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莺莺传》是元稹自寓——兼与吴伟斌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莺莺论文,是元稹论文,吴伟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莺莺传》是否是元稹自寓的问题,学术界早有公论,本是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近几年来 ,吴伟斌先生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对这个问题提出质疑并加以辨正(注:分别见《<莺莺传>写作时间浅探》,《南京师院学报》1986年第1期;《“张生即元稹自 寓”说质疑》,《中州学刊》1987年第2期;《再论张生非元稹自寓》,《贵州文史丛刊》1 990年第2期;《论<莺莺传>》,《扬州师院学报》1991年第1期。),特别是在《文学遗 产 》2001年第1期上所发表的《关于元稹婚外的恋爱生涯》一文,再次重申他的张生非元稹自 寓的观点,并抓住卞孝萱先生《元稹年谱》中的一两处微小失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力 图将他的看法强加给学术界,故对这个问题有再作辨正的必要。
《莺莺传》中的张生即元稹自寓之说,首见于宋赵令畤《侯鲭录》卷五《辨传奇莺莺事》 载 王铚《传奇辨正》,他是将《莺莺传》与元稹的作品进行比较对证之后,从而得出的结论 。为清楚起见,现将其前面的一段文字录之于下:
王性之作《传奇辨正》云:尝读苏翰林赠张子野有诗云:“诗人老去莺莺在”,注言所谓 张生,乃张籍也。仆按元微之所传奇莺莺事,在贞元十六年春,又言明年文战不利,乃在十 七年。而《唐登科记》,张籍以贞元十五年商(按:当作高)郢下登科,既先二年,决非张籍 明矣。每观其文,抚卷叹息,未知张生果为何人。意其非微之一等人,不可当也。会清源庄 季裕为仆言:友人杨阜公尝得微之所作姨母郑氏墓志,云其既丧失,遭军乱,微之为保护其 家备至。则所谓《传奇》者,盖微之自叙,特假他姓以自避耳。仆退而考微之《长庆集》, 不见所谓郑氏志文,岂仆家所收未完,或别有他本尔?然细味微之所序,及考于他书,则与 季裕所说皆合。盖昔人事有悖于义者,多托之鬼神梦寐,或假之他人,或云见他书,后世犹 可考也。微之心不自聊,既出之翰墨,姑易其姓耳。不然,为人叙事,安能委曲详尽如此!
因其说有理有据,后之学者大多宗其说。如刘克庄《后村诗话》前集卷一:“莺莺事虽元 稹自叙,犹借张生为名”;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华阳博议下》:“王性之《莺莺传跋》 ……余每为之击节。今去唐千余载,而微之事一经考订,万口同然。”鲁迅《中国小说史略 》云:“元稹以张生自寓,述其亲历之境”;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第四章附《读莺莺传 》云:“《莺莺传》为微之自叙之作,其所谓张生即微之之化名,此固无可疑”;又云:“ 至于传中所载诸事迹经王性之考证者外,其他若普救寺,寅恪取道宣《续高僧传》贰玖幸福 篇《唐蒲州普救寺释道积传》。又浑瑊及杜确事,取《旧唐书》壹叁德宗纪贞元十五年十 二月丁酉诸条参校之,信为实录。”