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机制_科技论文

论科技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机制_科技论文

论科技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金融配套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投资论文,机制论文,金融论文,科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产业和风险投资市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支持,需要财税、金融、知识产权、市场中介、人才市场等各方面提供配套服务。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的对象一般是规模较小的科技创新企业。对众多中小科技企业来说,缺乏资金、抗风险能力差、投资结构难以优化、投资难以退出等都是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因而,塑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使银行信贷、投资银行、证券市场、保险公司金融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发展,至关重要。

银行信贷:建立风险贷款担保机制,发挥银行配套支持功能

科技创新企业与项目是我国科研成果转化及科技产业化的重要基地,也是科技风险资本扶持的重点。

近年来,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产业化如何顺利进行一直是困扰政府及科技界人士的难点。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基本可用1:10:100的公式来表示,即科研费用为1单位,进入中试阶段需投入10单位,而进行大规模生产时则需100单位。高技术投资资金的需求量呈几何级数增长,如若没有金融支持,高新技术转变成生产力是极其困难的。不过一旦一项成果成功实现规模生产,只要其具有市场前景,它的收益也同样呈几何级数增长。西方的风险投资家们看中的正是这一点:在10项投资中,即使80%的投资都因各种原因失败,只要成功一两项,就是以让他们赚得盘满钵满。正是在这种机制下,美国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规模每年都在一两百亿美元以上。处于初生阶段的我国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短期内难以达到那样的规模,对于众多需要转化的科技成果来说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差距甚大。而我国的银行业近几年来每年都出现巨额的存差,1999年底达到15045亿元的规模。目前我国各家银行帐面上都有大量闲置资金,动员其中的一部分投入科技企业,作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配套资金,将大大增强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有力促进我国科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然而,在现行的体制下,介入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可能的巨大收益难以引起我国商业银行的兴趣,因为银行首先考虑的是风险防范问题。虽然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但严峻的市场形势及信用状况迫使我国的银行业从过去追求“(存、贷)规模最大化”转变成现时的追求“风险最小化”。根据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贷款利率有严格的限制,也就是说,即使科技创新企业利润成倍成十倍增长,也与银行无关;但若企业经营不善或市场形势突变,贷款损失则必须由银行自己承担。因而,银行面对科技创新企业的贷款要求不得不慎重考虑。

解决银行信贷投放低收益与科技创新企业高风险矛盾的主要办法是由政府出面提供信用担保,这在各国都有成功的范例。如法国和荷兰建立了贷款担保,丹麦以贷款的形式支持创新企业,瑞典则对创新企业提供6-10年的头两年免息贷款。美国对高技术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虽为典型。早在1953年,美国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技术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的担保,贷款余额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担保90%,在15.5-25万美元的担保85%: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中小企业法案,授权中小企业管理局(SBC)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其目的是通过设立政府风险基金,引导和带动民间资金进入风险资本市场,支持创新企业的创立与成长。政府风险基金主要是提供低息贷款,由政府负费管理,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私人公司,负责选定项目并进行投资,每投资1美元可从政府得到4美元的低息优惠贷款。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一个法案,规定银行向创新企业的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创新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贷款的90%,并拍卖创新企业的资产。

国内也有不少省、市已建立了政府财政支持和担保基金,如北京市于1998年相继成立了规模1亿元的北京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基金、总额2亿元的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投资担保基金。我国其它省市要调动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也必须为商业银行介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业建立担保机制。一种思路是借鉴国内外经验由各省、市、区政府建立一支专门的“高新技术风险贷款担保基金”,每支规模可在1亿元左右,以有偿服务的方式为有潜力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另一种思路是动员政策性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加入到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循环体系,为科技创新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证服务,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杠杆功能。

投资银行:加强市场中介作用,构建投资退出“桥梁”

