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探讨论文_刘桐桐,商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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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在不断的发展中也初见成效,得到良好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与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不协调、不匹配、相矛盾的现象,本文主要针对当下我国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现状进行探讨。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信用;社会保障信用体系

一、我国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一)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中央及各级人民政府已将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121号),明确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全面推进含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的社会诚信建设。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现状

1.社会保险信用建设。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其健康发展离不开诚信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险诚信是社会保障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降低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成本的有力手段。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框架体系正式确立。也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进人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一章明确了社会保险涉及的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服务机构、征收机构、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我国社会保险信用体系进入全面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撑。现阶段,我国已经形成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积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待遇差距问题。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健全与完善,社会保险信用建设也全面展开各地开展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工作,制定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加大欠费追缴力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征缴的管理,将不依法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对较严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催缴通告等方式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公开告示,列入信用黄、黑名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许多地方相继开展社会保险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用以规范和引导用人单位自觉参保缴费,出台社会保险缴费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给参保单位评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对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或者少缴、漏缴、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在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实行限制或一票否决。同时对其实行重点监控,每年实行一次社会保险稽核,向政府及工会、行业协会、证监会等部门通报检查情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参保单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以及申领社会保险待遇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强对相关机构和社会保险申领人的诚信约束力。通过信息系统过滤管理,实行医疗消费合理性实时监控,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通过社会保险稽核系统、内控系统、诚信系统打造社会保险经办稽核内控信息化平台,加强实时监督,形成多层次的监督管理网络:通过建立社保费三方协同办公平台,实现系统监控、三方对账、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统一规则库等五大功能,构建了社保收、社保基金监管、社保待遇核发三位一体信息化管理 体制。

2.社会救助信用建设。2014年2月21日,务院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①(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社会救助体系为统领,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确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各地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同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信用建设。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法》及社会救助相关文件要求,各省纷纷出台了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社会救助条例、特困人员供养办法等相关政策。各级政府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制定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县以上各级政府已全面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各项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通过信息共享至相关单位建立的个人及单位诚信系统。同时为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实现与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住房建设、交通、卫生和计划生育、体育、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银行、证券、保险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供了政策保障。为提高核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全面提升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创新社会救助管理方式,各地建立起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采集了社会救助对象、社会帮扶对象及社会救助机构的信用信息。形成了横向与涉及个人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数据共享,纵向与各级核对机构的业务联动,实现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业务协同。提高了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促进了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实际发展的过程中,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创新,促使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得到了有效的推广。因此,全面化的社会信用系统是现代市场经济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具备无法取代的规范市场主体能力的引导和管理能力,也是确保市场经济有效发展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吕智宇.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探讨[J].学术论坛,2016,02.

[2]余源培.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危机的必要反思[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01.

[3]刘袁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D].大连理工大学,2013.

[4]李乖琼.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16.

论文作者:刘桐桐,商昆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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