汪辟疆《唐人小说》亦云:“至其传中之所谓张生…… 王铚、赵德麟并为辨正,以张生为元稹之托名,征诸本集诗歌及其年谱,皆与此传吻合, 前人已详言之,当无疑义。”(注:吴伟斌《关于元稹婚外的恋爱生涯》说:“三位前辈(按指鲁迅、汪辟疆、虞集)都特别 强调了唐代传奇的‘虚构性’。既然如此,那么《莺莺传》作为一篇传奇,它虚构的主人公 和虚构的故事情节,又怎么可以作为历史人物、作者元稹的真实生平?”如上所引,鲁迅、 汪辟疆两位先生恰恰是主张自寓说的,这有些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他人之意。)当然也有不同意这种看法的,如王士祯《池北偶谈》卷十三 云:“双文诗,世以为元微之自寓。然吾观《元氏长庆集》中诲侄等诗(书)云:‘吾生长京 城,朋从不少,然而未尝识倡优之门。’观此则小说未必真微之事也。”(注:双文指莺莺。元稹《赠双文》及《杂忆五首》皆言及“双文”,赵令畤《侯鲭录》引王 铚说以为“二莺字即双文”,双文即指莺莺。此问题姑存而不论。)教诲后辈怎能不 作道貌岸然之语?再说,不进倡优之门并不等于没有风流情事。此说实不足凭。当然,王铚 也有穿凿之处,如云元稹之以“张生”自寓是因张、元同出黄帝;崔莺莺为永宁尉崔鹏之女 等,不足为据。“崔莺莺”这一艺术人物的原型是否姓崔,以及是否名莺莺,其实都是可以 讨论的。
小说所写之事,大抵来说不外有三种情况:一为纯属想象虚构,为子虚乌有之事;二为根 据他人所记载、或道听途说、或耳闻目睹之事,经过作者的艺术加工和改造写成,其中有沿 袭也有再创造,同时又有真有假、有虚有实,但几分真假、几分虚实,就另当别论了;三是 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写成,但也可能采取了“将真事隐去”的写法,其中真假虚实的程度也 各 自不同。那么,《莺莺传》属于哪种情况呢?这就必须结合作品中的“张生”与作者元稹进 行分析比照了。比照的结果仍然是:“张生”这一人物虽为元稹所虚构,然而就是他自己的 化身;《莺莺传》是元稹自寓其真实经历之作。理由如下:
一、《莺莺传》云:“崔氏妇,郑女也。张出于郑,绪其亲,乃异派之从母。”白居易作 《唐河南元府君夫人荥阳郑氏墓志铭》(《白居易集》卷四二),云元稹之母为郑济之次女; 元 稹作《夏阳县令陆翰妻河南元氏墓志铭》,云“我外祖睦州刺史荥阳郑公讳济”,元稹之母 姓郑,与张生之母姓郑正相合。王铚引庄绰说:友人杨阜公曾得元稹所作姨母郑氏墓志, 云其既丧夫,遭军乱,元稹曾保护其家。如果真有此文,那就更添加了一个确凿的证据,因 为《莺莺传》就是这样描写张生保护莺莺之家的。因元稹此文不传,姑且放在一边。《新唐 书·艺文志四》著录《元氏长庆集》一百卷,又《小集》十卷(元稹),今本《元氏长庆集》 仅六十卷,可见散佚作品之多,安知杨阜公所见不是真实的?
二、《莺莺传》说张生当时的年龄是“以是年二十三”,又说:“是岁,浑瑊薨于蒲…… 十余日,廉使杜确将天子命以总戎节”。考《旧唐书·德宗纪下》:“(贞元十五年)十二月 庚午,朔方等道副元帅、河中绛州节度使、检校司徒兼奉朔中书令浑瑊薨……丁酉,以同 州刺史杜确为河中尹、河中绛州观察使。”在写到张生与莺莺见面,问及莺莺的年龄时,莺 莺之母郑氏曰:“今天子甲子岁之七月,终于贞元庚辰,生年十七矣。”贞元庚辰为贞元十 六年。可见,《莺莺传》所描写的张生游蒲及与莺莺初次私合是贞元十五年十二月至十六年 正月之间的事,而贞元十五年张生二十三岁。那么,元稹这一年多大呢?二十二岁,二者相 差一岁。