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中,投资银行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和金融专家罗伯特·索贝尔曾说过:“投资银行业是华尔街的心脏”。投资银行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中,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帮助已经成熟的科技企业上市,从而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撤出提供市场条件。其二是为那些虽不成热但已具备一定实力和条件并需要融资的创新企业进行以私募形式为主的融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以使公司迅速达到上市水准。投资银行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和中间机构,它联接着科技创新企业和风险投资者。

投资银行是证券主板市场及二板市场的主角和关键环节。二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的中小创新企业。因此,二板市场是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发展最重要的资本市场,即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服务的资本市场。投资银行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市场发展中应履行多种职能:其一是咨询职能,投资银行凭借丰富的经验,通过调查研究。为科技企业发行上市提供参考意见;其二是发行承购职能,即承购科技创新企业的债券、股票;其三是代销职能,即为风险较大的科技企业提供代理销售股票、债券的服务;其四是兼并与收购职能,即帮助科技企业完成兼并、收购,包括帮助企业物色并购对象、议定收购价格,并完成必要的法律手续;其五,经纪人职能,即在流通市场上为科技创新企业及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提供证券交易方面的服务。

科技风险投资所主持的科技创新企业或项目,条件成熟时在二板市场上市从而使风险投资者能够收回投资。在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过程中,投资银行的作用将得到充分发挥。实力雄厚的投资银行的保荐,是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的必要条件。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科技创新企业欲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必须经由联交所确认的具有保荐人资格的投资银行保荐。保荐人在增强创业板市场信心方面扮演着一个关键角色。每家准备上市的科技创新企业都必须聘请一名保荐人负责进行首次上市的工作,并在公司上市后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内提供专业协助。创业板市场风险较高,保荐人必须具备最高的专业水平和诚信。为了确保保荐人达到预期的高度专业水平,联交所制定出保荐人条件并加以监管。

凡拟担任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保荐人,必须先证明其符合详尽的资格准则。这些准则包括:

(1)其必须持有根据《证券条例》(香港法例第333章)所发出的适当的登记注册或豁免,可在香港进行投资顾问业务。

(2)其在申请日期之前的两年内,不曾因其业务的任何方面遭受联交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非公开或公开谴责。

(3)其在申请前的两年内,至少为三家申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进行保荐或联合保荐工作。倘若申请人能够证明其董事负责人在以往任职机构直接负责处理所需数量的上市申请,则可获豁免遵守此规定。

(4)其资本及储备至少5000万港元。

根据香港联交所1999年11月公布的结果,香港创业板首批保荐人为亚洲融资有限公司等28家投资银行,内地仅有中国光大融资有限公司1家获准成为联席保荐人。这对内地众多急需投资银行提供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是非常不利的。为此,积极支持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使其早日成为英国NASDAQ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沪深科技板市场合格的上市保荐人、推荐人,从而拉动科技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天疑是近期努力的方向。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的职能将主要集中于引导、支持、规范、监督、调解与服务六个方面,需要建立五大政策体系,即证券业产业指导政策体系、金融促进政策体系、资产调控政策体系、法律规范政策体系、社会保障政策体系。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应选择和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业绩优良的创新企业,争取在NASDAQ市场、香港二板市场上市发行,或在我国科技板市场建立时上市。有了一批创新企业群体稳定立足于证券市场,无疑会大大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证券市场:引导创新企业并购重组,促进风险资本结构优化

对机构投资者而言,科技风险资本投入以后,退出之前,其结构状况如行业结构、地区结构、期限结构、资产质量结构等,并不容易改变;而投资结构优化是其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之一。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支持所扶持的科技企业,相互之间利用证券市场进行并购重组,是其自身优化资源配置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一批民营高科技企业,特别是IT行业中的民营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买壳上市。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四川省,1998年以来就有7家民营高科技企业买壳上市,其股票无一例外地出现大幅攀升,最高的“英豪科教”一年多涨幅达819%。这7家公司均系国企改制,主营化纤、化工等传统行业,效益较差。民企买壳后,大多“脱胎换骨”,进入高科技领域。民营科技型企业成功地买壳入市,为科技风险资本及众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利用证券市场、优化资本结构的宝贵经验。

