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直接投资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是快的。根据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8年底,我国企业已在世界160 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兴办了5666家海外企业,中方投资达63.3亿美元,其中贸易性企业3288家,中方投资37.8亿美元;非贸易性企业2378家,中方投资25.5亿美元。我国目前从事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主要是这四类企业:一是具有相当实力和规模的综合性国际化集团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集团等。二是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专业外贸公司,如中国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三是一批生产型企业或集团,如首都钢铁公司、海尔集团、春兰集团、长虹集团等。四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如北大方正等。
虽然总体而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是快的,但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则显得很不够。根据著名经济学家维农的研究,一个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与本国对外直接投资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的世界平均水平为1∶1.1,其中发达国家为1∶1.4。发展中国家为1∶0.13。若按此比例推算,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应有约400亿美元(我国实际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已达3000亿美元之多)。与其他国家相比就显得更少了,美国仅1998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就达到1330亿美元,英国为1140亿美元,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也达到240亿美元之多。 韩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也很快,1998年为48亿美元。
除了发展水平不能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外,我国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海外企业还普遍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一是目标不够明确,与国内母公司联系松散,母子公司之间未能够形成采购、供应、研究与开发、生产、销售与财务之间的内部分工与一体化安排。大多数的生产型子公司基本上是在单一市场上开展功能完整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些贸易型子公司未能为母公司收集国际市场信息和开拓国际市场,有的甚至还停留在“招待所”、“接待站”的阶段。事实上,目前经经贸部审批的近六千个海外投资项目中,大多数是在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审批的,明显地带有政府动员的色彩,其中很多企业实际上不具备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二是投资项目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这主要与我国政府的政策有关,即基本上不允许以现汇投入,只能以机器设备等作价作为股本投入,子公司的技术主要由母公司所提供,因而技术水平偏低,两方面的原因使子公司失去了一些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的机会。三是未能实行合理的子公司管理模式。外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积极性不高,人才流失严重,市场开拓不力,效益低下,一些子公司甚至靠母公司的“输血”来维持生存。四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控制不力、产权联系不够紧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经营活动偏离了母公司的战略目标要求。
二、问题分析和理论思考
(1 )我国国有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典型地属于民族利益和政府驱动型对外直接投资。在这种民族利益导向、政府干预之下发展起来的跨国公司,必然会走上一条低水平规模扩张的道路。由于政策的推动而仓促地加入海外投资,缺乏对投资环境的充分研究和足够准备,也没有长期的战略规划和策略,也不考虑企业自身的要求与能力,其结局是可想而知的。由于母国对现汇投入的严格限制,使子公司过分依赖东道国的贷款而导致其收益能力的恶化。自身所拥有的成本优势不断丧失,研究与开发的能力缺乏,管理水平与经验的不足导致管理成本的加大,这些都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在海外投资兴办的子公司经营条件恶化,状况普遍不佳。发达国家企业的制约与先行优势又使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市场开拓与形象树立处于尴尬的境地。故在很大程度上,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在政府引导下急功近利的感情投资,而不是基于企业发展战略需要和自身条件成熟的理性行为。
(2)我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环境差异与能力缺陷。 我国的国有企业成长于非常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文化传统,这使得我国的企业家难以将在国内市场形成的管理经验、客户关系、技术能力、法律保障推广到由不同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所组成的世界市场。更重要的是,即使他们在企业的规模扩张之中节省了一部分交易费用,也会因为管理成本的迅速升高而消解这种节约,并限制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管理成本的上升是国有企业进入世界市场的必不可少的学费,包括人才培养、信息咨询、在本国取得有利的政策条件、与东道国合作者进行合作等。因而,我国国有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在成本大量增加的条件下进行的。也正是由于经营管理能力的不同和跨国经营经验的缺乏,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们难以在这些制度和文化背景差异极大的环境中运筹帷幄,实现公司整体的战略目标。
(3 )政府对国有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决策的干预所导致的决策的风险性和市场纠偏的不完全性。不可否认,政府力量的强制性使得政府干预比自发的市场力量更有效率,同时也使错误的决策更倾向于长期存在而对经济造成损害。一般而言,完善而灵敏的市场体系可通过市场力量对政府行为进行纠偏。但我国目前的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这使得市场对政府干预的纠偏生效或使纠偏过程变得缓慢。
(4 )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支持主要依赖于行政杠杆,经济杠杆的运用有限。企业能否最终摆脱政府支持而具有国际竞争力与政府支持所使用的手段有很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如果政府对跨国经营企业的直接支持(如补贴与差别待遇等)同企业的业绩挂钩,而且企业仍然面对足够的市场竞争的话,企业就有可能借助于政府支持来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竞争力,最终逐步摆脱对政府补贴的依赖。目前,我国政府对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的支持仍较多地使用行政手段,经济杠杆的运用有限。
(5)国有企业缺乏最终自然人所有者的内在缺陷, 使得作为国有企业的母公司缺乏内在动力去监督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母公司投资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也作为母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移植到了海外子公司的管理之中。
(6)我国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基础的所有权优势,如前所述, 除了国家所有权优势以外,相当数量的企业缺乏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信息优势和市场优势等,故母子公司除了投资关系(这种投资关系的强度也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而减弱)以外,不存在战略、资源和经营管理上的相互需要和相互依赖,导致这些国有企业难以像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在新的子公司建立后竞争力得以增强。
三、关于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1.提供政策支持,加强指导服务,强化协调功能,应该成为我国政府的政策取向