吴伟斌先生之文即以此为依据否定张生即元稹之说。但据赵令畤《侯鲭录》卷五 引王铚的《传奇辨正》云元稹“正二十二岁矣”之下注云:“《传奇》言生年二十二岁, 未知女色。”可知王铚所见到的《传奇》(即《莺莺传》)本作张生“年二十二”。“二” 与“三”两字很容易致误,焉知今本《莺莺传》“三”不是“二”之误呢?退一步说,《莺 莺传》所写之事跨越两个年头,贞元十五年元稹二十二岁,到贞元十六年就二十三了,小说 毕竟不能等同于日记之类,将张生游薄之年与和莺莺发生恋爱关系之事合述于一年之中,遂 笼统言之“生年二十三”,这不也恰好是元稹贞元十六年的年龄吗?韩愈《监察御史元君妻 京兆韦氏夫人墓志铭》云:“选婿得今御史河南元稹,稹时始以选校书秘书省中。”据元稹 始为校书郎的时间可推知元稹与韦丛结婚是在贞元十九年。《莺莺传》云张生“后岁余,崔 已委身于人,张亦有所娶”,因前已云张“明年(即贞元十七年)文战不胜”,“后岁余”张 有所娶,推算张之结婚也是在贞元十九年。这当然也不是巧合。
三、元稹年轻的时候是否到过蒲州呢?答案是肯定的。元稹《黄明府诗序》说:“小年曾于 解县连月饮酒,予常为觥录事。曾于窦少府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 胜其困,逃席而去。醒后问人,前虞乡黄丞也。此后绝不复知。”查《新唐书·地理志三》 ,河中府河东郡,本蒲州,辖县十三,其中就有解县、虞乡。这是元稹年轻时候曾到过蒲州 的确凿之证,与《莺莺传》所云“张生游于蒲”亦相合。吴伟斌先生《关于元稹婚外的恋 爱生涯》批评卞孝萱先生《元稹年谱》说:“《年谱》在‘贞元十五年’条下云:‘初仕于 河中府(蒲州)。’其下列举的主要根据是元稹《赠别杨员外巨源》……此条谱文,《年谱》 没有提供别的证据。”其实,《元稹年谱》即列举了元稹的《黄明府诗序》,不能说“没有 提供别的证据”。至于他到蒲州是初仕还是出游,那是另外一个问题。为了说明问题,我们 还是将元稹的《赠别杨员外巨源》诗全引如下:“忆昔西河县下时,青山憔悴宦名卑。揄扬 陶令缘求酒,结托萧娘只在诗。朱紫衣裳浮世重,苍黄岁序长年悲。白头后会知何日?一盏 烦君不用辞。”关键是“西河”是否在蒲州。再查《新唐书·地理志三》,河中府辖县有河 西,太原府汾州西河郡辖县有西河,可见“西河”与“河西”不是一地,河西在蒲州,西河 在汾州,元稹初仕之地是在汾州。在这个问题上《元稹年谱》有小误。但这却否定不了元稹 到过蒲州的事实,对照《黄明府诗序》,元稹到蒲州是出游去的,这恰与《莺莺传》所述更 为吻合。
以上的吻合说明了什么呢?元稹与“张生”为什么有这么多的相同之处呢?我想结论是不言 而喻的。
我们再将元稹的其他作品与《莺莺传》进行比较勘察,如果其他作品中所写之情之事有与 《莺莺传》相同者,那么无疑可以证明:《莺莺传》中张生的经历就是作者自己的经历,张 生自然也就是元稹自己了。元稹有没有这样的作品呢?有。其中三篇语意较明,我们就以这 三篇为例来与《莺莺传》互相印证一下吧:
一、《春晓》:“半欲天明半未明,醉闻花气睡闻莺。儿撼起钟声动,二十年前晓寺情 。”这是元稹回忆旧日情事之作,诗题表明时间是在一个春天的黎明,“晓寺情”三字则表 明当年那段情事是发生在寺院里,而作这首诗时距那段情事已过去了二十多年。《莺莺传》 写张生与崔莺莺相爱以至私自结合是在贞元十六年春天,地点在蒲州的普救寺,时地皆合。 再看《莺莺传》中关于这一段绝情的描写:“有顷,寺钟鸣,天将晓,红娘促去。崔氏娇啼 宛转,红娘又捧之而去。”正是天将破晓之时,而且写到“寺钟鸣”,这当是给当事人留下 的最为难忘的印象。