一是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的创新企业要寻找合适的上市公司“壳”资源。上市公司中,能够成为科技创新企业买“壳”对象的一般是两类:一类是规模不大的企业,即“小盘股”;另一类是业绩不佳的企业,即“劣质股”;兼有二者特征的当然更为适合。我国四大软件园中的长沙创智软件园和成都托普的西部软件园,都分别找到一家合适的上市公司作为上市的“壳”,因而都成功地完成了借壳上市。

二是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的创新企业要以低成本的方法买壳或借壳上市。科技创新企业虽然成长性好,业绩增长很快,但由于企业多偏年轻,积累并不丰厚,一次性拿出巨额收购资金较为困难,同时如果成本过高也会严重影响科技风险资本的收益水平,因此采用低成本的股权置换方法较为适宜。四川托普收购“川长征”就是成功一例。经股权置换后,托普集团只拿出1075万元现金就取得川长征48.37%价值8865.85万元的控股权。

三是买壳以后要以高科技业务改造“壳”企业。对科技创新企业而言,来之不易的“壳”企业是其进入资本市场的大舞台,在今后的运作中能否写好资本运营这篇大文章,相当程度上依靠以高新技术、灵活的经营机制重朔“壳”企业。托普入主川长征后,把川长征由传统机械工业股变为科技股,公司名称也改为“托普软件”,公司利润猛增,股份也上涨6倍以上。

四是买壳上市但不局限于上市。上市是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史上难得的历史机遇,不仅意味着有机会从资本市场筹集巨额发展资金,为科技风险投资机构者提供了优良的资本退出机制,而且上市后科技创新企业的知名度与信誉大大提高,市场将会扩大。科技创新企业应以上市为发展的契机,珍惜来之不易的“壳”资源。

科技风险投资机构通过科技创新企业的并购重组,能够使科技风险投资结构得到优化,资产质量得到提高,从而为自身的保值,增值及循环周转打下良好基础。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采取扶持、引导、优惠等措施,保障科技风险投资机构及科技中小企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并购重组行为,以利于我国科技风险投资的结构优化。

保险公司:防险止损,保驾护航

保险公司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创新企业等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是保险公司发挥防险止损功能、为科技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的具体体现。发展我国的保险产业,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对我国科技风险投资体制的良性运行、科技产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险公司对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发挥如下直接作用:

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保险,从而减少因自然灾害及盗窃带来的损失。

为银行对科技创新企业发放贷款及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提供一定的信用保证,从而创造一个较好的信用环境。信用保证保险相对财产保险来说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介入比较谨慎。但是,北京等地联合办理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的信用担保业务,值得各地借鉴。在北京新技术企业担保风险金的运作中,其合作四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和北京市商业银行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商业银行出具占全部贷款额50%的风险担保,其风险则分别由“管委会”、“中投保”和首创集团分别按45%、1.5%和3.5%的比例分摊。剩余50%贷款由商业银行自担贷款风险。首创集团信用保险公司表示,在提供风险投资担保中,保险公司只收取1.4%-3.5%的担保费,而面临较高风险,保险公司也强调风险规避,对每一项信用担保都要制定严格的反担保措施及采取分保等方式以锁定风险。北京市这种积极利用保险公司信用担保功能,为科技风险投资及科技创新企业“保驾护航”的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引导部分保险基金进入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积累了数额巨大的保险基金。不久前,国家已经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证券交易市场;近期内,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制定专门的政策允许一部分保险基金参与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的组建,这样我国的科技风险投资业就有了充足的、稳定的风险资本来源。风险投资基金只要运用得当,其收益远高于一般的投资方式,因而保险基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将有利于保险基金自身的保值、增值。

标签:;  ;  ;  ;  ;  ;  ;  ;  ;  ;  ;  ;  

论科技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机制_科技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