工作管监合一体制,改为管监分离体制;把对大型商业银行的分级监管,改为通过监管组进行集中监管;把面广量大的合规性监管,改为主要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法人风险;建立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实施银监会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同时,要按照国际标准,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会计、统计、审计和报告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完整、真实的业务和财务状况,提高信息透明度,利用市场力量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
二是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按国际金融机构协议和我国国情逐步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不良资产比率、资产流动性比率、盈亏状况、内控完善程度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国内银行业风险监测和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三是加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提高监管水平。维持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基本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中国金融业继续保持稳定。同时,也要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机构在合法经营、稳健管理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创新,开发新的业务品种。银监、证监、保监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提高整体监管水平。逐步完善已实施的定期磋商制度,及时界定交叉业务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共享监管信息,联合研究一些重大问题,及早提出对策,整合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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