《春晓》诗也说“钟声动”,这不明明白白地说是由钟声引发的对往日 情事的回忆吗?难道这也是元稹代“张生”抒情?吴伟斌先生《关于元稹婚外的恋爱生涯》在 提到这首诗时起码犯了两个错误,一是认为这首诗写的是元稹与管儿的恋情,所引证据只是 元稹《仁风李著作园醉后寄李十(一)》与《琵琶歌》二诗。但二诗丝毫见不出元稹与管儿有 何恋情,《琵琶歌》中带有“情意”味道的句子也仅是“游想慈恩杏园里,梦寐仁风花树前 ”两句而已,而这两句无非是回忆六七年前在长安杏园、慈恩寺里与朋友及管儿游玩的情景 ,游玩时有侍儿或歌妓陪伴这在唐代是司空见惯之事(管儿善弹琵琶,为李著作家的侍儿), 和“初恋”云云根本扯不上边。二是关于《春晓》诗的系年。吴文以这首诗是写与管儿的爱 情为依据,初恋是在贞元十一年,下推二十年即元和十年,认为这时元稹正在鳏居,孤眠独 宿感情空虚,《元稹年谱》将其编在元和十四年是不当的,系于元和十年才对。难道回忆与 往日情人的约会之事必须要在鳏居之时吗?这个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既然《春晓》诗是 写与莺莺的恋情,由贞元十六年下推二十年正是正确的做法。
二、《梦游春七十韵》。诗云:“昔岁梦游春,梦游何所遇。梦入深洞中,果遂平生趣” ;又云“但作怀仙句”,“近作梦仙诗”,以遇仙的手法写艳遇。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 第四章附《读莺莺传》对“仙”有很好的解释:“又六朝人已侈谈仙女杜兰香萼绿华之世缘 ,流传至于唐代,仙(女性)之一名,遂多用作妖艳妇人,或风流放诞之女道士之代称,亦竟 有以之目倡伎者。”再看《莺莺传》中的描写:“张生拭目危坐久之,犹疑梦寐,然而修谨 以俟。俄而红娘捧崔氏而至……张生飘飘然,且疑神仙之徒,不谓从人间至矣。”也是以梦 形 容艳遇、以神仙喻对方。《莺莺传》中还说“张生赋《会真诗三十韵》”,道家称神仙为真 人,神仙聚会为会真,正是以仙遇喻写艳遇。所以断定《梦游春七十韵》就是回忆他与崔莺 莺的一段艳遇,是有根有据的。诗中还写道:“鹦鹉饥乱鸣,娇娃睡犹怒”,《元白诗笺证 稿》第四章云:“‘娇娃’即‘’之讹。此种短喙小犬,乃今俗称‘哈叭狗’者,原 为闺阁中玩品……即以能言丽羽之慧禽与善怒短喙之小犬,相映成趣。”《春晓》诗也写了 “儿撼起钟声动”,两诗所写无疑是同一境界,益可证是与莺莺之事。《梦游春七十韵》 还说:“一梦何足云,良时事婚娶。当年二纪初,嘉节三星度。”《莺莺传》中与莺莺私合 时张生是二十三岁,与诗中的“二纪初”也吻合无间。白居易有《和梦游春诗一百韵》,其 《序》说:“微之既到江陵,又以《梦游春诗七十韵》寄予,且题其序曰:‘斯言也,不可 使不知吾者知,知吾者亦不可使不知。乐天知吾也,吾不敢不使吾子知。’予辱斯言,三复 其旨,大抵悔既往而悟将来也。”看来元稹是将诗中所隐喻之事告诉了白居易的,但叮嘱他 “不可使不知吾者知”,白居易当然也就不能明说了。“不可使不知吾者知,知吾者亦不可 使不知”,这不也正是元稹作《莺莺传》的心态吗?看来元稹对于年轻时的冲动有后悔之意 ,所以白居易在《序》中开导他:“然予以为苟不悔不寤则已,若悔于此则宜悟于彼也,反 于彼而悟于妄,则宜归于真也。”《莺莺传》在张生对莺莺始乱终弃之后,写道:“时人多 许张为善补过者。予常于朋会之中,往往及此意者,夫使知者不为,为之者不惑。”既云张 生“善补过”,则张生心中负疚之感亦可知,元稹为张生辩护之良苦用心亦可知。对照白居 易之《序》,《梦游春七十韵》所写就是和莺莺之间的事,当更无疑义了。