(1)政府的支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 我国自然不能例外。近20多年来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制定和实行鼓励和保护政策,促进和加速了这些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成长。这些鼓励和保护政策包括贸易政策、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如韩国政府给予其综合商社贸易优先权、主要大宗原料代理进口权、在国际招标中的投标权、优先贷款权,给予大量低息贷款,并减免营业税,允许延期支付公司所得税等。除了政策上的支持外,母国政府还通过其他手段扶持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和海外扩张,如直接财政支持、技术援助、信息服务、海外直接投资的风险保险等。这些机制作用的本质和结果是对企业运作各投入要素价格的改变。如,通过利率调控、优惠贷款来改变资本要素价格;通过公共教育、免费培训来改变人力资本的价格;通过配额、许可证改变原材料和投入品价格;通过技术转让改变技术价格;通过提供信息降低信息成本。这些要素价格的改变使企业的运作方式及成本相应改变,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更具有竞争力,因而可以获得一定的海外市场份额,从而有足够的资金和有效的途径获得所需的先进技术。然而,无论是政府政策的间接支持还是通过补贴的直接支持,都必须是在“企业是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主体”这一前提条件下进行的,让国有企业根据其发展的战略目标、自身的优势和能力自主地、科学地做出抉择。
(2)政府对国有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 应以协调监督和指导服务为主。一是制定实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战略规划,明确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向和重点,给企业更多的指导。在行业的选择上,重点应是我国已具有一定优势、有利于开拓市场的行业,如机电制造业、纺织业以及汽车配件、摩托车、农机、农具、家用电器的生产和装配,另外,我国短缺又是国民经济发展长期需要的资源开发,也应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在投资主体的选择上,主要是在国内已有一定的规模和竞争力,产品已有一定的出口因而在国际市场已有一定的影响,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跨国经营人才,现代企业制度已经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形成的大中型企业。在投资方式上,除了以企业的技术、设备、原料和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资产和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以外,在有效监督和控制的前提下,应允许一些企业投入一定数量的现汇,以提高项目的规模和技术先进性。二是建立起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信息网络和咨询机构,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有关部门不仅应提供关于东道国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以及市场方面的相关信息,还应提供我国已经进入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就企业的进入方式、资金筹措、竞争策略提供技术指导。三是按照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需要,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和地区投向进行指导和协调,防止投资过于集中,造成我国企业间的相互竞争和资源的浪费。四是要全面贯彻“多元化”的方针。多元化包括目标市场多元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目标市场的多元化,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既有周边国家,也有非周边国家。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既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集体、私营企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除了独资外,还应通过合资、合作、控股参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方式走出去。
2.国有企业开展海外直接投资必须认真规划、统筹协调、量力而行、科学管理
(1)开展海外投资的目的必须合乎企业发展的基本逻辑, 不能为“走出去”而走出去,或忽视跨国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就要求企业根据其发展的目标、战略和所具有的比较优势作出海外直接投资的决策,制定出指导其跨国经营的全球战略。这里有一个对“比较优势”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一个企业如果在技术、资金、产品、管理等方面相对于目标市场上的东道国企业具有优势的话,就可以认为这个企业具有“比较优势”。这种优势可能来源于技术、管理的相对先进性,也可能来源于东道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或东道国的劳动力或其他要素成本的优势等。
(2)应该进行周密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很多海外投资项目的失败都是由于决策前的可行性研究不够周密和科学,对目标市场了解有误所导致的。
(3)对海外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管理, 建立子公司经理经营目标责任制和相应的激励机制。海外子公司要根据母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当地的具体情况,作出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具体规划。母公司对整个公司的投资计划、生产安排、价格体系、市场安排、利润分配和研究开发实行集中决策。子公司的决策权主要在于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变化作出灵活反应。要建立完善的子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母公司战略的实现和资产保值增值。
(4)子公司在海外的注册原则上应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应以国内投资法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如情况特殊,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产权(或物业)进行产权注册的,须由企业与境外国有资产注册人签订《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并予公证。管理上,应按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根据其市场环境实行属地化经营,使子公司成为当地的模范公民。为使子公司能够围绕着企业的发展目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
3.实行以主开户银行为主体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企业海外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是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主体根据其全球战略和自身的利润取向自律进行海外投资,并做到自负责任,自担风险。二是鉴于政府不可能对国有企业的海外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建议对拟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国有企业实行以主开户银行为主体的监督机制。主要内容可包括:主开户银行(全国性的国有非政策性银行)参与企业的海外投资决策;主开户银行跟踪海外企业投资的后期管理,包括定期实际的考查和评价。三是提高透明度,即向社会公布海外投资情况,让社会参与监督。例如,可以规定,当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控股公司的海外投资总额达到本公司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如上市公司资本金的10%、非上市公司自有资本的30%)以上时,必须向社会公布其海外投资的信息,以便接受债权人、小股东和社会的监督。
4.实行母公司管理制度与东道国管理文化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对海外企业实行什么样的管理模式,选择标准应该是既有利于使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有效地配合母公司的全球战略,又能充分地调动海外企业经理人员的积极性。从西方跨国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历史来看,一般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母国模式,二是东道国模式(也就是所谓的属地化管理模式),三是全球中心管理模式。其中,第三种管理模式即在子公司中实行以效率为标准、将母公司的管理原则和东道国管理文化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子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水平依照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将子公司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目标完成程度)与子公司经理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水平有机地结合起来。该模式强调通过目标体系(包括利润目标、市场目标和技术目标等)而不是单纯的利润指标来考核子公司的业绩。这应该是我国企业对海外子公司进行管理的目标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