三、《古决绝词》(三首)。首先声明:这组诗不是伪作,《才调集》明确署曰元稹,不能 因《元氏长庆集》未收就断为伪作。今本《元氏长庆集》卷数仅为原编之半,可见其散佚作 品之多了。动辄毫无根据地断定不符合自己观点的作品为伪作,这不是科学的态度。此组诗 第 十首说:“握手苦相问,竟不言后期。君情既决绝,妾意亦参差”;第三首说:“夜夜相抱 眠,幽怀尚沈结。那堪一年事,长遣一宵说!”这不正是张生与莺莺离别时那一夜的景象 吗?《莺莺传》中是这样写的:“张生俄以文调及期,又当西去。当去之夕,不复自言其情 ,愁叹于崔氏之侧。崔氏已阴知将诀矣,恭貌怡声,徐谓张曰……”《莺莺传》述张生与莺 莺相聚之时,有“一月”、“数月”、“累月”之语,可知二人相别已在秋冬之季,与诗中 “那堪一年事”是相合的。第二首又说:“我自顾悠悠而若云,又安能保君皑皑之如雪…… 幸他人之既不我先,又安能使他人之终不我夺!”这不也正是张生对莺莺“始乱之,终弃之 ”的结局吗?难怪《才调集》殷元勋、宋邦绥注引冯班评曰:“微之弃双文,只是嫌他有别 好,刻薄之极。”(见殷元勋、宋邦绥《才调集补注》)
吴伟斌先生《关于元稹婚外的恋爱生涯》在论及《会真诗三十韵》的作者时说:“因此我 们不能同意王骥德和《年谱》‘张生赋《会真诗三十韵》即元稹续生《会真诗三十韵》’的 意见”,理由是:“《莺莺传》云:‘张生赋《会真诗三十韵》,未毕,而红娘适至,因授 之 以贻崔氏。’请注意,张生的《会真诗三十韵》只是个没有完成的半成品,他只写了前 半部分。其后《莺莺传》又云:‘河南元稹亦续生《会真诗三十韵》,诗曰……’元稹所写 的只 是完成张生没有写完的后半部分。”还说:诗前面的幽会部分,是“《莺莺传》中的元稹 无法知道的,这些都是元稹代替传中的‘张生’赋写的”;后面的分别之后的情景,是“已 经与崔莺莺分手的张生不应该知道的,也是已经把自己‘未毕’的《会真诗》交付红娘的张 生无法补叙的”。文章的观点颇令人费解。无论张生是元稹自寓也好,还是张生是元稹虚构 的 人物也好,所谓《会真诗三十韵》,都是出自元稹之手笔,正如《红楼梦》中诸人物之诗词 都是曹雪芹所作一样。如果认为张生所赋《会真诗三十韵》与元稹所续《会真诗三十韵》是 两回事,那不等于承认“张生”实有其人了吗?如果认为《会真诗三十韵》和《莺莺传》是 一个整体,都是元稹所作,《莺莺传》作于哪一年,《会真诗三十韵》也当作于哪一年,不 应分置两处,那为什么又反复强调“张生”尚有一篇《会真诗三十韵》(未写完)呢?《会真 诗三十韵》等于完整地叙述了《莺莺传》中的故事,诚如吴先生所说,张生与莺莺的幽会是 续诗的元稹无法知道的,这倒从反面证明张生和元稹其实是一个人。王骥德的意见没有错, 他说:“至《会真诗三十韵》,大都皆赋莺就张时景物……皆言红之捧莺就己,其为当日授 红贻崔氏之诗无疑。署曰‘河南元稹续生《会真诗》’,盖欲讳其事,而又不能自隐,益以 征张生之即为稹矣。”(转引自《元稹年谱》,中间有省略)瞿佑《归田诗话》卷上也说:“ 其作《莺莺传》,盖托名张生,复制《会真诗三十韵》,微露其意,而世不悟,乃谓诚有是 人者,殆痴人前说梦也。”这样,关于《会真诗三十韵》可以解释如下:《会真诗三十韵》 的前面部分是元稹于贞元十六年与莺莺初会之后所作,当时没有写完,后面部分则是后来补 足的,所以就写到了离别以及别后相思的情景。
关于《莺莺传》的写作时间,现有贞元十八年、贞元二十年、永贞元年三说。判断哪一个 说法合理,应看元稹、李绅在哪一年的九月有面谈的机会,因为元稹撰《传》、李绅作《歌 》,二人是合作的。杨巨源赋《崔娘诗》则在此之前,不能混在一起。陈寅恪先生从元稹和 韦丛的婚期考定《莺莺传》写作之时间,卞孝萱先生则是从元稹和李绅的行踪来考定的,殊 途同归,故有贞元二十年之结论。吴伟斌先生的《关于元稹婚外的恋爱生涯》定《莺莺传》 作于贞元十八年,本来是可以讨论的。但他的理由却是贞元十七年春元稹“文战不胜”,“ 后岁余”便应该是贞元十八年春天之后的某个季节,包括贞元十八年九月在内,所以《莺莺 传》应作于贞元十八年九月。像这样的“论证”不是已经把“张生”当成元稹了吗?因为在 《莺莺传》中,“文战不胜”、“后岁余”等语都是说张生的。把自己要否定的结论当作前 提,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此怎能服人呢?吴文认为二十年之说是错误的,因为有三个问题解释 不了,细思之下,这三个问题其实都不是问题。一曰:如果《莺莺传》作于贞元二十年九月 ,为什么独对好朋友白居易守口如瓶?案:元稹和白居易总共作了多少作品,又有多少作品 散失,这是谁也说不清楚的一个问题。我们今天所依据的材料,仅为他们所作中遗存的很小 的一部分。元、白一生谈话与往还至多,而流传之诗文有限,岂能以今日所见之白氏诗文中 未有明白涉及《莺莺传》者,而武断地云元对白没有谈过此事?二曰:白居易爱听传奇,为 什么对《莺莺传》不感兴趣,不置一辞?案:检之《白居易集》,白居易对其胞弟白行简所 作之 《李娃传》也“不置一辞”,岂能据此而定白行简没有作过《李娃传》或白居易不知李娃之 故 事?三曰:白居易与杨巨源理应因元稹的关系而相识,但据白氏《赠杨秘书巨源》诗,他与 杨巨源十多年后才新相识。案:刘禹锡有《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瞿蜕园先生云:“ 所谓扬州初逢者,谓此时方得快晤耳。”(见《刘禹锡集笺证》第1047页)朱金城先生云:“ ‘初逢’、‘初见’均系久别重逢之意,并非初次见面。”(见《白居易集笺校》第1707页 )上述二位先生之见可谓通人之见。白居易《赠杨秘书巨源》诗云:“相识虽新有故情”, 此“新”字也是不能解释为初次见面的,何况此句中还有“有故情”三字呢!退一步说,就 算白与杨是“新”相识,也不能说有矛盾。元与杨是老相识,元与白是老相识,却未必就一 定意味着白与杨也是老相识,人际关系是不能按照“如果甲与乙是朋友,乙与丙是朋友,那 么甲与丙也一定是朋友”这样的逻辑来推理的。白居易和元稹要好,元稹和李德裕要好, 白居易和李德裕并不要好,就是一个反例。
文学作品的创作情况至为复杂,或假戏真唱,或真戏假唱,可令读者眼花缭乱。至于那些 涉及个人隐私的文学作品,其作者创作时的心理状态更是难以捉摸。作者既想把它记录下来 ,又不想让人轻易明白,心态矛盾且又说不清道不明。所以这类作品都是遮遮掩掩、吞吞吐 吐 ,欲说还休,其中使用了各种障眼法,或大放烟雾,或做出种种假象,像是在精心设计一个 谜语,又像是在摆迷魂阵。元稹的《莺莺传》是如此,李商隐的《无题》诗也是如此。 既然作者不想明白地告诉他人,我们今天的读者也无法起作者于地下而问之,如果要求今天 的研究者像法官开庭审案一样,判定一件罪名需要物证人证俱全,才能下结论,那是根本不 可能的。既然如此,那么在论述某一问题时,只要论之有据、言之成理,我想就是可以成立 的。当然,我在这篇文章中的论证是否有道理,不敢自以为是,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